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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离的自责精神是值得提倡的

发布时间:2020-03-03 15:52:4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李离的自责精神是值得提倡的《史记·循吏列传》记载:“李离者,晋文公之理也。过听杀人,自拘当死。文公曰:„官有贵贱,罚有轻重。下吏有过,非子之罪也。‟李离曰:„臣官居为长,不与吏让位;受禄为多,不与下分利。今过听杀人,傅其罪下吏,非所闻也。‟辞不受令。文公曰:„子则自以为有罪,寡人亦有罪邪?‟李离曰:„理有法,失刑则刑,失死则死。公以臣能听微决疑,故使为理。今过听杀人,罪当死。‟遂不受令,伏剑而死。”太史公司马迁在评价李离的行为时说:“李离过杀而伏剑,晋文公以正国法。”这段记载的大意是说,春秋时期的晋国有个掌管刑狱的官员,名字叫李离。有一次,他在审理一宗疑难案件的时候,误听了下属的汇报意见,错把一个不该死罪的人判处了死刑。事情发生后,李离自以为断案有错枉杀人命,责任重大罪不可赦,就自己戴上枷锁上朝,向晋文公请求以死偿命。晋文公说:“官职有大小上下,刑罚有轻重缓急。这个案件的责任错在你的下属,不是你本人的责任。”李离不这么想,他说:“我是掌管刑狱的长官,从来没有把权力让位给手下的僚属;我受国家的俸禄待遇最丰厚,也从来没有分给下属一分一厘。如今出现错判枉杀案件,我怎么能把责任推给自己的下级呢?”晋文公不解,于是就问:“要是说你作为长官就有罪,那么作为国君我也应该有罪吗?”李离回答说:“司法者必须模范守法,使用错了什么刑罚就应该受什么刑罚,枉法杀人就应该以命抵偿。您认为我有能力能够察微断疑,才任命我掌管刑狱。我错杀无辜,更应该以命抵罪。”晋文公无言以对,只好颁旨免其一死。但李离拒绝了晋文公的赦令,挺身伏剑而死,以身殉法。所以司马迁在卷尾评价李离的行为时说,李离错杀人命而自责伏剑,晋文公以此为楷模整肃了国家法治。李离是上古奴隶制时期的一个官员,在出现错案冤案的时候,尚能够不委过依法自责,勇于承担责任,其行为彪炳青史让后人景仰是很值得的。

历史已经进入了21世纪,民主法制的进程早已不能与上古时期同日而语。但是,我们的社会法制生活中,依然会出现一些本不应该出现的令人扼腕叹息的冤假错案,假如点击百度输进去“冤案昭雪”这个关键词,就可以看到305000篇的相关文章,其中不胜其数的冤案触目惊心。浏览这些相关报道评论,既感到宽慰也感到遗憾。深感宽慰的是这些冤案毕竟得到昭雪平反,感到遗憾的是却很少看到那些掌管人们生杀大权的枉法裁判的司法工作者承担了什么责任!当然更别说有人像两千多年前的李离那样主动担责了,于是不免令人心寒!制造了冤案的那些司法工作者,头顶国徽,手执司法自由裁量大权,从来没有把珍贵的权力让位给谁;他们吃着纳税人血汗积攒的丰厚俸禄,从来也没有把自己的待遇分给谁一分一厘,在他们枉法裁判出现错案冤案之后,我们不求其他们能够像李离那样“失刑则刑,失死则死”,但承担相应的失职责任总是应该的!为什么制造了冤案不承担责任反而依然高官厚禄甚而升迁呢?

李离是中国历史的真实人物,李离伏剑是中国法制史上值得称道的范例,难道李离的自责精神不值得提倡吗?在以人为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难道我们社会主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出来的人民司法工作者勇于承担责任的精神作为,还不能远远超过两千多年前奴隶制时期的一位古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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