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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岗位职责建议(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12-10 08:33:51 来源:岗位职责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完善行政部的建议

行政部需要完善的工作内容:

1、人事档案管理

对于每位员工的人事档案行政部要分门别类,并做好相应的档案管理。

2、人事考核作业

行政部要定期对员工有一定的考核,并做出相应的奖励等等。

3、员工教育培训

行政部对于新员工的入职和离职要有一定的流程管理,并对新员工和老员工要定期培训和教育,提升每位员工的自身素质,改善员工的日常行为习惯。

4、作息考勤管理

行政部要认真做好每位员工每天的考勤管理。一律准时7点45分上班,对于迟到、早退或者没有请假而旷工的员工要给予一定的指正。

5、奖惩办法的执行

对于迟到的员工,迟到一次,给以善意的提醒;迟到两次,让其选择惩罚措施,或者自罚连续值日,或者请全体员工吃雪糕,或者罚款。由行政部监督执行。

6、各类公告的发布

行政部要做好各种通知的拽写、发布以及后期的督促执行。

7、招聘、录用、升迁、离退职的办理

行政部配合人事做好员工的入职、离职和招聘录用等相关事宜,

并形成一定的流程记录下来。

8、协助经理制订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及业务计划

行政部要积极配合其他部门的工作和计划,并定期更新。尤其是要督促每位员工做好每天的工作日志和第二天的工作计划。

9、办公用品的预算及购买技能技巧。

行政部要定期采购办公用品,以开源节流为前提,注意一定的预算和购买技巧,做到货比三家。

10、关心周边的人和事

一定要手勤,自己举手之劳的事,决不派人;卫生、办公室整理等事务带头去做;在细心地发现问题和需要完善的事项后,要及时处理,绝不要等,记住:工作需要立即做以免遗忘或发生其他意外。

推荐第2篇:完善进出口税收政策的建议

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不断深化,对我国特别是经济外向度较高的沿海地区的不利影响越来越大,外贸进出口的形势日趋严峻。为充分发挥税收促进外贸进出口的积极作用,提出以下建议。

一、部分出口商品退税率仍有上调空间,建议进一步提高出口商品退税率。自2008年下半年以来,国家先后5次提高出口商品退税率,但目前仍有相当部分出

口商品含税出口,没有充分体现“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的原则。出口商品退税率的确定,既要考虑国家宏观调控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又要考虑保增长、保就业、保稳定的需要,特别是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外贸出口不利影响巨大的情况下,充分发挥出口退税政策对外贸出口的积极刺激作用尤显重要。从广东的情况看,目前仍有不少出口商品退税率较低。这部分出口商品有的并不属于“两高一资”的范围,而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技术含量较高的商品,如占广东省出口比重较大的空调、冷柜等机电产品和家具、部分化工产品等。有的则是在一个地市属于主导产业且具有地域特色的产品,如陶瓷、锁制品、燃气具和刀剪等五金制品。还有的则属于已取消退税,但并非资源性且符合环保要求的产品,如使用进口废纸生产的纸制品等。

二、有些视同内销征税的规定不尽合理,建议将受外因作用而产生的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改为免税。现行政策规定,对出口企业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以及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要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出口企业的影响越来越大,出口企业因国内供货企业倒闭、外商破产或拖欠货款等原因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或无法按期收汇的情况越来越多,按现行政策规定对这部分出口货物不但不能退税,而且要视同内销征税,无疑加重了出口企业负担,严重影响了其资金周转和出口积极性。建议将这些因出口企业无法预知和控制的外部客观因素作用而产生的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改为免税。如税务机关确能核实清楚外贸企业未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因国内供货企业倒闭,且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出口企业未能收汇是因国外买方公司破产所致,对其出口货物可实事求是地给予办理退税,以减轻出口企业的额外负担。

三、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和流程整齐划一不符合分类管理原则,建议对纳税信誉好的出口企业可简化申报和实行预退税。出口企业收集相关单证的快慢是影响出口退税申报和办理进度的主要因素。为提高出口退税效率,加快企业资金周转,建议有关部门根据出口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对其实施分类管理。对评定为a级,且出口规模大、管理规范、出口与退税业务管理风险较小的重点出口企业,允许其在货物报关出口后收集出口退(免)税各项单证期间,可先用电子数据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退税部门用相关电子信息审核通过后,可按审批程序给予办理退税,待企业单证收齐,并按规定期限报送到退税部门复核后,再办理已退(免)税款的相关核销手续。

四、建议仅对纳税信誉差、管理风险大的出口企业实行出口货物单证备案。单证备案制度在加强出口退(免)税管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政策配套措施不完善、实际操作难度大等原因,单证备案制度在具体执行中遇到不少困难和问题,并产生了较大的税企矛盾。尤其是对出口企业一律实行单证备案管理制度,不但浪费了企业的人力物力,也增加了国税部门的工作量。建议按照企业分类管理原则要求,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制度,仅对纳税信誉评定为c类、d类的出口企业实行出口退(免)税单证备案制度。

五、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过于集中不利于权责对称和提高效率,建议适当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广东省自2006年起进行下放部分地区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的试点,效果明显:一是有效减少了出口退税在途审批时间,加快了退税进度;二是试点市局退税部门可腾出更多精力强化出口退税管理,重点开展出口退(免)税的预警分析、评估监控和检查、指导工作;三是退税审批部门更加了解出口企业实际经营情况,进一步加强了征退税衔接;四是增强了基层出口退税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提升了出口退税管理质量。为进一步加快退税进度,强化基层退税管理部门的权责,建议适当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并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下放的地区。

六、新办和小型出口企业按年办理出口退(免)税有失公平,建议均实行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现行政策规定,对小型出口企业和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发生的应退税额,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在审核期内,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小型出口企业可在次年1月一次性办理退税;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的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满后的当月将之前各月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新办出口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按年而

不能按月正常办理退税,增加了企业的资金占用,也有失公平。建议取消对新办出口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审核期为12个月的规定,改为按月计算办理退(免)税。

七、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税收政策不明确影响业务开展,建议尽快明确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税收政策。由于目前国家尚未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业务明确相应的税收政策,全国各地对加工贸易

深加工结转业务的税收处理也不尽相同,造成各地政策执行的不一致,出口企业和国税部门均有顾虑。政策不明确影响了加工贸易特别是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发展,建议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业务也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八、出口退税基数多年不变不利于合理负担,建议重新核定地方出口退税基数。由于目前的出口退税基数仍是2003年底核定的,在出口退税总量连年大幅增加的情况下,地方政府要负担的超基数部分也越来越多,部分地方已发生财政难以承受进而影响外贸出口的现象。因此,建议重新合理核定地方出口退税基数。核定地方基数不仅要考虑其近几年出口退税平均规模,而且还要考虑出口商品的来源结构。对出口企业从省外购进原材料生产出口货物或直接购买货物出口所占比重大的地区,由于这些原材料或货物征税在外省,但退税需在出口企业所在地,因此,要适当调高这些地区的出口退税基数,使地方负担更加合理。

九、出口型企业进口设备和来料加工企业不作价进口设备恢复征收增值税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建议一律实行退税政策。今年实行的增值税全面转型改革取消了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政策,出口企业进口设备,包括外商提供给来料加工企业的不作价设备都要按规定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由于出口型为主企业和来料加工企业生产的产品全部或基本外销,进口环节征收的增值税无法从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或全额抵扣,导致企业的实际负担明显增加,不利于企业开展平等竞争。为了既维持增值税转型后进口设备按规定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又利于减轻企业负担,建议对无法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出口企业购进设备(包括外商提供给来料加工企业的不作价设备)征收的增值税,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视同出口企业应退税额给予退税。

推荐第3篇: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思考建议

现在普通民众面临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是不容置疑的。看看大、中城市里看病的有多少是本市居民,再看看大医院里看病的有多少是附近的市民,至少都有40%,这就可见一斑。我国的“看病难”,难在区域医疗卫生水平差距较大、难在地方医疗卫生资源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更难在社区卫生服务的不健全。

现在进行“新医改”,必须实

现结构性调整,这是“新医革”的重中之重。因此,“新医改方案”确定的近期五个重点中,就有两个是关于基层卫生服务,即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其实施主体的重点就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农村是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在城市是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健全和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是医改的基础,不健全将直接导致城乡居民的健康管理缺失和生活方式病等多发。为此,笔者就搞好社区卫生服务的健全和完善提出以下三个方面的建议。

1.转变“小病去社区、大病去医院”的功能定位和宣传误区,健全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

社区卫生服务应该是以社区和家庭为对象,开展疾病预防、常见病与多发病诊治、医疗与伤残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妇女儿童与老人残疾人保健等“六位一体”的服务,医疗只是其中的一项,而且是全科医疗服务。这就是称之为“社区卫生服务站”而非“社区医院”的缘由。

而现在广为传之的“小病去社区、大病去医院”的功能定位和宣传,对社区卫生服务的实质内涵会产生两方面的误导:一是使广大群众,包括医疗卫生人员普遍认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职能与大医院是一样的,只有医疗功能,不同的是看不了大病,是离家近、规模小、水平低的医院和药店。因而往往拿大医院的医疗水平一项指标来要求和评价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并以此来决定是否接受社区卫生服务或者是否就职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二是不利于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在专业、业务技术能力的配备,也不利于医疗卫生人员从治疗模式转到“六位一体”的思维习惯上来,大部分人员的知识结构、从业经验和思想意识仍集中在治疗上,缺乏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相应的意识、知识和技能,因而距担负相应职能尚存在较大差距。

正确的功能定位和宣传引导,才能增强人们对社区卫生服务的认知,了解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有何不同,了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社区居民生活和健康的影响,强化其在防病、养老、保健和康复等健康领域中的“守门人”作用。

2.健全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

按现行法律规定,社区卫生的服务方式是不合法的。国家《执业医师法》第14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即法律规定医师执业仅可在注册的机构及地点内行医。而许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采取的服务方式,是“片区医生团队”、家庭医生、24小时呼叫上门等。这些深受城乡居民的欢迎,也是行之有效的以家庭为服务对象的基层服务方式,但却是与法律规定相悖的。

因此要在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人员法规培训、避免不当医疗行为发生的同时,应尽快制定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对社区卫生入户服务也应制定操作规范,细化服务种类、范围、方式和具体要求等,为社区卫生服务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

3.健全和完善有关政策措施。

(1)改革“收支两条线”管理体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体现了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和政府的主导性。但目前是按行政区划由各市县财政负责拨款,许多市县财政安排公共预算执行的零基预算标准中,不包括职工的“四险一金”、取暖费、公费医疗超支款等保障福利性预算;也不包括工会经费、交通费、取暖费、会议费、物业管理费等支出预算,这些支出仍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自身负担并缴纳。国家给事业单位人员的新增津贴,绝大多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均无法落实。

基本经费的不足限制了社区卫生服务事业的发展,限制了卫生资源流向社区,社区卫生服务专业队伍建设滞后,加之受服务人员编制、结构所限,难以承担相应服务职能。卫生资源呈“倒三角”的不合理配置,一直是卫生事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政府为解决这一问题,不断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房屋建设、医疗设备更新和升级等投入,但硬件环境的改善并没有改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生存现状。只有不断提高人员素质,才能真正使居民留在基层、“流”向社区,减轻居民和大医院的负担。

改革收支两条线资金管理模式,一要科学合理地编制预算,将人员应有的待遇和专用业务费全部纳入,这是该管理模式得以实施的基础。二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科学考核预算执行及工作效率,根据考核结果兑现相应经济责任和奖惩制度。三要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性质

推荐第4篇:关于完善生产管理制度建议

关于完善生产管理制度建议

本人对公司的日常工作生产虽然不能完全了解,但是公司各方面的工作制度并不完善,在生产制度方面存在很大纰漏,对公司经营发展有很大的制约性,也是公司发展障碍的不利因素。我作为公司一名普通员工,我有义务对公司提出一些建议,希望能被公司所采纳。

我们公司规模虽然不是很大,我们有很好的潜在发展能力。而就在目前公司的内部生产管理来说: 主要是生产制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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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生产计划不明确。 生产活动落实不到位。 生产流程无章可依。 装配流程不合理,工作场地混乱。 加工工具摆放不规范,使用效率不高,资源浪费。

当今社会一个竞争十分激烈而残酷时代,适者生存,劣者淘汰。一个公司的发展不仅依靠雄厚资金,过硬的技术装备,而一套完善的生产制度是一个公司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从一个公司长远的发展来看,从内部到外部都需要有一套完善,有效,可执行管理制度。制定一套完善的生产管理制度不仅可以规范公司日常工作,有效的提高生产效益,提高生产水平,而且还可以积累生产经验,为公司未来的发展储备雄厚技术力量和技术装备,提高公司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综上所述,我个人提出一些建议:

第一:当公司接受客户的产品订单,研究产品生产的可能性,向工程部转达客户产品生产目标和生产计划。工程部负责研究开发产品,议定该产品短期内的生产计划,并以文件形式传达给生产部门,并做工作记录。由生产部门实施生产,要求生产部门的每位工人按照产品的生产流程协调配合产品生产。(其目的是让每位员工了解短期间公司的生产计划,如何完成?什么时候完成?)

第二:当生产部接到工程部生产通知后,由其负责人按照产品的生产计划和生产流程,把生产任务落实到相关员工。其负责人在生产过程中要做相关的生产记录,生产报告,生产总结,对生产存在的问题要记录在案,对加工遇到的各方面问题及时向工程部反映,由工程部提出解决方案。(落实生产计划) 第三:制定生产流程规章制度,要求所有员工按照产流程规章制度进行生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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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根据本公司的生产设备和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制定合理加工程序,技术要求,提高公司整体生产质量和生产效益。 制定生产活动流程。(以文件形式规范员工生产,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和损失)比如铣床加工:接到

零件加工单要检查图纸,查看零件图纸是否完整,是否能合理加工,工艺要求是否能做到,查看零件加工材料是否到齐,还有要求完成的时间。如果出现问题要向相关部门提出,相关部门要协调配合解决。

(3) 实行工作流程可协调分配,实行零件加工责任制。实行加工半成品和成品的规范管理,做到存放

有序。(提高生产效率)

第四:制定关于机械装配工艺要求,规范装配流程,实行产品监督管理。做到装配合理,有序,完整。还

包括对装配完整的机械要调试,包装,维护,合理存放。

第五:规范加工工具管理制度。根据本厂的加工需要,对有关工具,刀具等进行一系列分类,优化,存放,

对常用加工工具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对可回收和不可回收工具材料进行分类处理。对于不常用的工具由仓管人员负责管理和采购,保证工具材料随时供应,避免影响正常生产。

第六:关于各类机床维护。加强机床维护,实行机床维护记录,提高机床的使用效率。

第七:高效,节能,环保,创新,品质。

由于时间关系,我将不一一提出和说明,因为这些本不应该由我这样的员工来提出,作为上级的领导其实也都看的出来,我希望领导阶层不仅要看到问题的存在,更应该提出执行的方案,为公司的未来铺一条光明的大道。最后祝愿公司前途光明,无往不利。

推荐第5篇:人民监督员制度完善建议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我国检察机关在现行的框架内,为完善直接侦查案件的外部监督机制而进行的一项重大改革,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它不仅直接体现了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民主监督,在程序上制约检察权,有效防止司法腐败,更有助于公众与检察机关沟通,树立检察机关的司法权威,促进和提高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质量和水平,是完善检察制度,实现司法公正的新途径。但同历史上所有的新生事物一样,人民监督员制度还算一项全新的司法改革实践,还存在着一些不完善的地方。笔者试从以下六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

1、重新界定人民监督员的任职条件。对于人民监督员的任职条件,应当从三个方面加以考虑:一是要能够胜任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监督职责,具有责任感和事业心。二是要能够充分的代表人民的意愿,即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具备社会化和大众化特征。三是人民监督员要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具有专业化和司法化这一特征。作为人民监督员要能够胜任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监督,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否则,就等于是外行监督内行,没有任何实质性意义,监督就成为一句空话,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就仅仅是一种形式。同样,人民监督员为了能履行监督职责,要具备实际履行行为能力,笔者认为《规定》应作适当的修改,身体健康,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具有中级以上法律职称。这样才可能从实质上将人民监督员制度落到实处,才能保证司法公正。

同时、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制度,这就决定了与检察机关有着领导以及其他关系的各级单位的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因为他们没有充裕的时间和精力去完成监督工作,在监督工作中也可能瞻前顾后,使监督效能有所减损。人大代表作为当然的法律监督者,其本身就具有法律监督权,因此也不宜过多的担任人民监督员。由此看来,人民监督员应当主要从从事教学科研的企事业单位、律师协会、工会、妇联、特别是从普通公民中产生,让人民监督员能全面的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要求。

2、完善人民监督员的产生办法。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都明文规定,人民检察机关应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但如何监督却没有具体的操作程序规定,人民监督制度就是检察机关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一种方式。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推荐产生。人民监督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监督的效果,一定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把好选任关。笔者认为,人民监督员的遴选,检察机关不可能一厢情愿,否则会出现人民监督员由检察机关\"预选\",\"内定\",或\"让被监督者拥有选择监督者的权力\",造成法律上的尴尬。因此,笔者建议:从兼顾合法性和可操作性的角度出发,人民监督员的产生可以采取个人申报和人大常委会任命相结合的方式。凡符合人民监督员条件的公民可以自行申报担任人民监督员,或由检察机关商请有关单位推荐,征得本人同意后,报请人大常委会进行资格审查和批准任命。经过上述程序选任的人民监督员,能够在较大程度上反映民意,真正起到代表人民监督司法机关的作用。

3、缩短人民监督员的任职期限。对人民监督员的任职期限也要作出适当的限制,从操作的角度,建议人民监督员的任期缩短为两年。因为人民监督员任职期限三年过长,容易造成\"职业化\",从而损害了人民监督员的民主性,使其监督机能弱化。对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次数也要加以适当的限制,这可以最大限度的保证广大人民对司法的参与。辨证地看:人民监督员的任期缩短为两年可以让更多的人参与监督,必然使司法更加公开,透明度增强;而司法更加公开,透明度增强又会加强对司法的监督,增强公众对法律的信任,由此可见:更多的人参与人民监督,对法律的普及、对司法改革的促进都是积极有益的。

4、完善文书规范。法律文书是司法机关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文书,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一项崭新的司法制度,其法律效力在检察工作的许多环节需要固定和体现,而现在却没有相应的规范法律文书格式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对此也只作了原则性规定,《规定》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等规定的申请监督员回避权利告知书、侦查部门拟撤销案件意见书、公诉部门拟不起诉案件意见书、人民监督员意见书等文书的内容和格式都没有相应的具体规定,各地只是按照自己的理解在做,五花八门,不伦不类,有损了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5、调整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的范围。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作出撤销案件和不起诉决定后,实际上是对案件诉讼程序的终结,且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这两种情况下,案件的全部过程都是由检察机关具体操作和作出处理决定的,外部监督显得比较薄弱,对其加强外部监督是必要的。同时,从法律规定来看,撤销案件和不起诉案件的法律适用条件较为明确、具体,且一般情况下主要涉及的是对犯罪情节是否轻微的判断以及案件对社会产生的危害程度的判断,而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判断有赖于社会的价值评判,并不仅仅是司法判断的问题。因此,将这两类案件交由人民监督员监督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但是,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的条件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式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而有逮捕必要的。是否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以及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是否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对于一般人来讲,判断起来问题不大,而对于是否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以及是否有逮捕必要,因为往往涉及到较为复杂的法律适用和一些法律专业技术问题,对不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来讲,判断起来难度较大(实践中,对于是否属于错捕,司法机关有时也难以作出统一的判断,在这种情况下,由人民监督员来监督检察机关采取逮捕措施是否适当,显然难以收到理想的效果)。更为重要的是,对检察机关的逮捕决定,外部监督制约是比较强的,特别是检察机关本身承担着由错误逮捕造成的国家赔偿责任;并且,对于检察机关是否需要赔偿,也并非是检察机关能够作出最终决定的,而要由法院的赔偿委员会最终决定。笔者在此无意否认不加强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决定进行监督,而是说将这种监督交由执法经验不足的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是不切实际的,甚至可能会使这种监督流于形式。因此,我们建议不再将这类情况交由人民监督员监督。

6、完善人民监督员经费保障要机制。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最初开展期间,也许会因为人民监督员的参政热情而有所推动。但随着时间延长,人民监督员制度会因这种无偿的义务劳动而使人民监督员消极地对待。同时,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监督必然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这会在某种程度上给人民监督员造成一定的损失。再次,人民监督员在监督过程中还会存在一定的风险性,这种费力不讨好的无偿劳动的事情没人愿意去干。所以,给予人民监督员适当的补助是必要的。这种补助应当根据各地的财政状况和生活水平而有所不同。但必须给予保障。但这种保障措施应当与检察机关经费进行严格的区分,现行规定中由检察机关承担的设置是不妥的,自己负担对自己监督人员的费用和报酬,将使监督工作受到经济利益驱动的影响,人民监督员无法真正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无法置身事外,理性监督,而慢慢变成检察机关的一个内部工作部门,从而使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目标落空。因此,人民监督员的费用应当由政府财政统一管理和支出,完全独立于检察机关的办案经费,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人民监督员制度健康而有活力的发展。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中国司法改革历史上一次伟大而有价值的尝试,它首次把外部监督的运作与个人监督的实践紧紧结合起来,使能代表人民利益的人民监督员能够实在的行使自己的神圣权利,虽然它有些许的不足和缺陷,但诚如小平同志的\"摸着石头过河\"的著名论断,只要广大司法工作者能在充分考虑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中可能出现各种具体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司法理论和实践运行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就必定能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该制度,把我国的司法改革推向一个新的高潮。

推荐第6篇:完善我县村级财务管理建议

我为组织工作献一策征集活动:

完善我县村级财务管理建议

本人因工作需要,于2007~2009年连续三年到乡镇做了一名社会主义新农村指导员,也有幸参与村里的村务活动,其中发现了不少问题,农民反应最强烈的是村社财务管理混乱,通过调研,其它乡镇也有类似情况。近年来,村级财务管理存在很多问题而引起的矛盾纠纷在农村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直接影响到村级班子的团结,影响到党群、干群关系的融洽和农村工作的顺利开展,给和谐社会带来了多种不和谐因素。

一、村级财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会计账务处理不规范

一是会计账簿、科目设置不规范。如财产物资等有账无物,有物无账,有总账没有明细账;对同一经济业务前后年度会计账目处理不一致;总账、明细账不一致;现金与存款不分。有的村部分财产早已卖掉或报废,但账面没作任何处理。不少村有帐无物,账实严重不符,二是一些工程、项目开支另行建帐,甚至不记账,未能纳入总账之中。三是会计、出纳自行记账,对帐不及时,凭证传递方式不规范,出了问题互相推诿。四是会计档案管理不善。

2.发包、出租不规范

一是手续欠规范。部分村、社将办公楼门面或场地出租给群众经商,没有书面协议,口说为凭,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合同;或者合同要 1

素不全,条款不明,权利义务不平等或其他不符合法定要求等等。二是程序欠规范。个别村主任、干部搞暗箱操作,不进行招标,有的不开“两委”会,少数人说了算,即使开了会,个别干部又擅自变更集体决定。三是付款收费欠规范。大部分工程项目的付款以领款凭证方式入账,有的以其他费用支出直接冲抵承包款和租金,收支均不入账。

3.财务公开流于形式

一是少数村、社财务不公开或等到村委换届时才公开,财务公开不透明,引起群众不满;二是公开不规范,在财务公开的内容方面存在着欠细欠具体的问题,对于重大支出项目没有专项公布。

4.财务管理混乱

一是应收款增多导致资金沉淀,资产被个别村民无偿占用导致集体利益受损。一些村、社干部擅自出借或自借资金,大量借款无法回笼,群众骂声不断;有的村、组集体房屋、设施被个别村民无偿占用,村干部或袖手旁观或有心无力。二是多头开户普遍存在,存款短缺屡有发生。三是开支大手大脚,招待,借公济私。四是违规账目较多,会计核算及档案管理混乱,自行设置会计科目,凭证不装订,不编制会计报表,违规问题多,财务收支混乱,有的收入不入账,有的财会人员对凡是村委主任、村长审批的就付款而不管审核凭证。

5.财务制度不健全,流于形式

大部分村没有完整的财务管理制度,部分村的制度条文很健全,但执行情况差,或干脆弃之不用,制度条文纯粹是应付检查,形同虚设。村级民主理财组织和财务公开制度没有建立,缺乏群众监督。大

多数村会计兼任文书和出纳,既管钱又管帐,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会计档案资料没有认真保管,鼠咬虫蛀,霉乱毁坏。有些村财会人员变动没有正常的帐目交接手续,或不交帐,有的甚至帐目丢失。还有些村村干部谁收钱谁花,收多收少干部之间不清楚,群众更是不明白,财务管理处于无人负责,谁都负责的混乱状态,民主理财形同虚设。

6、国家强农惠农补贴发放不及时不公示

部分村、社未将群众应得的国家各种补贴进行发放前公示,不透明,发放不及时,群众意见较大。

7.财会人员素质低,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

目前,我国村、社财会人员普遍存在着文化业务素质偏低的情况,绝大部分财会人员没有经过专业知识培训。

8.“村账乡代管”流于形式,不能起加强村级财务管理的作用

“村账乡代管”的工作由乡镇包村工作小组负责。但由于工作组人员不熟悉财务,业务素质较弱,原则性和责任性欠强等原因,存在着重记账轻管理,只审凭证,不审开支合理与否等现象,使违反财务制度的票据凭条得以记账。

二、解决村级财务管理工作问题的对策

1.严格财务活动程序,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用制度明确村委会各干部成员的职责,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一律不得直接经手现金及存款业务,杜绝谁收款谁花钱、无专人管理财务、无专人审批的现象,坚持一签、一批三审制度即业务经手人签字,经村委主任审批和

助理会计审核、村民理财小组审核、乡级财务服务中心审核才能报销的制度。

2.建立健全村社财务管理制度。各村、社应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财务审批制度、民主理财制度、财务公开制度、票据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财产物资管理制度等,使村社财务的审批、公开、监督、票据的管理、财产物资的管理等都能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3.建立严格的村级财务工作监督机制,把财务公开落到实处。首先,乡镇要成立村社财务管理监督审计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村社财务管理进行高质量审计,并建立村社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其次,要制定出硬性措施,使各村在统一规定时间内公开账务。除做到账账相符,账目清楚外,要及时负责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必要时基层党委政府派出专职人员进行督办、催办。三要建立资金使用审批制度:各种开支实行逐级审批制,按月报账,村的开支由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批,村主任(书记)签字报销,社的开支由各社理财小组集体审批,社长签字报销。四要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切实保障群众参与财务管理和依法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力。

4.推行“代理记账制”、“村账乡管制”。“代理记账制”、“村账乡管制”是近年来各级村级经营管理部门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摸索出来的对村级财务的重要管理经验,深受农民群众欢迎,应大力推行。即不具备设置会计的村级,在财务自主权、资金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可以由乡镇财政所代理记账或实行村账镇管,确保村级各项资金收、

缴、管、支诸环节上安全、有序、高效地运行,确保村级会计工作步入正常轨道。

推荐第7篇:3区划修改完善建议

3《区划》修改完善建议

根据《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规定》,将修改分为“重大修改”和“一般修改”,“重大修改是指在局部海域涉及一级类海洋功能区的调整,或者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功能区、围海性质的功能区调整为填海性质的功能区;一般修改是指在局部海域不涉及一级类、只涉及二级类海洋功能区的调整”。

本次评估提出6处修改建议,分别为1处重大修改建议和5处一般修改建议。分述如下:

3.1重大修改建议

将“大长涂山深水岸线资源预留区(10.1-1)”中的大长途岛东侧海域改为“大长涂樱连门作业区”属于高亭港区(1.1-1),预留区中其余部分不变。 ①调整修改内容及范围

范围为:樱连门西侧、大长涂山东南侧(门礁-小劈开礁-小扁簪)海域,港口作业区后缘陆域腹地需经岸线整治、实施围填海工程获得,通过岸线整治实施围填海工程新增土地面积约3250亩,形成深水岸线约3km。预留区中其余部分不变。 管理要求:限制在港区内进行与港口作业和航运无关、有碍通航安全的活动,已经在该区域内从事上述活动的应限期调整;限制在规划港区内建设其它永久性设施。港区开发要坚持“深水深用、合理布局、有效利用资源”的原则。港域内陆域腹地需经过围海造地进行岸线整治获得,港区水域执行不低于四类的海水水质标准和三类沉积物质量标准。

②调整依据及调整可行性

大长涂山及其附近岛屿周围海域开阔,南临黄大洋,北频岱衢洋,西有长涂港,东与我国东部三大国际航道之一的小板门航道相邻,大长途东侧海域前沿航道平均水深大于19米,可满足20万吨级油轮的通航要求,10米以上深水岸线离岸仅900m,深水岸线资源可利用度大。该区位优势十分明显,但土地资源较为匮乏,大长涂山滩涂资源丰富,围区内滩涂发育良好,平均涂面高程-2.5m,可以通过实施围填海工程,获得部分陆域土地资源。

随着宁波-舟山港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岱山县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大长途山周边岸线资源利用率得到较大提高,充分利用大长涂山岛东侧樱连门港域的资源条件,可以考虑在大长涂山岛东侧区域建造一个大型油品或化工中转项目等,使大长涂岛深水岸线得到合理开发。

调整后符合《宁波-舟山港总体规划》提出的“以宁波的镇海、北仑、大榭、穿山、梅山及舟山本岛南北两侧岛屿(向北包括岱山本岛、大小长涂岛和秀山岛,向南包括虾峙岛和六横岛,中部包括金塘岛和册子岛等)组成的核心水域。核心水域航道水深、锚地开阔、避风条件好,陆域宽广,建港条件优越,该水域内城市依托条件好,港口基础设施已形成一定的规模,发展潜力大,将建设成为综合性港区,发展集装箱运输、临港工业和物流园区,并建成我国原油的战略储备基地”。

本次功能调整后与原《区划》中“大长途深水岸线预留区”的预留功能是一致的,与周边的海洋功能区是相兼容。

该调整也符合《舟山市滩涂围垦总体规划》(2006-2020)中的划定的“樱连门西侧围垦工程区(代码1-8)”,该处可围垦土地3253亩,建设起止年限为2010-2013年。

3.2 一般修改建议

3.2.1取消“岱山北锚地”(1.3-4)

(1)调整修改内容

取消岱山北锚地(1.3-4)

(2)调整修改的依据及可行性

岱山北锚地区位于岱山岛北侧海域,面积为9.94km,锚地水深10~13m,泥质底,锚地主要功能为2万吨船舶避南风使用。

该锚地距岱山岛南部港口区和衢山岛港口区较远,目前使用率较低。

根据驻舟部队意见,岱山北锚地(1.3-4)区域不适宜锚地区设置,建议取消该锚地区。根据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原则“海洋功能区划应统筹安排各涉海行业用

2海,保障海上交通安全和国防安全,保证军事用海需要”。

该处的船舶可以到高亭1#、2#锚位进行待泊、避风,到高亭锚地进行联检、待泊,大鱼山西南锚地进行避风、候潮。

3.2.2调整“秀山东捕捞区(1.3-7东)”的位置和范围

①调整修改内容

地理范围:将“秀山东捕捞区”东移7km左右,以避开秀山东锚地区,调整后张网捕捞区面积约500公顷。

管理要求:禁止进行有碍渔业生产或污染水域环境的活动。要处理好与航道、锚地用海的关系。水域执行一类的海水水质标准。底质执行一类沉积物质量标准。

②调整修改的依据及可行性

秀山东捕捞区在原《区划》中位于梁横山北侧海域。随着马岙港区开发力度的不断加大、2009年10月马岙港区公共航道整治工程竣工,前来秀山东锚地区(1.3-7东)锚泊的船舶逐渐增多,由于该张网捕捞区与秀山东锚地区相互间的安全距离不够,为确保前来该锚地锚泊船舶和捕捞区内张网的安全,有必要对该张网区位置作适当调整。

调整后张网区与秀山岛东锚地之间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可减少锚地区和航道区与张网捕捞区之间的相互干扰,对附近其他海洋功能区不会产生影响。

3.2.3增加“鱼山风能利用区”(6.5-6)

(1)调整修改内容

在岱山县鱼山西北增加“鱼山风能利用区(6.5-6)”。

管理要求:应提倡和鼓励,加快风能开发的测试工作,提高风能综合利用水平。

(2)调整可行性及修改依据

该处海域开阔,远离港口区和锚地区。

岱山具有优良的风能资源,根据《浙江省“十一五”风电发展规划及2020年展望》,规划岱山县近海风电开发项目主要有杭州湾近海风电场Ⅰ区、Ⅱ区、Ⅲ区,主要位于七姊八妹岛、大小鱼山和栲门外区域,总装机容量目标为260万千瓦。

3.2.4增加“岱山至秀山连岛工程跨海桥梁区”(7.5-6),预留秀山至舟山本岛跨海桥梁区

①调整修改内容及地理范围

岱山江南大桥-牛轭岛-官山-秀山-舟山本岛。从岱山江南至江南山岛,江南山岛至高亭牛轭岛-官山,跨过龟山航门水道至秀山本岛,北起2009年2月通车的江南大桥,沿江南山北侧山麓,经横勒山,在牛轭岛登陆,再至官山岛,跨越龟山航门后在秀山岛欢喜码头登陆,最后秀山跨越灌门水道到达舟山本岛。

管理要求:要保证跨海桥梁区建设用海,保护大桥安全,跨海桥梁区附近一定范围内禁止其他永久性用海活动。

②调整依据和可行性

新增的跨海桥梁区在原《区划》中属功能未定区域,目前连接岱山至江南山的跨海大桥-江南大桥已经于2009年2月通车,《岱山—舟山疏港公路(江南山-牛轭岛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于2008年9月通过评审,其余跨海大桥段正在前期准备中。跨海大桥贯穿江南山、官山和秀山岛三岛,带动三岛及周围小岛深水岸线资源、旅游资源的开发,具有更好的经济效益。

2005年舟山市政府将岱山跨海大桥纳入舟山跨海大桥工程的延伸段,舟山大陆连岛工程被浙江省发改委列入省“十一五”发展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浙江省交通厅编制的《浙江省公路水路交通建设规划纲要〈2003-2020〉》中指出,定海到岱山岛将新建舟山连岛公路一条支线,远景展望以高速公路标准与上海到洋山港区跨海大桥相连。岱山跨海大桥也列入舟山市“十一五”重大建设项目规划,舟山市交通委编制的《舟山市公路水运交通建设规划》中指出,根据舟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远景目标,城市总体规划及港口布局,舟山本岛公路主骨架布局为“一环二联三纵”。其中二联为西码头―上海(近期车客渡,远期跨海大桥:西码头—秀山—岱山—衢山—大洋山—小洋山—上海)。舟山连岛大桥的建成和东海大桥通车运行,意味着东海大通道的两端已建设完成,因此岱山为承接南北两极的条件更为成熟。

大桥建设将打破制约海岛发展的瓶颈性障碍,使陆岛间的人流、物流、资金流、

信息流等得以极大地扩容和提速,使岱山本岛、官山岛、秀山岛等南部诸岛的基础条件全面提升。港口岸线等战略性资源将得到进一步的开发和利用,促使宁波—舟山港一体化进程加快。

3.2.5大长涂岛南增加“交杯山临时性海洋倾倒区”(9.4-3)

①调整修改内容及范围

临时性海洋倾倒区:指为满足海岸和海洋工程等建设项目的需要而划定的限期、限量倾倒废弃物的倾倒区。

地理范围:位于黄大洋海域,大长涂山岛南侧、交杯山岛东侧1.0km×1.0km的矩形区域,面积为1km2,具体位置尚在论证中。

管理要求:加强对倾倒活动的管理,同时制订相应的倾倒管理办法,把倾倒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及对其他海洋利用功能的干扰减少到最低程度。加强对倾倒区环境状况的监测、监视和检查工作,根据倾倒区的环境质量的变化及时做出继续倾倒或关闭的决定。

②调整依据及可行性

岱山海域目前划定的倾倒区有两处,一处位于小长途北侧海域的长涂临时倾倒区(9.4-1),另一处为衢山岛北侧的上川山临时倾倒区(9.4-2),上川山临时倾倒区主要为洋山深水港一期工程航道疏浚物临时倾倒用。随着岱山临港工业的发展、航道建设,长涂临时倾倒区已不能满足倾倒需求,因此拟在长途岛南侧、交杯山岛东侧划定部分海域用于岱山岛南侧经济开发区码头前沿和港池浚深、岱山岛东南的高亭渔港清淤、秀山岛北侧的惠生公司码头及小长涂岛西侧金海重工公司等码头前沿的疏浚物倾倒使用。

该海域开阔,有良好的水动力交换条件,该处海域水深在14.0m以上,远离养殖区、稚仔鱼索饵区,距离岱山水道在4km以上,远离长涂南航道、猪沙门水道。

推荐第8篇:完善工厂管理的几点建议

完善工厂管理的几点建议

导读

很多企业老板都疑惑那些500强企业、上市公司到底怎么管理和留住员工的?为什么中小企业几百号人,年产值相对不算多,为什么就是管理乱呢?跟着看下文找找自己企业问题根源到底是什么?

管理人员权职责明确

面对一百至两百人之间的厂确实不好管理,但是有一点不管人员的多寡,其各岗位的职责一定要明确,由中高层人员开始,如果一个企业员工的职责不清,做为他们的领导是很难验证其工作能力;同理做为一个员工他的上司不清楚他在做些什么,工作的热情会日渐消退,一旦工作有漏洞会导致推卸责任,因为职责不清(分工不明确)。

以下是对完善工厂管理的几点建议:

1、制订公司的组织架构图(岗位划分)。

2、对各岗位的职位给予说明(职务说明书的制订)

3、各部门的目标制订(当然首先得有公司的总目标)

4、制订部门的组织架构图(部门的岗位划分进一步明细)

在制订以上文件的同时,公司对每个员工是否提供培训的机会?

如:新员工是否有接受进厂培训(让他们明白工厂的制度)、上岗培训(技能操作)及在职培训(提升培训)?如果一个工厂每天只是上班、下班、吃住,没有任何的学习或娱乐,只要不安于现状的员工都不会在该厂留太久,因为他们觉得没有发展的空间;能任劳任怨,埋头苦干的员工是不会给工厂创造太多的奇迹。另外,一定要把员工们看做是你的合作伙伴,而不要把他们看成是你的奴才使用。

其实,一个企业权力最大的不是老板,而是负责整个企业系体运作的那个人.

管理人员对下级:只可越级检查,不可越级指导

员工对上级:只可越级投诉,不可越级汇报.

1、大企业和小企业的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是不一样的,所以即使你现在管理小企业等你大规模以后你实行的管理模式管理制度也和现在的不一样。

2、小企业要留住人要看工人的来源,目的来决定你的方针。A、外地工为主的话,工人会注重吃住的方便性和价格 B、本地工人要注重工作时间的安排。

留心。

1.找老板要权。在不违反工厂利益的情况下,你有绝对的处置权。包括老板都不能更改。

2.找老板要钱。职工的处罚和奖励要公平、公开、公正、和谐。

3.提高职工的福利和实行人性化管理制度。并在职工中建立自己的个人威信。 4.招工的时候,管理人事的人员要有比较准确的眼光。 5.搞员工培训、集体活动等,加强员工的凝聚力。

不少企业管理者都尝过被“五多”(会议多、文电多、工作组多、检查评比多、上层活动多)缠身的难受滋味儿,开封工务段的管理者们也不例外。为彻底摆脱“五多”的困扰,他们着眼实际,积极探索,靠创造性思维,力戒“五多”。

企业须善用萝卜与大棒 管理体系奖惩同样重要。

“公司员工的工资在当地是中上水平,但是企业还是招不到人,这是企业的普遍问题了。” 某企业是一家制鞋公司,老板很是困惑,“但是现在的车间现场管理比较乱,问他们为什么老是搞不好呢?他们回答,不好管,给他们罚款他们就不做,到时哪里还有人!”那难道真得没有办法了吗?

这个案例在我们企业日常管理过程中是经常遇见到的,带有一定的普遍性。我们看到,企业的条件并不是很差,员工工资在当地还处于中上水平,但依然还是留不住人,为什么?其实,招不到人和留不住人只是表现,问题的症结出在企业的文化和管理上面,即企业如何营造一个充满愿景、积极进取、富有人情味的企业文化,如何管人、用人和激励人。

文化是企业的灵魂和精神。一个企业如果没有文化,那么再好的设施和员工,也只是形同流水线,没有任何的思想和活力可言,是死水一潭。根据马斯洛需求原理,人的需求分为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与爱的需要、尊重的需要、认知的需要、审美的需要以及自我实现的需要。 作为企业的一分子,员工也同样需要这样的需求,而不仅仅只是体现在工资的收益上。那么企业首先就应该检讨,我们有没有满足员工的更高的要求,企业在文化建设上都作了什么样的工作?有没有走进员工的生活当中?

企业文化的营造至少应该包含这样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企业老板的人格塑造。在中国,企业文化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老板个人的人格和习惯。因此就有了“有什么样的老板就有什么样的企业文化的说法”。

所以,企业的老板就应该随时检讨自己的日常行为,并极力塑造一个诚信、规则、激情的形象,给上上下下一个模仿或者参照的标准,不要带太多的个人情绪,更不能掺杂家庭因素。尤其对于中小企业而言,老板的影响会是很大的。

第二,能否有一个融洽的企业人际关系。不同的企业给人的感觉是不一样的。有的企业一踏进大门,你能感觉到活力和人性化的企业氛围,让你很亲切,也很放松。而有的企业则会让你感觉阴森森的,只想逃离,这样的企业哪个人愿意留下来?

第三,人力资源能否设计相对完备的奖惩机制。人力是实实在在的资源,关键看你能否开发以及会不会开发的问题:

如下五点

1、你能不能设定一个相对公平和公正的考评机制,要让员工的付出与回报相匹配,不做贡献甚至起负作用的员工要受到惩罚。

2、是否有一个良性的分配和奖励机制。比如工作不同年限的员工应该是有所区别的,对服务一定年限或者作出较大贡献的员工应该进行奖励。

3、能否有系统的对员工进行系列性的培训,比如作业技能、沟通技巧、文化知识等等,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另一方面则能够营造一个学习的文化氛围。能够有效地抵制赌博、打架等不良行为的发生。

4、能否适当的组织员工开展文娱活动。比如运动会、郊游、年节聚餐、员工的生日祝福等等,都是企业文化很重要的组成部分。

5、做企业员工的工作,一定要加强与他们的沟通。现在沟通的渠道也非常的多,比如面对面沟通、板报、企业内刊、网站论坛,甚至短信群发等等。

推荐第9篇: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几点建议

文章标题: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几点建议

建设新农村,低保制度更应完善

在常德市范围内,鼎城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农村各类贫困人口比重大,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逐步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轨,显得更加迫切和尤为重要。笔者通过对鼎城区农村低保工作的调研,现就加强和完善农村低保制度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加强组织

领导,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农村低保工作是一项面广量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大力支持和鼎力配合。各级政府要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刻把握建立健全农村低保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

要实行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基层落实的管理机制,各级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工商、税务、教育、卫生、房管及水、电等部门应加强沟通与协调,探索实行爱心房求助、医疗救助、司法救助和教育救助相配套的办法与措施,使低保工作真正形成部门齐抓共管、社会互助互济的良好社会氛围。

加快制度建设,健全低保工作的运行机制

尽快研究制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明确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规范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对农村低保工作的组织机构、保障对象、保障标准、申请与审核程序、资金筹措和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尽快解决县乡低保机构的编制问题,充实乡村基层农村低保工作力量,安排或聘用低保专职人员。要采取政府统一协调、民政归口管理、部门尽责联运的管理模式,实行属地管理,不断夯实基层低保工作基础。

加大投入力度,建立稳定增长的筹资渠道

农村低保所需资金,要由各级政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保障资金的筹措方式要实行以中央、省、市、县、乡五级财政和村集体合理分担的原则,并适当向财政状况不好的地方倾斜,进行转移支付。除财政预算渠道外,还要系统研究社会捐赠问题,鼓励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和个人力量为农村低保提供捐赠和资助。整合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农村特困户救助资金和部门灾民救济资金,发挥各项救助资金的集聚效益,加强检查和督促。

加深理论研究,完善科学规范的保障内容

不断完善低保制度的各项具体指标和内容。坚持低标准起步,逐步提标扩面的原则,根据本区、乡(镇)的经济状况和维持农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确定低保标准,允许在保障标准、保障对象等方面量力而行,视情而定,不搞一刀切。在保障标准上,遵循低标准、广覆盖的原则,既充分发挥救助资源的效益,又体现出社会公平与公正,既维护农民最基本生活的物质需要,又考虑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科学合理地确定农村低保线标准。同时,根据救助对象的特征和需求的不同,保障标准应有尽次性和差别性,实行分类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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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10篇:中石化完善“五小”建议暖人心

以“加油站综合服务提升年”活动为契机,铜鼓石油把“五小建设”作为树形象、转变作风的抓手,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积极改善加油站员工的生活工作环境,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我们现在加油站的工作、生活条件大大改观,感到非常满意。我工作的干劲也更足了。”这是排埠小站员工小钟面带微笑的说出这番话。

铜鼓石油在“小食堂”、“小学习栏”、“小药箱”建设取得初步成效后,今年以来,该公司领导班子将员工关怀活动进一步向“小浴室”、“小活动室”延伸,为边远农村乡镇4个小站“小浴室”进行了改造,添置安装电热水器4个及其他卫浴设备,从根本上解决了员工洗澡难的问题。尚未健全“五小”项目的“小活动室”,正在着手办理当中。不仅如此,公司各加油站还开辟了小菜园,员工亲手栽种蔬菜,享受自己业余劳动成果。

“五小建设”为广大员工创建了和谐的工作、学习与生活环境,有效提高了员工生活质量,,丰富了员工业余文化生活,进一步增强了企业凝聚力和向心力,从而更好地投身于为广大客户服务工作中。

(廖平平)

第11篇:政府财政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完善建议

政府财政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完善建议

现在部门预算正在全国各地全面推行,它严格了预算管理,增加了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较好地消除了传统预算编制模式存在的弊端,成为防止腐败的重要手段和预防措施之一。部门预算借鉴了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做法,使我国的财政预算管理向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向迈进了一大步,是对传统预算方式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对沿用多年的传统预算编制方法从观念到内容的根本变革。

一、关于部门预算

部门预算是市场经济国家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基本组织形式。一是部门作为预算编制的基础单元,财政预算从部门编起,从基层单位编起。二是财政预算要落实到每一个具体部门,预算管理以部门为依托,改变财政资金按性质归口管理的做法,将各类不同性质的财政性资金,统一编制到使用这些资金的部门。三是部门本身要有严格的资质要求,限定直接与财政发生经费领拨关系的一级预算会计单位为预算部门。因此部门预算,可以说是一个综合预算,既包括行政单位预算,又包括其下属的事业单位预算;既包括正常经费预算,又包括专项支出预算;既包括预算内收支计划,又包括预算外收支计划和部门其他收支计划。

(一)为什么要实行部门预算

在实行部门预算之前尽管每年财政支出也有预算,但那时的财政支出预算编制是不合理的、粗糙的,如基层单位一般是“二指条”的预算表,二指条预算报表也没有有关单位的具体数字,主管部门报预算时编天书,报天文数字,预算没细化到二级单位,也没细化到具体项目,以致预算支出中经常出现上级挤下级,行政挤事业,人头费吃专款的现象。预算的计划性、预见性、连续性差,不利于全国人大对财政预算进行审查和监督。

其次,那时财政资金支付也是不科学的,支出过程基本上是脱离财政监督的;财政部门按期将资金拨付到各主管部门在商业银行的账户以后,即由各主管部门自行管理,对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如何分配使用、什么时间使用,财政部门难以实施有效的监督和控制,只能依赖各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进行事后审查监督,容易造成层层克扣或截留挪用资金,甚至滋生腐败现象。

再次,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不高,由于财政资金分散支付和储存,使财政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脱节,财政部门无法进行监督;采购过程不透明、不公开,随意性强,容易产生腐败现象。综上所述,只有进行预算改革实行部门预算才能杜绝腐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部门预算的主要内容及编制程序部门预算的主要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一般预算收入主要是指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财政拨款、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一般预算支出主要是指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部分,项目支出和基本建设支出等。

部门预算的编制程序:基层单位于上年7月进行专项的申报,9月基层单位编报预算建议数上报给上级主管部门(即一上);由主管部门汇总各单位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与有预算分配权的部门审核部门预算建议数后下达预算控制数(即一下);基层单位根据预算控制数编制本单位预算报送财政部部门(即二上);财政部根据人代会批准中央预算草案批复部门预算(二即下)。

二、部门预算编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近几年,经过财政等政府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部门预算编制工作虽然日趋完善,但是,实际操作中仍然存以下的问题。

(一)预算单位不重视基础资料搜集,影响了部门预算的编制质量部门预算的编制需要大量的基础数据,负责预算编制工作的财务人员首先要学好《预算法》和有关文件,然后按部门预算要求编制各单位基本情况和相关数据表格,发放到各有关职能部门,向其讲解工作方法和工作要求,实事求是地填报各种数据。要科学地编制预算,必须做到全面了解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掌握第一手材料。情况清,心里明,编制的预算有根有据,这样才能保证预算编制的合理性、专业性和权威性,才能提高财【文章摘要】部门预算由政府的各个部门编制,反映各个政府部门的所有收入和支出。

现在部门预算正在全国各地全面推行,本文关于部门编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一些探讨,并据此提出了一些建议。

建议政资金效率和实现财务资源的合理配置。财务部门应根据核实无误的基础数据,填制单位基础信息表,科学确定本单位部门预算的编制基数。部门预算要建立规范的预算制度,用先进的技术和规定的程序编制,保证部门预算的完整性、综合性和准确性。但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单位不重视基础数据的搜集,基础资料薄弱,这就造成了编制的部门预算质量不高。

(二)预算编制数和实际发生数存在着差异,影响了预算收支的准确性因各基层单位的预算收入是根据业务部门的业务计划,再考虑下年的市场经济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来测算下年的事业收入、经营收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各基层单位预算支出是根据国家现有的经费开支政策和规定,测算部门预算支出。如人员支出是按上年8月末单位在册人数来核定,而从上年9月到预算年度的12月单位职工增减变动的可能性非常大,这就影响了人员支出的准确性。

(三)行政管理手段落后,制约部门预算的编制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仍然有很深的计划经济烙印。上级政府对于下一年的工作安排不能与下级政府沟通,使得下级政府难以提前考虑这些工作,编制相应预算;一些政府部门缺乏长期规划,不能积极主动考虑下一年的工作安排,行政管理机制和手段上的落后,制约了部门预算的编制。

(四)行政事业单位过于注重既得利益,不能适应部门预算的编制要求在编制部门预算时,一些部门不是想本部门要干什么事,也不是想如何使财政资金发挥更大效能,而是停留在自己的既得利益上,力争在上年基数上有所增长。零基预算的最大特点是不考虑基数,一切从

零开始测算需求,并根据财力情况寻找最佳的需要与可能结合点。目前在部门预算编制的实际过程中单位为了考虑既得利益都采用基数加零基的方式,这样就影响了部门预算的编制。

(五)会计制度的规定与部门预算编报的要求不相适应,为预算单位提供了会计资料不能直接地、准确地反映本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的借口部门预算的编制是按照政府的要求和政府预算科目进行的,收入按类别、支出按功能设置,反映一个部门全部的收支状况。

部门预算执行情况最终是通过预算单位的基础会计资料进行记录和反映的。由于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关于收支科目的规定与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存在差异,以及部分会计人员使用会计科目的随意性,因此使得预算单位形成的会计资料不能直接地、准确地反映本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

三、对编制部门预算的几点建议

为了提高编制部门预算的准确性和质量,在编制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体现人本理念,提高预算的编制质量人是预算的制定者、执行者,是预算工作的主体和实施预算工作效果好坏的决定性因素。因此,预算工作应以人为本。离开了对人的关注,部门预算工作便无法搞好。由于预算工作与各个部门的经济利益有关,必然会触及人们的道德问题,比如,一些部门为了小团体的利益,在编制预算时从本位主义出发,打小算盘,做出“留有一手”的预算,违背了预算指标应该尽量客观、公正、可靠的要求,这种缺乏道德意识的预算必然影响预算工作的质量。因此,财会人员应本着对政府负责、对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单位负责、对自己职业道德负责的精神,只

有这样负责预算编制的人员才能全身心的投入基础资料的搜集,编制出客观公正的高质量部门预算。

(二)降低财务风险,严格预算支出,提高预算支出的准确性预算作为一种科学预测,应建立在客观可靠的数据基础上。财务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时,一定要做好编制预算的准备工作,预算支出要细化到项目,如:对个人工资性支出,按照标准逐人核定;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经费支出,分类分档按项目定额编制预算。大宗的办公用品、办公设备和专用仪器设备的采购,一定要采用政府采购方式,按采购项目、数量、资金来源详细列报,并编制政府采购目录表。建设性项目和专项支出要递交支出项目申请,出具项目论证报告,准确地确定预算项目所需资金。

财务部门应会同项目支出申请部门及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单位事业发展规划,认真审核项目支出预算,根据项目发展的重要性、可行性和效益,分轻重缓急,合理安排项目资金。

对政府安排的刚性支出项目必须保证,不留缺口。只有这样项目支出预算才不背离部门法定职责和重点工作计划,部门事业发展才有资金支持。

(三)建立完善财政支出预算绩效考评制度建立财政支出预算绩效考评制度,是加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制度保障,各单位要在财政部门的统一组织下,结合本部门实际将绩效考评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依据,要不断完善绩效考评办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四)对基础信息数据库实行精细化管理预算单位基础信息数据库是准确编制部门预算的基础,通过基础信息数据库能核实各单位的人员性质及构成、工资状况、资产情况等基础信息。所以各单位认真完善本部门的基础信息数据,为本单位预算编制提供真实准确的基础数据资料。

(五)加强项专项资金分配管理

各单位要增强预算约束意识,按有关规定和要求,根据单位工作重点和事业发展规划,加强组织协调,提前落实项目计划。

要进一步规范专项项目设立程序,细化专项项目预算编制。

总之,在编制部门预算时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定额标准体系、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和“集中财力办大事”的预算安排原则,进一步调整优化支出结构,提高部门预算的有效性,强化部门预算监督,提高部门预算的公开性和透明性。

只在这样才能使部门预算内容要更加完善,方法更加先进。

【参考文献】

1、刘有宝《政府部门预算管理》中国财政经济(2006-07出版)

2、王金秀;预算法理与预算的法制建设——兼论我国《预算法的修改》及预算执法控制[A];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2007年会暨第五届全国财税法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C];2007年

第12篇:完善村民自治情况调研建议

村民自治是农村村民依法自主地管理本村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基层民主制度,它是伴随着我国农村经济改革进程而出现的村民自治管理模式,也是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经过多年的村民自治实践,逐步趋于完善。但还有诸多因素的存在,影响和制约着村民自治的发展。文章对**市村民自治发展的若干因素加以分析,提出一些完善村民自治的对策和建议。进一步阐明

完善村民自治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保障。

中共中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中,强调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要实现这一目标,关键在于坚持党的领导,改进党在农村的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同步推进村民自治组织和其他村级组织配套建设。推进政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因此完善村民自治中出现的问题不仅具有现实意义,而且具有长远的战略意义,它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保障。

一、村民自治的发展过程

村民自治是改革开放以后出现的新生事物,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乡镇企业一道成为党领导亿万农民群众的一项伟大创造。据考证,最早建立村委会的是广西宜山县屏南公社合寨大队(现为宜州市屏南乡合寨村委会)的果作自然村。村委会的功能最初是维持社会治安和维护集体的水利设施,后来逐步扩大为对农村基层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诸多事务进行村民自我管理,村委会的性质也逐步向群众自治组织演变。村民群众的自治活动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积极肯定,同时也得到宪法保障。根据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村委会是农村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村委会成员由民主选举产生,从而确立了农村社会管理实行村民自治的基本方向。不久,全国各地根据宪法要求,进行了建立村委会的试点。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对建立村委会的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此后,村委会的建立进入了普及实施阶段。到1985年,全国建立村委会的工作基本完成。

1987年11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以试行的形式通过《村委会组织法》,1988年开始试行。各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关的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以及各省的《村委会选举办法》。1990年中央在山东莱西召开会议,肯定了村民自治的做法,并且决定在全国推行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主要方法是,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选择工作基础比较好的村委会进行试点,通过典型示范,逐步推广,成熟一个搞好一个,成熟一批搞好一批,逐步把村委会真正建设成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体来说,各级民政部门选择有一定工作基础的县乡村作为示范单位,组织示范活动。县级民政部门侧重抓示范村,有条件的可抓示范乡镇,地级民政部门侧重抓示范乡镇,省级民政部门主要抓示范县。1994年2月,民政部又发布《全国农村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指导纲要(试行)》,对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目标、任务、指导方针、具体措施等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并第兰次明确提出要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四项民主制度,从而使全国的村民自治示范活动开始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化。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党中央、国务院加大了对包括村民自治在内的基层民主的推动力度。1997年8月,中共十五大突出强调要扩大基层民主,进一步完善民主选举制度和村务公开制度,进一步推动农村基层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截至1998年6月底,全国已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地方法规。福建、扛苏、辽宁、湖南、河北、贵州、内蒙古、河南、宁夏等9个省、自治区还制定了专门的村委会选举办法。1998年6月10日,中办和国办联合发出《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对完善四项民主制度,尤其是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提出更具体的要求。同年10月14日,中共十五届三中全会发布的《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1998年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经修订后正式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对村民自治实践的成功经验,在政治和法律上进一步加以确认。自此,全国各地的村民自治活动进人了高速发展的快车道。这一切,使农村基层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进程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广大农民的自治和民主权利得到更有效的保障。

中央对村民自治的立法极大地推动了省级层面的立法活动,并促使县乡各级政府依法行政,较为规范地组织村民进行自治活动。据统计,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已有21个制定了新的组织法实施办法,27个制定了新的选举办法,半数以上制定了规范村务公开的地方法规或行政规章。不少地方还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实施村民自治的具体办法。多数村制定了适合本村村情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保障村民自治的法律制度框架已基本形成。

随着村民自治法律体

制的确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项活动在法律保障下较之以前有了很大的发展与进步。村委会选举的民主化、规范化程度逐步提高,已完成了由原来的委任制到选举制、由等额选举到差额选举、由间接选举到直接选举的转变。以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经常性民主实践活动逐步开展起来,村民代表会议、村务公开、财务公开逐步制

度化,对于一些重要村务(尤其是需要农民出钱、出物的事项),部分农村还采取民主公决的形式,即发放民意卡,由每户村民通过填写民意卡直接表达自己的意见,这样就有效地保障了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从新世纪开始,我国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新世纪新阶段、新形势新任务,对我国农村村民自治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党的十六大及时作出了扩大基层民主,“完善村民自治,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的战略部署,为今后的农村村民自治工作指明了前进的方向。目前村民自治所倡导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已经不再局限于中国的农村基层民主活动范围,而成为我国民主政治生活中的通用法则。村民自治的成功推行成为中国向世界展示民主成就的重要内容。

二、**市村民自治的现状

我校在2006年7月4日组织了教学一线的12名教师分赴**市16个乡(场)镇的28个行政村进行了为期三天的调研,通过调研使我们基本了解了**市28个村的村委会在镇政府的正确指导下,为发展农村经济,维护农村的安全与稳定做出了重大贡献,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首先,强化了村干部的群众观念。村干部从过去的唯上是从到现在的更多照顾下面群众的利益。实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后,村干部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更喜欢那些代表他们利益,能为他们说话和办事的村干部。否则村民有权随时对其进行罢免,从而强化了群众观念。

其次,强化了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村民自治包括对重大问题采取“一事一议”的形式进行民主决策,村民有权参与村级事务决策前的讨论,,这有利于集中群众智慧,减少决策失误。此外,村委会成员的年龄结构在选举中得以优化,以石桥乡梧桐村为例,其成员平均年龄在32岁左右,较以前下降了 5-8 岁,文化素质明显提高,加上现代化的通信及远程教育网络设备,提高了村民科学决策能力。

再次,增强了村民的自治意识。实行村民自治后,**市大部分行政村都实行了村务公开和财务公开,广大农民参与村务管理的民主权力得到了切实保障,村民切实感受到了管理自身事务的自主权,极大增强了广大农民的主任翁责任感,增强了村民的自治意识。

最后,调动了村民的积极性,促进了村级经济的发展。村委会实行选举后,干部和群众相互信任,齐心协力,干群积极性大为提高。村委会班子为发展村级经济出谋划策,尤其是石桥乡政府提出因地制宜,盘活土地资源,四荒地、机动地采取发包收费等办法之后,8个村委会分别根据自身情况,实事求是,提高了村民发展村级经济的积极性,有力地促进了村级经济的发展壮大。

三、当前村民自治存在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市的村民自治经过多年的实践,逐步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村民自治制度,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新进展,村民自治的积极效应正在逐步显现。但同时也必须看到村民自治尚存在许多问题,有的甚至很严重,其主要表现在:

一是部分村党支部与村委会职责不清。村党支部是基层组织的核心,其职能是在“带领群众实现共同富裕和共同进步中发挥核心领导作用”。村民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党支部对村委会是领导关系,其核心领导是通过对村委会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实现的。但是,村民自治要坚持党的领导,并不是说党要包揽一切,方方面面都要由党组织作出决定。而从实际情况来看,一些地方往往把村民委员会作为形式主体,把农村的全部事务都纳入党支部的工作范畴,村支部书记事无巨细均由自己决定,成了实际一把手,村民自治成了村支部书记的个人治理;有的地方村党支部又起不到领导作用,村委会可作出不属于自治范畴的决策,这些都严重影响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

二是村民及村干部的素质问题。村民和村干部是村民自治的对象和中坚力量,其素质高低直接决定了村民自治的好坏。目前来看,其素质问题主要表现在:

第一、知识文化素质不高。文化素质制约着一个人的众多方面的能力。目前,**市的村干部大部分为初中学历,有些村民甚至连自己的名字都不会写。文化素质低下,直接导致大家对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战略的理解不够深刻,甚至出现偏差,有些村干部由于在管理村级事务上无科学理论知识指导,仅凭经验和先例做决定,易犯“经验主义”的错误。

第二、民主法制意识不强。我国是一个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现在正努力建设法制国家,但农民在思想上不重视法律,对宪法及各类法律条例知之甚少,当自身利益受侵犯时,也不会正确运用法律手段予以维护;尤其在选举中,村民不能正确使用自己的权力,对一些拉票事件视之不理,有时不能选出自己心目中的村干部。有些农村干部更是独断专权,知法犯法,以权谋私,有些村甚至出现村霸现象,随意践踏国家法律,民主法律意识有待提高。

第三、农村干部的能力有待提高。首先,由于知识文化水平不高,导致他们很难敏锐、正确地抓住问题要害;其次,在突发事件面前,他们缺乏我们所期望的应变能力;再次,农村干部长期以来受“小农”思想影响较为严重,内心存在利己观念,加上复杂的家族关系、血缘关系影响,他们往往为了眼前利益、自身利益而放弃长远利益、群众利益。

三是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的保障。在农村建立村委会,实行村民自治,理应制定一部《村民自治法》,保障村民的各种自治权利。我国的村民自治从一开始就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名义下进行,因而一些关系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例如在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关系上,只做了原则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至于党组织如何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如何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缺乏具体规定。

四是没有形成村民对村委会的有效监督体制。村委会是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的,同村民之间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应当向村民负责,并接受村民的监督。但实际上村民不能有效地控制社会公共资源,难以形成对村委会工作的有效监督,村干部是否廉洁奉公,按村民的意愿办事,靠的是个人能力品质及内在激励。由于村民不能参与村中事务的实际决策和管理,又不能有效监督村干部的工作,不可避免的就会出现以权谋私的现象。

四、完善村民自治的措施

村民自治是一个渐进的历史发展进程,必须作长期不懈的努力。笔者认为,要全面贯彻党中央有关村民自治方针政策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完善村民自治,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一)依法治村

近几年**市村民上访问题比较严重,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就存在村民的合法利益和民主权利得不到保障,村财管理和村务管理中存在暗箱操作,管理有漏洞,腐败有空间的问题。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坚决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村民自治的战略决策。同时,加大对农村和农民的法制宣传力度,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作为普法重点,让农村广大群众懂法、用法、守法。

(二)要建立团结、协调、有序的两委关系

党支部是农村基层的领导核心。村委会的权力来自于全体选民的投票选举,是全体村民的授权,是全体村民的“当家人”;村党支部的权力主要来自于乡镇党委和党员的授权,其职能则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本村的贯彻执行,其关键是要确保党的政策在本村范围内得以实现。因此,党支部要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支持和保障村民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在发挥领导作用时,以此作为必须考虑的出发点和着眼点,改革和完善村级党组织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和工作方法,更好地成为党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桥梁。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行使自治权的执行机构,必须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范下行使自治权。党支部作为执政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既要领导村委会,又要监督村委会,制约村委会,真正成为村民利益的代表者和村民权益的维护者。

(三)要选好带头人

搞好村民自治,要有一个好的带头人。选好带头人是村民自治能否得到落实的组织保障。带头人选得好,办事公开、公平、公正,村里纠纷就少,村民就团结,社会就稳定,经济就发展,事业就兴旺;反之,带头人选得不好,办事不公开,分配不公平,处事不公正,甚至以权谋私,贪赃枉法,势必激起民愤,危害安定。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农民群众迫切需要思想好、作风正、懂经营、善管理,既有开拓精神,又能稳扎稳打的带头人,带领大家走富裕之路。要选好带头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严密组织,精心指导,有效监督,真正做到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要教育村民摆脱宗派、帮派势力和投票贿选等不正之风的影响,按照乡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选人,选出公道正派、德才兼备的贤人,这对当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有重要的意义。

(四)发展多层次、多类型、多形式农村教育

村委会成员是村民自治的组织者和实施者,挑起带领全村共同发展社会、经济、文化的重担,这要求村委会成员具备较高的素质,因而必须通过加强培训才能解决。此外,村民只有具备了较高的素质,才能让新的生产技术、现代化机械真正用于农业生产,实现农产品的保值增值,最终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伟大目标。因此,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村干部及村民的培训的重视,做好农村基础教育工作,普及初等教育,保证农村青少年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同时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广泛开办农业职业中学、农业广播学校、函授学校,定向招收农村青少年学习,争取若干年后新投入的劳动力经过职业学校学习。还要从当地农业实际出发,举办各类讲座或培训班,有针对性地讲授法规、农业科技知识,发展多层次、多类型、多形式农村教育,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

(五)创造村民自治的制度环境和文化环境

制度建设直接关系着村民自治的成功与否。各地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时应有不同的操作规程,要因地制宜地制定实施细则或办法,完善选举制度;建立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民主议事制度;以村务公开、民主评议和村委会定期汇报工作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制度。

文化环境建设的核心是树立社会主义民主观、法治观和平等观,消除村民头脑中所受的封建传统文化的影响。同时要研究民主、法治、平等在村民自治中的实现程度和形式,采取群众乐于接受的宣传教育方式,弘扬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文化,强化村民的民主、法治、平等观念,使村民自治在良好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环境中得到完善,新农村建设得到更好的保障。

第13篇:完善新股询价制度六点建议

完善新股询价制度六点建议(研究报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6日 03:04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中信证券资本市场部

新股发行方式与定价机制的变迁是市场环境变化的结果。2005年初开始实施的新股询价制度是在我国资本市场稳步发展、改革不断深化的背景下推出的一次重大改革,顺应了股票发行市场化的趋势。现行的询价制度,其主体框架已经和国际市场的发行定价程序基本一致,在前期的试点中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但现行制度在部分细节方面同国际市场的发行定价程序还存在一些差异。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实施,“新老划断”后重新启动的新股发行将面临全流通发行这一新的市场环境,询价制度面临如何进一步完善以适应在新环境下更好地发挥市场化的定价功能的挑战。

我们认为,完善新股询价制度的方向是使询价过程更加市场化,在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通过赋予发行人、承销商和投资者合适的角色责任与权利,使发行定价更为真实和合理,保证市场的稳定发展。在这方面,需要考虑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但同时也必须充分考虑中国的实际情况,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推进。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深入,“新老划断”后的新股发行方式越来越受到市场关注,应该充分利用股权分置改革后全流通发行这一新的发行环境,着力推出一些新的改革措施。同时,也要确保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推进,并考虑询价制度的连贯性。因此,我们对“新老划断”后的询价制度提出以下近期建议:

第一,提高向机构投资者网下配售的比例。

目前,在询价制度中对网下配售比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与国际惯例相比,这一比例明显过低。

对网下配售的比例规定上限,主要是考虑内地股票市场散户投资比例相对较高,同时也是因为担心网下配售过程出现问题。但经过近几年的规范发展,基金、QFII、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的数量、规模和成熟度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他们拥有持续增长的消纳能力和意愿,完全可以承担更多的配售比例。从黔源电力的发行来看,网下配售部分只有1000万股,所需资金不到6000万,远不能满足机构投资者的需求,也制约了机构投资者合理报价的动力。

建议提高对网下配售的比例(中小盘发行放宽到50%),尤其是要提高大盘股的网下配售比例(最多放宽到80%),并允许由发行人和承销商在所限范围内自行确定和调整网下配售比例。

第二,允许启用回拨机制。

现行的询价制度未对回拨机制进行规定。实际上回拨机制可以增加机构投资者和

散户投资者之间的市场博弈,对于网下的询价过程会形成约束,防止机构投资者随意

抬高或压低发行价格,提高发行定价的合理性。例如本次建行在香港的发行就采用了

回拨机制,公开发行的初步比例定为5%,公开发行认购倍数达到15倍以上会调整为

7.5%,50倍后调整为10%,100倍以上则调整为20%。

建议允许启用回拨机制。为了配合回拨机制的推出,公布网下配售结果的时间也

必须随之修改。可以在网上公开发行之前只公布最终发行价格和初步确认的配售结

果,在网上公开发行之后,才公布最终确定的网下配售比例。

第三,取消对机构投资者获配股票的锁定期限制。

在目前实行的询价制度中,获得配售的所有机构投资者需要承诺将获配股票锁定

3个月以上。这种做法的目的是促使机构投资者谨慎报价,同时稳定后市。但在实际

中,由于机构投资者已经有了相当的数量,其竞争性加上对询价过程的信息披露,已

经使操纵很困难。而硬性禁止机构投资者在上市日卖出股票,和通行的惯例不合,也

不利于平抑市场供求,容易造成新股上市后价格的虚高,同时也使机构投资者的出价

面临不确定性。

建议只对战略投资者进行持股锁定期的规定,取消一般机构投资者的持股锁定

期。

第四,取消市值配售,实行现金申购。

市值配售是在“新股不败”时期稳定市场的政策,本身含有新股无风险、并以差价

补偿二级市场投资者的用意。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之后,照此逻辑,原非流通股股东

获得流通权的股票似乎也应该可以进行市值配售,此外附加的配售权利也会干扰一般

投资者的价值判断,因此这样的安排不应再持续,需要恢复现金申购制度。在实现现

金申购的同时,可以考虑准许证券公司利用自有或合法融通的资金为客户申购提供比

例融资,这样既可以避免大型融资对投资者的资金压力,也增加了证券公司的业务内

容。

第五,战略投资者。

现行制度中未对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进行规定,而在发行中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助于

完善发行人的治理结构,促成股票的成功发行,还可以稳定上市后股价的走势,是国

际发行中常见的做法。实际上国内在1999年推出网上发行与法人配售相结合的发行

方式时,就曾经对这一问题进行详细的规定。

建议对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认定、家数、配售比例、持股锁定期限等重新进行明确

规定,并允许发行人结合自身特点予以安排。

第六,超额配售选择权。

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全流通环境下新股发行的定价风险将大大提高。目前,我

国市场中承销商和发行人尚没有有效的后市维护手段。超额配售选择权作为最主要的

后市支持手段,在国际市场中已经广泛采用。这种安排有助于稳定股票上市后的走势,

是国际上承销商进行后市支持的常用手段。在股权分置解决之后,国内的承销商也可

以从发行人那里获得股票来对冲超额发行的空头,这为超额配售权的实施消除了制度

性障碍。

建议按照国际惯例引入对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规定,同时应要求发行人在招股书中

补充对超额配售选择权具体的实施方案和超额募集资金的用途进行披露。

《国际金融报》(2006年01月16日第四版)对于如何完善机构的询价行为,《指导意见》规定,完善询价和申购的报价约束机制,形成进一步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询价对象应真实报价,询价报价与申购报价应当具有逻辑一致性,主承销商应当采取措施杜绝高报不买和低报高买。笔者以为,这一规定太笼统,也太抽象,操作性不强,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询价对象故意哄抬或压低价格的现象发生。

改革新股询价制度,重在落实参与询价机构的责任。只有参与机构真正做到了为自己负责,其才会为市场负责。因此,有必要将询价机构的切身利益与新股发行价格“挂钩”。

具体方法为:将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两个阶段“合二为一”,根据网下发行规模,确定参与询价机构的最低申购数量(如500万股或1000万股),并且规定只有在申购资金足额到位的情况下才能参与询价。为了保护上市公司的利益和杜绝机构压低报价,在确定最低询价价格(类似原先的询价区间下限)后,报价低于最低询价价格的机构失去配售资格,而其它机构按照其实际报价比例配售。报高价者以高价配售,报低价者以低价配售。如此一来,询价机构的利益就与新股的发行价格紧密联系起来了。而对于网上发行价格,可以将不同报价配售的股份数量进行加权平均后确定。经过这样的改革,机构的报价行为必然谨慎,上市公司的利益不会受到损害,其发行价格也将更加合理。

第14篇:完善农业保险的政策建议

完善农业保险的政策建议

徐立东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今年“两会”报告上明确表示,今年将积极扩大农业保险范围,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今年将在充分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农业保险制度改革,加大保费补贴力度,探索建立农业保险再保险制度及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应该说这些都是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利好消息,但针对目前政策性农业保险存在的诸多问题,保监会财险部副主任郭左践同时又指出:目前在中国搞农业保险,并不重规模,重在探索方法和模式,当务之急是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农业保险模式和道路。” 因此必须着力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政策措施,促进发展现代农业,保证农民增收,解决“三农”问题,构筑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一)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农民的投保意识

目前,发展以优质、高产、高效、生态、安全为核心的农业,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是农业安全生产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灾害面前如何使农民经济利益不遭受重大损失,农业保险的作用就显得更加重要。因此,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也是我国合理运用世贸组织规则,完善农业保护体系,提高我国农业的生产经营水平和国际竞争实力的必要措施,必须进一步提高农民的投保意识,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镇村干部和保险公司应深入农村中去,一边开展形象生动的宣传活动,以增强农民的保险意识,提高农险的有效需求;一边进行细致的调查,了解农民的需求,以提供出供需适路的农险险种,制定出双方都能接受的保险费率。对于农民投保自筹缴费,可以尝试将农业保险与农业补助资金联系起来,还可以从保

险理赔或救灾资金中,拿出一部分出来“以险养险”,增加农业保险保费的筹资渠道。

(二) 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力度,给予农业保险更多政策优惠依据WTO的绿箱政策,我国可以把农业保险作为一项重要的农业支持措施加以实施。2006年6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了补贴投保农户、补贴保险公司、补贴农业再保险的“三补贴”政策。而目前除免征种植业养殖业险的营业税外,对农业保险并无其他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加大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力度。从国外农业保险的实际运营来看,无论是通过对农业保险公司的税收减免、经费补贴,还是向农民补贴一定比例的保费,都是作为财政对农业的补偿性投入,是国家农业支持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我国政府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经验,对农业保险经营实行税收减免、优惠贷款等扶持政策,增加间接补贴。对农民农业保险的补贴比例进一步加大,以增强农民对保费的支付能力。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教授指出,2007年在全国大面积试点的能繁母猪保险就是一个成功案例:政府补贴保费的80%,使48元的财政支出和12元的个人支出,获得了1000元的经济补偿。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总裁吴焰提出,要充分发挥保险对财政投入的放大效应,提高防灾抗灾资金的配置效率。建议将更多防灾抗灾财政资金转换为保险费补贴,利用保险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保障水平;增加自然灾害保险费补贴范围,发挥财政补贴的带动和示范作用。“补贴农险保费的方式可以使中央财政投入的资金通过保险机制得到乘数倍放大,这是一种很精巧的制度安排”。

(三)加快农业保险基金和再保险机制建立,完善农业保险经营风险分散体系

政府不可能承担全面开展农业保险的全部的巨额补贴负担,农业保险经营风险分散体系的建立,是确保农业保险稳定经营,促进农业稳定生产,农村稳定发

展的必要选择。应当通过农业保险经营风险分散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进一步在整个国内保险市场上乃至整个世界保险市场上分散农业保险的经营风险。此外,农业巨灾证券化体系的建立也是必不可少的农业保险经营风险分散方式。农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可采取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建立国家和省市两级农业保险发展基金来支付农业保险的补贴,各级政府财政每年拨出一定的资金设立农业保险基金,用于补贴保险部门的超额赔偿款及适当补贴农民的部分保险费。同时健全再保险机制,再保险机构可以由中央政府建立,如国家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公司;也可以由其他经审批的保险或再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业务,再保险机构为商业性保险公司分保,从而使风险在较大的时间和空间上得以分散,减少商业性保险公司的风险责任,特别是避免特大自然灾害对农业和农民的影响。例如,美国和政府对本国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支持,由联邦政府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在中央建立再保险基金,向开展农作物保险的保险人提供超额损失再保险,再保险责任按赔付率分段确定,目的是既向各私营农作物保险公司提供超额损失再保险(不超过115%),又限制农作物保险公司的盈利水平(不高于15%)。

(四) 加快农业保险经营体制的改革,完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

目前政策性农业保险一般采取的是政府支持、保险公司参与的方式操作。以能繁母猪保险为例,就涉及到畜牧、兽医、防疫、保险、财政和乡镇村等多个部门和组织。把农业保险业务从商业保险公司中分离出来,成立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公司成为一条可行之路。通过创建新的农业保险经营主体,调整保险产业结构,不断扩大农业保险发展规模,尽快形成我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由国家组建政策性农险机构——中国农业保险公司,贯彻国家农业保护政策,经营管理国家农业风险基金,监督管理基层农险机构,并作为最后保险人接受其他农业保险机构的分保。民政部门、地方政府采取自办或与中国农业保险公司合办的形式建立地方性农业保险公司。此外还应允许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险业务,但要接受中国农

业保险公司的业务指导和资金帮助,其经营行为必须符合农险经营的有关政策和规范。要成立一个由各部门参与组成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协调机构,这一机构应得到相关人员编制和经费,并作为常设机构而存在。很多西方国家,都是按这种模式推行农业保险。 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是“草根组织”,也可以为农业保险代收农民会员的保费,并参与保险的协调,在突发的灾害查勘、定损理赔等服务方面做些工作。

(五) 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制建设,保证农业保险的有序进行

要完善农业保险法律体系,尽快总结各地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经验,制定和颁布我国的《农业保险法》及其配套的法律法规,对农业保险的目的、性质、经营原则、组织形式、承保范围、保险费率、保险责任及国家对农险的监督管理等重要环节作出规定。明确农业保险是政策性业务,不以盈利为目的,并将实现社会稳定作为首要目标。对农业保险予以规范,使农业保险发展有法可依。在全国性农业保险法出台之前,各地政府也可以试行制订地方法律法规,加快农业保险的法制进程,从而保证农业保险的有序进行。在农业保险的自愿原则上,要真正想使农业保险成为农民和农业的“定心丸”和“稳压器”,很有必要让农业保险成为一种强制险种,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法国《农业保险法》就规定,对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主要农作物和主要饲养动物实行强制保险。相比而言,我国的农业保险没有任何强制性,对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农作物和主要饲养的牲畜,必须进行强制投保,其费率应相应低一些,具体按不同农作物品种和风险等级来确定,使每个农业生产经营者都有足够的经济承受能力。其他农产品采取自愿的原则投保,保费可以稍高一些,作为一种较高水平的保险手段,但对其最高承保金额应作出规定,一般不应超过一定年数的平均收获量的60%,以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采取这种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保险形式以强化农民的保险意识,提高

农民投保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据悉,保监会今年将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和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制度保证。

(六)加强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培育和开放农业保险市场

加强保险公司内部管理,首先应当增加保险的透明度,投保每一投保农户均有保险手续,保险公司留存保户的保险名册,这有别于以往的对乡政府或村委会签发保险单,可以使保户更加明白保险的内容和自身享有的权益。赔款可以直接支付给农民,极大地调动农民投保的积极性。其次,要加强核保、理赔等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提高工作效率,方便投保人,并使道德风险控制在较低的水平。 同时还要培育农村保险市场,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近年来,随着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规模经营的发展和产业化步伐的加快,农业在高投入、高产出的同时也伴随着高风险。越来越多的农民盼望农业保险的“保护伞”能为自己的生产、生活带来保障。农业保险应拓展农业保险的外延,培育和开放农业保险市场,凡是与农村、农业、农民有关的一切保险业务都可划归农业保险的范畴,为整个农村经济的产、供、销全过程提供全方位、立体型的保险服务。因此,应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创造更好的市场环境,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可以借鉴成功的国际经验,实行配套运作,把科技服务、供销服务、信贷服务、救济措施、防灾防损等与保险等项目进行统筹运作,解决农民生产资金不足和风险保障问题。目前险种不足、覆盖面不广的问题依然突出,难以起到保障农业生产和为农民减少经济损失的作用,今年南方雪灾中农业保险目前的赔付占总赔款的比例不到4%。中国保监会主席助理袁力表示,这说明农业保险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作者单位:江苏省宝应县泾河镇财政所

第15篇:完善规范性文件监督机制思考建议

现代政治学认为,权力需要监督,没有监督的权力容易产生腐败;如何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为的监督已成为近年来行政法学研究的一个潮流。根据行政法的理论,行政机关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作出的行政行为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为具体行政行为,另一类则为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顾名思义,就是针对特定人或特定事项作出的可以具化到次数的行政行为,它可以直

接影响特定对象的权利或义务。而抽象行政行为,则是针对非特定对象的,具有较大的适用范围,并在未来一段较长时间内具备效力,可以针对不同对象反复适用的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不直接针对特定对象产生权利义务的变更,只能作为特定对象的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的依据。目前我国针对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建立了涵盖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信访、行政执法责任制等措施在内的多层次的立体监督机制,而对于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则还处在逐步完善的阶段。

抽象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很多,包括有关政府组织和机构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行政措施以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等等。根据其不同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为国务院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对不同种类的抽象行政行为,其监督机制有不同的重点。由于对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监督涉及到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问题,而且容易对社会管理的稳定性产生较大影响,对其监督应有一个较为慎重的态度和稳妥的处理方式;再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其监督机制也已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因而本文对此部分内容暂不涉及,而重点研究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机制。

我国当前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机制,首先是《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赋予的由国家机关主导的组织监督渠道。它主要体现为:

1、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决定和命令;

2、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3、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委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决定;

4、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在这种组织监督的机制中,目前已经具有较为稳定的操作程序、规则的渠道主要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确定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监督机制,以及目前在行政机关内部较为广泛的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与事后备案相结合的“四级政府、三级监督”的规范性文件监督机制。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也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规范性文件的第二大类监督机制是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管理相对人提出申请、要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而启动的一种社会监督机制。这种监督机制最后也是要落实到组织监督,由有权的机关来处理被提出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但由于它是由管理相对人启动的,作为管理对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事实上也参与到了对规范性文件监督的过程之中,不同于第一大类的纯粹是由国家机关主导的组织监督,因而它又可以作为一种特定类别的监督机制。广义的社会监督通常还包括新闻监督。但由于新闻监督主要通过舆论等柔性力量发挥作用,不直接启动一种监督程序,因而本文所称的社会监督,更强调的是能够启动监督程序,产生名义上或实质上的审查行为的一种监督机制。

目前由管理对象启动或称为社会启动的规范性文件监督渠道主要也包括二种。一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其相配套的地方法规所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的机制;另一类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果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等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比较二类监督机制,第一大类组织监督的对象包括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监督范围是全面的;另外它的监督主体既包括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也包括有权的行政机关,因而监督渠道是多层次的。而第二大类社会监督,在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受理审查的监督渠道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能针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以政府组成部门、办事机构、直属机构名义发布的规范性

文件申请审查,对于其他未经政府批准的以政府组成部门、办事机构、直属机构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则无权利申请审查;在行政复议渠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不能直接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请求,只有在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才可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请求。

如何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社会监督,事实上在国

家层面对此早已提出要求,并设定了目标,只是目前全国范围内尚未制定出具体有效的措施。例如,早在1999年《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时,国家就已开始允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2004年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时又提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研究处理”,这意味着国家当时就已经开始允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一步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在行政复议制度的文件审查机制之外,另行增加新的渠道,让管理相对人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申请。2008年5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再次提出 “建立受理、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制度,认真接受群众监督”。

但也应当看到的是,我国目前在规范性文件的社会监督机制方面还有一此亟待完善的地方,其主要表现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其相配套的地方法规虽然详细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何向地方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规范性文件的申请,以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如何受理、审查被异议的规范性文件的程序,但是,这种机制监督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范围是很有限的,仅局限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以政府组成部门、办事机构、直属机构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也不包括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未经所属人民政府批准以自身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而在社会管理实践中,这些被遗漏的规范性文件可能是更需要监督的对象。因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往往离上级政府有较大的空间距离,山高皇帝远的自由使得这些基层政府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更有主观性强、随意性大的机会,我国目前基层政府法制素质普遍偏弱的状况又加剧了这些基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存在违反上位法问题的可能。

在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由于部分工作部门可能为了追求管理效果而忽略行政行为合法性、规范性,或者个别部门为了追求部门利益不顾国家法律规定,因而这些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几率也远远大于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和经过政府把关的政府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从这些文件是否需要监督的必要性来看,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是最接近社会的一级政权组织,政府工作部门则是具体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的实质主体,因而它们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将在实际上代表政府对社会的形象,将最直接地影响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这些主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合法与否不仅决定它们是否能真实反映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还将决定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能否得到有效落实,因而有必要予以大力监督。

由于应当更予以严格监督的规范性文件反倒未能纳入社会监督的范围,可以判断,我国目前由人民代表大会设置的规范性文件社会监督机制还是很薄弱的,不能起到预期的效果,无法满足切实、有效监督各类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需要。

2、我国行政复议制度虽然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请求审查规范性文件,但这种监督机制也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首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能直接针对有异议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要求,只能在已经针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申请行政复议的表示之后才可以附带对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申请。这种对于审查监督的启动方式的限制极大地约束了公民监督权利的行使。由于限制了监督机制的启动方式,因而整个监督行为也呈现滞后性,往往在规范性文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实质危害已经发生之后。可以说这种监督机制更具有救济机制的色彩,而不具备有真正意义上的监督本质;可以预知,这种监督滞后的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的社会效果将会是差强人意的,掺杂着许多不和谐的结果。

其次,行政复议制度中请求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能指向所有有异议的文件,只限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种审查对象的局限性也就使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能进行的社会监督的空间较为狭小,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力度就更为弱小。另外,《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如何受理审查被申请的规范性文件其程序和权限划分也不尽明确。由于操作程序不明确,可以说,行政复议制度中设计的规范性文件审查社会监督机制近乎形同虚设。

3、我国目前尚缺乏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对规范性文件的社会监督若能由司法机关作最终裁定,则社会监督机制才可能具备坚实的基础,才能真正地发挥作用,产生实质上的意义,可以避免由行政机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象。但《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已规定,对于因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以受理;因而可以得知目前对规范性文件监督的社会启动机制未必能发挥期望的作用,容易流于一种形式。

4、由行政机关内部受理的规范性文件社会监督机制有待建立。目前我国行政机关内部已建立的规范性文件监督机制主要为对下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事后备案审查制度和对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审查和事后备案审查同时存在的制度。这种监督的主体为行政机关本身。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果认为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不适当或者不合法,如果没有针对相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目前则尚无渠道直接向行政机关提出异议。这种类型的社会监督渠道的缺失使得我国目前对规范性文件的社会监督机制在结构上极不完整。虽然利益的相关性可能使得行政机关内部受理的社会监督机制在监督力度上相对较弱,但这种监督机制是不可或缺的。因为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社会监督的受理机制有利于行政机关迅速纠正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问题,这种监督机制仍然有着其他监督机制不可替代的优点。

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政府这一战略目标相比较,从我国对规范性文件的社会监督机制的现状出发,完善我国对规范性文件的社会监督机制已经是刻不容缓的任务,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从横向角度看,我国目前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已经形成网络,但对涵盖规范性文件在内的各种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还不到位,这与二类行政行为各自的重要性以及对监督需求的迫切程度相比是不对称的,应当尽快纠正。具体行政行为毕竟只针对特定少数对象具有影响力,而抽象行政行为,其适用范围广,持续时间长,一旦存在违法问题,将影响到许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因而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不应仅停留在对某个具体行政行为的个案上,而应深入到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抽象行政行为层面。只有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正确了,行政行为的本质属性和总体规模才可能正确。另外,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将具有示范和引导作用。规范性文件作为抽象行政行为中法律效力等级最低的一种表现形式,在加强监督方面最具备可行性,需要解决的障碍最少,最易着手,因而有必要尽快完善相关监督机制。

其次,对政府抽象行政行为加强监督有利于政府行为、政策保持科学性、稳定性,有利于实现依法行政,有利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综合发展。建立对规范性文件的社会监督机制是其中较易着手的环节,应尽快解决。

再次,从现有的监督体系看,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作用有限,需要社会、群众参与到监督主体中来,形成全方位的监督体系。目前行政机关内部主要是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地方政府对所属部门的规范性文件通过备案审查方式进行监督,有的地方政府则实行关口前移,对所属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采取发布前审查的方式予以把关。但各种因素导致行政机关内部对规范性文件监督的效果是有限度的。如果建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社会监督的启动机制,由于这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权利、义务的直接承受者,具有利益上的厉害关系,对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有可能进行比监督机关还更深入的思考;再由于这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被管理对象,其思维的出发点截然不同于管理机关,有可能弥补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以及监督机关的思维盲点,因而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被管理对象主导的社会监督将有可能比行政机关内部主导的层级监督具有更好的效果。如果建立了规范性文件的社会监督机制,那么由各种监督机制组合而成的规范性文件监督体系将是全方位的,在这种体制下的政府将更有可能沿着法制的轨道运行,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将更加可能得到实现。

第四,建立规范性文件的社会监督机制是公民权利本位的体现。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要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六大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地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当前政府在社会管理中的角色要克服权力本位的观念,恪守“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准则,向服务社会、保障公民法定权利的理念转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行社会监督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一项重要权利。建立规范性文件社会监督机制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体现公民权利本位的重要措施。

最后,建立规范性文件的社会监督机制,可以克服规范性制定过程中听证程序的不足,有利于行政机关听取社会的意见,完善自身决策。虽然目前许多行政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也采取了一些包括举行听证、召开专家座谈会在内的措施听取社会的观点,但这些程序中的不同观点是否能被吸收没有保证,另外,参加听证会或者参加座谈会的人员毕竟是少数的,是否具有代表性也不能确定。如果建立规范性文件的社会监督机制,行政机关则必须正面听取社会百姓的意见,避免了是否采纳意见的随意性。由于每一个社会百姓可以借助监督机制表达不同观点,行政机关有机会听取最广大群众的意见,因而还可以通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管理相对人的视角观察、思考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这有利于行政机关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更深入的研究,为制定更高质量的规范性文件和政府决策提供社会素材。

西方社会在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方面有不少有意义的措施可供借鉴。如《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35条第五项规定,各联邦行政机关应给予有利害关系的人申请发布、修改和废除某项规章的权利。在法国,根据最高行政法院的判例,不服行政机关的条例,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在英国法院还可以审查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如何强化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应结合中国的实情进行。可以优先解决的是尽快完善规范性文件的社会监督机制。目前可以考虑以下措施:首先,通过立法手段,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的社会监督的权利固定下来,并借以对社会进行宣传。其次,尽快在行政机关内设立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不服提出审查申请的机制。最后,适时建立对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机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不服的,应当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审查。为了避免司法干扰行政,对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应当仅限于合法性审查。

第16篇:完善基层医疗体制的建议

在具体改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几种带有普遍性的倾向:

一是医联体建设联体不联心。医联体中优质医疗资源的下沉,需要市场之手和政府之手同时发力。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许多地方“拉郎配”现象严重,资源内在整合度不高,医联体内部利益互不兼容,工作流于形式。

二是“药占比”考核过于注重“比”而不注重“药”。药占比指医院的药品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目的是减少不合理用药,减轻病人负担,是医改的主要考核指标之一。从实际情况来看,许多医疗机构采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办法来应付考核,如大幅度提高不必要的化验和检查费用来做大“分母”,或让病人多次挂号分次开药的办法做小“分子”,从而变相地增加了病人的负担。

三是财政补偿的激励作用没得到很好发挥。实行基本药物制度与绩效工资改革以来,“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差额补助、绩效考核”的补偿模式已是各地基本的财政投入与补偿模式。“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往往以上一年度收支为基数,由此造成“鞭打快牛”现象的普遍存在:能力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由于业务收入高,财政补助收入随之减少;相反,能力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由于业务收入低,财政补助反而增加。

四是分级诊疗的宣传、配套有待加强。有统计结果显示,2016年1-10月全国大医院总诊疗人次为26.3亿,同比提高5.1%,出院人次数13920.8万,同比提高8.1%;同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诊疗人次为35.6亿人次,同比下降1.1%,出院人次3278.2万人,同比提高仅3.2%。可见当前更多的医疗服务仍然集中于大医院,分级诊疗的宣传、医疗设备的配套共享还做得不够,也影响了分级诊疗制度的推进。

为此,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改善基层医疗机构考核,将重心放在合理用药、检查上。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工作主要集中在慢性病的控制与管理,其手术治疗与各类辅助检查项目相对较少,单纯考核“药占比”的意义不大。为此建议充分尊重基层医疗机构的工作特点,重点考核合理用药,合理检查,不要与大医院一样实行“一刀切”。

二、改善大医院医药分开模式,使之更切合分级诊疗需要。一是建议大医院取消门诊药房,保留住院药房和急诊药房,并保留因急诊、化验、手术、住院用特种专科所需的用药品种,限制慢性用药的品种与数量;二是建议涉及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所需要的相关药品全部配备于基层医院或社区医院,同时强化基层医院服务能力。全行业配套实行疾病临床路径、医保支付和医疗价格改革,重新设计医疗服务流程,让分级诊疗工作在制度上、内容上和形式上实现高度统一。

三、改善财政补偿方式,引入激励机制。改革补偿方式,在“保基本”特别是保障好基本公共卫生经费使用的基础上,要创新机制,转变政府直接供给模式。一是坚持“养事不养人”,重点支持人才培养和学科发展,对中医、精神病、传染病、职业病,妇女儿童等在投入政策上要适当倾斜。二是严格控制大型医疗设备配置,鼓励共建共享,提高医疗卫生资源利用效率。三是探索建立专项补助与付费购买相结合、资金补偿与服务绩效相挂钩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新机制。基层医疗机构的建设发展等非经常性支出主要由财政专项安排,日常运行等经常性支出则通过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由政府或医保(个人)按标准付费购买。

第17篇:税收管理员制度现状及完善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下发了《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标志着我国新的税收管理员制度正式建立和实施。由于经营形式的多元化、税源管理日趋复杂、以及受传统管理理念、税收管理员年龄和结构、行政管理体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现行税收管理员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不能很好地适应当前税收征管工作实际。

主要表现在:一是管理理念同现代化

的税收征管方式不相适应。一些人,特别是一些基层领导,在管理理念上同现代化的税收管理方式不相适应,产生了手工论、专管论等思想。

二是税收管理员的素质不能够完全适应当前税收征管工作的要求,特别是信息化发展的要求,有的税收管理员至今不能够独立操作综合征管软件和税收管理员系统等相关应用系统,需要靠手工的方式统计各种数据、查看纸质报表等。

三是税收管理员职责界定不尽合理,重复工作较多。

四是税收管理员工作量不平衡,畸轻畸重,缺乏激励机制。调查中发现,有的税收管理员管理二三百户,有的仅管理十几户;有的税收管理员月份最高调查核实、巡查、评估等任务数达到120户次,有的税收管理员月份任务仅为几户次,这种工作量上的畸轻畸重挫伤了部分税收管理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由于缺乏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造成部分税收管理员缺乏责任感,影响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五是税收管理员存在很大的执法风险。由于税收管理员是税收征管的重要抓手和载体,人数众多,并且有相关的管户责任,必然会带来“管户责任”的执法风险。而一些行政执法的监督部门在监督税收行政执法过程中,也以此为依据,追究税收管理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

一、对税收管理员的职责进行梳理,进一步明确税收管理员的职责。

根据“管户与管事相结合”的原则,将税收管理员由“管户”为主的管理方式,向“管户”和“管事”相结合转变。“管户”要了解纳税人的动态信息,掌握企业的“活情况”。具体的职责包括日常巡查及采集涉税信息资料、责令纳税人依法办理各类涉税事项,进行违法违章行政处罚的调查和执行、送达有关税务文书、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等税收管理措施的执行等。结合税收管理员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细化日常巡查、调查等内容。“管事”要管理一般性事务工作,具体职责主要包括纳税人申请的涉税事项的调查核实和税务机关安排事项的调查、日常检查、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等。

二、明确划分税收管理员与办税服务厅人员、综合管理人员、稽查人员的职责。

以“纳税人找税务机关的事项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机关找纳税人的事项由税收管理员办理”为原则,将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分成依申请的行为和依职权的行为,纳税人申请事项的受理或办理由办税服务厅人员负责,税务机关依照职权进行主动管理的行为由税收管理员负责;明确划分税收管理员与基层综合管理部门的职责,税收管理员根据基层法规、税政、征管等综合部门的安排,到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地进行调查核实等直接面向纳税人的管理工作,综合管理部门根据税收管理员的调查结果作出审批决定或加强管理的措施;明确划分税收管理员与税务稽查人员的职责,阐明日常检查和稽查的关系,明确征管移交的条件、环节和反馈方式等。

三、梳理重复、存在税收执法风险等工作事项。

在明确划分职责的基础上,对税收管理员职责进行梳理,取消税收管理员不必做的、重复做的工作,如受理文书、重复调查等;对税收管理员存在执业风险的工作,如申报表签字、发票验旧等,进行梳理和规范;对多数税收管理员不会做的,也就是税收管理员能力不及的工作,如纳税评估、汇算清缴检查等,将其从税收管理员职责中剥离出来,实行专业化管理。

加强税源管理,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的能动作用,只靠税收管理员制度是不够的,需要建立与税收管理员制度相衔接的管理机制以及信息化的支撑,来保障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实施。

一是建立与税收管理员制度相衔接的管理机制,做到管理、服务、风险并重。

从控制执法风险的角度,对管理制度进行梳理。对现行的各项管理制度进行梳理,从管理、服务、风险三个方面进行审查,将不利于加强管理、不利于为纳税人服务、税务人员执业风险性较高的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从管理的角度,理顺各种涉税事项的流转过程,强化各个环节的管理责任;从服务的角度,减少纳税人报送的涉税资料,统一各种涉税事项的受理部门,实行统一受理,内部流转;从风险的角度,减少不必要的调查、签字。在清理审查的基础上,建立制度出台的办法,对单项制度,由法规、服务、管理、监察等相关部门,从管理、服务、风险等几个方面,对将出台的制度进行会审,规定会审后才能够下发执行。

建立统筹协调任务下派制度。在各级税

务机关建立统筹协调任务下派制度,对需要税收管理员集中办理或临时办理的任务,由一个综合业务部门进行整合,统一下派,防止形成各个部门、各个层级下派任务过多,税收管理员疲于应付、工作质量不高的局面。同时基层机关要淡化个人“管户”概念,统筹布置工作,实事求是地合理分配工作量,实行集体负责制,团队式管理,交叉进行检查和核实相关事项。

平衡税收管理员的工作量差异。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对税源管理科所(分局)的职责进行理顺和规范,合理分配税收管理员的辖区和数量,避免税收管理员之间的工作量苦乐不均,调动税收管理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能动性。

二是完善和规范税收征管流程,减轻税收管理员不必要的工作负担。

完善和规范征管规程,明确税收管理员责任。根据税制改革、征管体制改革和税收信息化的发展,制定和完善征管规程,明晰税收管理员、办税服务厅人员、综合管理部门人员的岗位职责,优化工作流程,减少业务环节,建立各个税收岗位之间相互衔接和相互监督的征管工作机制,明确税收管理员岗位责任。

简化业务环节,减轻税收管理员负担。在制定规程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纳税人办理的涉税事项能够即时办结的即时办结,将一些事前调查的事项转为事后调查或者日常巡查的方式进行,如备案文书、停业登记等,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调查环节,减轻税收管理员的工作压力。

三是加强信息化的建设和应用,实现“人机结合”。

建立有任务管理、工作记录、考核等功能的税收管理员系统,通过税收管理员平台分配任务,在税收管理员平台中记录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轨迹,进行系统自动考核,进一步规范税收管理员的执法行为。

提高税收管理员的信息化应用水平,提高数据的采集质量和应用能力,全面开展税收管理员的岗位技能培训。

充分应用信息化手段,减轻税收管理员负担。加快金税三期建设,建立数据平台等相关管理部门需要的应用系统,满足各级税务机关分析、管理的要求,使各级管理机关不再采取层层报送的办法采集数据和分析数据;强化系统的应用,对现有征管系统中已有的数据,不得要求层层报送;对现有应用系统中的数据还不能完全满足管理要求,需要到企业采集数据,可以通过一定的形式固化下来,以企业网上申报附报资料的形式,由纳税人进行报送,减轻税收管理员采集数据的负担;强化数据质量的管理,做好数据检测,提高数据的管理和增值应用能力,保证信息化的应用成果。

四是建立科学、合理的考评机制。

完善税收管理员考评体系,建立以工作量、工作效率、工作质量为内容的考核体系,严格区分纳税人责任和税务机关责任,税收管理员责任和其他岗位人员责任,以公平、公正、效率为原则,制订责任分明、奖惩结合的绩效考核办法,增强税收管理员的责任感。

探索建立激励机制,实行能级管理。探索实行税收管理员能级管理激励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及分类管理的具体情况,区分工作量大小和工作难易程度,考虑税收管理员的个体差异,合理分配税源管理任务,做到以能定级、按级定岗、以岗定责、权责结合。

第18篇:完善食药监管体制的建议

四川威远县基层干部对完善食药监管体制的建议

与思考

2013年3月启动的新一轮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上级放任自流,地方各显神通,大家都在水里摸石头过河,热热闹闹搞创新,实实在在翻烧饼。最终结局是食品药品监管机构不统一不权威,“强化”莫名其妙变为“弱化”,基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怨声载道。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成为“夹生饭”。与党中央国务院的改革初衷南辕北辙。

问题反思

(一)顶层设计不到位。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顶层设计存在漏洞,改革概念化。没有针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职责不断扩充、监管工作量大幅度增加,特别是对于监管一线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必须解决的机构设立、人员编制、经费保障、执法装备等配套改革的具体内容、责任主体、解决路径、完成时间等提出具体刚性要求,加之权威指导不力,改革成为始料不及的各地各行其是!与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的改革初衷渐行渐远。

(二)机构设置没有规范。一是没有明确县级食品药品监管局直属机构、基层监管机构的设立规范。多数县级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设置至今没有到位。二是没有统一设置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机构。尽管2014年国家总局、公安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至今还在孕育中!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机构建设严重滞后。三是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党组织亟待完善。县级食品药品监管局党组织设立不适应改革形势和变化。四是怪胎“N合1”。“N合1”表面上解决编制矛盾,减少政府组成部门设置数量,实际上是规避部门利益矛盾的花拳绣腿改革,是削足适履的怪胎。导致“监管机构名称标识不统

一、执法依据不统

一、执法程序不统

一、法律文书不统一等问题,影响了法律实施的效果”。在部门利益博弈中,更名不断,挂牌不断,扯皮不断,折腾不断。县级“N合1”机构基本上成为N个上级部门的办事机构,县级局局长沦为会贩子,副职忙于应付N+X个领导,食品药品监管实质上弱化。五是部分地方狭隘理解综合执法。六是各级食品总监、药品总监职务设置职责不清,任务不明,没有规范。

(三)人员编制没有标准。一是编制矛盾下移。中央规定“基层食品药品监管的具体方式及机构设置模式,根据人口、面积、交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以及食品药品监管任务量和调整划转后的人员编制等情况研究确定”,多数省级规定应景式,没有像公安等机构的编制配备刚性标准(况且编外大量使用协警)。导致难以确定县域食品药品监管人员编制。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求下级监管部门争取编制,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编制部门没有共同遵守并且是可操作的编制口径。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人员的编制矛盾,集中聚焦在县级;监管执法人员编制与履行职责要求的矛盾,集中暴露在县级。二是基层机构编制不合理。“每所2—3名”配备基层所监管人员,背离实事求,不合理、不可操作。因为划分乡镇行政区划,全国及省市甚至县级没有统一标准,乡镇行政区域人口数量悬殊,幅员面积悬殊,监管对象悬殊。以某县为例:镇域人口从1万余人到超过20万人不等,人口悬殊超过15倍;镇域食品药品监管对象从100个到近4千个不等,监管对象悬殊40倍左右。至于与县域内其他行政执法队伍比较,监管对象数量更不平衡,差距达到数倍至十余倍。三是监管力量明增暗减。落实国务院“编制随职责划转、人员随编制划转”不力。从表面上看,食品药品监管人员绝对数在大幅度增加,实际上与划转职责极不相称。2008年开始、2011年前后完成的上一轮体制改革,从县级卫生部门划转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职责,划转编制远远低于实际履行监管职责的力量。更别说社会经济变化导致的近年来保健食品、化妆品市场大发展。2013年开始的新一轮体制改革,从县级工商系统、质监系统划转编制远远低于2个部门实际承担食品生产、流通监管职责从事监管的人数。另外划转酒类质量安全监管职责,以及划转畜产品在定点屠宰以后进入批发、零售市场的安全监管等职责,并没有划转任何人员编制。难怪基层食品药品监管人员埋怨说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一次,食品药品监管力量削弱1次,基层监管矛盾加剧1次!基层压力加大1次!新一轮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以后,人员编制与履职矛盾进一步凸显。

(四)监管执法保障乏力。一是经费保障没有标准。在多数地方是吃饭财政的情况下,作为机构改革重点加强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公业务费包括日常监管、专项行动、执法车辆运行经费、职工差旅费以及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不良反应监测、应急投诉处理、综合协调等工作经费保障极度困难,食品药品监管处处都要花钱,成为不待见的部门。二是装备特别是执法执勤车辆严重短缺。特别是在刚刚倒计时完成的公车改革中,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执法执勤车辆,不仅在体制改革以来的3年中几乎没有正规渠道增加,反而一律在现有编制基础上,与其他部门一样,按照同比例压缩,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执法执勤车辆短缺矛盾更加突出。三是基层办公用房面临窘境。

(五)部门格局禁锢,协调推进乏力。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面宽量大,矛盾错综复杂,覆盖一二三产业,涉及发展、稳定和民生,群众关注度高,要求高,与党委政府的大多数部门关联密切,现有架构体系协调推进明显乏力。不少县级食品药品监管局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级别不明确。省际、省内市际上述机构级别悬殊,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如工商执法及其派出机构、卫生执法、环境监察执法机构以及疾控中心的级别悬殊。与承担的重要职责不相称。

建议构想

基于党中央国务院提出食品安全战略,按照“食品药品安全是最大的政治,食品药品安全是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底线是依法治国三条安全底线之一”的定位,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围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围绕“加快健全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应当进一步科学完善食品药品监管的顶层设计。建议重点从以下方面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

(一)明确职责定位

1、统一明确监管职责。应当充分考虑食品药品监管的专业性特殊性并借鉴发达国家管理成功模式,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在认真总结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进一步科学整合相关职能职责,明确全国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责。比如:在全面履行国发〔2013〕18号文件明确职责的同时,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整合接收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能;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整合接收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4类公共场所食品安全的许可和统一监管职能。

2、正确认识综合执法。现在独立的食品药品监管执法本身已经属于专业性很强、情况复杂的综合执法,执法范围涵盖与人们生命健康相关的绝大部分领域,包括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全环节。以食品生产、经营为例,分别涉及31个类别、10多个类别。绝不能错误理解整合多部门执法才是综合执法。

(二)规范机构设置

3、规范设置独立机构。参照公安机构设置模式,统一设立县级食品药品监管局及其直属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机构、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基层派出机构。明确不同类型的县级检验检测机构设置规范。

4、规范设置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机构。建议参照森林公安机构模式,统一规范设置。

5、完善县级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党组织。适应党建工作新要求,适应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新形势,建议统一明确成立县局机关党委或者党的总支委员会,在条件成熟的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或者联片设立基层党支部。

6、规范明确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总监、药品安全总监等职务的设置及其职责。

7、不要在县级“N合1”。应当清醒认识并且敢于正视“N合1”存在的弊端。食品药品体制改革不要自下而上,不要为了压缩机构数量或者回避编制矛盾,而在县级凑合搞“N合1”,不能让更名不断、挂牌不断、扯皮不断、折腾不断继续下去。因为人民群众的食品药品安全拖不起!地方党委政府及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的被问责承受不起!

(三)制定监管执法人员编制刚性标准

8、明确县域编制标准。借鉴公安等部门的经验做法,借鉴本行政区域人口数量“陕西3‱、山西省3.31‱(县乡2.72‱)、内蒙古通辽市3.5‱、甘肃天祝县4.73‱”等地配置食品药品监管人员的编制标准,建议国家统一明确食品药品监管人员编制按照不低于3‱作为基本编制配备标准。

9、合理确定县级局、基层监管机构编制。按照李克强总理重点强基层、强一线,转变“头大腿细”现象的要求,核定县域食品药品监管人员编制以后,按照监管力量倾斜基层的原则,按照三七开左右的比例,合理划分县级局(含稽查执法)人员编制、基层监管机构编制。

建议授权县级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编办,重点考虑镇(乡街道)行政区域人口、监管任务量等因素,兼顾考虑行政区域面积、交通等因素,按照保障履职的原则,在县域食品药品监管人员总编制框架内,确定派出机构编制。

(四)落实监管执法保障

10、明确经费保障标准。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明确按照县域人口每人15元,核定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经费。或者统一明确按照公安部门标准,核拨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业务费包括日常监管、专项行动、执法车辆运行、职工差旅费经费;与此同时如实保障人口数4‰确定的食品抽检批次数量,以及上级下达的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数量,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应急投诉处理、综合协调等工作经费。

11、制定装备特别是执法执勤车辆配备规范。

建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会同财政部等部门,针对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在公车改革结束以后,结合执法执勤车辆改革管理新要求,立即修订财政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财社〔2012〕2号),出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明确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监管执法、应急处置工作的基本工具,包括执法专用车辆、药品快速检验车、食品快速检测车等执法交通工具)配备编制标准、经费渠道、责任划分、到位时限,规范使用管理。

同时,建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食药监财〔2014〕204号印发的《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执法基本装备配备指导标准》基础上,征求财政部等部门意见,及时修订完善,联合印发,明确经费渠道、责任划分、到位时限。

12、规范化建设基层办公业务用房。建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食药监财〔2014〕218号印发的《食品药品监管乡镇(街道)派出机构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征求国家相关部委意见以后,联合印发。明确在办公用房建设中,各级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办公用房建设经费来源、建成时间、验收时间、督查要求。

13、加快监管能力标准化建设。参照公安、司法、审判、武装等系统标准化建设模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不同层级、不同等级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派出机构(基层监管机构),以及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检验监测、不良反应监测等机构的等级建设标准。落实经费来源,限期达标。

(五)提升综合协调能力

14、参照从中央到县级的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总工会、党校以及公安局和曾经的地方招商引资等部门主要领导的设置规范和先例,为了有利于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提升综合协调能力,建议明确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局长(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同级党政副职担任。

15、规范县级局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级别。参照工商执法及其派出机构、卫生执法、环境监察执法机构以及县疾控中心等设置先例,借鉴湖北、陕西、山西、甘肃等省规定,建议统一明确“县市区食品药品稽查局、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科级建制;在乡镇街道设置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为执法类事业单位,科级建制”。

(六)争取党政重视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监管

16、争取加强领导。一是明确地方党政主要领导担任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主任,落实党政同责,属地管理等要求(借鉴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经验做法)。二是争取党委政府印发重要文件。凡是食品药品监管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需要多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安排,包括非常时期的重要工作,不要继续仅仅由上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文安排,要求下级部门去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或者与相关部门协调。而应当积极争取由党政(两办)发文,或者相关部门协商一致联合行文,为基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顺利开展工作打通干线。

17、加大考核权重实行一票否决。参照2016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借鉴党委政府当年抓计划生育等工作的成功经验,建议把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的安全监管,纳入县级党政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提高食品药品在地方党委政府综合目标考核中的权重,并对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管分别实施单项目标考核。强化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的食品药品安全意识,重视包括自己在内的食品药品安全,保障包括自己在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力量配备、资源配置、服务保障等方面倾斜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确保监管部门有效履行职责。

18、明确改革到位时间。建议在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实施意见中,分门别类明确相关工作的责任主体、工作要求、完成时间、督查督办问责等,确保全国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步调一致。例如:明确在2016年12月底以前组建独立的机构;明确在体制改革以后的3年内,通过考试录用、考核聘用、遴选、调动人员等形式,确保人员编制到位率不低于第一年75%、第二年85%、第三年95%,并保持动态平衡;明确到位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明确执法执勤车辆配备、基层办公业务用房最迟在3年内全部配备到位。等等。

19、出台权威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建议在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和本次国务院组织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跳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利益的禁锢,站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站在维护国家民族利益和人民群众健康利益至上的高度,认真思考、完善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的顶层设计。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的实施意见。

20、多渠道解决编制。一是调剂行政事业编制。根据社会发展变化新情况,砍掉或者整合不合时宜的机构,通过改革解决部分编制缺口。二是集中使用空余编制和机动编制,充实县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三是重新核定划转编制。实事求是核定县级卫生部门承担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职责的监管力量,核实县级工商系统、质监系统在承担食品生产、流通安全监管期间的监管力量,重新核定县级卫生部门、工商系统、质监系统的划转编制。兼顾执行2016年2月国务院国发〔2016〕12号地方卫生部门移交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4类公共场所监管职责的划转编制。四是从职责划转部门划转编制。即从整合划转酒类食品安全监管、畜产品在定点屠宰以后进入批发、零售市场质量安全监管等职责部门划转编制。兼顾考虑整合接收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能的划转编制。五是调剂划转其他行政执法队伍编制。按照兼顾与其他行政执法队伍之间人均监管对象平衡原则划转。六是从镇(乡街道)确定部分人员负责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或者定向划转部分编制到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七是从教育部门调剂部分富余编制补充。(文/威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胡子林)

第19篇:完善银行结算账户的建议

完善现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的对策建议

——江阴农商行天长支行

众所周知,银行结算账户是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活期存款账户,如何保证结算账户资金安全,是银行时刻面临的问题。自2003年9月1日起,国家开始实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将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由行政管理逐步过渡到市场管理的转化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近年经济的快速发展,,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为核心的一系列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日渐暴露出了一些不适应性,存在监管制度零散、账户分类过繁、信息共享不足、商业银行在执行账户制度监管要求中权责不匹配等现象。特别是去年以来国内连续发生几起不法分子利用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漏洞,内外勾结,盗取客户资金的金融大案。本文针对银行在开户管理、支付审查、银企对账等方面的问题,提出改进账户管理、降低银行账户风险的几点看法。

一、目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开户分散在基层网点,风险隐患较大。

按照目前的账户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所属的所有对公基层网点都可以办理结算账户开立工作。账户开立后,客户就可以直接通过该账户进行资金存取业务。而基层网点出于完成存款营销任务或照顾关系客户等因素,往往对账户管理办法执行不严,而其上级行及外部监管机构也难以及时进行事前审查和事中控制,形成潜在风险。主要表现在:一是开户审查不严,为资料不全、资质不符的客户违规开户,以及账户类型不符、公款私存等,为一些不法单位及个人通过在银行开立非法账户设置“小金库”、进行洗钱、偷漏税、经济诈骗等活动提供了便利;二是客户结算账户的开户资料、印鉴卡等重要信息等分散在网点办理并保存,为银行内部不法分子伪造印鉴、偷换印鉴卡盗取客户资金提供了方便;三是同一客户在同城系统内外不同机构分别开户,加大了商业银行了解和掌握其资金流动情况的难度,也不利于不同银行或同一银行内部追讨贷款、协助公检法机关办案等工作。

2.支付审查把关不严,造成结算案件和纠纷。

一是对客户支付指令的审查主要依靠人工手段进行,不能有效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高科技手段仿制客户印鉴套取银行资金的违法犯罪活动。目前银行对客户支付指令的审查主要是通过折角验印等方式,手工判断审查付款人签章与预留银行印鉴是否一致。但是现在通过计算机仿制的印章,仅凭银行工作人员肉眼是很难区别真伪的。而根据支付结算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未鉴别出虚假印鉴而付款的,属于票据法上的“重大过失”,银行要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对

现金收支控制不严,无法对大额资金支付、可疑交易进行集中监控和报告。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了只有基本结算账户和部分专用结算账户可以支取现金,且对单位的现金用途、金额都有明确规定或限制。但是由于我国企业及个人从事经济活动习惯使用现金交易,因此基层银行对于现金管理基本上流于形式,很多银行都不得不尽量地满足客户的取现要求。加之分散到网点的开户方式,使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对单位及个人的大额现金支取、可疑交易很难进行及时有效地监控。

3.银企对账反馈不及时,效果不明显。

银行与客户的定期对账是密切银行与客户业务往来、提示和确认客户账户资金收付合法性的重要依据,在法律上还有中断资金纠纷诉讼实效的证据作用。但目前由于银行和客户未能很好地协调配合,其有效作用未能充分发挥。一是少数银行基层营业机构通过银行记账人员或客户经理发送并回收对账单,不能有效防止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单独或伙同客户内部人员挪用客户资金等行为。目前一些金融案件已证明通过银行记账人员或客户经理发送并回收对账单是有风险的。前者可能窜改对账单数字使之与客户方存款余额一致,掩盖其延压客户进账单、挪用客户资金的行为;后者可以通过伪造对账单形式,掩盖其单独或伙同客户方人员伪造客户结算票据、挪用客户资金的犯罪行为。这两种行为都是客户和银行管理层很难及时发现的。二是银行重视发放忽视回收,对账回单回收率不高。一些银行通过各种途径及时向客户投递了对账单,但由于未及时催促,或是客户认为账目已经核对相符不积极回复,导致银行对账回单回收率一直不高。做得好的回收率在70%~80%,差的甚至低于50%。从而导致银行或客户内部人员盗取资金的案件无法及时堵截和查处;银行与客户之间出现存款纠纷时,银行难以有效举证。三是一些客户地址变动后未及时通知银行、业务不频繁等原因,导致银行无法及时投递到客户相关部门。

二、强化账户管理.防范支付结算风险的几点措施,针对上述问题,商业银行必须通过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两种途径来堵截和防范账户管理风险,确保结算账户安全运转。具体措施如下:

1.集中结算账户,实行通存通兑。

针对目前结算账户分散的弊病,借助多种高科技技术手段以及《电子签名法》对电子签名合法地位的确认,可以考虑将分散在网点的结算账户集中到支行一级的机构管理,实行一行一个账户库,在此基础上,可以进一步集中到城市行营业部,实行一个城市一个账户库。行内对公业务实行通存通兑,所有网点都是支行(营业部)的延伸柜台,客户仅在办理开销户、更换印鉴卡等业务时需要到开户支行(营业部)办理,其余所有支付结算业务都可以到支行所属

任意网点办理。这样做有以下好处:一是可以严格开户审查,杜绝开户风险。所有结算账户上收由支行以上单位进行审查,可以将不符合账户管理制度要求的客户档在门外,避免网点客户经理由于营销利益驱动招缆一些非法账户,或违法违规操作客户账户等行为;二是集中保管客户的账户管理档案,避免遗失、毁损、调换等风险,并为银行内部管理部门及外部监管单位管理、检查账户信息、集中监控和报告大额资金支付、可疑交易等提供极大的便利;三是通存通兑后,辅之以按客户经理为单位进行营销考核,替代目前按网点为单位的考核,减少网点为利益驱动受理违规业务的行为,确保严格执行支付结算纪律。

2.集中客户预留印鉴,推行支付密码。

配合集中开户,要实行通存通兑,必须解决客户支付指令审查的问题。目前已经成熟的技术包括以下两种:(1)电脑验印。将所有结算账户客户的预留印鉴卡集中到账户集中行进行扫描后,建立电脑印鉴库,供所属网点通过网络申请比对验印,确认客户票据签章真伪。已有一些银行使用这种方式;(2)支付密码。借助专门的软件及工具,对客户票据的某些基本要素进行组合演算,形成一个多位数数字,代替客户签章供银行审查。具体包括支付密码器、支付密码卡、支付密码信封三种方式。目前人民银行正在积极推广,国内已有一些银行开始使用。支付密码器适合大客户使用,支付密码卡和支付密码信封适合中小客户使用。

3.改进银企对账,提高对账单回收率。

一是建立银行与客户的定期对账制度。大客户、上门收款客户或业务频繁的客户,一个月对账一次;一般客户一季度对账一次;长期不动户半年对账一次。银行也可以应客户要求与之约定对账频率;二要明确银行内部各业务部门的责任。记账岗、代客户传递结算票据的客户经理不得参与对账;发出对账单的必须与回收对账单的岗位分离;三是委托邮政、快递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代为发送和回收客户对账单,提高对账单回收率。银行内部也可以开通电话对账、电子邮件对账、手机短信息对账等方式;四是加强未达账项和差错处理的环节控制。对客户回单反馈的未达账和账款差错要指定专人查核,不得返原记账岗或对账单发送岗处理,并尽快将结果反馈给客户。必要时,银行有关人员应上门与客户共同分析、核对。

完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要着眼于构建和谐银行结算环境,以结算账户开户人身份真实性管理为核心,进一步把握和明确与现金管理、支付结算、反洗钱等监管内容范围界定,突出结算账户业务特点,有所为有所不为,与其他法规制度共同形成职能清晰、重点突出、监管有效的银行结算管理体系、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20篇:关于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几点建议

关于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几点建议

承德市工商局公平交易执法科吕 向 明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规范经营者的竞争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的基本法律,颁布实施后对维护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十余年来,地方立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工商总局陆续制定了一系列反不正当竞争地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作了细化和必要的补充,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体系,使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得到了长足发展。然而,随着我国市场体系日趋完备,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特别是自我国加入WTO后,《反不正当竞争法》概括的11种行为,已经难以涵盖现在花样翻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下面就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提出几点建议。

一、完善法则,明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对该条款的理解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条款属于一般性条款,即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十一种行为以外其它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使用该条款予以认定;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条款只是对 1 《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括认定条款,对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外的其它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能使用该条款予以认定。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比较符合立法者的立法本意,该条款并不具备“兜底条款”的功能。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完善法律条款,以利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㈠制定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条款。一般条款,又称概括性条款或者兜底条款。由于竞争法的调整对象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采取列举的方式,难以穷尽所有的调整对象,也不能适应调整对象的发展变化。对市场中出现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诸如:利用网络技术在互联网中从事不正当竞争;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商标与互联网域名的冲突问题等行为缺乏调控力。由于现行立法没有规定,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忽视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本质特征,并没有设臵一般条款,对实际执法工作约束较大,对实践中出现的诸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具有不正当竞争性,但不属于其所列的11种行为无法规制,因此给法律适用造成了极大的困难,也不利于执法机关依法查处这些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从今后的社会发展来看,随着市场竞争的展开,竞争日趋激烈,某些经营者出于利益驱动,难免会使用各种新方法来排挤对手、强占市场、争夺交易机会,进而会出现一些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避免立法的不周延性和滞后性,我国竞争法应当采取概括加列举的立法体例,即以一般条款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概括性规定,并以具体条文明确列举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主要的、典型的限制竞争 2 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制定一般条款,就可以灵活应对未来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对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列举,可以使这些行为在执法实践中易于被认定,便于执法操作。适用一般条款应尽可能通过法学方法进行利益衡量,探求立法者的目的,结合社会具体情势,将一般条款具体适用于个案。

㈡增加省级监督检查部门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条款。为了保持反法框架的相对稳定性,应当明确授予省级监督检查部门相应认定权,一旦不同的地区出现不同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就可以很快地由所在地省级监督检查部门根据本省的经济发展水平予以认定或否定,减少一出现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就要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呼声,以保持《反不正当竞争法》框架的相对稳定性和立法工作的严肃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款即属此类规定,2005年下半年,北京市某公司公开出售月球土地被北京市工商局依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认定为投机倒把行为,就是使用了此类条款,该条例为1987年国务院发布,沿用至今在执法实践中还较具实用性。

二、完善法律责任制度以有效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㈠明确侵权责任及责任义务。一是明确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义务。反法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还规定检查与本法第5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 3 时经营者要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听候检查等。但对于违反这种义务时应当承担什么责任,该法没有做出规定,也就是说这些义务都是些没有法律责任的义务。正是由于这种义务没有法律责任,致使在行政执法实践中有关当事人拒不作证、作伪证等不积极履行义务、不协助执法机关执法的现象比较普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极为困难。二是应明确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法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条规定过于模糊,很容易给人以误解,即只要在竞争中有损害的发生就当然获得赔偿。事实上,侵权责任的构成有其特殊的构成要件,所以,在对种种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定的时候,应当对其构成侵权的要件做出必要的规定。

㈡补充相应违法行为罚则。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低价倾销、搭售、商业诋毁三种不正当竞争作了禁止性规定,但没有设定相应的罚则。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国家机关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无形之中放纵和助长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滋生和蔓延。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实践和前景看,要弥补追究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空白点,对没有法律责任的三种违法行为逐项制定罚则。以维护整个市场的公平、诚信,使社会经济活动在法治的环境下进行。

㈢增设罚款数额依照标准。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章法律责任中罚款数额依据违法所得为计算标准,但在执法实践当 4 中,出现了违法行为人不提供物品购销发票及成本核算、销售价格,或宣称经营不善无盈利、亏损等现象,这就使得监督检查部门对其违法所得无法核实、核实困难、难以计算。增加以违法经营额为计算罚款依据,不仅可以加重追究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而且比较简便、易操作,进一步提高了追究违法行为人法律责任的可操作性。

㈣健全相应民事、行政责任形式。《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了侵权民事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这实际上仅仅规定了损害赔偿的一种形式,过于单一,不利于为受害人提供全面的补救。笔者认为还需要增加一些其他的侵权责任形式,如恢复名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等。要健全对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部分不正当竞争行为,只规定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最高罚款10万或20万的处罚,没有规定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产生了有些经营者为了获取高额利润,愿意接受罚款的现象。

三、强化监督检查部门在反不正当竞争中的职能和职责 我国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部门,其对地方政府的隶属性、依赖性,使之难以承担反对行政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责任。如果执法机关不具有高度的独立性,他们在办理案件中难免地方政府 5 的压力有法难依。《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加强监督检查部门独立的执法权限,当监督检查部门在遇到来自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权力、干扰执法时,应及时将案件上报上级主管机关和上级政府备案,并以上一级机关的名义共同办案;必要时,也可以采取联合办案、上级督办等方式进行。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还应明确上级政府制止地方保护主义的职责,规定具体的责任追究权限和下级政府不作为的惩处条款,使搞地方保护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赋予并加强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管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监督检查权、询问调查权、强制措施权、行政处罚权等权力。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人的财物,有查封、扣押权。另外,还应赋予监督检查部门有权查询不正当竞争行为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冻结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四、解决相关法律肢解、竞和、冲突、滞后的问题 目前单项立法肢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问题严重,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动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经济宪法、竞争秩序基本法的地位,不利于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监管和发展。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与其他法律法规相互抵触,有的内容明显滞后,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存在着某些内容不完善、可操作性差的缺陷,如“对商品或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的 6 条文,两个法律都有规定,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前者处罚额度为“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而后者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在查处利用广告方法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商标侵权行为,电信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保险公司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贿赂行为等案件中,由于特别法优先适用原则、管辖权除外条款的规定,使该法的许多内容已明显滞后于现行法律,使《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许多条文形同虚设。

笔者认为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必须针对整个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体系进行,以防止产生新的法律冲突。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理解也不能仅限于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事实上,在整个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体系中,《反不正当竞争法》基本处于母法地位,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中有关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条款内容大都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延伸和细化。如果仅对母法进行修改,而对其他大量从母法衍生出来的子法(法条)不进行相应的修改,势必在原有的法律冲突的基础上形成新的法律冲突,给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带来新的困惑。因此,在修改现行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的法律过程中,要进行全面清理,废除《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除外规定,解决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前后矛盾、相互竞合等问题,从而建立科学统

一、独立执法的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体系。

8 我市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现状 及执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承德市工商局公平交易执法科卢 占 江

截至5月18日全市立案商业贿赂案件11起,涉案金额113.4万元。其中:隆化1起,涉案金额14.4万元;承德县1起,涉案金额18万元;宽城7起,涉案金额77万元;兴隆2起,涉案金额4万元。11起案件中,2起是新华书店销售教辅材料中给予县教育主管部门回扣案件,其余9起是酒类经销企业在产品销售中给予饭店服务人员开瓶费案件。 执法实践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一)现行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对商业贿赂形式的规定比较简单,已不能覆盖当前名目繁多、形形色色的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的主体规定过窄,致使查处非国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员的受贿行为存在法律盲区。《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只是部门规章,亟须制定一部层次较高、专门的、统一的适应新时期需要的反商业贿赂法。

(二)调查取证难。多数商业贿赂是行贿和受贿双方在秘密状态下进行的,双方从中都获得了各自所需的利益,侵害的是广大消费者的权益。所以,双方当事人对执法机关办案不配合并建 9 立攻守同盟。如果不是内部或同行业知情人举报,调查取证就无从下手,加大了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难度。

(三)执法人员专业知识水平有待加强。目前商业贿赂的重灾区如医药购销、产权交易等领域的会计帐目专业性非常强,涉案单位为逃避执法机关监督检查,尽可能把会计帐目作得滴水不漏,甚至有些做假帐或两本帐,从帐目上给执法人员查处商业贿赂案件设臵重重障碍。再加上执法人员对会计知识学习和更新的不及时,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地从企业帐上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线索。

(四)对法律法规理解存在分歧,造成案件性质认定难。比如超市以合同、补充协议等形式公开收取的进场费,根据国家总局的答复(工商公字[2001]第152号)认定构成商业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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