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单位:
申请人诉被申请单位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业经贵院于 号民事判决书审理终结。该判决书明确规定了被申请单位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煤炭款人民币 元及自 年4月17日起按照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其利息损失,截止到 年4月30号为 元及案件受理费 元,并被申请单位继续支付给申请人自2015年5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其利息损失,现该判决书已生效,但被申请单位未能如实履行义务,故申请人依法向贵院申请对被申请单位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 执行标的:
一、货款18400元及违约金自2013年4月17日起按照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其利息损失4022.24元和案件受理费131元及执行费;
二、继续支付给申请人自2015年5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其利息损失。 此致
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法院执行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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