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河北金融学院委员会“五四”评优表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弘扬五四精神,引导激励广大团员青年树立远大理想,立志成才,争做“四有”新人,同时也为了鼓励先进,树立典型,在全校形成崇尚先进、学习先进的良好风气,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校注册的共青团员、青年志愿者,在校学习期满一年以上,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办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 校团委对各项荣誉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标准,规范程序。评审结果须经过公示,接受师生监督。
第四条 对个人和集体的表彰和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可附加物质奖励。
第二章 评选标准
第五条 “先进团支部”评选标准 1.团的组织建设好:
(1)有健全的团支部组织,分工明确,支部成员素质高,能力强。 (2)团支部凝聚力、号召力较强,能积极组织参加学校各项工作,认真完成交付任务;
(3)能够及时收缴团费、办理团员证和团员注册、发展团员等团务工作。(4)一年来班内无违纪学生。 2.团的活动开展好:
(1)能竭诚服务团员青年,根据其成长成才需求坚持开展具有思想性、教育性、知识性、娱乐性的团日活动;全年工作有计划、有总结,各项工作记录详尽、完好;工作开展具有创新性,成效明显;
(2)团支部成员在思想道德、创新创业、素质拓展、校园文化等工作中有突出表现。
第六条 “优秀志愿服务团队”评选标准
1. 团队有专人负责和管理,有完善的组织章程和规范,能有组织、有系统地安排团队中的同学参加志愿者活动,能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有实效的活动方案,活动内容新颖、充实、有实际意义,有良好的社会影响;
2.团队能经常性、持续性地开展志愿服务工作;团队中所有成员本年度志愿服务时间均在30小时以上;
第七条 “十佳团支书”评选标准 1.在团支部书记岗位上任职半年以上;
2.能积极主动、民主务实地做好各项工作并取得突出成绩;所在支部制度健全、第二课堂活动积极,团课教育主题鲜明,内容贴近学生,活动效果良好;团支部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担任团支部书记期间,所在团支部各项团的工作突出,团支部及团支部成员参加的各类竞赛成绩优异;
3.担任团支部书记期间,刻苦学习,工作努力,受到团员拥护,本人在学习生活、社会实践、文体活动,公益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
4.具备以下“优秀团干部”评选标准; 第八条 优秀团干部评选标准:
1.热爱共青团事业,工作积极主动,大胆热情,并有较强的工作能力,能够出色完成分管任务,认真组织团员开展学习活动和丰富多彩的团的活动,工作有计划并善于总结经验,在团学干部岗位上任职半年以上;
2.能够严格要求自己,在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在团员中有威信;
3.具备以下优秀团员应有的条件。 第九条 优秀团员评选标准:
1.能够模范履行《团章》规定的团员的权利和义务;
2.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文明礼貌,诚实守信,品行端正; 3.积极参加校、系、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并取得一定成绩;
4.勤奋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良,在本学年获得三等以上(含三等)奖学金评选资格;
5.无任何违纪行为。
第十条 优秀青年志愿者评选标准:
1.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道德修养,乐于助人,勇于奉献;
2.热心青年志愿者活动,积极参加校、系、班级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或自发进行有意义的社会服务活动并取得突出成绩,本年度志愿服务时间超过30小时;
3.无任何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 优秀团学工作者
1.在校级、系级团组织、学生组织、学生社团中担任干部职务,能够组织本部门成员积极开展工作并履行本部门工作职责,曾成功独立组织举办系级以上校园文化活动并取得良好活动效果, 在团学干部岗位上任职半年以上;
2、能够严格要求自己,在各方面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在学生组织中有威信,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努力;无不及格考试科目,无任何违纪行为。
第三章 评选办法
第十二条 全校“先进团支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优秀青年志愿者”、“十佳团支书”、“优秀团学工作者”的评审工作每年四月进行,由校团委负责并组织实施,各系团总支具体落实。
评审结果须经过为期一周的公示,接受师生监督。 第十二条 评选比例:
1.校级“先进团支部”的评选比例为全校班级总数的10%;
2.校级“优秀志愿服务团队”符合条件的团队由各系申报,择优表彰; 3.校级“十佳团支书”各系限报1-2人,校团委择优推选前十名产生; 4.校级“优秀团干部”的评选比例为全校学生总数的1%。
5.校级“优秀团员”、“优秀青年志愿者”的评选比例分别为全校学生总数的2%。
6.校级“优秀团学工作者”的评选比例不超过该团学组织现有工作人员总人数的5%。
7.优秀个人名额不能跨年级使用。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 评审结束后,由学校或系在五四青年节前后进行表彰,对“先进团支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优秀青年志愿者”、“十佳团支书”、“优秀团学工作者” 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视情况进行物质奖励。
第十四条 凡被评为“先进团支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优秀青年志愿者”、“十佳团支书”、“优秀团学工作者”者,均填写审批登记表,装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OO九年九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