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县卫生局 丰县财政局
丰卫„2011‟82号
关于印发《丰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 考核和资金拨付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局直属各卫生单位、各镇卫生院:
为进一步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规范和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卫生厅、财政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江苏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绩效考核办法》和《江苏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成本测算研究》,丰县卫生局、财政局研究修订了《丰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和资金拨付管理办法(修订稿)》,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附:丰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和资金拨付管理办法(修订稿)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1 丰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和
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2009‟70号)、《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及省卫生厅、财政厅、省人口和计生委《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苏卫社妇„2009‟9号)、《江苏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绩效考核办法》(苏卫社妇„2010‟3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主要目标是对影响居民健康的主要卫生问题实施干预,减少主要健康危险因素,有效预防和控制主要传染病及慢性病,使城乡居民逐步享有均等化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通过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费为全体居民提供10类41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三条 根据卫生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和江苏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的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考核内容和标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被考核对象公开考核程序、内容和标准。坚持全面考核与日常管理相结合,以考核促进日常管理的规范化。
2 第四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是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履行职责、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数量和质量、社会满意度、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的综合绩效考核,以提高服务质量,保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得到规范、有效实施。
第五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拨付管理,是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10类41项考核细则要求、《江苏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成本测算研究》和当年对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工作量完成情况和全面绩效考核结果,审核分配与拨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账务管理和使用管理,以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第二章 项目服务管理规范
第六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实施预防接种,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老年人保健、卫生监督协管等10大类41个项目。
第七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对象、服务流程、服务要求按卫生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执行。
第八条
县卫生局成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领导小组、技术指导组和项目管理办公室。技术指导组负责日常工作中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指导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开展并参与考核。项目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日常项目管理
3 工作,组织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定期督导检查,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提供拨付资金依据。
第九条 县财政局按常住人口人均补助标准足额安排本级配套资金,参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工作,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统筹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并对资金的安全性、合理性和绩效情况实行追踪问效,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负责对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行督查、业务指导、培训每月不少于一次,参与半年和年终绩效考核,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对所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项目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日常考核。
第三章 服务项目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逐级绩效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核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的依据。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医务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核发人员绩效工资、奖金以及其他奖惩的依据。
第十二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逐级考核原则、绩效挂钩原则。考核指标包括组织管理、资金管理、项目执行、和项目实施效果。原则上每年二次于当年的6月、12月对基层医疗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组织管理情况、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全面考核。
4 第十三条
考核应用采取听汇报、查阅资料、现场考察、抽查核实、问卷调查等方法,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行政人员、工作人员和居民进行考核和调查。
第十四条
县卫生局根据《江苏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成本测算研究》,于每年2月底前编制当年本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清单。根据服务项目内容、考核标准,制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方案,每季对所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村卫生室服务项目任务完成、台账记录、资料收集等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考核资金的具体结算方法为: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按照项目编制,分期分批下拨项目资金,对项目工作完成较好和较差的单位分别给予奖惩,纳入年终考核。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补助标准按常住人口每人每年25元,今后随着经济社会和卫生事业的发展需要,补助标准将逐步提高。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纳入财政社保专户,实行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根据省补实际情况及时下拨当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县卫生局在收到专项资金后,根据考核结果拨给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将预拨资金的40%全部拨付至村卫生室。
5 第十九条 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要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拨入款项统一计入“财政补助收入—专项补助—基本公共卫生专项经费”科目,支出要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支出项目列支。
第二十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必须严格财务制度,确保专款专用。专项资金的使用要与项目工作进度相适应。具体用法:一是用于购买10类41项所需物资,如:展板、宣传材料、试剂、低值易耗品等,二是用于和10类服务工作量挂钩的人员补助,要有明细领款单,领款人签字。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支付在编人员基本工资和福利、与服务无关的临时人员工资、设备车辆采购和维修、培训、招待、督导考核等与10类服务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对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补助,或将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卫生局将暂缓专项资金的后续拨付工作,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逾期未能整改的单位,将收回已下达的专项资金,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