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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3-02 17:37:0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临沂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试行)

临政办发[2009]4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切实帮助城镇低收入家庭改善住房条件,减轻其还贷压力,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临政发〔2008〕39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是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对城镇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低收入家庭发放适当的贷款利息补贴,以减轻借款人家庭还贷压力的政策措施。

第二章 贴息对象与条件

第三条 贴息对象与条件。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对象为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或配偶,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的自住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成员为 3 人以下家庭低于 90平方米(含 90平方米),4人以上家庭低于 120平方米(含 120平方米),且在本市无其他自有产权的房屋;

(二)借款人在申请贴息前已按借款合同约定正常还贷6个月以上,且无连续3 个月或累计6个月以上违约记录;

(三)借款人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80%的,或者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有医保除外)的,或者遇其他重大突发事件造成还款确有困难的;

(四)借款人或配偶在申请前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

(五)借款人在申请日前应当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发生下列情况的除外:

1、借款人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重新就业的;

2、借款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正常退休手续的。 第四条 申请人家庭成员。下列人员可列入申请人家庭成员:

(一)申请人配偶;

(二)与申请人及配偶实际共同居住且同一城镇户籍满 1 年以上的父母及子女。

第三章 贴息额度

第五条 贴息额度。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额度为借款人上年10 月份至当年9 月份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支出的 30%。

(一)领取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或总工会核发的特困家庭证明的借款人,贴息额度比例可提高到上一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支出的50%;

(二)借款人和配偶同时满足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贴息额度比例可提高到上一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支出的40%;

(三)按上述规定计算后当年贴息额低于 500 元的,按 500元计发,但不能超过当年实际支付利息额;

(四)按上述规定计算后贴息额超过 2000 元的,按 2000 元计发。

第四章 贴息申请材料

第六条 申请时应提供的资料。申请人在向市中心(含九县三区分支机构)提出贷款贴息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由申请人填写并经家庭有收入成员工作单位审核盖章的《临沂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配偶或家庭成员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收入认定按单位出据的收入证明和贴息申请时住房公积金系统内月缴存工资基数×12(个)月计算后的高值确定;家庭成员无工作单位或无收入来源的,由所居住社区或街道审核盖章。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或婚姻证明);

(三)授权银行按月扣划贷款本息的卡折;

(四)借款人或家庭成员在申请时未重新就业的,需提供《失业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已办理退休的,需提供《退休证》;

(五)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证明书、低保户出具的低保证明或特困户出具的特困证明;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章 贴息办理程序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采取借款人申报、市中心初审、联合审核小组审核、公示、市中心发放的办理程序,实行一年一定,每年 10月份为贴息申报月,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借款人申报。借款人于每年 10月份之前持有关资料向市中心(包括分支机构)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申请;

(二)市中心初审。市中心对申请人家庭的住房面积、居住人口和收入情况进行初审,并提请当地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初步拟定贴息对象名单与贴息金额;

(三)联合审核小组审核。市中心将初定名单递交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家庭公积金贷款贴息联合审核小组审核,确定贴息对象与贴息金额。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市中心负责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四)公示。市中心将经过联合审核小组审核后的贴息对象名单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市中心发放。市中心于每年 12月底前将贷款贴息金额转入贴息对象的银行还贷账户内。

第六章 其他

第八条 由市中心牵头,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民政局、市房产管理局等部门、单位组成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联合审核小组,负责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对象的审核、审批工作。各县区成立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联合审核小组,负责对所辖贴息对象的审核工作。

第九条 贴息资金从当年实现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列支。

第十条 借款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的,由市中心负责查实及收回贴息资金,取消以后年度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申请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 年6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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