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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文理学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20:04:0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长江大学文理学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试行) 就业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各自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为了规范毕业生就业行为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及履行就业协议的管理,维护就业协议书的严肃性,切实保证相关各方的利益,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毕业生的就业协议书由学院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向省毕办统一定制,由各学部在严格审查毕业生资格的基础上在协议书上填写毕业生姓名、学号并登记协议书号码备案后发放给毕业生。

第二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每人一套,一式四份,对应唯一一个协议书编号。每名毕业生只有唯一一份属于自己的就业协议书。

第三条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正式签订就业协议书时,一律以原件为准,复印件无效。不得转借、转让他人。不需要使用的应退还学校,凡复制或转借、转让他人使用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协议书一经发放,请务必妥善保存。协议书原则上不予补办。如因特殊情况须补办协议书的,补办程序如下:

1.学生本人在学院就业信息网(/jyfw/)“资料下载”栏下载补办申请,如实填写后报所在学部学工副主任签署证明意见,上报学院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补办协议时间在10-15个工作日之内。

2.毕业生不慎损坏协议书需申请新协议书时,必须以旧换新。

3.空白协议书的遗失后,需在荆州市级报纸上公告挂失;学生持登有就业协议书遗失声明的报纸(需为原件,复印及传真件无效),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由学生所在学部就业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到学院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办理补发手续。

4.已签约协议书的遗失,需签约单位提供已签约的证明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学生持协议书丢失的书面情况说明和单位证明(以上材料均需为原件,复印及传真件无效)到学院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申请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待学院与用人单位联系核实无误,在新的就业协议书上填写好学生姓名及单位名称后,发放给学生。

5.已与单位解除协议的毕业生,参照后文第十二条管理办法,到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办理补发手续。

6.因协议书丢失造成违约或被用人单位追究违约责任等其他相关后果的,丢失者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骗取、伪造就业协议书,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毕业生自己承担;情节严重的,学院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条毕业生就业实行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的双向选择、自主择业。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须在充分了解、全面考察、周密考虑的基础上,慎重抉择。

第七条毕业生应如实填写协议书中的相关内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约前,应详细阅读协议书上所列条款,如与用人单位有其它约定,应当符合就业政策和国家法律规定,并以书面形式确定,标注在协议书“备注”栏内。毕业生应及时到学院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盖章鉴证,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登记后将其纳入就业方案。

第八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以口头协议形式约定权利义务的以及涉及到就业政策或要求学院在规定以外履行某些义务的,学院一律不予承认。

第九条每名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签订任何形式就业协议书的,学生个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条签约后毕业生应及时无误地将就业协议书送达用人单位。不送达用人单位,并以此为理由要求重新选择用人单位的,一律按违约处理;就业协议书未及时无误地送达用人

单位,报到时用人单位拒绝接收的,所产生的后果由毕业生自己承担。

第十一条学院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进行全面审查,符合手续和规定的予以办理,并列入学校毕业生就业计划。

第十二条就业协议书签订生效后,原则上不允许违约,因特殊情况其中一方提出违约的,须经学院和另一方同意后才能办理违约手续,并承担违约责任。毕业生办理违约手续程序如下:

1、学生须携带原《协议书》(至少2联)和《单位同意解除协议证明》与毕业班辅导员联系,向所在学部出具违约情况书面说明,说明情况及违约原因。学部审查确认后,到学院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申领新的就业协议书。如发现手续缺失或相关文件造假,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将不予办理。

2、学院按照“理由充分、流向合理、手续齐备”的原则,对补办协议书的要求进行审批,对于以下情况将不予审批:

1)学生与来我校参加校园招聘会的用人单位违约;

2)没有新的签约单位或升学单位的;

3)第二次办理违约手续;

3、参加学历入学考试的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约时,应将报考事宜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在协议书上备注“本人已参加何种考试,若被录取本协议书自动失效”字样。凡未告知用人单位被追究的违约责任的,由毕业生本人承担责任。因升学等原因未签协议者,毕业生必须将协议书退回,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三条学院审核不通过,学生擅自与原单位违约的,应当自行承担违约责任,学校将其《报到证》等相关就业材料发往原用人单位。

第十四条本规定适用于长江大学文理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201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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