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管理
1、实行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建立地面临时爆炸材料库,并负责管理;没有实行工程总承包的,由建设单位建立地面临时爆炸材料库并负责统一管理,或者由建设单位指定一家施工单位负责管理。
地面临时性爆炸材料库选址、库容、安全距离、照明、防火措施及附属设施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必须建立爆炸材料运输、储存、发放、领退、使用、销毁等管理制度。
3、必须对爆炸材料押运员、放炮员、库管员等涉爆人员进行严格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4、井下爆破作业,除井筒冻结段外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
5、井筒冻结段爆破作业应采用与冻结温度相适应的防冻炸药。
6、上、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7、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三人联锁放炮制”。
8、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爆破工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
9、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不能使用的爆炸材料必须交回爆炸材料库。
10、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爆破:
a)掘进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
b)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
c)在爆破地点20m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 d)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 e)掘进工作面风量不足。
11、爆破前,必须加强对设备和电缆等的保护或将其移出工作面,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
12、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必须在安全地点起爆。
13、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及爆破后的通风时间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14、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