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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美术学院新老校区教职工住宅小区

发布时间:2020-03-02 15:23:0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四川美术学院新老校区教职工住宅小区

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草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业主大会实施办法》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则是本物业区域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其合法权益、大会形式、议事程序等内容进行约定的文件,是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物业管理活动需遵守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四川美术学院新老校区教职工住宅小区首次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业主代表大会)由其区域内全体业主推荐的业主代表组成。

第三条 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是业主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执行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事项。

第四条 业主代表应参与物业管理,行使自己的表决权和监督权,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得损害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业主代表大会

第五条业主代表大会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或修改《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二、制定或修改《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及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三、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四、决定业主代表大会诉讼事宜;

五、选举、补选或罢免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

六、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

七、审议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报告;

八、审议决定本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九、审议决定本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十、改变或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十一、决定本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业主代表大会会议采用代表大会集体讨论或书面征求业主代表意见的形式,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确定。

第七条、业主代表在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前,应就业主代表大会拟讨论的

1事项征求所代表业主意见,并在业主代表大会上如实反映。

第八条、业主代表大会议事方式,通过业主代表广泛征求全体业主对拟议事项的意见和建议再行讨论表决。

第九条业主代表大会采用(投票表决、举手表决或信函表决形式)何种方式进行表决,由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

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必须符合《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条款之规定的代表到会人数;表决结果必须达到符合《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条款之规定方为有效。信函表决则由业主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书面派发、回收业主代表意见,经业主委员会统计汇总。业主代表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作为不出席会议处理。

业主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统筹方案的决定等,按《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条款的规定实施。

遇有重大事项必须由全体业主表决时,通过业主代表广泛收集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弃权)。表决结果必须达到《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条款之规定方为有效。

第十条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代表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会议(年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可组织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一、20%以上业主提议;

二、发生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事项,需要及时处理的。

第十一条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选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发布公告

业主代表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

三、征询意见或投票表决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应发放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将业主代表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业主代表(业主)意见或投票表决。

四、回收统计意见

业主委员会根据第九条的规定回收业主代表(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

五、通报大会议事决定

业主委员会分别在学校相关区域张贴公告(示)通报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接受业主代表(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代表大会的议事决定,以书面(或适当)形式予以公告(或通报)。

业主委员会必须做好业主代表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二条业主、业主代表的代理业主是单位法人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相关的活动。原则上业主代表不得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三条业主代表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代表(或业主)在《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条款之规定的时限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

二、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代表大会批准;

三、拟订《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和《物业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报业主代表大会决定;

四、拟订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代表大会决定;

五、拟订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代表大会决定;

六、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代表大会决定;

七、监督物业管理规约的实施,对违反《物业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八、召集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九、代表业主与业主代表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十、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十一、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十二、其他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物业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议事能力;

六、具有必要的工作(服务)时间;

七、深受业主信任、办事公道;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一、业主大会筹备组在业主推荐、自荐的业主代表中确定业主委员侯选人;

二、业主代表大会召开15日前张榜公示业主委员侯选人的基本信息;

三、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经与会业主代表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且得票多的当选。

四、四川美术学院新老校区教职工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分设委员13名、9名(以代表大会实际选出的委员人数为准),无法按本规则规定的人数足额选出业主委员会委员,按实际选出的人数(5人以上单数)为准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名额。

五、选举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选举结果当场宣布。

六、业主委员会委员因故缺额时,在下一次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召开时予以补选,缺额人数超过四分之一的,及时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补选,补选的委员任期随本届业主委员会届满终止。

七、业主委员会委员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等有关活动,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主任及副主任的产生:

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分别召开新老校区教职工住宅小区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在新校区教职工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名、副主任3名;在老校区教职工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中推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为3—5年(物管条例规定不超过5年),业主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主任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

二、模范遵守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规定及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协调各种关系,处理各种矛盾及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四、管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资料。

五、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的会议

一、业主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

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并请假;

三、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需提前三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四、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并作好书面记录,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决定作出后三日内,应当以书面形式在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七日以上。

未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并公示的业主委员会决定无效。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职能力的;

四、有犯罪行为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后,应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代表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印章的使用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代表大会印章、业主代表大会财务专用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第二十二条业主代表大会档案资料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业主代表大会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来源

与物管企业协商,按本小区物管区域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物管收益的一定比例作为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或由学校行政拨付运作经费)。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次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未尽事项按《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和《重庆市业主大会实施办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实施。

第二十五条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由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业主对此议事规则如有异议,可在公示起7天内书面向筹备组反映,如无反映,筹备组将按此公示内容提交大会通过并执行。

四川美术学院新老校区教职工住宅小区

首届业主代表大会筹备组

201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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