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制变为认缴制应引起
司法关注
2014年,我国出台了新《公司法》,注册资本制度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也前是说在办理公司营业执照的时候,工商局不再需要验资报告了,而且注册资本大小和注册资本认缴年限法律上不再加以限定,都是由股东自行约定,只要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就可。公司注册资金认缴制度的实施,对创业者来说是一个巨大的福音,而对于违法人员来讲,也大开了注册公司行骗的方便之门。
近日,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发现,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上标注的注资本是2000万元,如果仅从营业执照上来判断,会给人造成该公司还是有一定实力的假印象。经过我们进一步查证,发现该公司是2014年5月6日|申请成立,股东人,认缴注册资金2000万元,出资期限至2034年5月20日结束。经细细考究,该公成立以来,二股东实际并未出资分文,仅仅是在办理账户开户手续时,从他人手里借用了部分资金走了一下账,给人以资金流转的假象,其实是,该笔资金进账后当天就归还了。2016年6月12日,该公司申请注销,进行注销清算时,该公司自报全资产为一万元。同时,我们]也发现,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已于2015年4月份,在经营场所注册了新公司,已经开始了新的“经营活动”。 公司注册资本在实缴制时,还有个验资报告的制约,国家也为此设立了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加以规范和约束,对打击利用虚假注册的公司狂罪有个明确的法律条款。目前,公司注册资本改为认缴制,而且对认缴时间还没有限定,对注册皮包公司、虚报胡夸注册资本大开方便之门,极大的降低了犯罪成本。一些犯罪分子,就可利用注册公司的使捷性,胡编夸大注册资本的额度,或者只认不缴。为犯罪分子迅速完成从快速注册、快速注销到逃匿,或者快速变名称重新行骗提供了便利。
鉴于政策制度的变革,各商家在经营活动中,应擦亮自己的眼睛,同时,这重大政策的改革,引发的违法犯罪现象,也应引起各司法机关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