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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霞与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0-03-01 17:22:2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豫0105民初4177号

原告张永霞。

委托代理人刘鹏飞、王胜雷,河南豫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斌。

原告张永霞诉被告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永霞委托代理人王胜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斌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李斌2016年11月4日找到原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37800元,约定3日后偿还,并把其身份证、驾驶证和行车证交给原告保管。原告基于对被告的信任,没有让被告写借条,当场把钱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给被告。被告偿还了2900元,并保证剩下的借款在11月7号之前偿还。到了11月7号,被告并没有偿还借款,被告电话停机,人也找不到了。原告出于对被告的信任,借款给被告,被告借款之后玩消失,拒不还款,毫无诚信可言。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

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4900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到庭答辩,亦未举证。 原告提交证据如下:

一、交通银行转账凭证一份;

二、李斌行驶证、驾驶证各一份。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4日,原告通过手机银行向被告李斌账户转账37800元。原告主张被告尚未偿还借款,被告未到庭提出异议。原告认可被告已经偿还2900元,尚欠借款34900元。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原告持转款凭证主张与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本院对该借款事实予以确认。被告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构成违约,故原告请求被告李斌偿还借款349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永霞借款34900元。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3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李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郑文文 人民陪审员

宋增喜 人民陪审员

史 健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田 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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