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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燃集团法律事务部合同法培训教案(定稿)

发布时间:2020-03-02 09:23:3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燃集团法律事务部合同法培训教案

第一章

合同法概述

第二章

合同概述

第三章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第四章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第五章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第六章

合同的效力

第七章

无效合同与可撤消合同

第八章

合同履行

第九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十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十一章 合同责任

第十二章 合同法分论

第十三章 合同纠纷预防与争议解决

第一章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法的概念

二、合同法的适用

三、合同法的法律地位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法的概念: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权利义务的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同法概述

二、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1、以财产为调整对象,不涉及人身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2、以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调整对象。

平等者间无处罚权,因此在合同中一般不能出现“罚金”、“处罚”、“罚款”字样; 取而代之,常在合同中以追究违约责任、违约金、赔偿金等形式出现。

合同法概述

三、合同法的法律地位

合同法的法律地位即合同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在我国,民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合同法属于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二章 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二、合同的特征

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概述

二、合同的特征:

(一)合同形成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合同的本质是交换,为了获得某种利益,必须拿自己的另一种利益去交换;

(三)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如果不履行承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合同概述 合同特征

(一)平等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双方地位平等,彼此都不能命令 对方必须去从事合同要求的行为

平等者间的关系以自愿为原则, 但必须合法、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合同概述 合同特征

重要原则——约定优先

即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才从法定,也就是说我们在合同中必须将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明确。

例: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条款

根据《合同法》等规定,买卖合同的风险自交付时转移,交付之前,风险属于卖方,交付之后,风险属于买方。

合同概述 合同特征

有关风险转移条款的案例:

甲方(卖方)(上海某公司)与乙方(买方)(邳州某公司)签署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该合同项下的货物运送到乙方指定的地点(门站)进行交付。双方在到货后的三日内进行验收。现货物在门站的第一天夜里,货物尚未验收,发生了地震,问:货物的灭失风险由谁承担?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买卖合同风险自交付时转移,而到货交易根据交易习惯,一般为货物运送到买方指定地点视为交付,由此,货物的风险很明显的已经转移到乙方(买方),那么乙方就需要承担货物灭失的风险。

2、如果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风险转移条款——本合同项下的货物风险自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转移,货物验收合格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后,风险由买方承担。如此约定,因地震损害属于不可抗力,合同双方没有过错,损失自行承担,货物风险未转移,由卖方承担。 可见,在合同中尽量做一些有利于我方的约定,发生风险时,就可以相应的降低我方的责任。

合同概述 合同特征

(三)最大特点——法律约束力

利用合同,可以获得所需要的法律保障力,通过法律保障所期望的目的的实现。

(1)当事人必须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2)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合同的当事人就不能随意撕毁合同,擅自

变更或解除合同。

(3)当合同当事人权利被侵害时,可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

(4)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

(5)在对方违约的情形下,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6)当事人依据合同取得的利益受法律保护。

合同概述 合同特征

代位权和撤消权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1、行使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

2、行使主体—只能是债权人

3、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主张不能超出债权范围

4、行使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注意问题

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其财产或者权利的行为 ; 2.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行为须发生于债成立之时或之后; 3.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和受让人主观有恶意或过错;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成立条件

当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概念 撤消权 代位权

第三章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一、要

二、承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一)要约的概念和条件

一、要约

订约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 向对方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概念 条件

1、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2、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3、向受约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4、内容具体确定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一、要约

(二)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标准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当事人意愿 当事人 提议内容 交易习惯 法律规定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一、要约

(四)要约的撤回与撤消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人发出要约后, 于要约生效前,宣告取消要约

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后, 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一、要约

(五)要约的失效

概念:

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失法律拘束力。

原因: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二、承诺

概念: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一)承诺的概念和条件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二、承诺

(二)承诺的方式 原则上采用通知方式

(三)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二、承诺

(四)承诺的撤回和延迟 承诺的撤回: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

承诺的延迟: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

第四章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一、合同内容

二、合同形式

名称和住所 标的 数量 质量 报酬 合同内容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一、合同内容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 争议解决 方法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二、合同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订立合同一般宜采用书面形式。

注意:备忘录”、“意向书”、“会议纪要”、“建议书”之类的

法律文件并不代表当事人的承诺,因此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上述等法律文件所能起的只能是证据的作用。

第五章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一、合同成立时间 自承诺生效时成立 合同书形成的成立时间

确认书的合同成立时间 实际履行和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二、合同成立地点 地点

(一)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二)当事人采取合同书、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六章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效力的概念

二、合同效力的要件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效力的概念 概念

狭义概念:依法成立的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

广义概念:已经成立的合同所产发生的法律后果

合同的效力

二、合同效力的要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的效力

二、合同效力的要件

(一)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不具有 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非完全行为 能力的自然人 非完全行为

能力的法人 无行为 能力的人 法人分支 机构 法人的 下属部门 限制行为 能力的人

当事人具有相应 民事行为能力 年满 18周岁 精神状况 健康正常

合同的效力

二、合同效力的要件

(一)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注意:

对于年满16周岁而不满18周岁,但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法律将之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在他的能力范围内,合同有效;超过他的能力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如未经追认,则合同有效。

合同的效力

二、合同效力的要件

(二)意思表示真实

概念:

意思表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要素,是指行为人欲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内在意思表现于外在的行为。

目的要素:即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缺少必备要件,则缺少目的要素合同不成立。

效果要素:即主观上有没有订立合同的想法或意思,有就有效果,没有就缺乏效果要素。 表示行为:很简单,即把上述的要素用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表达出来。

第七章 无效合同和可撤消合同

第一节 无效合同

第二节 可撤消合同

第三节 无效合同和被撤消合同的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和可撤消合同 第一节、无效合同

概念

无效合同又称绝对无效合同, 是指自始就确定的当然的

绝对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特征

第一、自始就不发生效力的合同;

二、确定的不发生效力的合同;

第三、当然的绝对不能发生效力的合同。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无效合同和可撤消合同 第一节、无效合同

二、无效合同的种类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合同和可撤消合同 第一节、无效合同

三、合同中的无效免责条款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则条款

(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害的免责条款

(三)格式条款具有以上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无效合同和可撤消合同

第二节、可撤消合同

一、可撤消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有缺陷, 当事人一方享有撤销权,可行使撤销权 对已经成立的合同予以变更或撤销的合同。 特征

第一 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

只有在被撤销后才是自始无效的;

第二 可撤销合同的发生事由是因当事人

的意思表示有缺陷;

第三 可撤销合同是只有有撤销权的当事人 可主张无效的合同。 概念

无效合同和可撤消合同 第二节、可撤消合同

二、可撤消合同的种类

(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二)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三)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无效合同和可撤消合同 第二节、可撤消合同

三、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的行使

撤消权的行使方式:

如果撤销权人向对方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而对方未表示异议,则可以直接发生撤销合同的后果;如果对撤销问题,双方发生争议,则必须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裁决。

撤消权行使的期限: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至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无效合同和可撤消合同

第三节、无效合同和被撤消合同的法律后果

一 无效合同或被撤销合同不具有履行效力

二 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可以有效

三 合同中独立的解决合同争议方法的条款有效,也就是说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或诉讼条款不应合同无效而失效。

第八章

合同履行

第一节 合同履行的概念

第二节 合同履行的原则

第三节 合同履行的规则

第四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合同履行

第一节、合同履行的概念

一、合同的履行 概念:

合同履行就是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地、正确地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 特征:

(一)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的基本法律效力

(二)合同的履行是债务人所为的特定行为

(三)合同的履行是0>给付行为与给付结果的统一

(四)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消灭的一种原因

合同履行

第二节、合同履行的原则

一、实际履行原则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标的履行合同义务。

二、适当履行原则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

三、协作履行原则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仅应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且还应协助对方履行义务。

四、经济合理原则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讲求经济效益,维护对方的利益。

合同履行

第三节、合同履行的规则

一、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履行

第三节、合同履行的规则

二、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合同的履行规则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合同履行

第三节、合同履行的规则

三、合同履行涉及第三人时的规则

向第三人履行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由第三人履行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

第四节、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1.当事人须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义务且已届履行期。

3.后履行义务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4.后履行义务一方没有对待给付或未提供担保。 1.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义务。 2.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义务。

3.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债务。 1.当事人须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义务。

2.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 3.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债务。 4.对方当事人的对待履行是可能履行的。 成立条件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

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

概念

不安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履行

第四节、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不安抗辩权的主要效力在于中止合同,先履行一方有权中止履行,但应即使通知对方。对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

第二节 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一节、合同的变更

变更的含义

合同主体不变,而变更合同的内容 变更的程序 变更的效力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变更生效后,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即取代原合同中的相关内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合同,而不能再按原来的合同内容履行。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二节、合同的转让

概念:

将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和标的的情形下,合同关系的主体变更。

1、合同转让概述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二节、合同的转让

概念:

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合同债权人将其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享有。

有效条件:

1.须转让的合同权利有可让与性。

2.须所转让的合同债权为有效债权且让与人 享有所转让的合同债权。

3.须转让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无暇疵。

程序: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合同权利的转让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二节、合同的转让

概念:

在合同内容和标的不变的情形下,债务人将其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

有效条件:

1.须经债权人同意。

2.须转让的合同义务有效存在并具有可让与性。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

效力:

1.承受人在受移转的债务范围内承担债务,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不再承担已移转的债务。

2.新债务人取得原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

3.主债务的从债务一并由新债务人承担。 3、合同义务的转让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二节、合同的转让

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

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承受。

合同权利义务的合意概括转让: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定概括转让:

1.因继承而发生的;

2.因法人的分立、合并而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4、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第十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一节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解除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一节、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概述

原因:

基于合同目的达到而终止 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终止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终止 概念:

合同终止又称为合同的消灭, 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 于客观上已不复存在。 效力:

合同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消灭。

债权的担保及其他从属的权利及义务消灭。 负债字据的返还。

合同终止后的附随义务。

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合同终止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二节、合同的解除

概念:

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协商或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 种类:

(一)协议解除

(二)约定解除

(三)法定解除 条件:

(一)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二节、合同的解除 程序:

(一)协议解除合同的程序

即 双方协商一致。

(二)法定解除合同的程序

即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通知对方。

效力:

(一)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二)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第十一章 合同责任

第一节 缔约过失责任

第二节 违约责任概述

第三节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四节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五节 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第六节 违约责任的形式

合同责任

第一节、缔约过失责任

概念:

缔约一方当事人,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成立条件:

(一)缔约一方先违反合同义务;

(二)缔约相对人受到损失。

主要类型: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合同责任

第一节、缔约过失责任

案例分析:

甲知道乙要转让一厂房,丙有意购买并正在与乙洽商,甲不希望丙得到该厂房遂也向乙提出购买厂房,且价格高于丙,乙因此不与丙继续进行洽谈,转而与甲进行商谈,甲得知丙不购买后,提出其也不购买该厂房了 。

本案中甲需对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责任

第二节、违约责任概述

概念: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特征:

1.违约责任是以合同债务为基础的民事责任。

2.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

3.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4.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责任

第二节、违约责任概述

二、违约责任与侵犯责任关系 区别:

构成要件

对第三人的责任

赔偿范围 免责条件

责任方式

合同责任

第二节、违约责任概述

二、违约责任与侵犯责任关系 竞合: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合同责任

第三节、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概念: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违约方的违约责任的根据或准则 。

具体原则:

(一)严格责任原则

即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即应承担责任。

(二)过错责任原则

即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且存在过错时才承担违约责任。

(三)特殊过错责任原则

即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且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才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责任

第四节、违约责任构成要件

概念:

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须具备的条件,也就是指在何种情况下,合同当事人才承担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构成要件的概念

合同责任

第四节、违约责任构成要件

概念:

合同当事人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现象。

种类:

(一)预期违约

即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合同一方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明示或默示表示将不履行合同。

(二)不履行合同

即合同当事人根本就没有实施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三)不适当履行

即合同债务人虽有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但该履行行为不符合合同的约定。

二、违约行为

合同责任

第五节、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概念:

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免除违约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

分类:

(一)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条件。

一、违约责任免责事由的概念

合同责任

第五节、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概念: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

效力:

1.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2.通知义务和提供证明义务;

3.当事人可以约定不可抗力条款;

二、不可抗力

合同责任

第六节、违约责任的形式

概念:

又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于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违约方应当承担的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的责任。

适用条件:

1.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请求继续履行。

2.继续履行须有可能。

3.继续履行须有必要。

4.债务的标的须适于强制履行。

一、继续履行

合同责任

第六节、违约责任的形式

违约金的概念: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违反合同 时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款项。

支付违约金条件:

1.合同中须有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或者法律中有关于违约金的规定。

2.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属于应支付违约金的情形。

二、支付违约金

合同责任

第六节、违约责任的形式

违约方与赔偿金的关系 :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违约金与定金的关系: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二、支付违约金

合同责任

第六节、违约责任的形式

概念:

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对方造 成的损失。

特征:

1.赔偿损失具有普遍适用性。

2.赔偿损失具有并用性。

3.赔偿损失具有补偿性。

4.赔偿损失的确定方式具有双重性。

三、赔偿损失

合同责任

第六节、违约责任的形式

适用条件:

1.受害人一方受到损害。

2.受害人的损害与违约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原则:

1.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当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

2.合理预见原则。

3.减轻损失原则。

4.损益相抵原则。

5.过失相抵原则。

三、赔偿损失

合同责任

第六节、违约责任的形式

概念:

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的责任形式。具体包 括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违约责任。

采取补救措施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

四、采取补救措施

合同责任

第六节、违约责任的形式

1、概念:

当事人一方于合同未履行前,为了证明合同的 成立和保证合同的履行,在应支付的规定数额内, 预先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作为债权的担保。

五、定金制裁

合同责任

第六节、违约责任的形式

2、定金与预付款

定金具有担保性质, 如果合同如期履行,定金可充 抵应给付货款的一部分,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 同,即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应 当双倍返还定金.

预付款则不具有这种性质.如果预付款的一方不履 行合同,可将预付款一部分或全部抵作违约金或赔偿金, 余款应退还给预付方,如果接受预付款一方不履行合同, 应将预付款返还给预付方,并按规定支付违约金或赔偿 金,根据我国货币管理的规定,使用预付款有一定的范围, 不得随意使用。

五、定金制裁

合同责任

第六节、违约责任的形式

3、定金刑罚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无权要求 对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时, 应双倍返还定金。

五、定金制裁

合同责任

第六节、违约责任的形式

4、定金合同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 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 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 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五、定金制裁

第十二章 合同法分论

第一节 买卖合同

第二节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三节 建设工程合同

合同法分论

第一节、买卖合同

概念:

买卖合同是卖方将出卖的财物交付给买方方所 有,买方接受该项财物并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

特征:

(一)买卖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二)买卖合同是财产所有权与价金互为对价的合同;

(三)买卖合同是诺成、双务和有偿的不要式合同。

一、概念和特征

合同法分论

第一节、买卖合同

二、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买方义务: 1.支付价款。 2.按约定接受 标的物。

3.买方发现或 应当发现标的物 的数量或质量不符 合约定的,应及时 通知卖方。

卖方义务:

1.交付标的物并 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2.按约定的数量、质量、期限、和 地点交付标的物。

3.瑕疵担保

合同法分论

第一节、买卖合同

三、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买卖合同中所有权转移的规则是: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另有规定指法律、法规要求所有权转移须履行特殊手续的,以该特殊手续办理完毕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

合同法分论

第一节、买卖合同

四、风险责任负担 概念: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指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 险负担。

合同法分论

第一节、买卖合同

五、孳息归属和合同解除的效力

孳息归属概念: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指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 险负担。

合同解除的效力: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

合同法分论

第二节、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一、概念和特征

概念:

一方提供电、水、气、热力供另一方利用, 另一方利用这些资源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特征:

(一)公用性

(二)公益性

(三)继续性

合同法分论

第二节、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二、供用电合同 概念:

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供电人义务:

1.及时、安全、合格供电 2.供电人因限电、检修

等停电的通知义务

3.对事故断电的抢修义务

用电人义务:

1.用电人支付电费的义务 2.用电人对用电设施的

安全保持义务

3.用电人对供电人正当检修、

停电、限电的忍受义务 4.用电人依照约定用电的义务 双方义务

合同法分论

第三节、建设工程合同

一、概念和特征 概念:

由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 同。

特征:

(1)合同标的是建设工程项目;

(2)合同签订方式一般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进行;

(3)形式采用书面方式;

(4)发包人一般是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

(5)承包人应是国家规定的具有承包工程项目资格的施工单位 。

合同法分论

第三节、建设工程合同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主要条款

(一)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

勘察、设计如由一单位完成,则应签订一个勘察 设计合同;若由两个不同单位承担,则应分别订立合 同。

建设工程的设计由几个设计单位共同进行时,建 设单位可与主体工程设计人签订总承包合同,主承包 人与分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

(二)施工、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订立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已获批准的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 图和总概算等文件,就合同的内容协商一致时,即可签订建筑施 工和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合同法分论

第三节、建设工程合同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主要条款

(三)分承包的禁止

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对于应当由一个施工 人完成的工作,总承包人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给 若干个分承包人;总承包人经发包人许可,可将

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不得将全部 工程交由第三人完成。

(四)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条款

勘查、设计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 料和文件(包括概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 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合同法分论

第三节、建设工程合同

三、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 发包人的合同义务 提供基础资料的义务;

提供约定的工作条件的义务; 发包人负有不变更计划的义务; 验收和接收建设工程的义务; 2 承包人的合同义务

承包人的容忍义务 承包人的通知义务

合同法分论

第三节、建设工程合同

四、建设工程合同的特点

经同意后,可将自己承包部分交第三人完成 1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2 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情况下,可以随时检查

3 4 隐蔽工程在隐蔽之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进行验收

5 因施工人原因导致不合约定,可要求返工

6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停建的可要求其补偿

7 发包人未按约定付款的,承包人可催告 8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其应承担责任 9 发包人未如约提供材料的,承包人可顺延工期

10

第十三章 合同预防纠纷与争议解决

第一节 合同纠纷的预防与管理

第二节 合同诉讼中的注意事项

合同法分论

第一节、合同纠纷的预防与管理

合同文件管理

在合同签订后指定专人负责履约管理; 建立严格的文档记录 合同纠纷管理

及时报负责人,并整理相关证据资料报送相关部门

合同法分论

第二节、合同诉讼中的注意事项

举证责任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证据保全

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或当事人的请求,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固定和保存 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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