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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商标申请如何网上查询

发布时间:2020-03-03 02:36:5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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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商标申请如何网上查询

欧盟商标必须在西班牙阿利坎特的OHIM注册。欧盟商标凭借在一体化管理局一步到位的注册程序得到了在所有欧盟国家统一保护的优势。

与德国专利商标局一样,OHIM也只审查驳回商标申请的切实依据是否存在。这是一个依职权的程序。然而,OHIM还会核查是否第三方已经注册了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它将向申请人提交一份检索报告,申请人就可以核实是否第三方可能拥有优先权。如果认为第三方可能主张优先权,申请人自收到检索报告后一个月内可以撤回其申请。如果OHIM一个月内没有收到申请人的反馈,就会在商标公报上公开这一商标申请。自公开之日起三个月内,第三方可以提交针对该欧盟商标注册的异议,主张优先权。一旦注册,欧盟商标的保护期限为10年,自申请之日起计。但是,欧盟商标可以多次续展,每次可续展10年保护期限。

OHIM将收取电子注册申请费900欧元。这一金额包括三类产品和服务的商标注册费。每增加一类产品或服务,需要再交纳150欧元。[1]

一、集体商标

(一)集体商标的申请及审查

欧洲共同体40 /94号条例第64条第1项前段规定,集体商标是指该商标为协会所有,而用以申请并得以区分协会成员与其他事业之商品或劳务的商标[2]。第40 /94号条例第64条第2项规定,在交易上用以指示商品或劳务之原产地的标志或标示(signs or indications),也能构成集体商标的一种[3]。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审查手册(Examination Guidelines)11.3重申,集体商标构成审查手册8.4“商标不能以具有地理标示或记号之方式申请注册”的例外。因此该商标或标示用于指示商品或服务之原产地,也可申请成为集体商标[4]。

1.申请人资格

符合集体商标申请人适格性的规定,依据第64条第1项前段,申请人是从事制造,生产,或提供劳务或贸易的协会,依据相关法律,具有以自己名义享受利益负担义务,订立契约或为其他法律行为及得起诉或被诉的,以及受公法规范之法人等,才能申请共同体集体商标。申请人不仅需要是协会(aociation),更需要有实体存在,因此部分非法人团体不符合申请人适格的要求[5]。鉴于集体商标的特性,在审查集体商标申请案时,该集体商标并非用以区别协会成员间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而是区分协会成员全体与非协会业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6]。

2.使用规范

对于商标申请审查的要件,第40 /94号条例和审查手册都有相关规定。如第40 /94号条例第65条即规定,集体商标申请人应于法定期间内提出使用规范;该使用规范应记明经认可使用商标的主体、团体会员的条件、使用商标的条件、不当使用罚则[7]。

而依实施条例43条(2)的规定,对于申请人应提出的使用管理规则更明确规范须记载下列事项,相同内容也见于审查手册中[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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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申请人组织和所在地

(b)该组织之目的

(c)经许可代表该组织之人

(d)会员资格条件

(e)经许可得使用该商标的

(f)包括罚则等管理办法

(g)若商标包含商品或服务之地理来源,则是否有得到有权表征人之许可。

(二)集体商标之注册及审查

共同体集体商标之注册除须符合一般共同体商标注册要件外,若申请人未于法定期间内提出其使用之规则,亦不予注册[9]。使用规范需订明授权使用商标之人,协会会员之条件,协会会员使用商标的条件,包括罚则等[10]。集体商标的特性或含义若有误导公众的可能性者,也应不予注册[11] ,此点在审查手册11.4也被指出,由于集体商标只供该组织之成员使用,因此审查员对于可能造成导致公众混淆误认其特性或重要性之集体商标,应拒绝其申请。至于若是该集体商标将会误导外界认为「任何人符合一定之客观标准即可使用该集体商标」时,集体商标权人应自负其责。

1.拒绝注册事由

第40 /94号条例第66条第1项规定,除第36条及第38条关于共同体商标申请之拒绝事由外,共同体集体商标的申请不符合第64条或第65条之规定,或其使用规范违反公共秩序或可接受之道德原则的,应予驳回。而审查手册对于何谓违反公共秩序(public policy)及可接受的道德原则(accepted principles of morality)有举例说明[12]。例如该使用规范涉及性别、信仰或种族之歧视即不被接受。若审查员对此有疑虑时,即应与申请人进行讨论。如上述争议仍无法解决,审查员应要求申请人于两个月内补充使用规范细节部分,如申请人不提供或未能解决争议,审查员可以驳回申请案[13]。

第40 /94号条例第66条中规定,在下列几种情形中,应驳回其申请[14]:

(1)除第36条及第38条关于共同体商标申请的拒绝事由外,共同体集体商标之申请不符合第64条或第65条规定,或其使用规范违反公共秩序或可接受之道德原则者,应予驳回。

(2)共同体集体商标之申请,如其商标之特性或涵义(significance)有误导公众的可能性的,尤其被认为是集体商标以外的,应予驳回。

2.第三人意见(Observation by third parties)

本号规则第67条规定,除第41条之情形外[15],任何人、团体或组织得以该共同体集体商标申请具有第66条的拒绝事由,向主管机关提出书面意见[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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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集体商标的审查

除第40 /94号条例有特别之规定外,仍依一般共同体商标处理,分述如下:

集体商标拒绝申请之理由分为绝对拒绝理由和相对拒绝理由,分别规定在第40 /94号条例第7条和第8条。绝对拒绝事由有下列几种情形[17]:(1)标志不符第4条所定之要件 (2)商标不具显著之特性(3)商标已成为习惯上之日常用语或交易上善意及既成之实践之标志或标示(4)商标包括有为源于商品本身之性质之形状、为用以达致某种技术上结果所必要之商品之形状或为赋予商品重大价值之形状之情形(5)商标违反公共政策或社会所接受之道德原则(6)商标有欺骗公众的特性,如关于商品或劳务之性质、质量、或原产地等(7)商标未经主管机关之认可且依巴黎公约第6条应予拒绝的(8)商标所包括者为巴黎公约第6条以外及具特定公共利益之徽章,纹章或盾形纹章的。但经适当机关同意予以注册的,不在此限。(9)葡萄酒商标其包含或包括产地标示以认定葡萄酒或酒类之商标其包含或包括产地标示以认定该酒类,而该葡萄酒或酒类非产于该地的。另外,即使该商标仅有部分具有不得注册事由,仍应拒绝其申请注册 。

而相对拒绝事由,依第40 /94号条例第8条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形也不得注册[18]:

(1)某些商标在申请前便曾有商标权利人提出异议的情形发生,故不得申请注册。情况可分为两类:一是与较早之商标相同且其申请注册之商品或劳务与较早受保护之商标之商品或劳务相同的;二是与较早之商标相同或近似,及该商标所表彰之商品或劳务与较早之商标所表彰者相同或近似,而足以在该较早之商标所受保护之领域内对公众产生混淆的可能性的;所谓混淆的可能性包括对该较早之商标产生联想的可能性的情形。

(2)基于商标权人的异议,该商标之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经商标权人同意,以自己名义申请注册的,不得为商标注册。但该代理人或代表人有正当理由的,不在此限。

(3)基于未经注册的商标权人或非仅具本地重要性的交易上使用之商标之权利人之异议,依会员国有关该商标之法律,有 (a)该商标的权利系先于申请注册共同体商标之日期而取得,或系先于申请注册共同体商标之优先权请求日期的(b)该商标赋予专用权人禁止使用后续商标之权利的,构成两者任一种情形时,不得注册。

(4)较早的商标权人提起异议时,该商标申请如与较早商标相同或近似,而其所表彰的商品或劳务与较早之商标不近似的,于较早之共同体商标之情形,该商标于共同体已有信誉,或于较早之国家商标之情形,该商标于相关会员国具有信誉,且其不当使用该已申请之商标将造成不公平之利益或对较早之商标的独特性或信誉造成损害者,不得注册。

(三)集体商标的使用

条例第68条规定,经认可使用共同体集体商标者应符合本条例之要件,但本条例所定关于共同体商标之使用条件亦应具备[19]。至于商标如何使用,或是程度应到如何才算是“使用”,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第15条第2项对此有加以定义[20]:

(a)共同体商标之使用方式虽不同,但并不因此变更该商标注册所定方式之特性。

(b)在欧洲市场将共同体商标标示在商品上或其包装上以供出口为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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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集体商标之使用规范,依欧盟商标条例第68条规定:“经认可使用集体商标者应符合本规则要件,但本规则所定关于共同体商标的使用条件亦应具备。”因此集体商标对于商标之使用条件规定亦应一并适用。至于商标注册之后商标权人有意或无意不使用的,前述第15条第1项规定,“商标专权人于注册后5年内未将其所注册表彰商品或服务之商标于欧洲市场为实际之使用,或已连续5年中止其使用的,该商标应依本规则处分。但其不使用有正当事由者,不在此限。”[21],同条第3项另规定“若商标之使用,是经商标权人同意的,应视为构成商标权人的使用。”[22],则是对商标权人本身不使用而授权他人使用的情况规定。

(四)使用规范的修改

若商标权人欲修改其使用规范,第69条第1项规定共同体集体商标之专用权人应向主管机关提出其修改的使用规范。而若是修改的规则不符合第65条或有第66条的拒绝事由之一者,不得记载于注册簿。另外基于适用本条例之目的,使用规范的修改,于修改进入注册簿之日起生效。

(五)可以提起侵权诉讼的主体

商标条例第70条规定:“第22条第(3)(4)项关于被授权人之规定适用于有权使用共同体集体商标之人。”因此除商标专用权人外,经专用权人授权之被授权人亦有权得提起侵权诉讼。另外商标专用权人亦得未有权使用商标之人请求未经授权许可使用所生之损害赔偿。

(六)集体商标的废止及无效事由

1.集体商标的废止

商标的废止情形,除一般商标的废止事由外 ,欧盟对于集体商标另设有第71条的特别规定,即发生下列情形时,该商标应予废止[23]:

(1)所有人未采取有效之步骤以防止商标于不符合规则所订定之使用条件下使用,或不符合注册簿内所登载该规则之修改规定的。

(2)所有人使用商标之方式产生第66条第2项之误导公众之方式的。

(3)注册簿内商标使用规范之修改违反第69条第2项之规定的。但商标所有人嗣后再行修改使用规范以符合该等条文所定之要件者,不在此限。

2.集体商标的无效

集体商标无效的事由,除本条例第51条及第52条规定外,依商标条例第72条规定,违反商标条例第66条(拒绝申请之事由)的,经向商标局申请或基于侵害程序中反诉,集体商标注册应被宣告无效,但商标权人修改其使用规范以符合该等条文所定之要件者,不在此限:

(1)商标条例第51条(无效的绝对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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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共同体商标注册违反商标条例第5条(共同体商标权人的规定)或第7条(拒绝注册的绝对事由)的,或申请人提出商标之申请属恶意的,经向商标局申请或于侵害程序中之反诉,共同体商标应被宣告无效。

b.无效之事由仅存于注册之共同体商标所表彰之部分商品或劳务者,该商标仅就该部分之商品或劳务被宣告无效。

(2)商标条例第52条(无效的相对事由)

a.有第8条之各项规定情形时,经向官厅请求或于侵害程序中的反诉,共同体商标应被宣告无效。

b.共同体商标的使用,依(会员)国关于保护,尤其是以下其他之较早权利之法律,如姓名权、个人肖像权、著作权、工业财产权,系属禁止者,经向商标局申请,或于侵害程序中之反诉,应被宣告无效。

一、欧盟商标查询费是多少?

欧盟商标查询是非必须的,如果要作商标查询,则要支付相应的商标查询费用,欧盟商标查询费用请联系我们,我们在沟通后将作出详细报价。

二、欧盟商标注册要什么条件?

欧盟商标局对申请人不设过多限制,对于申请人要求方面,只需要提交申请人的主体证明文件即可,例如:如果以个人名义申请欧盟商标,则需要提交该个人的身份证/护照复印件,如果以企业申请,则提交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即可。

除此之外,就是对商标注册的规范要求,例如商标图样的尺寸大小,商标申请书式的填写等,一般情况下,作为商标代理机构,他们的代理人都会帮忙按要求做好的。

三、欧盟商标注册要多长时间?

顺利的情况下,欧盟商标注册的时间跨度为18-24个月,包括提交商标申请、受理商标申请、商标审查、商标告示、领取商标证书这五个阶段。如果在申请或审查过程中出现商标补正、商标驳回、商标被异议等情形,则会根据实际的处理而出现相应的时间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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