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养殖场卫生防疫制度
一、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做好畜禽疫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二、养殖场出入口应设消毒池,池内保持有消毒夜,消毒池每周更换两次消毒液。保证出入人员及车辆做好消毒工作。
三、外来人员未经允许不得随意进入生产区,疾病流行期间,非生产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
四、做好进前、出后彻底大扫除、大消毒一次,饲养期定期进行带畜(禽)消毒和环境消毒。遇有传染病威胁及终止流行时须进行紧急消毒,做好记录。
五、畜禽发生疑似传染病时,应及时采取隔离措施,同时向乡镇畜牧兽医站或县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尽快加以确诊,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扑灭疫情。
六、当场内或场区附近出现烈性传染病或疑似烈性传染病例时,应立即采取隔离封锁和其它应急措施,并向县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七、进畜(禽)时应索要检疫证明,查阅种畜(禽)场相关资质证明,严防疫情传入。
八、场内严禁饲养其他畜禽。
九、制定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按照免疫程序实施免疫,佩戴畜禽标识,并做好免疫记录。
十、积极配合县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疫情调查、疫情监测,接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防疫监督和指导。
十一、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尸体及污染物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规模养殖场卫生防疫制度[全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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