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
议
书
甲方:****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乙方:*****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承运乙方出口货物运输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 委托与受理
乙方作为SHIPPER(货物托运人)或作为SHIPPER(货物托运人)的代理人向甲方为出口货物办理订舱、报关、集港配仓等出口手续。甲方受理乙方上述委托,为乙方提供良好的服务,满足乙方的合理要求。本协议的各条款在协议有效期内对双方的委托代理行为均有约束力。
二. 责任与义务
甲方:
甲方应按乙方出口货物委托书所列内容,为乙方待运货物按时订舱,安排货物的运输。 1. 应乙方要求提供航班信息、货物运输动态、二程转机信息,并协助乙方联系目的港
提货事宜。
3. 原则上货物起飞当天将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其内容已经乙方先行确认的提单送达乙方或乙方书面指定人员。
4. 甲方应要求报关行和报关员严格参照乙方出口货物原始报关资料的商品品名、编码、数量、单价、金额、核销单号及经营单位名称等准确无误地输入电脑制单报关。如乙方提供的报关内容与海关要求不相符,甲方应及时与乙方联系,待修改正确后再报关。
5.对乙方要求加载、冲港、冲关的货物,甲方需积极协助,但不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费用。因甲方工作失误致使乙方要求其修改运单,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6.本协议执行期间,甲方给乙方的报价需要慎重,不可以随意的增加,以免增加乙方的工作量和运输成本。
7.在甲方为乙方运送货物的过程中,会尽量考虑到运输过程中的风险,运输过程所使用的航空公司和中转港都必须通知乙方,乙方不提出异议则开始运输过程。
8.如果乙方委托甲方承运的货物出现灭失,甲方将按照华沙条约进行赔偿。如果因为货物本身的问题遭到海关的查封,甲方有义务帮乙方与海关交涉,但是没有赔偿责任。
乙方:
1.按信用证要求和贸易合同规定,正确填写出口货物明细单,为甲方订舱提供依据。委托单据需加盖乙方签章,如乙方系SHIPPER(货物托运人)的代理人,则须同时加盖SHIPPER(货物代理人)的签章,注明货物出运注意事项。如遇舱位紧张的情况下,应提前一周订舱。
2.负责提供出运所需单证。
3.乙方应按海关规定,如实申报出口货物,做到单货一致,单单一致,否则由此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4.乙方保证在出运货物中不夹带易燃、易爆等物品及国家禁止出口的物品,其它有特殊要求的货物,按船公司及国家有关条例办理。
5.乙方在货物出运后因修改运单中有关项目或对货物的处置,要求甲方代发电报通知有关承运人,应有明确书面指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
7.由于乙方的过错导致委托货物无法及时出运或由于船公司(实际承运人)本身的原因造成预定船期延误或取消等导致委托货物无法及时出运,则由此造成的损失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将协助乙方向有关责任方索赔。
三. 财务结算:
1.在双方合作的前十次是每单货到目的港机场结清运费,在一个月以后我们可以以月结的形式合作。
2.乙方收到甲方正确的正本提单和相关单据后,以结关时间作为支付每月货款的基础,乙方必须在次月的十五号之前付清前一个月所欠运费,且以USD20,000为限,超过两万美金乙方须付清所欠款项再行赎单,并保证H B/L单占所有提单一半以上比例。 3.如果超过付款期,乙方应每天支付逾期付款金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甲方则有权扣留任何一票经由乙方(本协议签署人)订舱之提单或其他有效单证,并有权在目的港留滞其货物,由此而引发的一切责任、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四.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仍不能解决的,可依照《合同法》、《海商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五.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备案,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到期后双方若无异议,则自动顺延。
六. 如本协议失效后,协议双方仍应承担本协议所规定的双方应履行而尚未履行完毕的一切义务和权利。
甲方(签字并盖章)
----------------- ------------------ 2004年 月 日
乙方(签字并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