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化工码头监管场所 监控设施设备运维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及海关对监管场所的规范管理要求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为了维护公司及监管场所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确保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 目的及适用范围
1.1 维护公司及监管场所的正常经营秩序,确保生产安全; 1.2 适用于公司监控设施设备的管理; 2 管理组织
2.1 经总经理批准同意后方可购买监控设施设备;
2.2总控部、安保部、工程部、客服部关务、IT专员负责监控设施设备的管理、使用和维护; 3 职责
3.1 总控部:对视频监控设备、储罐液位数据采集设备、电子地磅的使用、记录和校验维护。
3.2 安保部:对1#门、2#门、3#门、引桥根部卡口的电控门或电子栏杆进行使用、记录和维护。
3.3 工程部:负责对红外线报警装置等监控设施设备的检修。
3.4 客服部关务:负责油气液体化工品物流监控系统、南京海关物流监控系统的应用和维护,及与软件运营商的沟通联系,确保关务工作顺利开展。
3.5客服部IT专员:负责企业内部ERP管理系统的运营和维护,并保障海关端可通过外网正常登陆该系统实现查询、统计等辅助监管功能。 4 基本规定
4.1 总控部设专人对监控设施设备的生产厂家、规格、型号、数量、价格、启用时间、
安装地点、维修情况等进行记录,建立台账。
4.2 设备必须安装在专用场所,如中央控制室、储罐等。
4.3检修或更换时注意轻拿轻放,平时注意防火、防尘、防雷、防磁。
4.4 定期对设备进行保养和维护,设备出现故障,不得自行随意拆卸,应立即联系专业人员寻求解决。 5 监控设施设备的使用
5.1视频监控图像不得擅自删除、隐匿。
5.2监控设施设备安装于海关监管场所内,储罐液位、温度、密度、压力等数据通过油气液体化工品物流监控系统向海关端传输。视频实时图像通过口岸委专线向海关端传输。
5.3电子地磅需按时由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校正检定,并取得检定证书。
5.4 1#、2#卡口的电子栏杆和码头引桥卡口的电控门正常都应处于关闭状态,门卫不得将无关人员放行入内。
5.5各类设施设备由专人使用,责任部门或人员负责维护保养,对维修予以记录在案。 5.6未经批准,严禁挪用和外借监控设施设备。 6 发现问题的处置
6.1中央控制室主管不定期检查重点部位视频监控录像是否能够保存三个月,发现异常立即上报解决并做好记录。
6.2出现任何监控设施设备故障时,相关责任部门需记录在案并告知客服部关务,由后者立即以书面或其它方式向海关汇报备案,明确告知海关排除故障的期限。 6.3如发现因对本制度执行不到位,从而发生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情况,应立即向海关汇报并及时解决消除影响,同时接受海关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