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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发布时间:2020-03-03 07:02:4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水平,规范项目管理行为,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安全,根据《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烟叶〔2007〕325号),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项目管理要体现资金直补烟农政策和规划立项、资金管理、质量检查和工程验收以烟草部门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按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省局(公司)负责全省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各州(市)公司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县(市、区)分公司负责工程具体实施。各州(市)公司其他有关职能参照国家局,省(局)公司制订的实施方案及补充意见执行。

第五条有建设任务的县(市、区)要完善以政府领导,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强化技术力量,对项目建设的各项具体工作予以指导、协调、检查、管理和服务。

第六条省局(公司)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将不定期对州(市)公司工程建设和资金使用进行检查监督,州(市)公司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人员要全程参与工程建设,同时各级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要协助同级党组(党委)取得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支持,对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实行跟踪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的安全。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七条项目管理是项目业主方、组织方、施工方对项目进行规划、实施、监督、协调、验收、管护等全过程的管理,以实现项目预期的进度、质量和资金安全。

1、项目组:烟农、村民小组或村委会是项目的受益者和产权所有者,即业主方。项目组由受益烟农、村民小组或村委会推选的代表和烟草公司派出的代表共同组成,是项目建设的临时性管理组织机构。负责管理项目区内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烟水工程和烤房新建和改建项目等,项目组代表项目区内受益烟农利益。每个项目组要明确一名非烟草部门人员为项目实施负责人,组织和领导项目组的工作。

2、组织方:指组织项目管理的烟草部门和地方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负责制定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指导项目组的成立、项目审批、勘察设计、质量、资金的监管和检查验收等组织工作。县级烟

草分公司负责人为基础设施建设组织监督负责人。

3、施工方:由烟农或项目组根据项目建设需要确定施工方。烟农是自建工程的施工方,烟农无能力按质按量施工的可委托组织方组织施工,多户受益的集体工程原则上由项目组自行组织施工。如项目组无能力组织工程建设,须由村委会签订委托协议授权组织方以招投标等方式选择施工方。

第八条烟叶生产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工作流程包括:申报,设计评审,建前公示,审批,立项,设立项目组,签订补贴合同,项目施工,检查验收,档案管理,管护等。

第三章申请、审批

第九条申请。由烟农、村民小组或村委会自愿向县级烟草分公司提出书面的项目建设和补贴申请。自建工程原则上由烟农提出书面申请,附申请烟农花名册,签字并加按手印;集体工程由村民小组或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须载明项目基本情况、出资(含投劳折资)安排、运行管护方案等内容,并附受益烟农花名册,签字并加按手印。

第十条公示。申请补贴的烟农、村民小组或村委会名单和项目内容要在所在乡镇或村级范围内公示,征求意见,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上报审批。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级烟草分公司汇总,按相关要求进行工程初步设计和论证,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和资金预算,逐级上报,按立项条件及审批权限论证、

审批。

项目立项要符合因地制宜、烟农自愿、整村连片推进的原则。所有项目必须在规划的基本烟田范围内,烟水工程可适当兼顾人畜饮水问题,各州(市)规划建设的基本烟田面积不得超过省局(公司)计划分配的面积。

项目设计要坚持科学规划、系统设计的理念,不断优化设计,并充分考虑方便烟农使用和减轻烟农劳动强度,提高规划设计的系统性、科学性和项目布局的合理性。

项目审批采取分级审批的办法。

第四章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根据实际情况,在一个县辖区内以乡镇或多个乡镇为单位设立项目区,由县级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织项目区受益烟农自主推选代表加上项目区内烟叶站负责人组成项目组,项目组中受益烟农代表不得少于3人。项目组成立后要在项目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并由县级基础办发文确定。

第十三条签订补贴合同。各州(市)公司为项目补贴合同的主体,授权县级分公司与烟农、村民小组或村委会签订《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贴合同》。

第十四条对于项目建设需实行公开工程招标和招标采购方式的,可由相关村委会委托县级烟草分公司,根据国家法律规定,通过招标投标程序对工程建设进行招投标。

第十五条烟草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建设的规划设计、招投标、组织施工、物资采购和工程质量等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管。

第十六条项目组的项目实施负责人和县级烟草部门的项目组织监督负责人共同监管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专用资金。有关资金管理按照国家局(总公司)及省局(公司)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项目施工。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1、各州(市)公司要结合本地实际和省局(公司)《基本烟田水利设施工程建设指导意见》(云烟叶〔2006〕120号)制定相关质量标准。

2、烟农自建项目由烟草部门或有关部门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

3、集体建设施工的项目,各州(市)公司及县级分公司要加强质量管理和监督,根据省局(公司)相关规定建立质量监管制度,强化现场签证管理,落实责任制。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及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组可派员对施工现场、资金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

第五章检查、验收和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省局(公司)基础设施建设办公室将不定期对各地项目建设进行检查,州(市)及县(市、区)烟草部

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经常性检查。

第十九条项目竣工后,首先由县级烟草分公司对辖区内项目实行100%验收,并上报州(市)公司提请抽验;州(市)公司对辖区内项目抽查20%以上进行验收,合格后提请省局(公司)复验;省局(公司)复验合格后统一报请国家局验收。

第二十条档案管理。县级烟草分公司要根据国家局和省局(公司)有关规定,建立项目档案,真实、完整、系统、准确地保管各类项目建设资料。凡属应向村委会或其代管部门移交的档案资料,在该项目验收后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并妥善保管所移交档案资料的备份资料。

第六章产权和管护

第二十一条产权归属。单个烟农自建项目的产权归属烟农。集体受益项目的产权归属村民小组或村委会。

第二十二条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烟农、村民小组或村委会对项目的运行负有管护责任和义务,由受益主体负责项目管护,集体受益项目要成立用水户协会或管理小组,实行专人负责,有偿服务。根据《云南省基本烟田水利设施建后管护办法(试行)》制定相应管护办法,确定专人负责管护。烟草部门应加强对项目运行管护的指导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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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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