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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职工年休假、病事假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2 07:53:3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舟山市普陀区AAAAA管理处 聘用职工年休假、病事假规定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特制定以下规定:

本处聘用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这四种情形分别是: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工作原因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在次年3月底之前安排,过期无效。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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