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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免予刑事处罚后的法律处理

发布时间:2020-03-03 22:02:5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判决免予刑事处罚后的法律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一些干警对刑事诉讼法学习不够,以致于在刑事诉讼中出现了一些违反法律规定,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甚至造成严重违法。

一、免予刑事处罚后的错误处理及危害后果

笔者在司法实践中,遇到这样一种情况:罪犯许某因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判决时间是:2003年12月31日;罪犯收到判决时间是:2004年1月6日。

人民法院宣判后,办案人员未将判决书在同一时间送达看守所和许某手中,致使许某于2004年1月8日才被释放。

该问题在处理过程中有以下几种意见:一是由看守所将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人释放,依据:

1、《刑事诉讼法》;

2、刑事判决书;二是由人民法院口头通知看守所将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人释放,依据是:

1、《刑事诉讼法》;

2、刑事判决书;

3、《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

以往实践中的作法是:人民法院在对被告人宣布免予刑事处罚并送达判决书的同时,口头通知看守所将该犯释放,看守所即予以释放,未运用任何法律文书。

上述作法均是错误的。一是看守所除依法应将服刑期满的刑犯依法发给释放证释放外,无权在无任何有效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将未决犯释放,也不能擅自根据判决书进行释放。因为判决书不是确定性法律文书,也不是通知释放的规范文书,判决书只有过了生效期限,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判决内容的执行只有与执行文书相结合,才产生执行程序,即只有下达法律执行文书,才开始产生执行。二是人民法院在未下任何有效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口头通知看守所将被免予刑事处罚人释放,

不符合立法精神,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

二、免予刑事处罚后的正确处理

被判决免予刑事处罚人,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应当立即释放。但如何办理释放手续,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法院《解释》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均未有详细的阐述。但《看守所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中有有关规定。《看守所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于被依法释放的人,看守所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释放通知文书,办理释放手续。该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看守所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在出所时应当发给释放证明书。

(四)经人民法院审判后宣告无罪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通知释放的。

结合上述规定,被免予刑事处罚的人,人民法院应当办理规范的通知释放文书。同时,无论是何种法定事由的被羁押人出所均使用合法的规范性法律文书,如:撤案、不诉、不捕、取保、监视居住等等,不能只有免予刑事处罚,释放人时口头通知释放。再者,释放被羁押人,是一种严肃的法律行为,缺少规范性法律文书,是极不严肃的,也是不符合立法精神的,更何况未有法律文书。因此,口头通知释放被羁押人,是极不严肃的,有损法律的严肃性。 如何释放呢?按照法律规定,免予刑事处罚,必须立即释放被羁押人,但此时刑事判决尚未生效,因此,人民法院不能下达执行通知书。正确的释放程序应当是:人民法院在宣布免予刑事处罚的同时,对免予刑事处罚人变更强制措施,即

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通知看守所立即放人,待判决生效后,下达该法律执行文书,同时解除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杨超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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