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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廉租住房租售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2 05:36:4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廉租住房租售实施细则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10〕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乌海市廉租住房租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四日

乌海市廉租住房租售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有效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九部门联合下发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第162号)及《乌海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管理办法》(乌海政办发〔2005〕49号)、《乌海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乌海政办发〔2008〕33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廉租住房租售的实施与管理。

第三条 市建委是廉租住房租售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租售制度的实施指导和监督;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廉租住房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最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市发改委负责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核定工作;各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保障对象资格的初审工作;各区房管部门负责保障对象的审核和租售方式的确定、审批、汇总等上报工作。

第四条 廉租住房严格按照“租售并举、以售为主”的原则,并采取保障对象按所属区域“自愿申请、自选租售”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五条 保障对象的条件及分配顺序。

(一)优先保障棚户区低保户中将原有住房已交区政府拆迁后,成为无房户的家庭;

(二)普通低保家庭中的无房户;

(三)人均住房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低保家庭。

第六条 廉租住房的面积标准和租售价格标准

(一)租住廉租住房。

1、实物配租房以“实用型”小户型为主,面积标准原则上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承住实物配租住房的家庭,按实际承租面积交纳廉租住房租金。

2、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2010年我市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为:每月1元/㎡建筑面积。一次性按年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优惠年租金总额的20%。

3、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由市建委测算后报价格部门核定执行。

(二)购买廉租住房。

1、对自愿购买廉租住房的保障家庭,可按当年建造廉租住房的成本价格购买廉租住房,获得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产权。2009年我市的廉租住房价格1250元/㎡ 。

(1)棚户区神华职工低保家庭购买廉租住房可享受中央补贴资金400元/㎡,神华补贴资金26000元/户;地方财政补贴资金19500元/户。

(2)棚户区普通保障家庭购买廉租住房可享受:中央补贴的廉租住房资金400元/㎡;地方财政补贴资金19500元/户。

2、每个保障家庭仅限定配租或购买一套廉租住房,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已购买廉租住

房的家庭,不再享受租金补贴。

3、廉租住房售房款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廉租住房的管理。

(一)新建及回购的廉租住房归各区人民政府所有,由区房管部门具体管理,并安排租售给本辖区的保障对象居住。

(二)廉租住房的申请、初审、审批程序执行《乌海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金补贴管理办法》的审核程序。

(三)实物配租房的分配。

1、各区房管部门将当年可分配的廉租住房套数、房屋地址和户型面积在媒体上公布,做到政策透明、公正公开。

2、廉租住房租售实行分批轮候制度。

3、轮候期间,保障对象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居民所在办事处应及时告知区房管部门。区房管部门核实后,将核实结果报市建设部门,由市建设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变更登记或者取消轮候资格的决定。

4、保障对象的配租资格被认定后,因楼层、户型等不适拒绝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配租房。保障方式由实物配租转为发放租赁补贴,区房管部门两年内不予安排配租房。

5、保障家庭中有65周岁以上老人或行动不便的残疾人优先安排在

一、二层楼居住,其余楼层由区房管部门以摇号方式进行分配。

(四)签约和交接。

1、已选定房屋的保障对象应根据所辖区域与区房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售合同》。实物配租住房合同中应载明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出售的廉租住房要载明销售价格、产权权属等内容。

2、《廉租住房租售合同》要进行公正。

3、各区房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签发《入住通知书》,交接住房钥匙。

(五)复查。

1、以实物配租方式取得的住房,保障资格每年审核一次。保障对象应当在廉租住房保障证明有效期满前一个月,主动向区房管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情况。区房管部门应当会同社区等有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年度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市建设部门。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

2、经审核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按变化情况进行调整;不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取消其资格。

(六)退出。

1、实物配租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腾退所租住的廉租住房:

⑴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他人的;

⑵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⑶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⑷经调查发现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2、实物配租保障家庭暂时无法腾退所租住的廉租住房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计租。过渡期满,仍不腾退廉租住房的,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

3、腾退所租住的廉租住房时,应结清自来水、电、电视、电话、物业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4、承租人拒不执行,逾期仍不腾退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八条 保障对象应当按照《廉租住房租售合同》约定按时交纳房屋租金、物业管理及水、电、气、暖等各项费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住房的用途。

保障对象根据实际需要添加必需的生活设施,在腾退廉租住房时,自行添加的生活设施不予补偿。

第九条 法律责任。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组织和个人,由市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保障对象对住房保障工作中的行政管理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建设部门负责解释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天长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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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县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南城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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