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保病人就医须知
如果您已经参加绍兴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您可以按照《绍兴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享受有关医疗费用报销待遇。为了保证您在我院顺利就医,维护您应有的权益,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办理住院和出院手续时,请您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公安机关出具的个人身份证明)和合作医疗证、个人信息卡,保证本人以真实身份在本院接受治疗。若至出院结帐时不出示合作医疗个人信息卡,作全自费处理,责任自负。
2、参加合作医疗人员就医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均参照绍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执行。不符合作医疗规定范围的诊疗服务费用需个人自负,不能列入报销范围。
3、需要转绍兴市以外定点医院住院诊治的,由经治副主任医师填写转外地诊治申请表,并经我院医保办网上备案报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核准通过,方可转市外定点医院诊治。转外地医院限于本省(杭州)定点10家医院:浙一医院、浙二医院、邵逸夫医院、省妇保医院、省儿童医院、省人民医院、省肿瘤医院、省中医院、省立同德医院、杭州市中医院。
4、参加合作医疗人员患大病后,在病情稳定的情况下,需长期在门诊治疗,可申请办理门诊特殊病种(病种同医保),办理方法如下:
(1)特殊病种的申报和审核备案:病人或者家属随带合作医疗证、个人信息卡、身份证和近期的病历、检查资料,到本院医保办领取《绍兴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特殊病种申请审核表》一式一份,交经治医师根据病历资料和检验报告,参照绍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诊断标准和治疗范围执行,填写申报病种和治疗方案,由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签名确认后,再提交医院医保办审核同意,盖章后存档,并同时在网上申报备案信息报告市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2)门诊特殊病种人员自网上审核备案生效五个工作日起即可享受本年度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待遇,有效期限至本年度,下一年度需继续治疗的特殊病种人员须重新申报。 门诊特殊病种人员医疗费用的报销标准和方法同住院。
绍兴市第六人民医院 咨询电话:(0575)88064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