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毕节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9:25:3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2012年3月5日毕节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和规范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城建、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重大事项,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事务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须经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以及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原则、职权法定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可行性原则和大事原则,实行一事一议,一事一决。

市人大常委会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的情况,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报告。

第五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

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所采取的重大措施;

(二)推进依法治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构建和谐毕节的重大决策和部署;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部分调整;

(四)市人民政府关于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部分变更、市级财政预算的年度调整方案、市级财政决算;

(五)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而提请决定的事项;

(七)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九)同国外的城市和地区缔结友好关系情况;

(十)授予或者撤销地方荣誉称号;

(十一)确定市歌、市花、市树;

(十二)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市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三)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中期评估情况;

(四)市级预算执行情况; 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市本级财政超收部分的使用情况;

(六)预算外资金包括重大国有资产置换收入、特种经营权转让等收入管理使用情况;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

(七)政府举债及债务管理情况;

(八)未列入财政预算内的重大建设项目;

(九)市级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和环境保护资金的年度征收征集使用情况;

(十)对城乡居民生活产生较大影响的水、电、燃气、公共交通等公用事业价格和教育、医疗等公益服务价格的调整;

(十一)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前的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及其变更方案;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重大措施;

(十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交通、环境与资源保护等方面工作的重大措施;

(十三)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十四)乡镇以上行政区划的调整和行政区域名称变更;

(十五)同国内的城市和地区建立友好关系情况;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

院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下列重大事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产业、行业中长期规划及结构调整方案;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交通等方面发展规划;

(二)人口、社会环境、土地管理和资源保护、廉政建设的重要情况;

(三)农村改革、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等涉农重大政策的贯彻和实施情况;

(四)本行政区域内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包括财政支出项目、资源开发项目和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五)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设立、变更和撤销情况;

(六)重大突发性事件、特大自然灾害和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情况;

(七)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一府两院”组成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的处理情况;

(八)市人民政府工作中包括垂直管理部门工作中的重要情况;

(九)市人民政府举办、承办的具有重大影响的大型活动事项;

(十)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和受理来信来访发现的重大违法案件的处理情况;

(十一)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公民、法人和组织控告、申诉和社会反映强烈的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

(十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的文

件;

(十三)根据城乡规划建设制定的地方技术标准;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十四)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十五)市人民政府向上级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报告; (十六)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书面报告备案的重大事项,必要时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第八条 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没有提出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书面要求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

第十条 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等按照下列程序提出:

(一)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报告等,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或者先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不提请常委会审议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以议案或书面报告形式提出。

第十二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或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及有关资料;

(二)有关的统计数据及调查分析等资料;

(三)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等依据;

(四)在实施办理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对策;

(五)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及可行性说明;

(六)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应提供的其它资料。

需要对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的,提案人应当提供有关决议、决定的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说明。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依照《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提出人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对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重大事项,市人大常委会应当自收到议案、报告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审议;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从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审议。

经过审议,作出决议、决定的,交付有关机关执行;不作出

决议、决定的,将审议意见书面通知提交议案人或报告机关;经审议认为需要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应当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可以举行听证会。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的议案或报告时,提出议案或报告的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到会作出说明,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前,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委托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就该重大事项组织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市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并将调研报告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等,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争议,需要进一步了解民意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举行听证会或者专家论证会。听证会或者专家论证会由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组织。

第十八条 对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贯彻实施,并根据规定的期限报告执行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办理的,可以分阶段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报告,以审议意见的形式印发有关机关研究处理的,有关机关应当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要求,在三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情况。

第十九条 对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或者审议意见研究处理的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应当组织跟踪检查或者委托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将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或者审议意见的处理情况作为监督的议

题,纳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由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不报请、擅自作出决定的,市人大常委会责令其限期报告或依法予以撤销。 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或者备案的重大事项不报告或者不报备案的,对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不执行的,对提出的审议意见不认真研究处理的,市人大常委会责令其限期报告,同时可以采取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依法实施监督。

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员,属于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建议有关机关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提出撤职案。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所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市人大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办法获通过

15重大事项责任追究办法

乡镇村级重大事项处理办法

某区人大常委会向代表通报重大事项制度

乡镇村级重大事项处理办法(精)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

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办法

重大事项通报制度

重大事项议事规则

毕节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
《毕节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