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异议申请
申请人:胜利油田万和石油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继光董事长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对陕西金昊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裁定。
事实及理由
2011年4月12日申请人与志丹县胜大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大石油公司)签订钻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将二部32型钻机及配套钻井设备(一部是32大庆Ⅱ型一130钻机,一部是绞车JC-32钻机)租与胜大石油公司;租赁期限为一年,即(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即交付以上设备给胜大石油公司。胜大石油公司接收设备后又转租以上设备给陕西金昊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昊石油公司),双方租赁期限也是一年(2011年1月11日—2011年12月31日)。且胜大石油公司也实际交设备给予金昊石油公司。租赁合同期满后,金昊石油公司未返还设备给胜大石油公司,胜大石油公司也未返还设备给申请人。2012年6月金昊石油公司因涉案诉讼,被甘肃省庆阳市环县人民法院将金昊石油公司的财产保全,其中包括申请人以上财产,申请人认为环县法院以上的裁定明显错误,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保全裁定,返还以上财产给申请人。
此致
环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胜利油田万和石油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继元
2012年6月11日
附:
1、胜利油田万和石油工程技术限责任公司与志丹县胜大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钻机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含40512队定边院内设备交接书一份)。
2、志丹县胜大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陕西金昊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
3、胜利油田万和石油工程技术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胜利油田万和石油工程技术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一份
5、胜利油田万和石油工程技术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份
6、李志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孙继光,性别:男,出生:1979年2月9日,住所:山东省东营市河口海康路南首,职业:胜利油田万和石油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受托人:李超,甘肃隆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所:庆城县长庆医院对面欣欣招待所三楼,电话:15025943566。
现委托上列受托人在我与陕西金天石油技术公司和财产运还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孙继光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李超的代理人权限:参与处理胜利油田万和石油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金昊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财产纠纷在环县的相关事务(不含诉讼)。
委托人:(签订)
年月日
证明
孙继光同志系胜利油田万和石油工程技术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情况属实。
胜利油田万和石油工程技术限责任公司
2012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