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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我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0-03-02 15:03:1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对完善我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建议

发布时间:2008-06-25作者:宣传信息处

南京市政协委员、建邺区政协主席杨书礼反映,我国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社会救助法律法规滞后。社会救助项目的立法层次还停留在条例、办法、决定和通知的水平上,全国还没有出台统一的社会救助法,与之相配套的单项救助法律也相对缺乏,完备的社会救助法律体系尚未形成。这使得社会救助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主要领导对这项工作的认知和重视程度,社会救助工作容易存在随意性、不规范性、政策不连续性等弊端。

二、社会救助的管理体制有待完善。社会救助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如民政、教育、卫生、劳动、司法、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等部门。在具体实施救助时,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性还不够,缺乏对社会救助体系的整体把握和总体设计,一般以部门为单位各自实施,所救助的对象互不通气,救助的时机也不一致,救助的额度随意性较大,不可避免造成漏救和重复救助现象。

三、社会救助资金供需矛盾仍然突出。近年来政府用于社会救助的资金逐年增多,但仅靠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体资金还是有相当缺口。目前除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财政托底外,其它救助项目还不能做到按需施助,只能确保救助重点,满足不了所有求助者的需要。

四、社会救助队伍建设有待加强。随着救助对象的扩面增量,救助办理中调查、审核、审批过程繁杂,社会救助需要的人力将不断增多。目前,基层工作人员力量薄弱,一人身兼数职,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去走访调查救助对象是否就业等详细情况,季度审核、半年审核、年度审核也就成了一种形式。

五、城乡低保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一是低保的标准设定尚欠科学,低保标准设置相对单一,没有做到区分不同的低保对象分类施保。二是没有建立应对生活必需品物价上涨的应急救助机制。现行的低保标准仅仅能够满足低保家庭的基本生活开支。当遇到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短期内大幅上涨的情况,会对低保家庭的生活造成不小的冲击。三是低保救助缺乏激励就业的制度设计。低保家庭通过就业获得的收入,要在按照补差额发放的低保金中予以扣减,再加上就业所得报酬并不高,这使得低保家庭不愿意就业,而更愿意长期依靠政府的救助生活。

建议:

一、进一步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一是严格执行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并适时提高农村低保标准。修订完善区域内低保对象全面实行居住地管理的相关办法,加快推进解决人户分离管理难的问题。二是建立失地困难农民大重病和子女教育专项救助和外来民工的临时生活救助制度,避免“低保”和边缘人群政策断裂。三是建立困难家庭救助绩效评估系统,对每一户困难家庭的现状通过救助前评估分析、救助中跟踪随访、救助后效果评价等一系列指标,反映出救助绩效和需求信息。四是建立低保家庭的收入测算联动机制、低保边缘人员的大重病医疗救助、低保边缘家庭中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教育救助以及加强救助信息网络化建设等机制。

二、健全社会救助工作管理运行机制。一是建立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分析地区救助工作的形势任务,推进社会救助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二是各地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以及社会各界开展的社会救助活动,通过区、街、居三级社会救助运行服务网络具体实施,实行扎口管理。在区级层面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救助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全区社会救助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对社会救助专职人员的管理,并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保障其职责落实到位;在街道层面设立“社会救助服务中心”,负责本街道范围内的社会救助工作管理,有

关政策落实、资金实物发放和矛盾纠纷调处等;在社区(村)层面设立“社会救助服务站”,负责本社区范围内的政策咨询、居民互助等社会救助工作。三是由各地政府的街道社会救助服务中心统一负责, 对困难人群名单、人数的提供和筛选,以及各种救助款项和物品的调配、发放,以降低救助成本,提高救助效果。

三、切实加强社会救助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在目前既无机构也无编制情况下,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即通过各地各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救助管理服务中心”招聘适量的社会救助工作,将社会救助专职人员列入职业化社工队伍,签订合同,购买五险,加大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力度,并充分保障他们的工资、福利待遇,优化工作环境。

四、扩大社会救助资金的来源渠道。一是制订相应的政策,开辟社会救助资金筹集渠道,鼓励、支持知名企业和社会名流,以企业或个人名义设立慈善基金。大力培育非政府社会公益组织,朝着政府主导的福利多元主义模式发展。二是加大对社会公益组织的扶持力度,提供良好的法律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三是大力发展社会志愿者队伍,完善社区公共服务网络,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多的关怀和救助。四是充分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残联等社会团体的作用,多方面、多途径地解决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

五、完善和规范城乡低保制度。一是实施分类施保。根据低保对象及其家庭的具体情况分类实施不同人员、不同档次的低保标准。二是建立低保救助的应急调整机制。政府建立对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定期监测制度和城市低保家庭的应急补助基金,以确保低保对象的正常生活。三是建立再就业激励机制。要注意最低工资标准和低保标准的有效衔接,保持两者之间的合理差距,调动低保对象再就业的积极性。要实行低保渐退政策。对于在就业年龄段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通过就业增加收入后,不能马上停止其低保待遇,可设立半年到一年的缓冲期,等其获得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或者已正式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再停发低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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