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校验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设立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
3、《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38号)
4、《湖北省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登记校验管理规定》(鄂卫规[2011]4号)
5、《湖北省医疗机构执业校验管理暂行办法》(鄂卫发[2007]44号)
实施单位
武汉市蔡甸区卫生局
审批条件
1、100 至499 张病床的综合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县以下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县妇幼保健机构;100 张病床以下的专科医院;县独立设置的急救站、护理院、医疗按摩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含有市(州)行政区划名称的“中心”;
2、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医疗机构,除部、省属医疗机构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外,其他医疗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校验。
需要提交的材料
1、医疗机构法人或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一式四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2007年8月起第一次校验需交正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人或负责人及卫生技术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执业证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4、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区级以上房管部门出具)及租约(审原件,留复印件);
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资产评估报告;
6、医疗机构主要仪器设备名录;
7、本校验期执业总结。内容包括:①医疗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包括《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广告发布、经营管理等情况;②法人、负责人、执业地点、诊疗科目、床位、执业人员等执业登记项目及变更情况;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中心”工作开展情况;④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许可情况;⑤医疗机构开展医德医风教育和实行院务公开的情况;⑥发生医疗事故及重大医疗安全事件的报告处理情况。
审批流程
受理-审核-批准
法定时限
自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承诺时限
自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不含现场审查及整改时间)
颁发证件名称
不重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副本校验记录中予以记录
法律效力
有效期:100张床位以下医疗机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和戒毒医疗机构有效期1年,100张床位以上医疗机构有效期3年
收费事项不收费
收费依据无
审批权限
1、20-99张床位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所、专科疾病防治站、护理站的校验下放至区卫生局审批;
2、20-99张床位中医医院的校验委托区卫生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