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承诺书
学生交通安全问题历来受到了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维护校车交通秩序,保障学生交通安全,事关社会稳定大局,责任重大,各有关职能部门必须明确各自责任,充分履行职责,共同参与加强学生接送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校车管理条例》、《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及相关文件精神,教育部门必须按照承诺条款规定遵照执行。
一、学校必须建立长效的沟通和协调机制,各履职能,互通信息,加强合作与配合,共同关注校车管理工作,共同敦促校车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每季度对校车的安全技术性能上线检测,杜防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上路运行。并纳入学校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学校建立校车和驾驶员相应的工作台帐,并建立健全由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交通安全管理网络和工作机制。
三、学校必须关注和支持校车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对学校车辆、聘用驾驶人、填报的校车、驾驶人登记情况进行认真的初审、备案,取缔不符合要求的车辆驾驶人进入校车管理序列,
同时敦促学校、校车、家长层层签订双向交通安全责任书,明确各自责任。
四、学校要主动积极地与公安、上级教育部门进行沟通和配合,指定专人负责,同时建立完善校车、驾驶人日常管理工作机制,做好校车、驾驶人的日常安全检查和教育,登记造册,建立台账。
五、学校必须建立由校方第一责任人为组长的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认真履行职能,加强领导和指导。对公安部门出具的《交通违法行为抄告单》,要督促限期整改,对经常违法或肇事、带病出车以及不服从管理的驾驶人要及时解聘。
六、校方不得向校车驾驶人发出危及交通安全的指令,同时要及时制止校车的违法行为。
七、校方要积极配合公安、上级主管部门对校车的日常管理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公安、上级主管部门执法事务,同时履行职能,排查管理隐患,消除管理死角,及时主动整改不足。
八、教育部门必须严格遵守《校车管理条例》车辆行车时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并坚决做到“十不”:不闯红灯、不闯禁行、不酒后驾车、不违法掉头、不违法变更车道、不违法超车、不超速行驶、不超员或超载、不违法停车,不疲劳驾驶;所有乘车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车辆不得装载易燃易爆物品。
九、教育学生安全行走,不在机动车道任意横穿,过马路时走人行横道或过街天桥,不翻越护拦。
十、本承诺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承诺单位)甲方(代表)责任人:
乙方(中心学校):乙方(代表)责任人:
年月日签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