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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X诉高某消除危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0-03-01 20:18:3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高X诉高XX消除危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灞民初字第1439号

原告高X,又名高XX,男,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高XX,男,196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

原告高X诉被告高XX消除危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澍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高XX房屋隔有一2米左右的土崖,其房屋在土崖之上,高XX房屋在土崖之下,因高XX建房将该土崖部分土取走,造成其房屋离土崖边沿只有5米距离,土崖若不加固存在滑塌风险,对其房屋造成一定的安全隐患,且当时村组对该事情做过处理,要求高XX建墙加固土崖,但高XX不执行该处理意见,现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沿原告房屋北墙至被告房屋南墙一段土崖建24砖墙,砖墙高度与土崖齐平,并承担建墙的全部费用。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建墙,土崖是集体的地方,我不能建墙,原告所述村委会的处理意见我也不知道。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村民,原、被告房屋隔有一段2米左右的土崖,原告房屋位于土崖之上,距离土崖边沿5米。被告房屋位于土崖之下。2008年被告建房时为将房屋延伸,将该土崖部分挖走。2008年4月25日原、被告所在村委会对原、被告的该项争议做出如下处理意见“为保护塄坎(土崖),高XX在新建房主体完工后,靠塄坎垒24公分砖墙”。原告于2011年3月29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沿原告房屋北墙至被告房屋南墙一段土崖建24砖墙,砖墙高度与土崖齐平,并承担建墙的全部费用。因当事人双方意见分歧较大,经本院调解无效。

上述事实,有X村村民委员会关于高XX建房中出现的问题处理意见复印件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为建房将其屋后土崖部分土取走的行为,直接导致原告房屋与土崖边沿的距离缩短,土崖若不加固确实存在滑塌的风险,进而危及到原告房屋及人身的安全,被告应对其挖掉部分土崖而对原告房屋造成危险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了避免更大损失的发生,应由被告对该土崖进行相应的加固,既建

墙加固。由于被告房屋在土崖之下,且距离较近,该加固行为同时也保护了被告自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高XX沿其房屋后自高X房屋北墙至高XX房屋南墙一段土崖建24砖墙,建墙高度与土崖高度持平,并自行承担全部建墙费用。

案件受理费100元,高X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退付高X50元,另50元由高XX承担(自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高X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李澍然

二0一一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袁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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