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去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然,副总经理。
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询本案原告李勇利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秀水苑分理处的2012年
8、
9、10月工资发放明细。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李勇利道路交通事故人损害赔偿一案,现贵院在审理中,原告李勇利向法院提交的工资发放明细,缺乏连续性,不能证明其2012年9月误工损失之事实。现为查明案件事实,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询李勇利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秀水苑分理处的2012年
8、
9、10月工资发放明细。
此致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2013.4.8
《调去证据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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