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发【2010】号
十字镇村级事务监督委员会考评细则
为扎实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督促村级事务监督委员会履职尽责,进一步提高监督效果,切实推进民主监督、民主管理进程,根据县纪委《村级事务监督委员会考评奖惩制度(试行)等三项制度的通知》(全纪字[2010]53号)要求,制定十字镇村级事务监督委员会考核细则。
一、考核范围和对象
各村(以下含居)事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
二、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考核内容由三部分构成:一是基础工作考核70分;二是民主测评30分。其中镇纪委测评15分,村民代表或全体村民测评15分;三是加减分(不封顶)。
(一)基础工作考核项目和分值(70分)
1、监委会机构健全,分工明确。(5分)
2、认真执行监委会工作各项规章制度。(10分)
3、监委会工作记录规范、详实。(不得少于12次)。(10分)
4、村务公开栏设置合理,监督村务公开及时、全面,并留存备份。(10分)
5、认真按“六项”监督职责法履职尽责。(10分)
6、及时收集社情民意、监督处置到位。(10分)
7、认真做好财务监督和财务审核工作(10)
8、积极协助镇纪委开展工作情况(5分)。
(二)测评情况。(30分)
1、镇纪委对村事务监督委员会及成员的整体评价(15分)。
测评综合满意率在90%以上的得15分,70-89%得10分,69%以下不得分。
2、村民代表或全体村民对村事务监督委员会及成员的评价情况(15分)。
测评综合满意率在90%以上的得15分,70-89%得10分,69%以下不得分。
(三)加分(总分100分封顶)减分(总分为0保底)
1、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成效突出,得到中央、省、市、县、镇领导的认可,或代表镇接受中央、省、市、县纪委领导检查,或经验做法以书面形势进行交流的,分别加
10、
8、
6、4分。(以县镇掌握为准)。
2、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做法、成果在中央、省、市、县、镇媒体上进行报道的分别加
10、
8、
6、
4、2分。(按最高级别计算)
3、因村事务监督委员会监督不力,出现中央、省、市、县、镇上访(村务监督委员会事先报告的除外),每起分别减
10、
5、
3、
2、1分。
4、因监督不到位,致使村经济遭受重大损失或“两委”干部因经济问题被纪检监督机关查处的,监委会一票否决。
三、考核结果的确定和使用
1、考核结果的确定。考核共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90分以上为优秀,65-89分为合格,65分以下为不合格。工资兑现方法:按照本人最终得分多少的百分比乘以工资总额。
2、考核结果的使用。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的,村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给予适当的表彰或奖励(奖励标准为县财政补贴的40%-60%),村居事务监督委员会考评65分以下的,委员考评等次评定为“不合格”的,终止其委员资格。对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实行主动辞职或依照法律程序启动罢免程序,予以罢免。
四、组织实施
本考核细则由镇纪委组织实施,报县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备案。考核工作基本程序为:
1、召开镇考核工作小组协调会。
2、组织镇相关部门对各村事务监督委员会全年工作情况进行民主测评。
3、深入各村实地考核,并组织村民代表或全体村民进行民主评议。
4、汇总考核结果,按得分高低和档次排出名次。
5、由镇兑现奖励。
6、上报考核结果。
五、具体要求
1、加强领导。镇纪委要把村事务监督委员会考核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重要工作来抓,全面动员,认真部署。各村居党总支、相关部门要认真搞好指导、协调。
2、严格考核。在考核工作中,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质量,严禁弄虚作假。要通过考核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严重问题要及时上报。
3、时间要求:考核于下年度1月10日底前结束,考核结果在各村公开栏上进行公示。并于1月31日前将村事务监督委员会年度考核的总体情况以书面形式会同考核结果上报县纪委党风室。
中共十字镇委员会 2010年11月28日
发:各党(总)支部 报:县纪委党风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