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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现状分析及对策

发布时间:2020-03-02 04:08:1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失业保险现状分析及对策的综述

1、我国失业保险的覆盖面较窄。依照《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失业保险应该覆盖城镇所有企、事业单位,但全国城镇就业人员在2003年末时为25639万人,可实际参加失业保险者的为10373万人,可见事迹参保人数与应参保人数还存在着差距。因此,采取措施扩大实际覆盖面是推进失业保险的重要任务1。

2、失业保险金存在的问题:

(1)支出结构不合理。在我国,失业保险金用于直接的失业补贴比较多,促进就业部分的比重还比较低。失业保险基金总支出2007年、2008年分别为217亿元、254亿元,其中直接的失业补贴为129亿元、139亿元,占总支出的60%、55%。同时我国失业保险的基金总额迅速增长,而对救济人数和保障进行了比较严格的控制,因此导致大量基金结余,且结余连年递增。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结构不合理,一方面用于生活保障部分过大,而促进就业部分偏低;另一方面,失业保险金在总量上并不算多的情况下却有太多结余,导致了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低下,浪费现象严重,同时也违背了失业保险制度的宗旨促进就业功能弱化。 (2)给付期限过长。我国失业保险给付期限过长,最长为两年。一方面增加了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压力,可能会造成基金的入不敷出;另一方面也容易导致失业者的依赖心理,产生道德风险。可能会出现一些失业者依靠失业保险金生活而不积极寻找工作,甚至可能有失业者从事有收入的工作而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5。 (3)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不良。在收入方面由于实际参保人数与应保人数相差大,实收保费低于应收保费是我国失业保险覆盖面窄的必然结果;另外,企业还往往擅自降低缴费基数,也是实际收费低的一个主要原因。在管理环节,一些地方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现象屡禁不止,或者利用部分基金结余进行投资时因失误而造成基金损失,从而大大削弱了失业保险基金的基础和对失业人员进行补偿的能力。在支出方面,冒领失业保险金的现象仍然存在,失业后隐性就业者仍然在挑战着失业保险制度,而一些符合申领失业保险基金条件的人却因不了解失业保险而放弃了自己的权利1。

(4)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力度不够。从《失业保险条例》的内容来看,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在促进就业方面显得非常被动,功能较弱,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表现:首先,缺乏促进就业的具体措施。条例立法宗旨为促进再就业,但是并没有关于促进再就业的相关内容,仅是粗略的规定失业人员领取职业培训和介绍补贴,缺乏具体操作细节;其次,该条例没有对国家和政府的就业促进职责作出规定,失业保险管理机构对促进就业缺乏认知,无法向失业者提供高质量的再就业服务。因此,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仍然以暂时性、低层次的失业者生活保障为主,促进就业功能较滞后2。

(5)失业保险资金的筹集力度不够、基金统筹层次低:○1企业拖欠、抵制失业保险费缴纳的“失业保险漏税行为”;○2直辖市和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的省、自治区由人民政府规定;○3县级统筹也存在问题,表现在其互济性差,不适应各地区间失业人口发展不平衡的状况。

3、失业保险管理、监督机制尚不健全,其立法层次低,立法滞后,缺乏较高的法律效率和相对完善的法律责任。首先,在我国失业保险管理体制不合理,管理水平较低。具体表现在:政出多门,管理费用太高;保值增值无从谈起;保险基金浪费十分严重。第二,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出进行监督,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但这种监督并未到位。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检查与监督基本上仅仅是在每年年初进行一次,而且一些检查演变成了“走过场”;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亦未完全到位1。

4、失业保险的待遇标准较低。目前我国失业金发放属于现收现付定额给付,替代水平通常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85%,明显低于一些发达国家按工资水平标准的55%—90%发放的标准。不仅形成失业保险金替代率较低,且造成各省市区之间的差异过大。最低工资标准各省市区基本上是每年调整一次,而失业保险金标准却没有做到相应联动的调整,这样不仅没有落实国务院规定,而且忽略了物价上涨、经济发展水平增长等因素给失业人员带来的压力3。

三、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对策与建议

1、健全失业保险法律制度。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在立法内容上规范性不足,可操作性不强。需要进一步健全失业保险制度相关实施细则,在新的经济社会背景下,需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借鉴国际经验,构建积极的失业保险制度,进一步赋予和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保障生活、稳定就业、预防失业的功能,为促就业、保民生做出新的贡献。立法宗旨上应该在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的基础上,强调促进就业功能;立法原则上,失业保险制度要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在具体内容和措施上,比如在适用范围、费率水平、支出结构、给付期限等相关内容作细致的规定2。

2、拓宽失业保险覆盖范围。第一类:城镇被保险人。指整个工薪阶层,应包括不同所有制单位的所有职工,城镇国有、集体、股份制私营企业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都应能享受一定期限的失业津贴救济和再就业机会。失业津贴的领取期限根据情况如保险人年龄、就业难度、经济衰退、全国就业形势严峻等可酌情处理。第二类:农民工群体。农民工群体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从某种程度来讲,他们是一个过渡人群,使他们处于一个比较尴尬的位置。现实生活中,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是有很大难度的。国家仅还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层面徘徊,为了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利益,应加大农民工失业保险这一块的执行和监督力度。第三类:应届毕业大学生。随着我国大学生的扩招,有很大一批人有幸登入了大学殿堂,却导致现在相当一部分大学生毕业即面临失业,必须引起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在教育体制上要和社会需求接轨。另外,“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或未就业”也应纳入到失业保障范围中。

3、改进失业保险金统筹模式。这就需要提高统筹层次、加强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力度和实行差别费率,这样既有助于完善失业保险费率存在的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稳定就业的功能。

4、完善失业保险金运行机制。

一、健全失业保险基金扩面工作机制,拓宽基金来源;第

二、完善失业保险基金征缴稽核和强制征收机制,确保失业保险费应收尽收;第

三、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储备监管机制,杜绝基金流失;第

四、建立失业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使失业保险功能最大化。

5、完善失业保险的管理制度。(1)建立统一的失业保险管理体制。借鉴世界其他国家失业保险管理体制的经验,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建议对我国失业保险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建立统一的失业保险管理监督体系。政府在宏观上对失业保险进行间接管理和监督,而设立专门机构对失业保险事业进行直接运作和管理。(2)健全失业保险的监管体制。首先,建立专门的失业保险监督机构;其次,加强人

4大对失业保险制度的监管;最后,建立失业保险的外部监督机制。(3)实现失业保险基金的保值与增值。为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的保障功能,对于筹集的失业保险基金,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利率及物价变化情况,建立失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制度,努力争取失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可以考虑引入市场经营机制,将失业保险基金中的一定比例作为投资基金,寻找积极稳定的投资途径,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投资回报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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