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陈文辉、女、1968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南院新村218幢306室
被执行人、太州市汇方园置业有限公司。住何地:太州市海陵区海阳路45-2号7幢
法定代表人:刘红。
申请事项:
1、被执行人履行本金54271元及仲裁费3115元、合计人民币57386元。
2、自2014年1月14日起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双倍计算)。
3、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2009年1月14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签商品房买卖一份、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购买康桥水岸5幢3单元306号房屋、后因被申请人迟延交房、造成申请人损失、后经泰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该仲裁委於2013年12月28日作出[2013]泰裁字第87号裁决,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54271元、并承担仲裁费3115元、但时至今日、被申请人未履行此义务、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些致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陈文辉。
2014年元月15日。
附:
1、裁决书复印件。
2、陈文辉身份证复印件。
3、授权委托井。
4、授托人与委托人关系。
授极委托书
关于我与泰州市汇方园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纤纷执行一案、现我委托陈寿兴代理本案。代理权限:代为承让、放弃、变更请求
代收执行款、和解。
委托人:
授托人:
2014年
《执行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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