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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地税系统人才库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03:56:2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全市地税系统人才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兴税战略,加强全市地税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规范人才选拔、培养、使用和管理机制,充分发挥优秀人才在税收工作中的作用,促进税收工作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根据全市地税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地税机关人才库的组建和管理,各级地税机关可根据本地实际和工作需要确定本级人才库类别和规模。

第三条

人才库建设要以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为目标,充分发挥培养人才、选拔人才、使用人才、激励人才的功能,为全市地税系统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人才库实行整体统筹规划、分级分类选拔、业务归口管理、综合考核评估、定期滚动更新的管理机制。市局成立以主管局长为组长的省局人才库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科。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人才的入库选拔、日常培训和定期更新,相关业务部门会同人事主管部门负责人才库人员的日常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人才库建设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以人为本、重视人才的原则;

服务中心、贴近税收的原则;

公开竞选、注重实绩的原则;

动态管理、重点培养的原则;

统筹规划、各尽其责的原则。

第二章 选 拔

第六条 人才库选拔采取自愿报名、逐级推荐、公开考试、综合评定、书面通知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 人才库的分类:

人才库根据税收工作实际和需要,分为综合、税政法规、征收管理、税收信息化、税务稽查五类。

综合人才库。主要从办公室、政工、纪检监察、党建、机关财务管理、工会、后勤保障等综合岗位选拔,要求在相关岗位工作3年以上,经验丰富、技能熟练、业务精通,有较强的理论研究功底和一定的专业特长,具有较高的文字写作能力,善于沟通协调,具有组织大型活动、会议和处理突发应急事件能力,综合素质全面。

税政法规人才库。主要从政策法规和税政管理岗位选拔,要求在相关工作岗位工作3年以上,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学历和资格证书,熟练掌握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能全面准确阐述、解释税收法规政策,具有较强的研判分析能力,熟悉掌握执法检查、法规制定、税务案件审理、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方法程序。

征收管理人才库。主要从税收和社保费征收管理岗位选拔,涵盖税收管理员、税收分析人员、纳税服务人员和反避税人员等。要求熟悉征管工作流程,熟练掌握秦税工程操作和财会、税收、金融等专业知识,精通本岗位税收政策和相关财务会计知识,具备较强的征收管理、纳税评估和税源分析能力,税收管理水平较高。

税收信息化人才库。主要从税收信息化岗位选拔,要求在税收信息化岗位工作3年以上,具有计算机相关的专业知识学历和资格证书,熟练掌握信息化专业知识和“X税工程”操作规程,熟悉税收流程,具有较强的信息维护、网络安全和故障处理能力,能快速解决税收征管业务系统出现的各类问题,保证各类信息系统良好运行。

税务稽查人才库。主要从税收稽查岗位选拔,要求在税收稽查岗位工作3年以上,具有税收财会相关专业知识学历和资格证书,精通税收政策和财务知识,熟悉稽查办案业务,独立查账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强的税收专项检查、税务稽查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办能力。

第八条 人才库人员的产生形式

政治坚定、忠于职守、爱岗敬业、精通业务,从事税收 工作3年以上的在职干部职工,在全省统一组织的人才库选拔竞赛中达到规定分值经综合评定合格的可列入人才库。

下列人员经综合评定合格可直接列入相应人才库:

1.获得XX年以来省局级以上业务技能竞赛前10%名次的且现仍从事原竞赛时岗位工作的;

2.取得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资、注册税务师和律师资格以及其它同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

3.已列入国家税务总局人才库的。

第九条 人才库选拔程序:

市、县局分别负责组织本级人才库,各级地税机关相关业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报名人员资格审查和组织入库专门业务考试,人才库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免试人员和入库人员名单,人事主管部门负责公布入库人员名单。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条 人才库人员实行定期动态管理,建库完成后根据税收工作需要有计划调整,每三年对人才库进行一次集中补充和清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才库领导小组要定期对人才库人员工作业绩和抽调表现进行专题评价,建立人才业绩评价制度。

第十二条 人才库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人才库成员资格:

业绩评价不合格的;

调用期间不能胜任工作的;

不服从调配和管理的;

违反检查纪律和廉政规定的;

调离本系统的;

未按本办法申报、履行人才义务或者因个人自然情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入选条件的;

自愿退出的或所在单位建议退出的。

第十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人才库人员档案,制定人才库人员的信息更新、跟踪管理、分析评价等管理措施。

第四章 使 用

第十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人才库人员主要参与以下工作:重大课题调研;重要工作任务;突击性工作任务;创新性工作任务;税收大要案查处;大型活动、会议组织筹备等。

第十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有针对性地从本级人才库中选拔一定比例人员担任系统内兼职教师,并给予适当课时费补助。

第十六条 人才库人员要结合参与的重大工作项目、岗位工作实际和教学掌握情况,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税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发挥对各项税收工作的专业性指导作用。

第十七条 人才库人员参与上级机关有关工作任务后, 上级机关人事及相关部门要对调用人员从思想品德、组织纪律、业务能力、工作成果等方面出具评价意见,交调用人员所在单位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人才库所在单位要客观记录和评价人才库人员的日常表现,对于特别优秀的,可按照《国家公务员奖励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把人才库建设与干部队伍建设充分结合,在竞争上岗、职务晋升或创先评优时,同等条件下,对日常表现优秀、积极服从调配的人才库人员可实行笔试免试或加分的办法适当倾斜,发挥人才的示范引领作用,形成重视人才、使用人才的正确导向。

第五章 培 训

第二十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有计划地鼓励、支持、组织人才库人员参加专门业务递进式培训,并在经费方面给予保障。

第二十一条 要广泛采取各种形式,组织人才库人员就税收重点问题进行全省范围内的调研,积极鼓励人才库人员为各级地税机关解决实际问题,并形成全系统普遍适用的案例课题进行编发。

第二十二条 市、县局级人才库人员每年可分别按照不高于XX元、1500元、1000元的标准报销学习资料费用,所 需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XX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XX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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