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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企业筹建

发布时间:2020-03-03 11:17:5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许可项目名称:体外诊断试剂(药品)批发企业筹建 编号:38-1-06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 第十一条) 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

5.《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 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

6.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开办申请程序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299号) 收费标准:不收费

期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期限)

受理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开办体外诊断试剂(药品)批发企业的筹建由市药监局受理。 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企业登陆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根据受理范围的规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申请审查表》

2.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个人简历、是否有《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情况说明; 3.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4.主管检验师证书或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证书复印件(交验原件)及从事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证明; 5.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6.拟设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

7.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8.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 授权委托书》。 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逐份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装订成册;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 岗位责任人:市药监局受理办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开办申请程序的通知查验申请材料。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

3.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注明已具备和需要补正的内容。受理人员不能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的,应当填写《接收材料凭证》交与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

4.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该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 期限:2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一)材料形式审核:

开办体外诊断试剂(药品)批发企业,应符合关于印发体外诊断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开办申请程序的通知。

1.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2.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执业药师1名;主管检验师1名,或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并从事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

3.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营业场所;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要求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仓库、冷库。冷库的装置和设备应符合相关规定。

(二)审核意见 1.出具审核意见。

岗位责任人:市场监管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一)材料形式审核

按照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二)审核意见

1.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开办申请程序的通知对经营企业的各项基本规定要求以及设置标准审查。

2.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提出准予许可审核意见,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复审人员。 3.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复审人员。 期限:24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

1.程序符合规定要求; 2.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3.对材料审查意见进行确认。 岗位责任人:市场监管处主管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人员移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

2.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3.对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期限:2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

1.对复审意见进行确认; 2.签发审定意见。

岗位责任人:市药监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定。

2.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市场监管处审核人员。 3.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市场监管处审核人员。 期限:2个工作日

五、行政许可决定 标准:

1.受理、审核、复审、审定人员在许可文书等上的签字齐全; 2.全套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 3.许可文书等符合公文要求;

4.制作的《同意筹建通知书》内容完整、正确、有效,格式、文字、加盖的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准确、无误;

5.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须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投诉渠道。 岗位责任人:市场监管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制作《同意筹建通知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

六、送达 标准:

1.计算机系统短信通知申请人许可结果,凭《受理通知书》核发《同意筹建通知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送达窗口人员在《送达回执》上的签字,日期、加盖的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准确、无误。

岗位责任人:市药监局受理办送达窗口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计算机系统短信通知申请人许可结果,凭《受理通知书》,领取《同意筹建通知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窗口人员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注明日期,加盖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 期限:10个工作日(为送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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