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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近日公布了

发布时间:2020-03-04 00:37:0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国务院近日公布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条例内容引起广泛关注。有关专家表示,该条例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但是,我国劳动法体系仍不完善。此外,就条例中“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赔偿金加倍”的规定,专家给予了高度认同。

监察条例操作性强

《劳动法》专家、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顾问关怀指出,因为我国《劳动法》制定时主要是针对计划经济时代的劳动关系。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此时出台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

《劳动法》1994年诞生后不久,我国在完善劳动法体系的计划中曾提出《劳动监察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法》、《集体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十个单项法的立法计划,它们将与《劳动法》这项基本法共同形成一套完善的劳动法体系。但10年过去了,目前却只出台了一部《安全生产法》。与其他法律体系相比,劳动法体系的建设相对滞后。

关怀教授告诉记者,1994年正是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阶段。此时诞生的《劳动法》主要是针对国有企业内部的劳动关系制定的。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加深,企业所有制形式越来越多样,用工形式越来越多样,新的问题也应运而生——私企雇员问题、流动人口劳动力问题、社会保障问题等等。对这些问题,必须有一部劳动保障监察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才能应对。而新出台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就非常贴近时下的实际情况和现实问题,可操作性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重大、焦点的社会问题能发挥积极作用。《条例》执行一段时间、积累一定经验后,有望为《劳动保障监察法》的最终出台打下坚实基础。

罚金标准贴近实际

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人大法学院副教授黎建飞认为,以前对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通常只由政府职能部门进行行政性罚款,而劳动者如果不走法律途径、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一般不能得到应付工资以外的赔偿金。《条例》中的新规定,使被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即使不走法律途径,也能通过举报等途径获得应付工资以及罚金。

按照原有的劳动监察规章,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除了补发工资外,还将被罚以应付工资1至5倍的罚金。而新《条例》中规定的罚金只有应付工资的50%至1倍,似乎减少了。但黎建飞指出,这在立法上其实是一个进步——原来的“1至5倍”弹性过大,可操作性反而不高,实际效果也并不好;现在的“50%至1倍”缩小了弹性范围,操作起来会更容易。

黎建飞提醒广大劳动者,按照现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如果被拖欠工资的劳动者申请了劳动仲裁,工资讨回来的同时还应额外获得25%的滞纳金。这25%的滞纳金与《条例》规定的“50%至1倍”的罚金并不冲突,劳动者可以获得双份罚金。

劳动监察员队伍匮乏

全国仅2万人远不能满足需要

新颁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为“劳动保障监察员”这一职位赋予了更多权力,也为他们规定了更多管理规范。对这些劳动保障监察第一线的工作者,黎建飞认为,新《条例》赋予他们的权力是必需的,这与国际通行惯例比较一致。但对他们的权力也要有一些限制措施,防止权力滋生出腐败。

黎建飞介绍说,目前我国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的总数还不到2万人,远远满足不了需要。有些地方的县级政府甚至没有劳动监察大队,有的话也只有三五个人,几乎形同虚设。所以我国急需壮大劳动保障监察员的队伍,提高他们的专业性和规范性执法能力。在现状

下,赋予他们更多权力是必须的,这符合国际劳工组织对“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是‘社会警察’”的定位。

但权力容易滋生腐败,为了预防腐败因素,保证劳动保障监察员的执法效力,应该对他们的权力做出一些限制性规定。例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已经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接下来将要出台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配套实施细则中,这些限制性规定应该得到进一步强调和细化。”黎建飞说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是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力手段之一,它涉及到劳动保障工作的方方面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做得怎样,直接影响到劳动保障各项工作的推进和落实。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是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和组织保证。为进一步掌握我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情况和全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办案设备配备和经费到位情况,我处通过向全省9个地、州、市和89个县、市、区开展问卷调查,召开部份劳动保障监察员座谈会等方式进行深入调查,分析了全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加强我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队伍的建议。

一、我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的现状

(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情况。据调查,截止2008年11月底,省厅设立了劳动保障监察处和劳动保障监察总队,9个地、州、市都设立了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其中4个地区设立了专门的劳动保障监察科, 4个地、州合设了劳动保障监察科,贵阳未成立监察科,由监察支队承担监察科的职能89个县、市、区、开发区均设立了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30个县、市、

区成立了劳动保障监察股,39个县、市、区、开发区合设劳动保障监察股,20个县没有设立劳动保障监察股,基本形成了覆盖全省的劳动保障监察网络。

(二)劳动保障监察队伍配备和人员素质情况。截止2008年11月底,全省已批准行政编制131名,事业编制414名,已有351名在专职监察岗位上工作。地区级除贵阳市配备27人外,其他地区配备3至8人不等,县级绝大部份只有1至3人,如镇远、黄平、兴仁、册亨、安龙、紫云、余庆、罗甸、三都等成立了大队但只配有1名监察员。在专职监察员中具有大专学历以上占80%以上,但有40%以上是近期调整到专职监察岗位的。

(三)劳动保障监察业务经费及设备配备情况。据调查,全省各级财政每年安排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经费近300万元,其中省级监察机构工作经费为10万元,贵阳市支队工作经费250万元,另有极小数监察机构工作经费纳入了同级财政预算外,其余市、州、地、县、区均没有预算经费。全省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共配有26台劳动保障监察专用车,近300台计算机,录音、摄像等其他办案设施除省总队、贵阳市支队、六盘水市支队有少量外其他地区、市、州、县、区基本没有。

二、目前我省劳动保障监察组织机构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尽管近几年来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组织机构能力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 工作任务与人员编制不匹配,人员紧张的矛盾仍比较突出。一是工作面广,据统计,2007年我省现有各类用人单位近38.3万户(含33.4万户私营和个体户),而我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主动监管的用人单位数仅为4.03万户,审查用人单位报送的书面材料的用人单位只有2.1万户,大部

分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还没有纳入到劳动保障监察的日常监管范围。二是工作涉及范围宽,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人口不断转移到城市就业,这给劳动保障监察维权工作带来了新的压力;三是工作中出现劳资纠纷的问题复杂,如随着国有企业改革改制的进一步深入,使原来历史积压问题充分显露出来;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在带来经济繁荣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劳动纠纷,由于资本追逐利益的本性,非公有制企业为了降低人工成本,采取各种非法手段侵犯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面对这些新情况,按照各地核定的编制人数远远不能适应我省新形势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的需要,执法不到位和缺位的问题仍然存在。

(二) 由于部份地区机构合设,人员混岗使用,劳动保障部门内部挤占劳动保障监察编制比较严重。目前我省有部分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是与其他业务部门合设在一起,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争议仲裁、工伤认定等机构合设,(如黔西南州,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监察科、劳动争议仲裁、工伤认定、信访、法规等机构合设)多职能多头开展工作,使劳动保障专职监察员工作繁重,不能集中精力查处一些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案件。再是部分地区存在挤占劳动保障监察编制的情况,以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之名招进的人员,安排在其他业务部门,导致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不能到岗,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不能顺利开展。

(三) 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各地不均衡,部份地区机构设置合理,人员配备到位,但极少数县、区尚未设立专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或设立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但只配备了一名专职监察员,造成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四) 缺乏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办案设施。据统计,截止2008年底,我省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仅有26辆专用车,由于近80%以上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没有配置专用车,造成一些突发事件难以及时到位。目前全省大部分的监察机构没有配备案件调查取证设备,从客观上影响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工作效率。

(五) 劳动保障监察员的素质和能力需要进一步提高。近年来尽管我省劳动保障监察员的素质和能力不断得到提高和改善,但与劳动保障监察事业的发展要求还存在较大的差距。近年来,劳动保障事业的快速发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正在不断完善,新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出台,客观要求劳动保障监察员不断学习新的知识,另外我省各地从社会上招聘了部分人员充实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新进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有一个熟悉的过程,但由于培训经费紧张,不能及时的对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专门业务培训,导致部份劳动保障监察员跟不上形势发展的要求,不能很好地适应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需要,客观上影响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的效能。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

a) 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非公有制经济日益壮大,几乎遍布城乡的各个角落,劳动保障监察的对象与范围不断扩大,原有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只能针对国有企业和中心城镇,对边远山区的矿山企业和乡镇企业往往鞭长莫及,形成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的盲区,已不适应新的形势发展的需要。

b) 编制紧张,人员配备难。在1998年的政府机构改革时,在不少地方没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设置,更没有人员编制。在现有编制情况下,增设机构和增加人员难度比较大。

c) 劳动保障系统内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认识不统一,不少地方挤占挪用劳动保障监察编制,或者将监察机构与其他业务机构合设。劳动保障事业近几年来发展很快,工作任务与服务群体在不断扩大,人均工作量大,为了完成一些当期的硬性任务,在编制短期内得不到改善的情况下,挤占已经很少的劳动保障监察编制;另外是个别地区没有理顺劳动保障内部机构职能,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与仲裁等机构合设。

d) 在国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虽明确规定劳动保障监察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但我省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部份县级财政仅能维持工资支出,如仅依靠地方解决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的装备、办案经费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培训的经费是十分困难的。

四、对策与建议

a) 建议省编办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确保全省各级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专职监察人员与当地劳动者1:8000的比例配备。乡镇、街道、社区应设立劳动保障监察分支或派出机构,形成全省强有力的组织网络。

b) 建议省政府推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把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维护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落实、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等纳入各级政府的责任目标进行考核。

c) 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管理,业务培训制度化。一是严把入门关,科学合理配备人员,尽可能做到优势互补,互相促进,进入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的监察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二是建立定期业务学习制度,不断提高监察人员业务知识和执法能力;三是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的规章制度,用制度明确职责、以强化管理促进发展。

国务院日前公布了

国务院近日通过

国务院公布放假安排

国务院公布放假安排

国务院公布明年放假安排

国务院公布部分节假日安排

国务院公布不动产登记条例

国务院公布部分节假日放假日期

国务院公布部分节假日放假日期

近日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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