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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取样讲稿

发布时间:2020-03-02 17:32:3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一章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冀建质【2012】87号

1、下列设计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材料及构配件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合料和外加剂;地下室、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承重的钢结构试件;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沥青、沥青混合料;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建筑外窗;建筑节能工程用保温材料、绝热材料、粘结材料、增强网、幕墙玻璃、隔热型材、散热器、风机盘管机组、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等;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见证取样和送检项目。比例不少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数量的30%。重点工程、国家投资的公共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为100%。

2、下列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建筑电气工程所用的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数量按每批数量的3%抽取,且不少于一组(件)用于水暖安装工程的管道、阀门;用于电气安装工程的电线、电缆、开关、插座、配电箱(盘)。

3、建筑工程装饰材料的见证取样范围按GB50325-2010《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中的强制性条文规定执行,其数量按相关规范、规定执行。建筑节能工程中使用的节能材料、建筑外门窗等,应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的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见证取样和送检程序1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制定见证取样计划,并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认可。建设单位负责人或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见证人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书面授权取样人员,并将授权书、见证取样计划通知检测机构、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单位。2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在取(制)样时,应通知见证人员到场见证,取样后填写见证记录。见证人员负责对试样进行监护,并与送样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机构。3检测机构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姓名。发现试样不合格情况时,应及时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见证单位。4未贯彻执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应委托建设单位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检测。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 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 190-2010 检测试样的真实性和代表性对工程质量的判定至关重要,必须明确责任,因此本条列为强制性条文

承担建筑工程施工检测试验任务的检测单位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行政法规、国家现行标准或合同对检测单位的资质有要求时,应遵守其规定当没有要求时,可由施工单位的企业试验室试验,也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2对检测试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委托共同认可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重新检测3 检测单位的检测试验能力应与其所承接检测试验项目相适应。 进场材料的检测试样,必须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严禁在现场外制取。

施工过程质量检测试样,除确定工艺参数可制作模拟试样外,必须从现场相应的施工部位制取。

试样应有唯一性标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试样应按照取样时间顺序连续编号,不得空号、重号;2 试样标识的内容应根据试样的特性确定,宜包括:名称、规格(或强度等级)、制取日期等信息 3 试样标识应字迹清晰、附着牢固。

5.5.3检测试验结果是施工质量控制情况的真实反映,将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的检测试验结果及处置情况在台账中注明,并将台账作为资料保存,不仅能真实反映施工质量的控制过程,还能为检测试验工作的追溯提供依据。

试样送检1 现场试验人员应根据施工需要及有关标准的规定,将标识后的试样及时送至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试验。2 现场试验人员应正确填写委托单,有特殊要求时应注明。3 办理委托后,现场试验人员应将检测单位给定的委托编号在试样台账上登记。4 现场试验人员应及时获取检测试验报告,核查报告内容。当检测试验结果为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报告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及有关单位的相关人员。

5对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的报告严禁抽撤、替换或修改。7

检测试验报告中的送检信息需要修改时,应由现场试验人员提出申请,写明原因,并经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批准。涉及见证检测报告送检信息修改时,尚应经见证人员同意并签字。检测试验报告的数据和结论由检测单位给出,检测单位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不得进行修改 见证人员发生变化时,监理单位应通知相关单位,办理书面变更手续。

见证人员应对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填写见证记录。

检测机构接收试样时应核实见证人员及见证记录,见证人员与备案见证人员不符或见证记录无备案见证人员签字时不得接收试样。 见证人员应核查见证检测的检测项目、数量和比例是否满足有关规定。 钢筋原材

1、依据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07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2008冷轧带肋钢筋 GB13788-2008碳素结构钢GB/T700-2006钢及钢产品力学性能试验取样位置及式样制备 GB/T2975-1998《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版)

2、钢筋原材取样

2.1、强度:任选两根钢筋切取。见表

2、3 2.

2、弯曲:任选两根钢筋切取。见表

2、3 2.3、注意事项

2.3.1、对于进口钢材,应检验其化学成分,有焊接要求的应做可焊性试验。 2.3.

2、计算钢筋的屈服强度和抗拉强度时,应按钢筋的公称面积计算。

2.3.3、热轧光圆钢筋的直接规定在8~22mm之间,如需要在混凝土结构中配置22mm以上的圆钢,可按《碳素结构钢GB/T700-2006》标准中有关牌号的要求检验和评定。

2.3.4、当已知钢材出厂级别时,若抽样检验结果达到较高级别要求,仍应按原级别评定,不得提级使用。 表2:热轧光圆钢筋取样数量及要求

表3:热轧带肋钢筋取样数量及要求

3、标准要求(1)钢材试验一般在室温10~35℃范围内进行,对温度要求严格的试验,温度为23±5℃。(2) 热轧光圆钢筋分级: 钢筋按屈 1 服强度特征值分为HPB2

35、HPB300;公称直径范围及推荐直径

钢筋公称直径范围为6-22mm,该部分推荐6mm、8mm、10mm、12mm、16mm、20mm(3)热轧带肋钢筋按屈服强度特征值分为HRB 3

35、HRBF 3

35、HRB400、HRBF 400、HRB 500、HRBF500 。公称直径范围及推荐直径

钢筋公称直径范围为6-50mm,该部分推荐6mm、8mm、10mm、12mm、16mm、20mm、25mm、32mm、40mm、

50mm。(4)力学性能

钢筋力学性能特征值应符合下表4-

1、4-2规定,可作为交货检验的最小保证值。(5)弯曲性能符合表5

4、组批4.1、每批由同牌号,同炉罐号,同尺寸的钢筋组成 ,超过60t的部分,每增加40t或不足40t的余数,增加一个拉伸试验的试样和一个弯曲试验的试样。4.

2、允许由同一牌号,同一冶炼方法,同一浇注方法的不同炉罐号组成混合批,各炉罐号含碳量之差不大于0.02%,含锰量之差不大于0.15%,混合批的重量不大于60t

5、复验及判定5.1、不合格:当单个值不符合表4及表5规定要求时,对不符合项目做相同类型的双倍复验,双倍复验应全部合格,否则产品拒收。5.

2、对于没有明显屈服强度的钢,屈服强度特征值ReL 应采用规定非比例延伸强度Rp0.2 钢筋焊接接头

1、依据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

JGJ18-2003钢筋焊接接头试验方法标准 JGJ/T 27-2001钢筋混凝土用钢筋焊接网GB/T1499.3-2002 

3、结果判定 3.1、拉伸试验

钢筋闪光对焊接头,电弧焊接头、电渣压力焊接头、气压焊接头拉伸试验结果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3个热轧钢筋接头试件的抗拉强度均不得小于该牌号钢筋规定的抗拉强度;RRB400钢筋接头试件的抗拉强度均不得小于570N/mm2; (2) 至少应有2个试件断于焊缝之外,并应呈延性断裂。 当达到上述2项要求时,应评定该批接头为抗拉强度合格。

当试验结果有2个试件抗拉强度小于钢筋规定的抗拉强度或3个试件均在焊缝或热影响区发生脆性断裂时,则一次判定该批接头为不合格品。 当试验结果有1个试件的抗拉强度小于规定值或2个试件在焊缝或热影响区发生脆性断裂时,其抗拉强度均小于钢筋规定抗拉强度的1.10倍,应进行复验。

复验时,应再切取6个试件。复验结果,当仍有1个试件的抗拉强度小于规定值,或有3个试件断于焊缝或热影响区,呈脆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均小于钢筋规定抗拉强度的1.10倍,应判定为该批接头为不合格品。

注:当接头试件虽断于焊缝或热影响区,呈脆性断裂,但其抗拉强度均大于或等于钢筋规定抗拉强度的1.10倍时,可按断于焊缝或热影响区之外,呈延性断裂同等对待。 3.2、弯曲试验结果判定

当试验结果,弯至90°,有2个或3个试件外侧(含焊缝和热影响区)未发生破裂,应评定该批接头弯曲试验合格。 当3个试件均发生破裂,则一次判定该批接头为不合格品。 当有2个试件发生破裂,应进行复检。

复检时,应再切取6个试件。复检结果,当有3个试件发生破裂时,应判定该批接头为不合格品。 注:当试件外侧横向裂纹宽度达到0.5mm时,应认定已经破裂。 钢筋机械连接

1、依据标准

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

JGJ107-2010金属材料室温拉伸试验方法GB/T228.1-2010 

2、性能等级

接头应根据抗拉强度、残余变形以及高应力和大变形条件下反复拉压性能的差异,分为下列三个性能等级: ⑴、I级 接 头抗拉强度等于被连接钢筋的实际拉断强度或不小于1.10倍钢筋抗拉强度标准值,残余变形小并具有高延性及反复拉压性能。 ⑵、Ⅱ级接头抗拉强度不小于被连接钢筋抗拉强度标准值,残余变形较小并具有高延性及反复拉压性能。

⑶、Ⅲ级 接 头抗拉强度不小于被连接钢 筋 屈 服 强度标准值的1.25倍,残余变形较小并具有一定的延性及反复拉压性能。I级、Ⅱ级、Ⅲ级接头的抗拉强度必须符合下表1的规定。 

3、取样数量及要求

3.1、钢筋连接工程开始前,应对每批进场钢筋进行接头工艺检验。施工过程中,更换钢筋生产厂时,应补充进行工艺检验,工艺检验应如下进行:①每种规格钢筋的接头取不少于3个试件。②每根试件的抗拉强度和3根接头试件的残 余 变 形 的平均值均应符合JGJ107-2010的规定;③ 接头试件在测量残余变形后可再进行抗 拉 强 度 试验,并宜按JGJ107-2010附录A表A.1.3中的单向拉伸加载制度进行试验;④第一次工艺检验中1根试件抗拉强度或3根试件的残余变形平均值不合格时,允许再抽3根试件进行复检,复检仍不合格时判为工艺检验不合格。 3.

2、接头的现场检验按验收批进行。同一施工条件下采用同一批材料的同等级、同型式、同规格接头,以500个为一验收批,不足500个也作为一个验收批。现场检验进行外观质量和单向拉伸。 

4、结果判定

如有1个试件的强度不符合要求,应再取6个试件进行复检。复检中如仍有1个试件的强度不符合要求,则该验收批评为不合格。注:现场检验连续10个验收批抽样试件抗拉强度试验一次合格率为100%时,验收批接头数量可以扩大一倍。 

5、相关质量控制要求:《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版: 5.1、钢筋进场时,应按国家标准规定抽取试件做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

5.2、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

一、

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中的纵向受力钢筋应采取HRB335E、HRB400E、HRB500E、HRBF335E、HRBF400E、HRBF500E 的钢筋,其强度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的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0. 2 

3、钢筋的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不应小于9%。

5.3、当发现钢筋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力学性能显著不正常等现象时,应对该批钢筋进行化学成分检验或其他专项检验。

5.4钢筋加工

钢筋宜采用无延伸功能的机械设备进行调直,当采用冷拉方法调整时,HPB 2

35、HPB300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4%, HRB3

35、HRB400、HRB500、HRBF335、HRBF400、HRBF500 和RRB400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1%.检查数量:按每工作班同一类型钢筋、同一加工设备抽查不应少于3件。 调直钢筋

1、钢筋调直后应进行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的检验,盘卷钢筋和直条调直后的断后伸长率、重量负偏差应符合表5.3.2A的规定。28-40mm的带肋钢筋,伸长率可降1%。大于40mm的带肋钢筋断后伸长率可降低2%。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一牌号、同一规格调直钢筋,重量不大于30吨为一批;每批见证取3个试件。

3个试件先进行重量偏差检验,再取其中2个试件经时效处理后进行力学性能检验。检验重量偏差时,试件切口应平滑且与长度方向垂直,且长度不应小于500mm,长度和重量的量测精度分别不应低于1mm和1g。 采用无延伸功能的机械设备调直的钢筋,可不进行本条规定的检验。 表 5.4 盘卷钢筋和直条钢筋调直后的断后伸长率、重量负偏差要求 水泥:

一、检测项目:不溶物、烧失量、三氧化硫、氧化镁、碱含量、氯离子、细度、凝结时间、安定性、强度

二、依据标准:2.1、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2.

2、砌筑水泥GB/T3183-2003 2.3、白色硅酸盐水泥GB/T2015-2005 2.

4、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2.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 2.

6、水泥取样方法GB/T12573-2008 2.7、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三、通用水泥的种类:硅酸盐水泥(代号为P·Ⅰ、P·Ⅱ )普通硅酸盐水泥(代号为P·O) 矿渣硅酸盐水泥((代号为P·S) 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代号为P·P) 粉煤灰硅酸盐水泥(代号为P·F) )复合硅酸盐水泥 (代号为P·C) 在一些特殊工程中,还使用高铝水泥、膨胀水泥、快硬水泥、低热水泥和耐硫酸水泥等

四、组批及取样

1、水泥出厂前按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编号和取样。袋装水泥和散装水泥应分别进行编号和取样。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水泥出厂编号按水泥年生产能力规定:200万t以上,不超过4000t为一编号;120万t~200万t以上,不超过2400t为一编号;60万t以上至120万t,不超过1000t为一编号;30万t以上至60万t,不超过600t为一编号;10万t以上至30万t,不超过400t为一编号;10万t以下,不超过200t为一编号。

2、取样取样方法按GB12573进行。当散装水泥运输工具的容量超过该厂规定出厂编号吨数时,允许该编号的数量超过取样规定吨数。

散装水泥:同厂、同品种、同标号,一次进场,批量不超过500吨。随机从不少于3个车罐中采取,混拌均匀,称取不少于12kg作为试样。 袋装水泥:同厂、同品种、同标号,一次进场,批量不超过200吨。随机从不少于20袋中采取,混拌均匀,称取不少于12kg作为试样。

3、相关验收规范 3.1、《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等级、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品种、同等级、同批号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水泥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水泥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3.

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1、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等的规定。

2、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其结果使用。

3、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4、检查数量: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5、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4、技术要求

4.1、强度:硅酸盐水泥的强度等级分为:42.

5、42.5R、52.5、52.5R、62.

5、62.5R六个等级。

普通硅酸盐水泥的强度等级分为:42.5、42.5R、52.

5、52.5R四个等级。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复合硅酸盐水泥的强度等级分为32.5、32.5R、42.

5、42.5R、52.5、52.5R六个等级。

4.2、水泥中碱含量以Na2O+0.658K2O计算值表示。

4.3、凝结时间:普硅、矿渣、粉煤灰、火山灰、复合硅酸盐水泥初凝不小于45min,终凝不大于600min 4.

4、安定性:沸煮法合格。 砂石骨料

1、依据标准:1.1、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1.

2、建筑用砂 GB/T14684-20011.3、建筑用卵石、碎石 GB/T14685-2001

2、质量要求2.1、砂:细度模数、颗粒级配、吸水率、紧密密度和堆积密度、含水率、含泥量、泥块含量、坚固性、有害物质含量(云母、轻物质、硫化物及硫酸盐含量、有机物含量)、碱活性、氯离子含量、海砂中贝壳含量。2.

2、石:筛分析、表观密度、含水率、吸水率、堆积密度、紧密密度、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片状颗粒含量、岩石的抗压强度、压碎指标、坚固性、硫化物及硫酸盐含量、卵石中有害物质含量、碱活性

3、验收及取样

3 3.1、验收

3.1.1、按砂或石的同产地同规格分批验收。用大型工具(如火车、货船、汽车)运输的,以400 m3或600t为一验收批。用小型工具(如马车等)运输的,以200m3或300t为一验收批。不足上述数量者以一验收批论。3.1.

2、当砂或石的质量比较稳定、进料量又较大时,可以1000t为一验收批。

3.2、取样:每组样品应妥善包装,避免细料散失,防止污染,并附样品卡片,标明样品的编号、取样时间、代表批量、产地、样品量、要求检验项目及取样方式等。

3.2.1、砂取样方法(1)在料堆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取样前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然后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砂共8份,组成一组样品。(2)从皮带运输机上取样时,应在皮带运输机尾的出料处用接料器定时抽取砂4份组成一组样品。(3)从火车、汽车、货船上取样时,从不同部位和深度抽取大致相等的砂8份,组成一组样品。

3.2.2、石取样方法

每验收批取样方法应按下列规定执行:1)在料堆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取样前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然后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石子16份,组成一组样品;2)从皮带运输机上取样时,应在皮带运输机机尾的出料处接料器定时取8份石子,组成一组样品;3)从火车、汽车、货船上取样时,从不同部位和深度抽取大致相等的石子16份,组成一组样品。注:如经观察,认为各节车皮间(汽车、货船间)所载石子质量相关甚为悬殊时,应对质量有怀疑的每节列车(汽车、货船)分别进行取样和验收。除筛分析外,当其余检验项目存在不合格项时,应加倍取样进行复验。若仍有一个试样不能满足标准要求,应按不合格品处理。(注:如经观察,认为各节车皮间、汽车、货船间所载的砂质量相差甚

为悬殊时,应对质量有所怀疑的每节列车、汽车货船分别进行取样和验收。) 3.2.3、砂单项检验项目最少取样质量见表3.2.2 3.2.

4、碎石或卵石见表3.2.3(kg)

每组样品的取样数量,对于每一单项试验,应不小于表3.2.2所规定的最少取样数量;须做几项试验时,如确能保证样品经一项试验后不致影响另一项试验的结果,可用同组样品进行几项不同的试验。

4、相关质量控制要求

4.1、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

11、不应混有草根、树叶、树枝、塑料、煤块、炉渣等杂物;

2、砂中含泥量、泥块含量、石粉含量、云母、轻物质、有机物、硫化物、硫酸盐及氯盐含量(配筋砌体砌筑用砂)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JGJ52-2006

3、人工砂、山砂及特细砂,应经试配能满足砌筑砂浆技术条件要求。

4.2、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9

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4.2.1、骨料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粗骨料的最大粒径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得大于混凝土结构截面最小尺寸的1/4,并不得大于钢筋最小净距的3/4;对于混凝土实心板,其最大粒径不宜大于板厚的1/2,并不得超过50mm;

2、泵送混凝土用的碎石,不应大于输送管内径的1/3;卵石不应大于输送管内径的2/5;

二、泵送混凝土用的细骨料,对0.315mm筛孔的通过量不应少于15%,对0.16mm筛孔的通过量不应少于5%;

三、泵送混凝土用的骨料还应符合泵车技术条件的要求。

混凝土(砂浆)外加剂

一、依据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2008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JG/T223-2007混凝土防冻剂JC475-2004混凝土膨胀剂GB23439-2009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2003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GB18588-2001砂浆、混凝土防水剂JC474-2008

三、取样数量及要求

混凝土外加剂的试样应均匀一致,具有代表性。液体外加剂取样前更应充分搅拌或采取其他办法使之均匀一致。每批外加剂的取样数量一般按其最大掺量不少于0.2t水泥所需外加剂量,但膨胀剂的取样数量不应少于10kg。

每批外加剂的取样应从不同部位取得样品,混合均匀分成两等分并密封保存,一份送检。另一份密封保存,以备有疑问时叫国家制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或仲裁。

四、相关质量控制要求

4.1、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在砂浆中掺入的砌筑砂浆增塑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防水剂等砂浆外加剂,其品质和用量应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验和试配确定。所有外加剂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JG/T16

4、GB807

6、JC474的质量要求。 4.2、GB50204-2002(2011):

1、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8076和GB50119等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2、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当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时,混凝土中的氯化物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规定。

3、混凝土中氯化物和碱的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和设计的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原材料试验报告和氯化物、碱的总含量计算书。 混凝土

1、依据标准: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GB/T50081-2002 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0-2002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

JGJ55-2000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与耐久性能试验方法

GB/T50082-2009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50107-2010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J146-1990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轻骨料混凝土技术规程JGJ51-2002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0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

2、批量(强度)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注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⑴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⑵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⑶当一 4 次连续浇注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⑷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⑸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⑹对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结构,其混凝土试件应在浇注地点随机取样。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应少于一次,留置组数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建筑地面工程建筑地面工程水泥混凝土试件每一层(或检验批)不应小于一组。当每一层(或检验批)面积大于1000m2应曾做1组试块,小于1000m2按1000m2计算。

抗渗混凝土根据《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混凝土抗渗试块取样即试块留置按下列规定:

3⑴、连续浇筑混凝土量500m以下时,应留置两组(12块)混凝土抗渗试块。⑵、每增加250~500m3混凝土,应增加两组(12块)试块。⑶、如使用材料配合比或施工方法有变化时,均应另行按上述规定留置。 ⑷、抗渗试块应在浇筑地点制作,留置的两组试块,其中一组(6块)应在标准养护室中养护,令一组(6块)与现场相同条件下养护,养护期不得少于28d。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混凝土施工质量管理的紧急通知冀建质〔2011〕4号

二) 商品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时,施工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会同混凝土生产单位对进场的每车商品混凝土进行交货验收,并制做用于验证混凝土抗压强度的试件。验收内容为商品混凝土的类别、数量、配合比、坍落度,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应退货。

3、混凝土拌合物的检验参数及取样:

3.1、检验参数:稠度:坍落度、维勃稠度;凝结时间、泌水与压力泌水、表观密度、含气量、配合比分析 3.

2、取样方法同一级混凝土凝土拌合物的取样应从同一盘混凝土或同一车混凝土中取样。取样量应多于试验所需量的1.5倍,且宜不小于20L。混凝土拌合物的取样应具有代表性,宜采用多次采样的方法。一般在同一盘混凝土或同一车混凝土中的约1/4处、1/2处和3/4处之间分别取样,从第一次取样到最后一次取样不宜超过15min,然后人工搅拌均匀。 从取样完毕到开始做各项性能试样不宜超过5min。

3.3、坍落度试样步骤:湿润坍落度筒及底板,在坍落度筒内壁和底板上应无明水。底板应放置在坚实水平面上,并把筒放在底板中心,然后用脚踩住二边的脚踏板,坍落度筒在装料时应保持固定的位置。把按要求取得的混凝土试样用小铲分三层均匀地装入筒内,使捣实后每层高度为筒高的1/3左右。每层用捣棒插捣25次。插捣应沿螺旋方向由外向中心进行,各次插捣应在截面上均匀分布。插捣底层时,捣棒应贯穿整个深度,插捣第二层和顶层时,捣棒应插透本层至下一层的表面;浇灌顶层时,混凝土应灌到高出筒口。插捣过程中,如混凝土沉落到低于筒口,则应随时添加。顶层插捣完后,刮去多余的混凝土,并用抹刀抹平。清除筒边底板上的混凝土后,垂直平稳地提起坍落度筒。提离过程应在5-10s内完成;从开始装料到提坍落度筒的整个过程应不间断地进行,并应在150s内完成。提起坍落度筒后,测量筒高与坍落后混凝土试体最高点之间的高度差。如发生崩坍或一边剪坏现象,则应重做。

4、混凝土力学性能的检验参数及样品制备

4.1、检验参数:抗压强度、轴心抗压强度、静力受压弹性模量、劈裂抗拉强度、抗折强度 4.

2、试件尺寸:试件的承压面的平面度公差不得超过0.0005d(d为边长)。

00

试件的相邻面间的夹角应为90,其公差不得超过0.5。 试件各边长、直径和高的尺寸公差不得超过1mm。 4.3、样品制备

4.3.1、用振动台振实:将混凝土拌合物一次装入试模,装料时应用抹刀沿各试模壁插捣,并使混凝土拌合物高差试模口;试模应附着或固定在振动台上,振动时试模不得有任何跳动,振动应持续到表面出浆为止,不得过振; 4.3.

2、用人工插捣:

a、混凝土拌合物应分两层装入模内,每层的装料厚度大致相等;b、插捣应按螺旋方向从边缘向中心均匀进行。在插捣底层混凝土时,捣棒应达到试模底部;插捣上层时,捣棒应贯穿上层后插入下层20-30mm;插捣时捣棒应垂直,不得倾斜。然后应用抹刀沿试模内壁插拔数次;每层插捣次数在10000m2截面内不得少于12次;C、插捣后应用橡皮锤轻轻敲击试模四周,直至插捣留下的空洞消失为止。 4.4、试件的养护:

4.4.1、试件成型后应立即用不透水的薄膜覆盖表面。

4.4.2、采用标准养护的试件,应在20±5℃的环境中静置一昼夜至二昼夜,然后编号、拆模。拆模后应立即放入20±2℃,湿度95%以上的标养室中养护。或在20±2℃的不流动的Ca(OH)2饱和溶液中养护。

4.5、主要事项

1、现场制作混凝土试件应有专人负责,成型后,24h脱模(由于气温低或混凝土强度低时,脱模时间可适当延长,但不超过2昼夜),试块脱模后,要认真编号,并写上成型日期、强度等级、破型龄期、工程部位等

2、混凝土配合比在办理委托时,在现场选取有代表性的材料送到检测单位,把设计要求的强度等级、坍落度、施工单位标准差等及其他要求填写在委托单上。

3、混凝土所用材料均应试验合格后,再进行试配,任何情况也不允许使用经验配合比。

4、混凝土配合比所用原材料,施工工艺改变时,应重新送样试配。 4.6、结果评定

(一)、混凝土拌合物

1、稠度和凝结时间

2、氯离子要求

3、含气量

(二)、力学性能《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2010

(三)、混凝土的耐久性

5、相关验收规范及控制标准

5.1、GB5020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附录D结构实体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检验

D.0.1 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应由建立(建设)、施工等各方共同选定⑵、对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应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⑶、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留置的数量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确定,不宜大于10组,且不应少于3组;⑷、同条件养护试件拆膜后,应放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的适当位置,并应采取相同的养护方法。 D.0.2 同条件养护试件应在达到等效养护龄期时进行强度试验。

等效养护龄期应根据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与在标准养护条件下28d龄期试件强度相等的原则确定。

5 D.0.3 同条件自然养护试件的等效养护龄期及相应的试件强度代表值,宜根据当地的气温和养护条件,按下列规定确定: ⑴、等效养护龄期可取按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600℃·d时所对应的龄期,0℃及以下的龄期不计入;等效养护龄期不应小于14d,也不宜大于60d;⑵、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强度代表值应根据强度试验结果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的规定确定后,乘折算系数取用;折算系数宜取为1.10,也可根据当地的试验统计结果适当调整。

D.0.4冬期施工、人工加热养护的结构构件,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等效养护龄期可按结构构件的实际养护条件,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根据本附录D.0.2条的规定共同确定。 5.2、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 5.2.

1、原材料

1、水泥

水泥只要控制项目:凝结时间、安定性、胶砂强度、氧化镁和氯离子含量,碱含量低于0.6%的水泥只要控制项目还应包括碱含量,中低热硅酸盐水泥或低热矿渣硅酸盐水泥主要控制项目还应包括水化热。用于生产混凝土的水泥温度不宜高于60℃。应注明水泥中的混合材品种和掺加量。宜采用新型干法窑生产的水泥。 

2、粗骨料

主要控制项目:颗粒级配、针片状颗粒含量、含泥量、泥块含量、压碎指标和坚固性,用于高强混凝土的粗骨料主要控制项目还应包括岩石抗压强度。宜采用连续级配。对于有抗渗、抗冻、抗腐蚀、耐磨或其他特殊要求的混凝土,粗骨料中的含泥量和泥块含量分别不应大于1.0%和0.5%;坚固性检验的重量损失不应大于8%。对于高强混凝土,粗骨料的岩石抗压强度应至少比混凝土设计强度高30%;最大工程粒径不宜大于25mm,针片状颗粒含量不宜大于5%且不应大于8%;含泥量和泥块含量分别不应大于0.5%和0.2%。对粗骨料或用于制作粗骨料的岩石,应进行碱活性检验,包括碱-硅酸反应活性检验和碱-碳酸盐反应活性检验,对于有预防混凝土-碱-骨料反应要求的混凝土工程,不宜采用有碱活性的粗骨料。 

3、细骨料

主要控制项目应包括颗粒级配、细度模数、含泥量、泥块含量、坚固性、氯离子含量和有害物质含量;海砂主要控制项目除应包括上述指标外尚应包括贝壳含量;人工砂主要控制项目除应包括上述指标外尚应包括石粉含量和压碎指标,人工砂主要控制项目可不包括氯离子含量和有害物质含量。泵送混凝土宜采用中砂,且300µm筛孔的颗粒通过量不宜少于15% 对于有抗渗、抗冻或其他特殊要求的混凝土,砂中的含泥量和泥块含量分别不应大于3.0%和1.0%;坚固性检验的质量损失不应大于8%。对于高强混凝土,砂的细度模数宜控制在2.6-3.0范围,含泥量和泥块含量分别不应大于2.0%和0.5%。

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用砂的氯离子含量分别不应大于0.06%和0.02%。混凝土用海砂的氯离子含量不应大于0.03%,贝壳含量应符合下表规定。海砂不得用于预应力混凝土。不宜单独采用特细砂作为细骨料配制混凝土。河砂和海砂应进行碱-硅酸反应活性检验,人工砂应进行碱-硅酸反应活性检验和碱-碳酸盐反应活性检验,对于有预防混凝土-碱-骨料反应要求的混凝土工程,不宜采用有碱活性的砂。 混凝土用海砂的贝壳含量与(JGJ52-2006不同)

4、外加剂

4.1、主要控制项目包括掺外加剂混凝土性能和外加剂匀质性两反面,混凝土性能方面的主要控制项目应包括减水率、凝结时间差和抗压强度比,外加剂匀质性方面的主要控制项目应包括pH值、氯离子含量和碱含量;引气剂和引气减水剂主要控制项目还应包括含气量;防冻剂主要控制项目还应包括凝结时间、限制膨胀率和抗压强度。

4.2、外加剂应与水泥具有良好的适应性,其种类和掺量应经试验确定。

4.3、高强混凝土宜采用高性能减水剂;有抗冻要求的混凝土4.

4、宜采用引气剂或引气减水剂;大体积混凝土宜采用4.5、缓凝剂或缓凝减水剂;混凝土冬期施工可采用防冻剂;

4.6、外加剂中的氯离子和碱含量应满足混凝土设计要求。 4.

7、宜采用液体外加剂。 5.拌合物性能

1、混凝土拌合物应在满足施工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采用较小的坍落度;泵送混凝土拌合物坍落度设计值不宜大于180mm;泵送高强混凝土的扩展度不宜小于500mm;自密实混凝土的扩展度不宜小于600mm;混凝土拌合物的坍落度经时损失不应影响混凝土的正常施工。泵送混凝土拌合物的坍落度经时损失不宜大于30mm/h。混凝土拌合物应具有良好的和易性,并不得离析或泌水。混凝土拌合物中水溶性氯离子最大含量应符合下表。并按现行JTJ270进行计算。参用引气剂或引气型外加剂混凝土拌合物的含气量宜符合下表规定。混凝土拌合物中水溶性氯离子最大含量 混凝土含气量

5.2.3、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

抗冻性能、抗水渗透性能和抗硫酸盐侵蚀性能、抗氯离子渗透性能、抗碳化性能、早期抗裂性能等。 按《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定标准》JGJ/T193评定

按《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2进行检验。 

6、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要求 6.1、依据标准:

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 23-2011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CECS 03:2007超声回弹综合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 CECS 02:2005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

GB50344-2004混凝土结构试验方法标准

GB 50152-1992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 6 6.2、批量:

建筑结构检测中,检测批的最小样本容量不宜小于GB50344-2004中3.3.13中的规定,其最小样本容量还应符合各检测规程规定 6.2.1、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

⑴、批量检测:适用于在相同的生产工艺条件下,混凝土强度等级相同,原材料、配合比、成型工艺、养护条件基本一致且龄期相近的同类结构或构件。

⑵、按批进行检测的构件,抽检数量不得少于同批构件总数的30%且构件数量不得少于10件。抽检构件时,应随机抽取并使所选构件具有代表性。

⑶、每一结构或构件的测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ⅰ、每一结构或构件测区数不应少于10个,对某一方向尺寸小于4.5m且另一方向尺寸小于0.3m的构件,其测区数量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少于5个。ⅱ、相邻两测区的间距应控制在2m以内,测区离构件端部或施工缝边缘的距离不宜大于0.5m,且不宜小于0.2m;ⅲ、测区应选在使回弹仪处于水平方向检测混凝土浇筑侧面。当不能满足这一要求时,可使回弹仪处于非水平方向检测混凝土浇筑侧面、表面或底面;ⅳ、测区宜选在构件的两个对称可侧面上,也可选在一个可侧面上,且应均匀分布。在构件的重要部位及薄弱部位必须布置测区,并应避开预埋件;2ⅴ、测区的面积不宜大于0.4mⅵ、检测面应为混凝土表面,并应清洁、平整,不应有疏松层、浮浆、油垢、涂层以及蜂窝、麻面,必要时可用砂轮清除疏松层和杂物,且不应有残留的粉末或碎屑;ⅶ、对弹击时产生颤动的薄壁、小型构件应进行固定。 6.2.2、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

⑴、钻芯法确定检测批的混凝土强度推定值时芯样试件的数量应根据检测批的容量确定。标准芯样试件的最小样本量不宜少于15个,小直径芯样试件的最小样本量应适当增加。⑵、芯样应从检测批的结构构件中随机抽取,每个芯样应取自一个构件或结构的局部部位,且取芯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ⅰ、结构或构件受力较小的部位;ⅱ、混凝土强度具有代表性的部位;ⅲ、便于钻芯机安放与操作的部位;ⅳ、避开主筋、预埋件和管线的位置。⑶、钻芯确定单个构件的混凝土强度推定值时,有效芯样试件的数量不应少于3个;对于较小构件,有效芯样试件的数量不得少于2个。

6.2.3、超声回弹综合法检测混凝土强度

按单个构件检测时,应在构件上均匀布置测区,每个构件上测区数量不应少于10个; 同批构件按批抽样检测时,构件抽样数不应少于同批构件的30%,且不应少于10件;

对某一方向尺寸不大于4.5m且另一方向尺寸不大于0.3m的构件,其测区数量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少于5个。

构件的测区布置宜满足下列规定:⑴、在条件允许时,测区宜优先布置在构件混凝土浇筑方向的侧面;⑵、测区可在构件的两个对应面、相邻面或同一面上布置;⑶、测区宜均匀布置,相邻测区的间距不宜大于2m⑷、测区应避开钢筋密集区和预埋件;⑸、测区尺寸宜为200*200mm;采用平测时宜为400*400mm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 8.2.1、构件中普通钢筋及预应力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满足下列要求。

1、构件中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钢筋的公称直径d;

2、设计使用年限50年的混凝土结构,最外层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应符合下表1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的混凝土结构,最外层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下表 规定的1.4倍。

混凝土保护层的最小厚度mm 砂浆及砌体检测 

1、依据标准: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准JGJ/T70-2009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

JGJ98-2000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 GBT 50315-2000 

2、检测参数:稠度、表观密度、分层度、保水性、凝结时间、立方体抗压强度、拉伸粘结强度、抗冻、收缩、含气量、吸水率、抗渗、静力受压弹性模量。

3、建筑砂浆取样

3.1、试验用料应从同一盘砂浆或同一车砂浆中取样。取样量不应少于试验所需量的4倍。

当施工过程中进行砂浆试验时,砂浆取样方法应按相应的施工验收规范执行,并宜在现场搅拌点或预拌砂浆卸料点的至少3个不同部位及时取样。对于现场取得的试样,试验前应人工搅拌均匀。 从取样完毕到开始进行各项性能试验,不宜超过15min。

3.2、抽检数量:每一检验批且不超过250m3砌体的各种类型及强度等级的普通砌筑砂浆,每台搅拌机应至少抽检一次。验收批的预拌砂浆、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专用砂浆,抽检可为3组。 3.2.

1、检验方法:在砂浆搅拌机出料口或在湿拌砂浆的储存容器出料口随机取样制作砂浆试块(现场拌制的砂浆,同盘砂浆只应做1组试块),试块标养28d后做强度试验。预拌砂浆中的湿拌砂浆稠度应在进场时取样检验。

3.2.2、砌筑砂浆试块强度验收时其强度合格标准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GB50203-2011 ⑴、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值的1.10倍;(2)、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的最小一组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值的85%。(3)、砌筑砂浆的验收批、同一类型、强度等级的砂浆试块不应少于3组;同一验收批砂浆只有1组或2组试块时,每组试块抗压强度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值的1.10倍;对于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为一级或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及以上的房屋,用一验收批砂浆试块的数量不得少于3组。(4)、砂浆强度应以标准养护,龄期为28d的试块抗压试验结果为准。(5)、制作砂浆试块的砂浆稠度应与配合比设计一致。

3.2.3、当施工中或验收时出现下列情况,可采用现场检验方法对砂浆和砌体强度进行原位检测或取样检测,并判定其强度:

7 ⑴、砂浆试块缺乏代表性或试块数量不足;⑵、对砂浆试块的试样结果有怀疑或有争议;⑶、砂浆试块的试样结果不能满足设计要求。(4)、发生工程事故,需要进一步分析事故原因。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施工中不应采用强度等级小于M5水泥砂浆替代同强度等级水泥混合砂浆,如需替代,应将水泥砂浆提高一个强度等级。

在砂浆中参入的砌筑砂浆增塑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防水剂等砂浆外加剂,其品质和用量应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验和试配确定。所用外加剂的技术性能应符合JG/T16

4、GB807

6、和JC474的质量要求。 防水工程

1、依据标准: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 建筑节能

1、依据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

JG149-2003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系统JG158-2004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

JGJ 144-2004建筑外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现场检测方法

JG/T211-2007 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

GB/T 7106-2008建筑外门窗保温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8484-2008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132-2009 

2、墙体节能工程验收

2.1、墙体节能工程验收的检验批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2.1.1、采用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做法的墙面,每500-1000m2面积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m2也为一个检验批。 2.1.

2、检验批得划分也可根据与施工流程相一致且方便施工与验收的原则,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建设)单位共同商定。 2.1.3、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2.

2、材料:墙体节能工程采用的保温材料和粘结材料等,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⑴、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 ⑵、粘结材料的粘结强度;

⑶、增强网的力学性能、抗腐蚀性能。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当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下时各抽查不少于3次;当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上时各抽查不少于6次

2.3、墙体节能工程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

1、保温材料的厚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保温板材与基层及构造之间的粘结或连接必须牢固。粘结强度和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保温板材与基层的粘结强度应做现场拉拔试验。

3、当墙体节能工程的保温层采用预埋或后置锚固件固定时,锚固件数量、位置、锚固深度和拉拔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后置锚固件应进行锚固力现场拉拔试验。

每个检验批抽查不少于3处。 

3、门窗节能工程 3.1、检验批划分:

1、同一厂家的同一品种、类型、规格的门窗及门窗玻璃等100樘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樘也为一个检验批。

2、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类型、规格的特征门每50樘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樘也为一个检验批。 3.2、检查数量:

1、建筑门窗每个检验批应抽查5%,并不少于3樘,不足3樘时应全数检查;高层建筑的外窗,每个检验批应抽查10%,并不少于6樘,不足6樘时应全数检查。

2、特征门每个检验批应抽查50%,并不少于10樘,不足10樘时应全数检查。

3.3、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保温性能、中空玻璃露点、玻璃遮阳系数和可见光透射比应符合涉及要求。

3.4、建筑外窗进入施工现场时,应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产品各抽查不少于3樘(件)。 3.

5、严寒、寒冷、夏热冬冷地区的建筑外窗,应对其气密性做现场实体检验,检测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 3.4、依据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

GB/T 7106-2008 试样为制品或20块与制品在同一工艺条件下制作的尺寸为510mm×360mm的样品。 

4、屋面节能工程

4.1、屋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4.2、屋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进场时应对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各抽查不少于3组。 

5、地面节能工程

5.1、检验批划分符合下列规定:

1、检验批可按施工段或变形缝划分;

2、当面积超过200m2时,每200m2可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200m2也为一个检验批;

3、不同构造做法的工程应单独划分检验批。

5.2、地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8 5.3、地面节能工程采用的保温材料,进场时应对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各抽查不少于3组。

6、采暖节能工程

6.1、采暖系统节能工程采用的散热器和保温材料等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技术性能参数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

1、散热器的单位散热量、金属热强度;

2、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一规格的散热器按其数量的1%进行见证取样送检,但不得少于2组;同一厂家同材质的保温材料见证取样送检的此时不得少于2次。

7、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

7.1、所使用的设备、管道、阀门、仪表、绝热材料等产品进场时,应按设计要求对其类型、材质、规格及外观等进行验收,并应对下列产品的技术性能参数进行核查。

1、组合式空调机组柜式空调机组、新风机组、单元式空调机组、热回收装置等设备的冷量、热量、风量、风压、功率及额定热回收效率;

2、风机的风量、风压、功率及其单位风量耗功率;

3、成品风管的技术性能参数;

4、自控阀门与仪表的技术性能参数。

7.2、风机盘管机组和绝热材料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技术性能参数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

1、风机盘管机组的供冷量、供热量、风量、出口静压、噪声及功率;

2、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

同一厂家的风机盘管机组按数量复验2%,但不得少于2台;同一厂家同材质的绝热材料复验次数不得少于2次。 

8、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

8.1、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截面不得低于设计值,进场时应对其截面和每芯导体电阻值进行见证取样送检。 同厂家各种规格总数的10%,且不少于2个规格。

8.2、工程安装完成后应对低压配电系统进行调试,调试合格后应对低压配电电源质量进行检测 8.

3、在通电试运行中,应测试并记录照明系统的照度和功率密度值。

9、建筑节能工程现场检验 9.1、维护结构现场实体检验

建筑维护结构施工完成后,应对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和严寒、寒冷、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气密性进行现场实体检测。当条件具备时,也可直接对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进行检测。 9.1.1、外墙节能构造的现场实体检验:

1、验证墙体保温材料的种类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验证保温层厚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检查保温层构造做法是否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要求。

4、钻芯检验外墙节能构造的取样部位和数量应遵守下列规定:

⑴、取样部位应有监理(建设)与施工双方共同确定,不得在外墙施工前预先确定;

⑵、取样部位应选取节能构造有代表性的外墙上相对掩蔽的部位,并宜兼顾不同朝向和楼层;取样部位必须确保钻芯操作安全,且应方便操作。

⑶、外墙取样数量为一个单位工程每种节能保温做法至少取3个芯样。取样部位宜均匀分布,不宜在同一个房间外墙上取2个或2个以上芯样。

⑷、当取样检验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时,应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建筑检测机构增加一倍数量再次取样检验。仍不符合设计要求时应判定维护结构节能构造不符合设计要求。此时应根据检验结果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其他有资质的单位重新验算房屋的热工性能,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9.1.2、严寒、寒冷、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现场实体检测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其检验目的是验证建筑外窗气密性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9.1.3、外墙节能构造和外窗气密性的现场实体检验,其抽样数量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但合同中约定的抽样数量不应低于规范要求。当无合同约定时应按照下列规定抽样:

1、每个单位工程的外墙至少抽查3处,每处一个检查点;当一个单位工程外墙有2种以上节能保温做法时,每种节能做法的外墙应抽查不少于3处;

2、每个单位工程的外窗至少抽查3樘。当一个单位工程外窗有2种以上品种、类型和开启方式时,每种品种、类型和开启方式的外窗应抽查不少于3樘。依据标准:建筑外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现场检测方法

JG/T211-2007

3、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177-2009

2中外场气密性能的检测数量规定:单位工程建筑面积5000m及以下时,应随机选取同一厂家有代表性的窗口部位1组; 5000m2以上时,应随机选取同一生产厂家有代表性的窗口部位2组;每组应为同系列、同规格、同分格形式的3个窗口部位。

4、当检验出现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标准规定的情况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扩大一倍数量抽样,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或参数再次检验。仍然不符合要求时应给出“不符合设计要求”的结论。

9.1.4、维护结构主体部位传热系数

外维护结构热工性能检测:应包括外维护结构的保温性能、隔热性能和热工缺陷等检测 9.1.4.

1、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132-2009

1、宜在受检维护结构施工完成至少12个月后进行。

2、维护结构主体部位传热系数的现场检测宜采用热流计法。

3、测点位置不应靠近热桥、裂缝和有空气渗漏的部位,不应受加热、制冷装置和风扇的直接影响,且应避免阳光直射。

4、检测时间宜选在最冷月,且应避开气温剧烈变 9 化的天气。对设置采暖系统的地区,冬季检测应在采暖系统正常运行后进行;对未设置采暖系统的地区,应在人为适当地提高室内温度后进行检测。在其他季节,可采取人工加热或制冷的方式建立室内外温差。维护结构高温侧表面温度应高于低温侧10℃以上,且在检测过程中的任何时刻均不得等于或低于低温侧表面温度。当传热系数小于1W/(m2.K)时,高温侧表面温度宜高于低温侧10/U ℃以上。检测持续时间不应少于96h。检测期间,室内空气温度应保持稳定,受检区域外表面宜避免雨雪侵袭和阳光直射。 9.1.4.

2、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177-2009 (非透光外维护结构热工性能检测) 

1、热流计法传热系数检测

⑴、每一种构造做法不应少于2个检测部位⑵、每个检测部位不应少于4个测点⑶、利用红外热像仪进行外墙和屋面的内外表面温度场测量,通过红外热成像图分析确定热桥部位及其所占面积比例,采用热流计法检测建筑外墙或屋面主体部位传热系数和热桥部位温度、热流密度,并通过计算分析得到包括热桥部位在内的外墙或屋面加权平均传热系数⑷、应在受检墙体或屋面施工完成至少12个月后进行⑸、检测时间宜选在最冷月进行,检测期间建筑室内外温差不宜小于15℃ 

2、同条件试样法传热系数检测

Ⅰ、适用范围:外保温材料层热阻不小于1.2m2.K/W;轻质墙体和屋面;自保温隔热砌筑墙体。

Ⅱ、检测数量:⑴、检测数量应以单体建筑物为单位随机抽取确定;⑵、每种保温材料不应少于2组;⑶、每种外围和

结构构造做法不应少于2组,且应包括典型热桥部位。

Ⅲ、检测方法:⑴、应在外围护结构保温施工时同步进行。同条件试样所对应的保温施工部位应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与检测单位共同商定。⑵、施工现场进行同条件试样的保温材料(包括砌体的砌块)、厚度尺寸等应与工程一致。保温浆料应同条件制作并养护试样。⑶、轻质外围护结构可在现场抽取材料、构件,在实验室组装制作试样;自保温隔热砌体墙可在现场抽取砌块、砂浆,在实验室砌筑试样,并养护干燥。试样构造尺寸应与实物一致。 9.2、系统节能性能检测

9.2.1、采暖、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工程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系统节能性能的检测,且应有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报告。受季节影响未进行的节能性能检测项目,应在保修期内补做。

9.2.2、采暖、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的主要项目及要求见表9.2.2,其检测方法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9.2.3、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的项目和抽样数量也可以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必要时可增加其他检测项目,但合同约定的检测项目和抽样数量不应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

1、依据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JGJ106-2003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

2、检测开始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2.1、当采用低应变法或声波透射法检测时,受检桩混凝土强度至少达到设计强度的70%,且不小于15MPa。 2.

2、当采用钻芯法检测时,受检桩的混凝土龄期达到28d或预留同条件养护试块强度达到设计强度。

2.3、承载力检测前的休止时间除应达到上述规定外,当无成熟的地区经验时,尚不应少于下表2.3规定的时间。

3、施工后,宜先进行工程桩的桩身完整性检测,后进行承载力检测。当基础埋深较大时,桩身完整性检测应在基坑开挖至基底标高后进行。 

4、检测数量:

4.1、混凝土桩的桩身完整性检测的抽检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

1、柱下三桩或三桩以下的承台抽检桩数不得少于1根。

2、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较低的灌注桩,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30%,且不得少于20根;其他桩基工程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0%,且不得少于10根。

3、对端承型大直径灌注桩,应在上述两款规定的抽检桩数范围内,选用钻芯法或声波透射法对部分受检桩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

4、地下水位以上且终孔后桩端持力层已通过核验的人工挖孔桩,以及单节混凝土预制桩,抽检数量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应少于10根。

5、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施工完成后的工程桩应进行质量检验。直径大于800mm的混凝土嵌岩桩应采用钻孔抽芯法或声波透射法检测,检测桩数不得少于总桩数的10%,且每根柱下承台的抽检桩数不得少于1根。直径小于和等于800mm的桩及直径大于800mm的非嵌岩桩,可根据桩径和桩长的大小,结合桩的类型和实际需要采用钻孔抽芯法或声波透射法或可靠的动测法进行检测,检测桩数不得少于总桩数的10% 4.2、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静载试验

对单位工程内且在同一条件下的工程桩,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采用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静载试验进行验收检测:

1、设计等级为甲级的桩基;

2、地质条件复杂、桩施工质量可靠性低;

3、本地区采用的新桩型或新工艺;

4、挤土群桩施工产生挤土效应。 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少于3根;当总桩数在50根以内时,不应少于2根。

4.3、对于端承型大直径灌注桩,当受设备或现场条件限制无法检测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时,可采用钻芯法测定桩底沉渣厚度并钻取桩端持力层岩土芯样检验桩端持力层。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应少于10根。

4.4、当采用低应变法、高应变法和声波透射法抽检桩身完整性所发现的Ⅲ、Ⅳ类桩之和大于抽检桩数的20%时,宜采用原检测方法(声波透射法可改用钻芯法),在未检桩中继续扩大抽检。

4.5、对低应变法检测中不能明确完整性类别的桩或Ⅲ类桩,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静载法、钻芯法、高应变法、开挖等适宜的方法验证检测。 外墙饰面砖工程

1、依据标准: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126-2000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110-2008陶瓷砖试样方法 第1部分抽样 10 和接收条件GB/T3810.1-2006 

2、粘结强度现场检验抽检批量及注意事项:

2.1、以每1000m2同类墙体饰面砖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0m2应按1000m2计,每批应取一组3个试样,每相邻的三个楼层应至少取一组试样,试样应随机抽取,取样间距不得小于500mm。

2.2、标准块95×45 ×(6-8)mm适用于除陶瓷锦砖以外的饰面砖试样,40×40×(6-8)mm适用于陶瓷锦砖。

2.3、检测时断缝应从饰面砖表面切割至混凝土墙体或砌体表面,深度应一致。对有加强处理措施的加气混凝土、轻质砌块、轻质墙板和外墙外保温系统上粘贴的外墙饰面砖,在加强处理措施或保温系统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并有隐蔽工程验收合格证明的前提下,可切割至加强抹面层表面。试样切割长度和宽带宜与标准块相同,其中有两道相邻切割线应沿饰面砖边缝切割。

2.4、在粘贴标准块前,应清除饰面砖表面污渍并保持干燥。当现场温度低于5℃时,标准块宜预热后在进行粘贴。

3、采用水泥基胶粘剂粘贴外墙饰面砖时,可按胶粘剂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时间或在粘贴外墙饰面砖14d及以后进行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粘贴后28d以内达不到标准或有争议时,应以28~60d内约定时间检验的粘结强度为准。

4、外墙饰面砖进场后应进行尺寸、表面质量、吸水率、抗冻性的复验。复检抽样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陶瓷砖试验方法”GB/T3810.1-2006进行。 4.1、标准规定:原则上只对检验批大于5000m2的砖进行全部项目的检验,对检验批少于1000m2的砖,通常认为没有必要检验。 4.

2、抽样样本量:

尺寸:10块;表面质量:至少检验30块以上的组成不少于1m2以上的试样;

吸水率:⑴当单块砖表面积≥0.04m2,只需5块; ⑵每块砖质量<50g时,应取足够数量的砖使每组试样质量在50~100g之间;⑶每种类型取10块整砖进行检测;

断裂模数和破坏强度:当砖的边长K≥48mm,最小数量7块,18≤K<48mm时,最小数量为10块。 抗冻性:10块,该性能无二次抽样检验。 抗热震性:5块 地基基础及市政工程

1、依据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199

9、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2、抽检数量

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m2以上工程,每100m2至少应有1点,3000m2以上工程,每300m2至少应有1点。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

对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砂桩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其承载力检验,数量为总数的0.5% ~1%,但不应少于3处。有单桩强度检验要求时,数量为总数的0.5% ~1%,但不应少于3根。 土工击实曲线

室内环境及装饰装修材料

1、依据标准及说明: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50325—20

1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不适用于工业生产建筑工程、仓储性建筑工程、构筑物和有特殊净化卫生要求的室内环境污染控制,也不适用于民用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后,非建筑装修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民用建筑工程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

2、控制项目

1、主体材料(砂石、砖、砌块、水泥、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石材、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瓷砖粘接剂;加气混凝土和空心率或孔洞率大于25%的空心砖、空心砌块等)放射性; 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板中甲醛或游离甲醛含量。

水性涂料和水性腻子中游离甲醛含量;溶剂型涂料和木器用溶剂型腻子中VOC和苯、甲苯+二甲苯+乙苯的含量;聚氨酯漆测定固化剂中游离二异氰酸酯(TDI、HDI)的含量。

水性胶粘剂中VOC和游离甲醛含量;溶剂型胶粘剂中VOC和苯、甲苯+二甲苯的含量;聚氨酯胶粘剂中游离甲苯和二异氰酸酯(TDI)的含量;水性缩甲醛胶粘剂游离甲醛、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溶剂型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苯、甲苯+二甲苯含量。 水性阻燃剂(包括防火涂料)、防水剂、防腐剂等水性处理剂,应测定游离甲醛含量

阻燃剂、混凝土外加剂中氨的释放量;能释放游离甲醛的混凝土外加剂中游离甲醛的含量;壁布、帷幕等游离甲醛的释放量 室内用聚氯乙烯卷材底板中挥发物含量;室内用地毯、地毯衬垫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和游离。

采用集中中央空调的工程,应进行室内新风量的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GB50189标准的要求。 氡的检测不局限于径迹刻蚀法、活性碳盒法、闪烁平法、双滤膜法、气球法、还可以使用现场连续氡检测仪法。 

3、检验批次及验收 3.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饰面采用的天然花岗岩石材或瓷质砖使用面积大约200m2时,应对不同产品、不同批次材料分布进行放射性指标复验。

23.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采用的某一种人造木板或饰面人造木板面积大于500m时,应对不同产品、不同批次材料的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分布进行复验。

3.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采用的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水性处理剂必须有同批次产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和游离甲醛含量的检测报告;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粘剂必须有同批次产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和苯、游离甲苯和二异氰酸酯(聚氨酯类)含量的检测 11 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规范规定。

3.4、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d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 3.

5、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资料:

1、工程地质勘查报告、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检测报告、工程地点土壤天然放射性核素镭、钍、钾含量检测报告;

2、涉及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工程设计变更文件;

3、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污染物含量检测报告、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复验报告;

4、与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有关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记录;

5、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记录(不做样板间的除外)。

3.6、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应抽检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抽检数量不得少于5%,并不得少于3间;房间总数少于3间时,应全数检测。

凡进行了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且检测报告结果合格的,抽检数量减半,并不得少于3间。 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数应按表3.6设置:

当房间有2个及以上检测点时,应取各点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房间的检测值。

环境污染物浓度现场检测点应距内墙面不小于0.5m、距楼地面高度0.8-1.5m。检测点应均匀分布,避开通风道和通风口。

对甲醛、苯、氨、TVOC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闭1h后进行。

氡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对采用自然通风的,应在房间的对外门窗关闭24h以后进行。

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结果不符合规范的规定时,应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可对不合格项进行再次检测。再次检测时,抽检数量应增加1倍,并应包含同类型房间及原不合格房间。再次检测结果全部符合规范的规定时,应判为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严禁投入使用。8 12

见证取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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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见证取样

见证取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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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取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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