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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开证现场检查方法与技巧

发布时间:2020-03-02 16:31:5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间业务 ── 国际业务

进口开证

业务说明

进口开证是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立的,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期限内,凭与信用证条款规定相符的单据,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付款人付款的书面付款承诺。

信用证具有以下3个特点:

1.信用证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只要提示的单证、单据相符,开证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

2.信用证是自足文件,具有独立性。信用证与其可能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约是性质上不同的业务,即使信用证中包含有关合约的任何援引,银行与该合约无关,并不受其约束,信用证开出后即与基础合约相互独立。

3.信用证业务处理的对象是单据。信用证业务是关于单据的买卖,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对货物的真假、质量优劣,对货物是否确实已装船,是否抵达目的港等概不负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受理开证申请

开证申请人(以下简称为申请人)向银行申请开立进口信用证, 应提交以下文件:

1.《开立信用证承诺书》(首次开证); 2.《开证申请书》;

3.申请人与出口商签署的进口合同,如为代理进口,还应提供代理合同; 4.如申请人不在“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或被列入“真实性审查名录”的,或属异地企业的,应提交外汇局签发的进口付汇备案表;

5.如进口商品属于限制类商品,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件、证明文件等。对于实行进口配额管理或特殊产品进口管理的货物,应提交有关部门签发的许可证或进口证明;对于实行进口自动登记制的货物应提供登记表格等。特殊情况下,如申请人无法提供,应出具承诺书承诺在对外付汇前补交银行,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6.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审核资料

申请书的审核要点

列明受益人的名称和详细地址,明确申请开出信用证的种类(议付/承兑/延期付款/付款),明确指示信用证采用信开还是电开方式开出,信用证的币种、金额大小写应清晰、一致,商品名称、规格和数量、单价、金额的计算应准确无误,货物数量和价格应与开证金额相吻合,单据要求应合理, 切合实际,种类不宜过多,单据的份数、出单人应明确、具体,非单据要求的条件应转变成单据要求,价格条款须与相应的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 以及何方负担运费、保费、运输单据的运费表示方法等相吻合,明确规定最迟装期或分期装运时的每期装运时限、交单期,以及信用证的有效地点和有效期,开证申请书中所列的各项条款前后一致,内容完整, 明确合理,符合国际惯例,各条款间不能相互矛盾、模棱两可。

外汇政策审核要点

803

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操作及现场检查流程

申请书上所列的货物名称、规格、数量等应与相应批件(如有)相符,查验“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如申请人不在名录内,应查核申请人的进口付汇备案表,并将相应备案表存档,查验“真实性审查名录”,如申请人被列入名录内,则应查核申请人的进口付汇备案表,并将相应备案表存档,如为异地企业,应查核申请人的进口付汇备案表,并将相应备案表存档。

办理开证

收取保证金

申请人使用现汇作为保证金的,银行应将外汇转入保证金账户;申请人使用人民币作为保证金的,银行应将人民币转入保证金账户或要求申请人购汇后将外汇转入保证金账户。

开出信用证

使用SWIFT方式,采用MT700、701格式对外开证,在无法使用SWIFT方式的情况下,也可采用加押电传或公众加押电报等。如使用电传、电报或无密押的SWIFT报文格式开证,须加押后才能对外发送,并特别注明信用证适用UCP最新版本。

信用证修改受理

1.审核

修改申请书上的签章应与银行预留印鉴相符,调出信用证留底, 修改申请书的信用证号、合同号、金额、受益人名称等项目应与原证相符,对照原信用证条款, 审查修改内容是否合理,审查重点与审查开证申请书信用证条款时相同, 并注意修改后条款应与信用证其他有关条款衔接一致。如修改内容涉及信用证金额增加、付款期限延长等增加银行风险的修改, 应相应落实担保措施,并按原开证的有关程序审批。如修改内容因增加货物数量、金额,以及更改货物名称等涉及有效批件内容,应审查修改部分是否符合有效批件的要求。

2.修改操作

审核合格后,按照申请人修改申请,选择原证的通知行作为修改的通知行,在系统缮制修改,同时按规定收取修改手续费及邮电费。以SWIFT方式修改时,应使用MT707报文格式。

进口单据审核

1.审核面函

审查寄单面函所列单据的种类、份数与随附的单据是否相符;索汇金额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付款指示是否明确、合理;提交单据是否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及有效期内;面函所载付款期限和汇票期限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是否注有不符点或凭保议付/寄单。

2.审核单据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并依据银行开出的信用证条款,认真审核单据。如提交的单据中,含有非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银行可不予审核,视情况退寄单银行,或照转申请人。将银行审核发现的不符点及寄单行在面函上列明的不符点,在审单记录上作出记录。

放单

804 中间业务 ── 国际业务

银行应在收单后一到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单,在系统中进行登记,从系统中缮打出《承兑/付款通知书》及《付汇情况表》,并在《承兑/付款通知书》上注明审出的所有实质性不符点以及申请人承兑/付款/拒付的最后期限,敦促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承兑/付款/拒付手续。申请人办理承兑/付款/拒付手续时,应在银行《承兑/付款确认书》上加盖预留印章。同意付款时,还须注明扣款、扣费账号。

银行经办人员须查验申请人指定账号资金是否充足,依预留印鉴核对申请人在《承兑/付款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无误后,将单据释放给申请人,同时办理签收手续。银行应在不迟于两个工作日内对外承兑/付款。

承兑/确认付款

对于单证相符、或申请人及银行皆同意接受的远期信用证项下的单证不符的单据,银行须尽快、但最迟不得迟于收单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加押函电方式,向寄单行承兑(远期议付、承兑)或确认(延期付款信用证),明确开证行承兑/确认付款的金额和到期日。

付款

对于单证相符或申请人及开证行皆同意放弃不符点的即期信用证项下单证不符的单据,须尽快、但不得迟于收单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对外付款。远期信用证项下已承兑者,最迟应于到期当日对外付款。单证部门在系统中按照寄单行寄单面函指示,扣除银行有关费用后,对外付款。对于付款到期日在节假日的,应在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外付款。若付款当日资金不能及时到位,上级行有权扣款,保证及时对外支付。

拒付

开证申请人若不接受不符点,必须于《承兑/付款通知书》明示的日期前通知开证行,开证行须尽快、最迟不得迟于收单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外拒付,并原样保留全套单据。开证申请人若在《承兑/付款通知书》明示的日期前未给银行任何答复,银行须尽快、最迟不得迟于收单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自行对外拒付。

对外拒付时应一次性地列出所有不符点,并根据具体业务和系统使用情况选择相应的拒付处理方式以MT734通知寄单行。

撤证与注销

申请人要求撤证

信用证开出后,如申请人要求撤销,申请人必须提交《信用证撤销申请书》,注明撤证原因;受益人要求撤销,必须通过通知行电/函告银行其撤销要求。撤销信用证只能对信用证未经使用的部分撤销;已经使用的部分不可撤销。

审核

开证行须核对撤证申请书签章是否与开证申请书或预留印鉴相符;调出信用证留底, 核对撤证申请书的信用证号、合同号、金额、受益人名称等项目与原证是否相符;视以下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办理撤证:

1.信用证未过期

致电通知行,要求其将申请人撤证的要求转告受益人,并以加押电回电确认。开证行收到通知行加押电确认受益人同意撤证、并证实信用证未经使用,或虽已使用但剩余部分将不再使用,信用证正本已退回通知行后,经核押无误, 才能办理注销信用证手续。如受益人不同意撤证, 则信用证仍然有效。

2.信用证已过期、但未超过一个月

开证行电告通知行,对开证金额与信用证效期内已交单余额差额部分已予以撤销,请其通知受益人。

805

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操作及现场检查流程

3.受益人要求撤证

如受益人通过通知行以加押报文通知银行要求撤证,银行应联系申请人、保兑行(如有),征求其书面同意,经二者同意后方可撤证,否则信用证仍有效。开证行应将有关结果及时以加押报文告知通知行。

4.信用证注销

信用证过期一个月以上,无论是否有未被利用的余额,一律视同自动撤销,银行应办理相应内部注销手续。办理注销信用证的有关手续后,可将开证保证金退回申请人, 恢复申请人授信额度。

现场检查流程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与执行

内部控制制度

1.检查方法

①通过访谈、调阅和检查相关的计划、报告;

②调阅信用证业务的政策、制度和操作程序的建立情况;

③对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进行问卷调查、调阅岗位责任制,结合业务检查情况对岗位设置、人员结构的合理性进行评价。

2.风险提示

①缺乏明确的营销目标和发展规划;

②缺少业务操作细则,业务规章随意性较大与国家有关法规有冲突; ③规章制度有缺欠,制度没有及时更新; ④部门设置及职责分工不够合理明确;

⑤未设立风险管理职责岗位,或业务操作人员和风险控制人员未分开; ⑥未建立双人、双职、双责的工作制,未实行责任分离制度; ⑦未实行重点岗位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

授权管理

1.检查方法

①调阅上级行的授权、转授权文件,查阅银行机构开办进口开证业务的资格、权限;

②了解被检查单位对SWIFT系统的管理情况,是否严格执行有关授权制度。 2.风险提示

①未核定分支机构进口开证业务的权限; ②未适时调整授权权限; ③超权限开立信用证; ④未经审批开立信用证; ⑤违反审批程序开立信用证; ⑥将大额开证化整为零; ⑦开新证还旧证。

授信管理

1.检查方法:调阅开证申请书,授信额度书,应受(应付)信用证款项明细帐,检查开证是否在授信额度内。

2.风险提示

①超授信额度开证; ②没有纳入统一授信; ③单笔授信多次使用;

806 中间业务 ── 国际业务

④未对授信额度进行动态监控和调整。 业务操作

1.检查方法

①调阅客户档案资料,检验客户提交的批准其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工商营业执照等文件;

②调阅客户委托受理资料;

③查阅有关借阅客户资料的管理制度及审批和交接手续。 2.风险提示

①开证申请人未与出口商签署进口合同,或进口代理合同; ②开立无真实贸易背景的信用证; ③开证资料不完整;

④申请人不在“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或被列入“真实性审查名录”的,或属异地企业的,未提交外汇局签发的进口付汇备案表;

⑤修改内容涉及信用证金额增加、期限延长时,未按原证审批程序审批并落实相关保证;

⑥未履行承兑付款放单手续; ⑦向申请人放单未履行签收手续。

风险管理

风险识别

1.检查方法

①调阅风险管理科的工作报告,并结合业务检查进行评价; ②通过调查问卷及各项业务检查了解风险意识; ③查阅职工休假登记表,与员工谈话。 2.风险提示

受理和发展业务未考虑风险成本因素,未对客户的信用风险外的技术性风险及合规性风险进行审查。

风险控制

1.检查方法

①通过调查问卷及各项业务检查了解风险意识; ②查阅职工休假登记表,与员工谈话。 2.风险提示

①管理层未能在机构内部实现监管与控制的制度化,银行各级人员不了解其在内控程序中起的作用;

②管理层对存在问题和风险缺乏充分认识或未采取相应手段; ③管理层自律不足,凌驾于内控机制之上。

风险评估

1.检查方法

①通过调查问卷及各项业务检查了解风险意识; ②通过与员工谈话加以了解;

③调阅垫款科目明细帐,通过谈话了解业务人员的风险意识,现场检查实际风险及损失情况;

④检查“进口押汇”或“打包贷款”科目资料,检查“应收及暂付款”及“催收款项”科目。

2.风险提示

①对新产品、新业务的风险缺乏连续性评估;

②在环境和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时未能及时更新评估系统;

807

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操作及现场检查流程

③垫款未纳入专用科目核算; ④垫款长期挂帐; ⑤掩盖信用证垫款。

合规性

对申请人资格审查

1.检查方法

①调阅开证业务台帐和档案,检查信用证条款;

②是否严格审查开证申请人资格,调阅开证申请书,授信额度书,应收(应付)信用证款项明细帐,检查开证是否在授信额度内。

2.风险提示

①开证申请人没有进出口经营权;

②开证申请人不在国家外管局公布的进口付汇名录; ③开证申请人信用等级不符合要求; ④信用证金额与合同、相关批件不符。

审查贸易背景真实性

1.检查方法

①调阅开证业务台帐和档案,检查信用证条款;

②注意审查贸易背景,开证申请书,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合同及有效凭证(进口许可证、机电登记证明等)。

2.风险提示

①依据经过涂改、变造的虚假合同开立信用证;

②信用证价格条款、货物描述、运输方式等与合同不符; ③信用证价格条款、单据条款之间相互矛盾; ④明知无贸易背景开立信用证。

保证金管理情况

1.检查方法

①调阅保证金存款分户账、企业存款结算账户和相关的会计原始凭证,查看保证金来源及管理情况;

②查阅开立信用证业务的总帐、分户账、台账和相关会计凭证。 2.风险提示

①保证金没有专户管理,与其他结算账户混在一起; ②在信用证失效以前擅自挪用保证金;

③未收取足额保证金或未在相关业务部门审核的循环授信额度/单笔授信业务范围开证;

④贷款充当保证金;

⑤信用证开立以后存入保证金。

会计核算情况

1.检查方法

①会计报表科目余额与对应业务留底核对,检查帐实是否相符; ②核对日记表,总、分户帐和业务档案;

③根据错帐登记簿,调阅相关传票及交易记录。 2.风险提示

①未将开立信用证纳入全行统一会计核算;

②没有定期核对表外科目余额,账账不符、账实不符; ③手续费收取核算不正确。

808 中间业务 ── 国际业务

监督检查

1.检查方法

查阅银行内审及业务部门的检查报告及有关整改报告,并与内审人员进行会谈,了解银行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审计频率、内部审计面等。

2.风险提示

1.未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2.内部审计的审计范围、频率及深度不够充分; 3.未对违反规定办理业务者进行处罚;

4.管理层对内审结果重视不足,存在问题未得到及时纠正。

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6年修正) 3.《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会令〔2007〕6号) 4.《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6〕403号) 5.《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银发〔1999〕31号) 6.《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 7.《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7〕42号) 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银监会令〔2007〕5号) 9.《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银发〔2000〕253号)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11.《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 12.《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13.《关于印发〈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等规章的通知》 14.《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 15.《关于印发〈国内信用证办法〉和〈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银发〔1997〕265号) 16.《国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590》) 17.《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8.《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19.《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商业银行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

809

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操作及现场检查流程

业务操作流程图

客户申请材料信贷部门审查技术审查通过审批收取保证金开证审批程序开证或修改证后管理到单审核客户判断不符点付汇承兑拒付业务规档 810

中间业务 ── 国际业务

机构设置与岗位分工内控体系、制度是否健全内控有效性进口开证管理制度授权管理进口开证业务台账授信管理信贷管理是否到位现场检查流程图

抽样基础管理风险管理与合规性(信贷)贸易合同进口开证业务档案企业财务报表贸易背景是否真实保证金来源及管理是否合规保证金账户明细企业结算账户明细相关业务传票手续费收取是否及时、足额内审报告及整改报告账表、账账是否相符业务状况表与开证科目账信贷会计是否定期对账会计、信贷对账登记薄空白信用证领用登记薄重空管理是否到位签发进口信用证登记薄是否纳入统一会计核算查看空白信用证库存风险管理与合规性(会计、内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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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费收入现场检查方法与技巧

委托收款现场检查方法与技巧

利息收入现场检查方法与技巧

汇出汇款现场检查方法与技巧

汇入汇款现场检查方法与技巧

汇兑损益现场检查方法与技巧

手续费支出现场检查方法与技巧

存放同业现场检查方法与技巧

抵债资产现场检查方法与技巧

其他营业支出现场检查方法与技巧

进口开证现场检查方法与技巧
《进口开证现场检查方法与技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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