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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3:16:5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厦门市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劳保费使用管理,确保施工企业职工依法依约获得劳动保障,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人[1996]5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劳保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是指建筑工程造价的法定组成部分,是专用于保障施工企业为其职工缴付社会保障费用。

第三条 本市劳保费实行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然后按规定向施工企业拨付和予以补贴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工程等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劳保费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站)具体实施以下劳保费管理工作:

(一)劳保费的收取、拨付、补贴;

(二)对拨付的劳保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收取、使用劳保费情况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财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备案的同时,按照省建设厅颁布的“劳保费取费标准”计取劳保费,并向市造价站缴纳。

第七条 经与市财政主管部门共同核定的劳保费开支范围是:

(一)92%用于施工企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支出;

(二)8%调剂用于为社保费金支出不足的施工企业提供补贴;

(三)滚存积累费用于为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与生产技能培训鉴定、节假日慰问(防暑降温、防寒保护)等费用开支。

第八条 施工企业应设立劳保费专用账户,该专用账户内的劳保费应用于: (一) 为本企业的职工缴付社保费金; (二) 为本企业的正式职工缴付住房公积金;

(三) 为本企业不适合办理社会保险统筹的其他临时性用工 的工人办理能够在异地转移接续的商业性医疗和养老保险。

第九条 劳保费原则上予以一次性缴纳。但对合同价款在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如需分次缴交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造价站提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劳保费缴纳合同书》。首次缴纳的劳保费不能低于应缴总额的50%,余下部分在完成工程造价的50%后缴清。

第十条 市造价站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收取劳保费后,应于当日向施工企业发出劳保费返拨通知书。

第十一条 市造价站根据施工企业提交的劳保费返拨通知书,并经核实其填报的《厦门市企事业机关单位资金往来统一票据》后,10个工作日内将收取的劳保费的92%拨付到该施工企业在指定银行开立的《建安企业职工劳保费》专用账户。

第十二条 缴纳了劳保费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承建工程的施工企业在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价款时,不得再计取劳保费。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按下列程序使用和支取其专用账户内的劳保费:

(一)企业根据临时合同工的考勤记录、劳保费累计记录情况,并经核实确认后,通过市造价站按月指令劳保费开立银行,为其临时合同工缴交社会保障费或商业性保险。

当月考勤记录所计取的劳保费不足规定或约定的投保金额的,则当月不予办理投保;经累计到足够的月投保金额后,在相应月份继续投保。

临时合同工的商业性保险的缴交金额按上一年度厦门市外来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统筹费用测算。

(二)施工企业申报支取当季为其正式职工实际缴付的社保费金的,应于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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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月下旬之前向市造价站提交《划转劳保费办理凭证》、上季度本企业职工社保费金缴纳凭证(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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