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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发布时间:2020-03-02 10:18:3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濮阳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濮阳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濮政[2008]84号)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租赁廉租住房的有关事宜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乙方为低保家庭,家庭同住人口 人,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前住本市 ,该住房为□【自有住房】□【租住公房】□【租住私房】□【借住住房】□【临时搭建住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经审核,乙方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于 年 月 日获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

对此,乙方表示认可。经乙方家庭全体成员一致同意,由乙方代表家庭全体成员与甲方订立本合同。

二、乙方家庭为 代 人的低保家庭,按照濮政办[2009]7号文件规定,乙方家庭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该家庭可以享受的廉租住房保障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应予以核减的【自有住房】【租住公房】面积为平方米。家庭实际享受的廉租住房保障建筑面积应为平方米。

三、甲方将符合正常居住条件的、位于 小区,地丘号 号楼 单元 层 号( 室 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的房屋作为廉租住房,出租给乙方居住,乙方愿意承租该房屋作住房使用。双方约定住房交付日期为 。

住房交付使用时,乙方应查验室内设备,并在房屋查验单上签字确认。

四、乙方家庭享受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 平方米,超保障标准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标准为人民币 元/月.平方米,超保障面积标准部分的租金标准为 元/月.平方米。月租金额为 元,大写 。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廉租住房租金按季度结算,由乙方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10日向 交纳廉租住房租金。

五、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应定期检查房屋,掌握房屋完损状况,发现损坏及时修缮,确保该房屋符合正常居住条件。乙方不得随意开挖门窗,改变房屋结构,增、拆室内设备。如确需对房屋进行改造或增、拆室内设备的,必须征得甲方同意,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房屋的维修责任

(一)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维修,由乙方提出申请,甲方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实施维修,具体包括:

1、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2、共用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供热管道、供气管道、供电线路、电梯、天线、照明、锅炉、暖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营利性停车场(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出租房屋需要进行检查或大中小修时,乙方应给予积极配合,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房屋不能及时检查、维修而不能正常使用或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二)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由乙方负责维修,具体包括:

1、房屋的门窗及门窗玻璃等易损易碎部件;

2、分户水表及表后的水管、水龙头、洗脸盆、洗菜池、大便器等给、排水设施;

3、分户电表及表后的电线、插座、开关、灯具等供电照明设施;

4、户内采暖管道、暖气片及有关配件;

5、因乙方使用不当等原因而损坏的房屋构件及配套设施等。

七、乙方应根据房屋的用途,正确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有下列危及房屋安全的行为:

(一) 私自拉接电线或使用不合格的电线、插座、开关等设备或超负荷用电;

(二) 私自增、拆、改天燃气管道;

(三) 在房间内或公共走道等非厨房部位生火煮食; (四) 在房屋内及公共部位堆放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等危险物品;

(五)在房屋内及公共部位超负荷堆放物品;

(六) 在房屋用地及公共部位范围内乱搭乱盖建(构)筑物。

因乙方使用不当而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八、乙方应积极配合年度复核工作,按照规定如实填报廉租住房保障年度复核表并提供证明文件。

九、乙方家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住房保障部门可以作出取消乙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决定,乙方家庭必须在接到取消享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决定后3个月内将住房退回甲方,逾期不退,甲方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填报廉租住房保障年度复核表并提供证明文件;

(二)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我市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

(四)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租、转借的; (五)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六)故意损坏承租房屋,在合理期限内未予修复的;

(七)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的;

(八)不按约定安全使用房屋而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的;

(九)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足额缴纳租金或物业管理服务费的;

(十)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内居住的。

在住房腾退期间,乙方家庭必须按照市场租金标准交纳住房租金;乙方退出住房时,对其增扩的设施、设备可以拆除,但必须恢复原状,确保正常使用。

十、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乙方与水、电、气的供应方及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相应的使用或服务合同;

提前收回房屋,否则,乙方有权向市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投诉,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

十二、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城市规划、旧城改造等需要拆除、改造房屋时,本租赁合同自行终止,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及时搬迁,逾期不搬迁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自然终止,乙方可再次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在实物配租未能实现前,可以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方式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十三、因第十二条原因而终止合同的,合同终止的当月,免收租金,自下月起可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十四、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市政府调整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自市政府文件规定调整之日的当月起执行新的租金标准,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十五、双方未尽事宜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一份,乙方所在的区房管部门一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签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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