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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电信运营商

发布时间:2020-03-02 21:50:4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虚拟电信运营商

1.虚拟电信运营商概念

虚拟电信运营商(VNO—Virtual Network Operator)是指本身没有电信网络资源,通过租用电信运营商的电信基础设施,对电信服务进行深度加工,以自己的品牌提供服务的新型电信运营商。

它与电信运营商的最大区别在于,自身不拥有骨干和核心网络资源,需要通过租用电信运营商的基础设施,建立自己的虚拟网络来进行运营服务。这也是作为虚拟运营商的首要条件。

而且,虚拟运营商以自己的品牌来标注向最终用户提供的服务内容。在这一点上,虚拟运营商本质上有别于增值服务商和电信服务代理商。

虚拟电信运营商,是指那些没有基础网络而经营电信或者电信增值业务的厂商。它们利用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中国铁通等基础电信运营商的网络设施或产品,将业务细化、个性化,向用户提供各种电信增值服务。虚拟电信运营商的概念在中国的出现,虽然只有短短的几年时间,但已逐渐成为电信价值链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2.虚拟电信运营商名单

由于4G的到来,中国的虚拟运营商起点要比国外虚拟运营商起点更高。 12月26日下午,工信部正式发放虚拟运营商牌照,首批获得虚拟运营商牌照的企业共有十一家,包括天音通信、浙江连连科技、乐语、华翔联信、京东、北纬通信、阿里巴巴(万网志成)、迪信通、分享在线网络技术、话机世界数码连锁集团、巴士在线控股有限公司。之前热传的鹏博士、苏宁、国美均不在首批名单之中。自上周工信部颁发首批虚拟运营商牌照后,第二批虚拟运营商牌照也将很快发放,其中,国美、苏宁和爱施德等民营公司将榜上有名。苏宁将是一个十分有潜力竞争对手,如不出意外,2016年将完全显现其优势。小米可能会入局虚拟运营商。我不应该悲观的看待现在风头正劲的京东,但我确实没有看好他的理由。“第四大运营商”将十分看重大数据分析,这里不是特指京东,而可能是来自于非ICT领域的跨界。作为首批11家中唯一一家媒体公司,专注公交电视媒体的巴士在线,目前通过与全国36个公交企业合作覆盖了22个重点城市,定位为公交企业提供行业信息化,同时服务于公交乘客。笔者预计电信运营商进入公交领域合作门槛将下降,有了统一的新途径,NFC手机刷卡将快速普及。

3.虚拟电信运营商特点

虚拟运营商具备更好的整合多方资源的优势,这一点是现有电信运营商难以迅速做到的,快速的市场反应将驱动虚拟运营商更加注重电信级的体验和客户服务。虚拟运营商与传统电信运营商相比,有着自身鲜明的特点:

1.它自身不拥有骨干和核心网络资源,需要通过租用电信运营商的基础设施和其它资源,建立自己的虚拟网络来进行运营服务。

2.大多数虚拟运营商在资金投入上无法与电信运营商相比。因此,虚拟运营商希望投入少见效快,以期能够很快的开展业务,回收资金。

3.虚拟运营商需要更加灵活的计费方式。虚拟运营商的客户群多种多样,因此针对不同的用户群,它可能采取不同的价格策略,以便吸引客户。

4.虚拟运营商需要更加个性化的增值业务。

针对虚拟电信运营商的特点,傲威公司提供了一套基于虚拟电信运营商的VOIP解决方案,以使虚拟电信运营商能够创造更多的利益。

4.虚拟电信运营商盈利模式

根据工信部的规定:“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给予转售企业的批发价格水平应低于其当地公众市场上同类业务的最优惠零售价格水平。”至于低多少,则没有强制要求,还要看各转售企业对运营商的议价能力。

“批发价格”问题是之前有意开展转售业务的企业最关心的问题之一,也是虚拟运营商们能不能赚钱的核心之一。

如此一来,各家从事转售业务的“起点”也很可能不一样。除了批发价,还有号段资源等等。接下来,转售企业要着手为开展虚拟运营调配相应的资源,比如后台系统、人员、场地等等。以上种种都是挑战。

虚拟运营商的发展方向之一,是基于客户细分战略和服务捆绑融合发展业务,即专注于特定的细分市场,将移动通信服务与自身业务实施捆绑或密切结合,使得所转售的移动通信服务与自身主业相得益彰,以此快速拓展客户基础、增加客户黏性、提升用户体验。

5.虚拟电信运营商服务特点

据了解,迪信通在今年的战略规划中,就结合自身特点,将手机重度使用者与小微企业市场客户作为其转售业务目标定位的重点。迪信通高级副总裁黄建辉表示,迪信通将为客户提供音乐、彩票、安全等多元化的解决方案和电信增值服务。

阿里巴巴官方向本报记者表示,在全资子公司万网志成获得虚拟运营商牌照之后,阿里集团将以创新的方式契合集团旗下各项业务,围绕电信基础业务服务以及其电子商务生态链条,基于移动互联网的相关服务性产品开发和运营,也将是其未来的核心业务方向。

阿里巴巴集团还指出,虚拟运营商既可向用户出售手机卡、无线上网卡甚至终端设备等,同时又提供短信、语音、数据流量以及由此进行不同组合的套餐,而且还可以运营电信增值服务,如语音邮件、彩信铃声、游戏等业务。

事实上,在正式获得牌照之前,阿里巴巴早有试验行动。据一位阿里高层向本报记者透露,去年双十一的“免流量”活动,就是对虚拟运营商创新业务的一次“试水”。当时,由阿里买单,每月赠送给用户2G的流量包,这部分流量可以包括来往在内的所有阿里系无线产品,但是用户必须通过淘宝手机客户端进行领取,首批覆盖广东、江苏、浙江、湖南四地。

作为首批另一家获得虚拟运营商牌照的企业,京东商城也是磨刀霍霍。2013年11月,京东已经开展了JD Phone计划,整合自身的用户数据挖掘、仓储物流,和手机用户数据来帮助第三方手机厂商销售手机。京东通讯事业部总经理王笑松称,获得虚拟运营商牌照后,京东可以设置更为多元化的手机资费,进而促进用户购买JD Phone。

他同时表示,京东会还需结合互联网的特点,进行新的产品和服务的开发和推广。比如面向用户推出自己的话费套餐、流量套餐以及专有号段,供用户选择。 京东会强化会员体系,将音乐、电子书、水电费、彩票等数字内容,以及实物消费在整个会员体系下与资费套餐进行打通,将资费套餐作为整个平台支付的一部分,而JD Phone计划中的手机则成为承接上述服务的硬件终端。 “由于此前不在基础运营商的触手范围内,互联网企业对虚拟运营商业务的创新尺度可能更大。”上海某运营商高层表示。

资深互联网行业观察人士则向本报记者表示,获得虚拟运营商牌照后,很有可能逐步向硬件免费、服务收费的移动互联网模式发展。

虚拟电信运营商对于数据业务聚焦的逐步增强将是未来服务的趋势。语音服务的业务增长将停滞乃至萎缩,取而代之的是由移动互联网驱动的数据业务的快速发展。对于虚拟运营商而言,把握数据业务的发展机会即是把握未来。由于对移动数据服务的庞大需求,以及数据业务与自身主业的紧密结合,联网设备和物联网将成为未来虚拟运营商发展的热门领域。目前这方面的应用实例已经开始出现,如与亚马逊的kindle绑定的移动数据服务。

虚拟运营商还将帮助基础运营商提高自身业务的盈利水平。对于基础运营商来说,基础网络的建设和维护耗资巨大,是其最主要的成本开支。埃森哲研究报告指出,目前国内三大运营商的3G网络利用率都未超过30%,将空置的网络带宽转售给虚拟运营商,会为其带来额外的收入,从而提高盈利能力。

工信部主管的通信产业报称,虚拟运营商之所以备受期待,与这项业务有助于激活电信市场的创新活力有较大关系。业内希望开启转售业务后,可以督促基础电信运营商提高自身竞争力,扩大行业规模,并向细分的消费者提供更具有个性化的服务,用信息消费拉动内需增长。

对于运营商自身来说,最直观的好处是能够降低客户的获取成本。对于联通和电信来说,虚拟运营商带来的新用户和利益更大。

对于手机制造商,虚拟运营商的启动为其提供了新的销售渠道和营销模式,定制机的需求将得到大量提升,某些厂商甚至可以借此重振旗鼓。手机制造商还可以将维修、售后等业务外包给虚拟运营商,减轻负担。对于用户,未来业务选择面会更大。如某个电信运营商的价格比较贵,虚拟运营商比较便宜,就能为消费者带来最直接的好处。

据相关机构预测,三大运营商在未来两年将拿出0.5%~1%的市场份额与民资共享,届时的市场规模在62.5亿至125亿元。据多家媒体报道,首批10张虚拟运营商牌照的发放,此举意味着民营企业首次进入电信领域。

6.与传统三大运营商合作伙伴

据悉,此次参选的企业约有200多家,首批被运营商接纳的企业只有数十家。三大运营商最终将合作伙伴锁定为三类企业:一是苏宁、国美、迪信通等渠道商,二是互联网企业,三是信威通信、用友、金蝶等拥有行业资源的企业。

在12月23日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工信部部长苗圩称,截止到当前,工信部一共收到正式申请10份,首批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试点批准将于年内下发。从5月份工信部启动移动业务转售工作以来,已有16家民营企业和中国电信,14家民营企业与中国联通签订了商业合同,还有17家民营企业与中国移动达成了合作意向。

11月12日消息,据接近运营商的知情人士透露,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目前已经通过了首批虚拟运营商的甄选工作,并已上报工信部。已曝光的信息显示,目前有14家企业通过了中国联通的审核,16家企业通过了中国电信的审核,其中有9家企业重合,而中国移动尚未披露审核结果。

据了解,此次入选中国联通的虚拟运营商的企业包括:迪信通、乐语、苏宁、国美、天音、爱施德、京东、阿里(万网在线)、话机世界、巴士在线、华翔联信、苏州蜗牛、中期、远特。

入选中国电信的虚拟运营商的企业包括:迪信通、乐语、苏宁、国美、天音、爱施德、京东、阿里(万网在线)、话机世界、朗玛信息、北纬通信、连连科技、畅捷通(用友)、三五互联、长江时代、分享在线。

而中国移动已经是最大的移动运营商,合作稍有失误就会被分食掉部分市场,所以一直对此事不太热心,目前都未公布转售合作企业名单。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目前选出的虚拟运营商名单中有9家重合。有消息称,中国联通要求合作企业是排他性的,即与中国联通合作的虚拟运营商不能与其它运营商合作。不过,根据工信部甄选虚拟运营商的不排他规定,上述9家企业将有可能同时为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的合作伙伴。

5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关于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告》

《试点方案》提出了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的目标,对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进行了定义,明确了试点业务的审批条件和程序。同时为保障试点顺利进行,《试点方案》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和参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的转售企业提出了服务质量、号码资源、批发价格、长期服务保障措施、退出机制等多项试点保障要求。

试点目标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充分发挥民间资本灵活、创新的优势,鼓励业务和服务创新,满足移动用户个性化、差异化的应用需求,探索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移动通信转售企业之间合作竞争的模式和监管政策,提升移动通信市场竞争层次和服务水平,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为正式商用奠定基础。

业务定义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是指从拥有移动网络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购买移动通信服务,重新包装成自有品牌并销售给最终用户的移动通信服务。移动通信转售企业不自建无线网、核心网、传输网等移动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必须建立客服系统,可依据需要建立业务管理平台以及计费、营账等业务支撑系统。移动通信转售业务不包括卫星移动通信业务的转售。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为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 试点业务审批条件和程序

(一)审批条件

申请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三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并满足下列要求:

1.申请者为依法设立的民营公司

本试点中的民营公司是指,申请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其民间资本占公司资本比例不低于50%,且单一最大股东是民间资本的公司(不含外商及台港澳商投资。境内民营企业境外上市的,其外资股权比例应低于10%且单一最大股东为中方投资者)。

2.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有8年以上信息技术和通信行业工作经验,并具有信息技术和通信及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企业财务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会计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企业管理人员中至少有5人应具有5年以上信息技术和通信行业的工作经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企业应具有信息技术和通信及管理相关专业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企业应具有信息技术和通信及管理相关专业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并应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增加相适应的人员。

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

申请者必须设有专门的客服部门和客服人员,建立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公布监督电话,受理用户投诉,有服务保证措施和市场退出善后处理方案。

4.有必要的场地及设施

申请者应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有与转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或营销渠道。必须建立客户服务系统,可依需建立计费管理系统和业务管理系统,能够保障系统运行安全。

5.具备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能力

申请者应成立安全管理部门,明确安全责任人和联系人,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按照相关要求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6.具备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商业合同

申请者应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商业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用于转售的移动通信用户号码资源、双方服务质量保障责任划分、用户权益和用户信息安全保护等内容。

(二)申请材料及审批程序

申请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的企业,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管理机构)提交《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申请材料以及符合本试点方案审批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

电信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及本方案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电信管理机构向申请者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经审查,符合要求的,颁发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批文。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试点批文的转售企业,在开展业务前,应凭试点批文以及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的商业合同到相关试点地区电信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试点保障

(一)拥有移动网络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在发文之日起15日内,在其公司网站的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开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接洽部门,并明确与转售企业合作的相关事项。在有转售企业提出合作意向之日起4个月内,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与2家以上转售企业签署合作协议,并在试点受理期间与2家以上转售企业开展合作。

(二)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向转售企业提供的业务接入质量不得低于自营业务的接入质量。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规划统一号段用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并分配给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做好相应的数据开通工作,并根据转售企业的需求,分配连续号码资源或整个号段供其使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为转售企业开展客户服务规划相应的短号码资源。转售企业可以依据需求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客户服务号码。

(四)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给予转售企业的批发价格水平应低于其当地公众市场上同类业务的最优惠零售价格水平。

(五)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与转售企业签订含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

(六)转售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电信服务规范》等相关规定。

(七)转售企业应执行电信网码号资源、业务资费、服务质量、设施建设和运行、安全生产及网络与信息安全等行业管理要求,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做好经营服务工作,接受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八)转售企业在出具长期服务保障措施证明的前提下,可采用预付费方式开展业务,最多只能向用户预收2年的服务费用。

(九)转售企业如提前终止试点经营的,应按照《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电信服务规范》等相关要求和用户协议的内容向电信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前告知用户,妥善处理预付费返还、费用结算、争议解决等善后工作。为其提供基础网络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在用户自愿的前提下,根据与转售企业签订的商业合同,协助做好用户承接工作。

(十)转售企业与用户之间发生的服务质量问题,由试点地区电信管理机构所属申诉受理中心处理。

(十一)试点期间,转售企业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在业务合作方面如有争议,由电信管理机构进行协调裁决。

(十二)试点期间,电信管理机构将切实做好试点的审查批准工作,紧密跟踪试点进展情况,加强市场监管,保障试点工作有序进行。

试点总结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试点开展情况适时调整相关政策,研究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正式商用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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