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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

发布时间:2020-03-03 04:11:5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健全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

二十年前的分税制改革,让“弱中央”变成“强中央”,并成为调控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一把利剑,但这是一盘未下完的棋。经历了“中场休息”后,目前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亟需这场改革的“完整”实现。

如今,财税体制改革或将迎来重大转折点。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到,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必须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目前中国财税体制相对滞后,税负较重,市县财税问题比较突出,尤其是缺乏《财政基本法》,《财政责任法》,导致出现支出不规范问题,应尽快完善正在修订的《预算法》。建立现代财政管理制度,逐步理顺财税关系,中央与地方税收比例应重新划分,规范地方财政行为导向,按照实际需要落实支出安排等。

在目前我国现行的28个税种中,虽然划归地方的税种有18个,但这些税种大都是税源零星、征管难度高的小税种。虽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较为稳定,但企业、个人所得税已划分为共享税,不能成为地方主体税种。目前仅营业税在地方税体系中一定程度起到主体税种的作用。在多数分税制比较完善的国家,地方政府开征的理想税种及税基应具有非流动性,以财产税为主体税种是共同点。但目前我国财产税系尚未形成完备的体系,遗产税等重要税种尚在研究之中,虽然财产税税种较多,但税额较小,远不足以保证地方支出需要。让我们逐个来看看目前税的地方和中央分配情况。

首先是增值税,75%的增值税归中央,地方25%;进口环节归中央。然后是企业所得税,60%的营业税归中央,地方40%;部分央企归中央。个人所得税也是开,中央60%,地方40%。资源税中央地方共享。消费税归中央,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建税及地方教育附加、耕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归地方。

从这次《决定》涉及财税的改革来看,适当加强中央事权,增加一次性支付,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等,主要是利好地方政府,这将更多地发挥地方的积极性。这次财税改革将更多地还权于地方政府,还权于企业,如果改革顺利,地方将会成为最大的赢家。

三中全会对财税改革上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强调“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

财税实际上涉及三个问题——“收、支、管理”,这次财税改革也是从这三个方面进行顶层设计,全面勾勒了财税改革的蓝图,是财政改革的长远纲领。 在预算管理制度方面,《决定》提出,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逐步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严格控制救济类专项等。据《中国证券报》报道,业内专家指出,中央政府将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收入差距,核定各地区标准化收入和支出,确定对各地区转移支付的规模,同时优化转移支付结构。

在税制改革方面,《决定》提出要“完善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营改增全面铺开后,会使地方第一大税种营业税消失,地方迫切需要新的主体税种。

《决定》提出要“税负稳定,中央地方财力要稳定”,未来改革方向是推向间接税的改革,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同时要推进直接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还包括资源税和环境保护费改税等。营改增后,地方主体税萎缩,需要新的主体税种,增值税也要考虑简化税率,另外可以对消费品尤其是高档消费品征税,将一些新的商品纳入到征收范围内,同时把一些简单商品从消费税中去掉。未来个税的改革需要建立综合与分类的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逐步提高直接税的比重,抓住了税制法中的根本问题,结构性的缺陷就是间接税太高直接税太低,税制改革就是要提升直接税的比重,带动整个税制功能的优化。由于目前中央要求保持税赋稳定,增税的空间不大,但是营改增是提升直接税的契机,适当压低营改增税率,增加直接税的比重。

分税制改革以来,地方财权事权不匹配的问题日益明显,地方事权过多但财政紧张。在中央加大转移支付的同时,中央与地方的事权也面临调整和划分。《决定》明确“适度加强中央事权和支出责任,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关系全国统一市场规则和管理等作为中央事权,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区域性公共服务作为地方事权”。适度加强中央事权,将避免地方政府对经济的过多干预和由此导致的重复建设,产能过剩问题,同时加大中央政府在全国范围内的再分配问题。《决定》提出中央与地方财力格局稳定,除了通过转移支付,还包括中央承担更多的事权,可以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决定》实际勾勒出了改革路线图,未来税制改革,中央与地方事权调整和预算管理体制改革将三路并进。

拿营改增改革来说,所谓营改增,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减少无重复征税,统一纳入可以抵扣的增值税系统,十二五期间将全部九个征收营业税的行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纳入改革范围,

营改增既是结尾,也是开始。按照财政部的说法,营改增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收尾工程,打通税收抵扣链条,避免重复征税,实现税收中性原则。实际上,营改增也是中央与地方分税制二次改革的先声,改变中央与地方税收事权责不匹配的现状。

营改增的直接效果很明显,为企业减负、发展现代服务业等第三产业。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解学智表示,截至今年5月底,上海、北京等9省(市)“营改增”试点,共有129万户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试点纳税人改征增值税累计入库448亿元。据测算,与缴纳营业税相比,9省(市)减税176亿元,减税面超过95%,减税幅度达到28%。除了增值税发票难以取得、难以抵扣的交通运输、物流行业之外,其他行业税收负担均下降。另据预测,试点扩大到全国后,试点地区2013年企业将减轻负担约1200亿元。

改革的决心是巨大的。营改增减少地方税收收入是暂时现象,中央与地方税收边界不清、用一把勺在一口锅里吃饭的情况无法持久,未来必然按照事权利重新调整税收比例。8月1日,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人民日报》撰文,明确提出未来将进行分税体制的全面改革:“随着‘营改增’的全面完成,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营业税最终将被完全取代,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快地方税体系建设的步伐,按照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推进财政体制改革,使之更加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从营改增改革可以看出,中央把财权高度集中,在税收上削弱地方政府比重,但留给地方的几乎是收入来源不稳定,税源分散,征管难度大,征收成本高的中小税种。另一方面,中央又把更多的事权下放给地方甚至以牺牲地方税权来完成中央的某些政策,“中央请客地方买单”现象大量存在。

如此一来,地方政府顿感“囊中羞涩”,开始思考如何拓宽税源。近年来,随着中央陆续支持地方招商引资政策的出台,重大的招商项目成为地方创造税收的源泉。同时,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红火,土地出让金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致使“土地财政”一直积重难返。

为支持城市建设,地方政府纷纷组建各类融资平台,但“寅吃卯粮”透支财政问题又普遍存在,地方债成为一颗潜在的“地雷”。据国家审计署报告显示,2012年底36个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已接近3.85万亿元,其中银行贷款占78.07%。为了减少土地依赖症,地方税收不仅不应减少,还应该更多元、更公平、受到更严厉有效的约束,以期建立完善的公共财政体制。可以想像,在营改增期间,土地财政仍然占据举足轻重的作用,地方债务负担依然沉重。只要税制一天不改变,地方债务与土地困局就不可能改变。

地方政府承担过度期间的压力,以往营业税是地方政府主要税种,由地税局征收,增值税则是共享税种,按照75:25的比例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分享,由国税局统一征收。在营改增试点阶级,作为过度举措,地方政府依然享有原营业税改变化增值税的部分,但营改增后减少的税收收入由地方政府承担,同时,税负上升的交通运输业等补贴,也由地方财政承担,一出一进,地方税收至少减少1200亿元以上。

税收事权责不匹配由来已久,扭曲公共财政体制。为了救地方财政之急,地方政府主要靠土地出让金等政府预算基金弥补财政缺口,致使地方政府患上土地财政依赖症,沉疴难起。谁都能看得出地方政府成为“大地主”的不合理、不合意之处,政府靠土地收入运转只是一时的救急之举,不可能成为法治国家的长远基础,法治国家的基础就是法治税收。

《决定》表示,要建立规范合理的中央与地方债务管理风险预警机制。治理地方债首先要规范好地方支出的行为,通过推出《财政责任法》、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建设地方公共部门的财务报告制度等硬化支出预算。在明确地方支出范围、规范地方行为的基础上应考虑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的重新划分,充实地方既定预算收入的基础。其中将“消费税”变为共享税可能成为考虑之一。此次提出的“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预示着可能在消费税环节上打开缺口,中央与地方在税收比例上再一次进行重新划分。

要规范地方支出行为导向,按照当地居民的实际经济需要落实支出。要化解地方债潜在危机,需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立债务项目的责任人制度;二是要在各公共部门设立首席财政负责人,包括教育、公安、交通等公共部门,三是通过中央财政透明度立法,金融市场的透明度要求不断提高地方债务的透明度,以此规范好地方投融资的行为。

未来地方政府回到靠税收生活的轨道,消费税与房产税应成为重点。《决定》还提及,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这涉及到房产税扩围,将来要把房产税相关的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进行整合,将主要针对超出必需居住面积的非经营性房产、新增高档房产等投机性买房进行税收调节,还有在保有环节的存量房产进行税收调节,但要考虑纳税人的负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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