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19:38:1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德州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制度

德州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制度

目 录

一、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度

二、卫生监督执法岗位责任制度

三、卫生监督执法公示制度

四、卫生监督执法文书管理制度

五、卫生监督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六、卫生监督执法实施程序管理制度

七、卫生行政处罚管理制度

八、重大卫生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

九、罚没收缴物品处理管理制度

十、卫生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考核管理制度

一、卫生监督档案管理制度

十二、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管理制度

三、卫生监督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四、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培训制度

十五、卫生监督举报投诉案(事)件处理工作制度

六、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制度

七、卫生监督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八、卫生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度

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有关规定,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卫生监督执法体制,保障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部《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卫监督发[2005]233号),制定本制度。

一、实施目标

(一)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本部门、各工作岗位正确有效实施;

(二)依法行政,照章办事,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公正、廉洁、高效;

(三)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四)依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卫生监督执法的监督。

二、行政执法任务

市卫生局为德州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包括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下同)为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执法执行机构,依据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辖区内卫生工作行使监督管理权。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监督计划,依照法律法规开展预防性和经常性的综合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工作;受理市级办理的卫生许可和执业许可有关证件的审核;对涉及卫生安全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及技术改进等进行卫生审查;对辖区内危害公共卫生的中毒事故、重大疫情和卫生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罚建议;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卫生监督任务。

三、行政执法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

四、行政执法依据

(一)依据《食品卫生法》等,对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依据《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对有关职业病防治、放射卫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对有关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对生活饮用水卫生进行监督;

(五)依据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等,对有关消毒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六)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对公共场所卫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七)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对化妆品卫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八)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对学校卫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九)依据《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护士管理办法》等,对医疗、母婴保健机构有关工作进行卫生监督。

五、法定职责及各级责任

(一)法定职责

1、组织制定全市卫生监督业务工作计划;

2、承担卫生行政许可、医疗机构许可、母婴保健许可、资格认证的申请受理、预防性卫生审查、现场卫生学审查;

3、承担卫生行政许可、医疗机构许可、母婴保健许可、资格认证有关证书的发放、注册、校验等事务工作;

4、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管理相对人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承担现场卫生监测、抽样等工作;

5、对新、改、扩建工程的选址、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6、开展卫生法制、公共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咨询和培训;

7、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受理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建议,送达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8、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应急控制和救灾防病工作;

9、依法对医疗市场和母婴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10、受理有关投诉举报事件并进行调查、处理;

11、承担卫生监督员的培训工作;负责卫生监督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评价报告;

12、承担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各级责任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受市卫生局授权委托行使卫生监督综合执法职能,负责辖区内日常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所长、副所长主要责任:

1、负责贯彻实施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及规章;

2、负责对食品、公共场所等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3、负责对食品、公共场所等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卫生许可管理,督促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

4、负责对医疗机构、母婴保健机构依法进行执业许可管理;

5、负责卫生监督检查和对立案、调查及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

6、负责对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7、负责对实施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和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

8、参与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

9、负责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日常管理;

10、负责市卫生局交付的其他执法工作任务。

卫生监督执法科室(包括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下同)及其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主要责任:

1、依法进行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管理;

2、进行现场调查和监督记录,依法取证和索取有关资料;

3、进行现场采样,提出检测项目;

4、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提出立案建议,进行现场调查,提出行政处罚建议,送达行政处罚决定;

5、参加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

6、宣传卫生法律和业务知识,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对有关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

7、执行领导交付的其他卫生监督任务。

六、责任要求

(一)卫生监督执法部门(科室)责任要求

1、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学习法律、法规和规章,增强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法制观念,使行政执法人员熟悉并掌握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全面、正确贯彻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照章办事,不得断章取义,曲解法规、随意执法。

3、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行政职权,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不得失职、渎职和滥用权力。

4、及时依法受理和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主张权利的申请事项。各项申请的程序、条件、期限应当公开,并按规定受理和办理,不得拖延、推诿,也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义务。

5、依法受理和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卫生行政行为的申诉、投诉和对社会卫生违法案件举报,不得拒绝和推诿。处理结果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6、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规范,制作和使用卫生监督执法文书。

7、密切配合司法或其他国家机关执法。共同组织实施的执法活动,应明确分工、认真履行职责;配合其他部门执行的,应加强联系,做好衔接;发现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制度并督促实施,实施情况按规定报告。

9、对执法活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报告,内容包括法规学习、宣传、行政许可、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行政执法检查等。

10、对本部门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进行监督,对违法行为和违法行政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责任要求

1、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具备必要的专业管理知识和行政执法工作能力。

2、必须秉公执法、文明执法,遵守《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严格依法行政。

3、必须经过资格性岗位培训和专业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后上岗执法。还应接受适应性法制培训教育。

4、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统一的行政执法证件。

5、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行使执法职责,不得超越权限和违反程序执法。

6、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散布有损于国家声誉的言论、泄露职业秘密;贪污、受贿、行贿;徇私枉法;隐瞒真相,伪造证据;滥用职权,打骂、刁难群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七、卫生监督执法制度

根据卫生监督执法职责和工作任务,建立卫生监督执法岗位责任制,落实分解到各级负责人、各科室及执法人员。同时依据卫生部《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及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健全执法公示、卫生许可、执法检查、行政处罚、文书管理、档案管理、人员管理、统计报告、监督稽查、执法评议、过错追究等配套制度,保证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的贯彻实施。

八、卫生监督执法监督

所长、分管所长、人事科、卫生监督综合办公室负责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实施的监督工作,其职责是:

(一)实施过错责任追究;

(二)参与重大执法和听证活动;

(三)对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实施监督;

(四)组织对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九、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

(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按年度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将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纳入工作目标管理,并作为单位和个人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经考核,对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取得显著成绩的科室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不力,产生不良后果的科室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对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违法行政的,依据规定实行过错责任追究,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卫生监督执法岗位责任制度

为全面落实卫生监督执法岗位责任制、保证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度的实施,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和卫生监督执法职责任务,制定本制度。

一、根据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度,建立卫生监督执法岗位责任制,明确卫生监督执法岗位职责、任务及行政责任并落实分解到各科室(包括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下同)及卫生监督执法人员。

二、根据实际,卫生监督执法岗位责任制实行所、科两级分级细化落实到人。所将卫生监督执法岗位责任要求分解或分工到各科室,各科室将卫生监督执法岗位责任要求分解或分工到具体人员。

三、各执法岗位具体责任人员应保证2人以上或实行AB角制,确保岗位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为便于操作管理,实行《卫生监督执法职权岗位责任明细表》、《卫生监督执法岗位行政责任明细表》(下称两个《责任明细表》)管理。所下达到科室的两个《责任明细表》详见附表

1、2,各科室岗位具体责任人员的岗位责任及行政责任由各科室进行细化落实到具体人员。

各科室细化落实到具体人员的两个《责任明细表》,应在所两个《责任明细表》下达到科室后的10日内报卫生监督综合办公室备查。

五、卫生监督综合办公室应根据各科室职能分工调整情况及时提出重新印发两个《责任明细表》的建议,经所领导审批后印发各科室执行。

各科室有关人员岗位调整,应在10日内将科室细化到人的两个《责任明细表》报卫生监督综合办公室备查。

六、所对科室、人员的岗位责任及行政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根据考核情况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卫生监督执法公示制度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涉及卫生监督执法有关的申请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障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高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卫生行政许可公示

(一)本制度所称的卫生行政许可公示是指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和方式方法,将本部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内容依法向社会公布。

(二)卫生行政许可公示根据职责职能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开、全面公开的原则。

(三)卫生行政许可公示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主要领导负全面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是直接责任人。

(四)卫生行政许可公示的内容包括卫生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许可事项、法律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文书示范文本、卫生监督举报投诉电话等。

许可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修改等调整的,卫生行政许可公示的涉及内容应进行相应调整后及时公示。

(五)卫生行政许可公示方式可以采用设立公布栏、印制手册、咨询电话、互联网电子文本等形式,保障公众及时得到查询、咨询服务。

(六)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人要求对卫生行政许可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各承办人员按首问负责制要求必须予以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七)依法作出的准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以及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记录,应及时整理归档,以便公众查阅。

(八)卫生行政许可公示工作接受市卫生局和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向领导报告执行情况。

(九)对违反行政许可法律规定,不及时、全面进行卫生行政许可公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上级行政机关举报投诉。

(十)对违反本制度,不执行卫生行政许可公示的部门和人员,依照行政许可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卫生监督执法公示

(一)为保证依法行使卫生卫生监督执法职权,规范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卫生监督执法公示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卫生监督执法公示的主要内容为:

1、卫生监督执法职责范围;

2、有关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工作时限;

3、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身份公开;

4、办公地点、办公电话;

5、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

6、意见箱和举报投诉电话;

7、其它应向社会公开的执法内容。

(三)卫生行政许可公示方式可以采用设立公布栏、印制手册、咨询电话、互联网电子文本等形式,保障公众及时得到查询、咨询服务。

(四)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及时、全面进行卫生监督执法公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上级行政机关举报投诉。

(五)卫生监督执法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年终考核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和卫生监督机构业务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六)对违反本制度,不执行卫生监督执法公示的部门和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三、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卫生监督执法文书管理制度

为加强卫生监督执法文书(包括各类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等文书,以下简称文书)的管理,维护文书的严肃性,保证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卫生部发布的《卫生监督执法文书规范》(卫生部第34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卫生监督执法文书是卫生监督工作过程中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必须加强管理,严格使用范围。具体由卫生监督综合办公室统一印制、负责管理,各卫生监督执法科室根据工作需要领取。

二、文书管理分四个环节:印制、发放、使用、回收。

(一)文书的印制。文书由卫生监督综合办公室统一印制,保证卫生监督执法科室领用。

(二)文书的发放。各卫生监督执法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领取,领用人领用时记数并签字。

(三)文书的使用。各卫生监督执法科室应指定专人负责文书的管理工作,不得浪费或改作他用或外借。凡加盖市公章的文书,必须严格保管并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凡执法实施程序上需要经过领导批准的,必须先经所领导批准同意后再使用相关文书。

(四)文书的回收。各卫生监督执法科室未使用的文书由各自科室进行保管。在制作文书过程中产生的作废文书,应统一交回卫生监督综合办公室进行销毁。

三、文书制作

卫生监督员应严格按《卫生监督执法文书规范》要求制作文书,项目填写齐全,正文书写严谨;写清楚每一部分的必备要素,准确引用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结论;使用公文语体,语言庄重、严肃、科学、完整,文理结构有逻辑性。

四、制作文书需注意的时限问题

(一)3日。在日常监督中发现有违法案件,因情况特殊需要先行调查取证的,可先不制作立案报告,但须在3日内补办立案报告手续。《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为3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期限可比照听证告知的期限,即3日。

(二)7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在7日内立案。收集证据时需要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三)15日。《食品卫生监督程序》规定对食品的卫生行政控制期限为15天。《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6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五)3个月。卫生行政机关一般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2年。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一般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查处卫生违法案件所形成的案卷材料应按一案一卷形式进行装订,每卷顺序按有关材料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并严格按照《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有关规定中“卫生监督档案管理”要求执行。年度内卫生行政处罚案卷在承办科室立卷存放并指定专人管理,年末按规定时间交由档案室统一保存。

六、为了规范,逐步推行文书使用计算机打印制作。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卫生监督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为加强卫生监督信息统计报告管理,科学指导卫生监督工作,依据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卫生监督信息统计报告工作由卫生监督综合办公室负责并综合协调管理各科室卫生监督统计报告工作。各科室应确定专人具体负责卫生监督报表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和上报,并相对稳定。

卫生监督信息统计报告的时限、期限、方式等具体要求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二、卫生监督信息统计资料坚持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应用现代计算机技术,不断提高卫生监督统计报告质量和服务能力。

三、卫生监督信息统计报表实行单位主管领导及填报人员审核、签名制度,经其认可加盖公章后方可上报。

四、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应急报告制度,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第376号令)执行。

五、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虚报、瞒报、漏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卫生监督统计资料。

六、每年定期督查本制度实施情况。通报卫生监督统计报表管理情况,对于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单位、科室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行政处分,直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七、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卫生监督执法实施程序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卫生监督执法机关(机构)依法规范行使卫生监督执法职权,加强卫生监督执法实施程序的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为了便于卫生监督执法各项工作的具体运行操作,本制度分别规定卫生监督执法各环节过程的实施程序。

二、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应当依照本制度规定的实施程序进行操作。本制度没有规定的应当依照上级有关规定或参照外地有关程序进行操作。

三、卫生行政许可程序

为了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便民服务”的宗旨,依法履行卫生行政审批职权,规范并简化卫生行政审批办理程序,最大限度地方便并服务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办理卫生行政许可审批(下统称“卫生许可”)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我市行政审批制度规定与市政务服务中心2007年6月26日批复意见,制定本程序。

(一)市级所有卫生许可事项全部统一纳入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办理。 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我市有关卫生许可制度的规定,负责卫生许可事项的申请材料具体受理、材料形式审查、批准证件发放工作。

(二)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市卫生监督机构相应科室(下称“市卫生监督机构承办科室”)应根据卫生许可申请人从事活动及申请卫生许可事项情况,提供并指导其填写相应的卫生许可申请文书样本。

卫生许可申请人先到市卫生监督机构承办科室咨询的,或市卫生监督机构承办科室执法检查发现应办理卫生许可事项的,市卫生监督机构承办科室人员应当告知其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办理卫生许可申请手续。

市卫生监督机构承办科室不得直接受理卫生许可申请材料。

(三)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受理卫生许可申请人有关事项的申请,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受理的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审核或需要进行现场审核的卫生许可申请材料应在2个工作日内及时转交市卫生监督机构承办科室进行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审核或现场审核。

卫生许可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申请卫生许可事项,需提交卫生许可申请材料书面文本一式一份;书面文本应当用A4纸打印或钢笔填写,按顺序排列,装订成册,并逐页加盖申请人公章,未登记注册单位由负责人逐页签字;资料内容应当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食品卫生许可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申请卫生许可事项,应当按照《山东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整理并提交卫生许可申请资料;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应当按照《山东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等有关规定形式审查食品卫生许可申请材料。

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在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履行告知义务,明确告知卫生许可申请人办理许可的步骤、时限等内容。

(四)市卫生监督机构承办科室按照科室职责应当分别负责接受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转交的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审核或需要进行现场审核的卫生许可申请材料,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审核与机构内部审批手续,需要延长审核时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按照办理卫生许可所需资料要求,指导、协助卫生许可申请人完善卫生许可申请材料。

(五)市卫生监督机构承办科室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以下具体工作:

1、按照有关卫生监督工作程序和规定,完成卫生许可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审核或现场审核,并作出审核结论。

2、根据所有卫生许可申请材料和审核结论,依照有关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标准规定,作出是否许可的具体审核建议意见。

卫生许可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作出依法准予卫生许可的审查建议意见;对卫生许可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审核或现场审核,申请人存在问题经整改或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作出依法不予卫生许可的审核建议意见,并要书面说明具体理由。

3、对作出审核建议意见的卫生许可申请材料,报机构分管领导内部审批。

经机构分管领导内部审批的卫生许可申请事项主要有:各类生产加工企业;市政供水与集中式供水;公共场所商场、书店或食品商店营业面积在500M2及以上,住宿客房床位在100张及以上;餐饮单位(不包括各类食堂)就餐席位在200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其他认为应该报由机构领导内部审批或机构领导认为应该内部审批的其他事项。其中,对于医疗机构的卫生许可事项,要再报经机构主要领导审批。除上述事项外的其他卫生许可申请事项,机构领导授权委托市卫生监督机构承办科室主任内部审批。

4、将经机构领导内部审批后的该卫生许可申请材料(包括审核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文书等资料)进行整理,在2个工作日内及时转交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5、对属于省或以上部门审批的卫生许可事项,上报的市级初审意见由市卫生监督机构承办科室报送市卫生局核盖行政公章后交由卫生许可申请人向省卫生厅申报。

(六)市卫生监督机构承办科室在卫生许可审核过程中,应当依法制作相应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对卫生许可申请人申请事项不符合规定但可以进行整改的,应当依法提出整改或限期整改意见,并依法进行督导、检查落实。

(七)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应当依据窗口主要负责人(窗口带班领导,下同)对卫生许可申请事项的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在2个工作日内向卫生许可申请人发放卫生许可证件或其他卫生许可文书。

市卫生监督机构承办科室不得打印卫生许可证件。

(八)继续实行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度。遇有重大招商引资的或市领导交办的或市政务服务中心领导认为应当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的卫生许可申请事项,按照《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企业设立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制度的通知》(德政办字[2005]4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要及时报告窗口主要负责人,窗口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安排工作人员上报市政务服务中心有关部门牵头办理有关手续。

(九)《卫生许可证》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的,卫生许可申请人应当填写并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提交《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一份,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进行依法形式审查并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直接核换卫生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持有业户改变生产工艺、主要设备或者对原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扩建或改建的,卫生许可申请人应当填写并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提交《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一份。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受理,并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卫生许可证》持有业户改变生产经营地址、扩大生产经营范围、另设分厂的,应当重新申请并办理卫生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需要年审的,由市卫生监督机构承办科室依法对《卫生许可证》持有业户进行审查。

(十)进一步简化并规范街头、集市食品摊贩与乡镇食品业户卫生许可具体办理程序。

1、对于未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卫生许可手续的街头、集市食品摊贩与乡镇食品业户的卫生许可,由市卫生监督机构承办科室直接在业户经营现场受理许可申请并填写包括业户名称、负责人、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经营地址、从业人员数、许可证编号等业户基本内容的《一览表》、依法进行现场审核并结合业户经营现场情况提出发证意见,《一览表》经市卫生监督机构分管领导予以机构内部审批后,转交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核制卫生许可证,《一览表》卫生许可证由市卫生监督机构承办科室统一领取后分户上门送交到各业户。

2、由市卫生监督机构承办科室直接现场办理卫生许可手续的,卫生许可证工本费10元、封膜费15元由市卫生监督机构承办科室工作人员在业户经营现场代收,统一交至市政务服务中心并作为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核制卫生许可证的依据。

3、“街头、集市食品摊贩与乡镇食品业户”适用范围,具体包括德城区三八便民市场内经营业户;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内的街头、集市食品摊贩以及乡镇驻地、村庄内的个体食品业户(指从业人员5人及以下业户)等不具备法人资格应按照《山东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鲁卫法监发[2006]6号)办理有效期为1年或以下《食品卫生许可证》的业户。

4、具备以上适用范围、条件的公共场所经营业户卫生许可参照以上办理。

(十一)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在发放卫生许可证件(包括告知承诺、变更许可项目等所有卫生许可证件)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该业户的有关卫生许可办理资料、《一览表》移交市卫生监督机构承办科室建立档案,并逐步完善有关资料,以便及时有效地开展许可后的卫生监管工作。

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根据情况,可对发放卫生许可证件业户以电子档案、花名册等形式留底备查、《一览表》复印件备查。

(十二)卫生许可申请材料的内部转交方式: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电话通知市卫生监督机构承办科室,由市卫生监督机构承办科室派员拿取卫生许可申请材料;市卫生监督机构承办科室经现场审核或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审核并经机构内部审批后的卫生许可申请材料,派员送交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卫生许可申请材料不得经由卫生许可申请人进行转交。

(十三)卫生许可听证由市卫生局或市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其中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即办件、承诺件直接办理卫生许可的听证,应当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负责。

(十四)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应当及时整理卫生许可申请材料;市卫生监督机构承办科室应当将被许可人卫生许可材料、从事卫生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材料以及处理结果及时整理归档。公众要求查阅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安排查阅,涉及保密的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对卫生许可与监督检查中涉及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保密等处理。

(十五)有关卫生许可的其他未尽事宜,依照《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卫生监督执法检查程序

为了加强卫生监督执法检查的管理,规范卫生监督执法检查行为,制定本程序。

(一)现场检查准备

1、熟悉被检查人的有关情况和现场检查的有关内容;

2、备好现场监督检查所需的检验、测试、采样及取证工具;

3、备好现场监督检查所需的文书;

(二)现场检查职权

1、听取被检查人根据监督检查内容所作的介绍;

2、查阅被检查人的有关制度、检验记录、技术资料、产品配方和必需的财务帐目及其他书面文件;

3、卫生专业技术手段进行实地检查、采样和检测;

4、根据需要对有关人员进行了解情况。

(三)现场检查内容

根据检查对象和有关法规规范要求,现场检查相关的内容。

(四)现场检查要求

1、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应不少于2人,穿戴制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及检查依据,告知被检查人的权利和义务。

2、现场检查须进入洁净区域时,应穿戴洁净衣帽、口罩及一次性手套,并遵守被检查人的卫生安全规定。

3、现场检查应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由被检查人核对无误后,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4、现场检查时,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可对当事人或有关证人进行询问,并当场制作《询问笔录》。由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和被询问人在笔录上签名。

5、检查人或被询问人对笔录内容有异议时,可在笔录上说明理由并签名,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在其后签名。

6、被检查人或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由2名以上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被检查人拒绝签名情况,并可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名作证。

7、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进行现场采样或检测的,应当制作采样记录和检测记录或在现场笔录上记录检测结果,并由当事人书面确认。样品应加帖采样封条,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8、现场检查所取证物尽可能是原件、原物,调查取证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在复制品、照片等物件上签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文字说明。

9、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时,经卫生监督执法机关(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先行登记保存,并出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卫生监督执法机关(机构)应当在七日内对所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

五、现场卫生监督检测(采样)工作程序

为了保证卫生监督执法机关(机构)认真履行卫生监督执法职责,正确行使卫生监督监测(采样)职权,制订本程序。

(一)在实施现场卫生监督检测、采样时,必须遵守本程序。

(二)现场卫生监督检测、采样工作必须由具有卫生监督执法管辖权限的机构和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实施。

(三)采样工作要求

1、采样原则: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集样品;采集的样品应具有科学性、代表性、客观性;采样和送检程序应符合有关规定。

2、样品来源:经常性卫生监督过程中采集的样品;卫生许可中采集的样品;开展与卫生监督相关科研的采集的样品;可疑不合格的样品;可疑受到污染的样品;追踪突发公共卫生事故原因的样品。

3、采样步骤

(1)采样前的准备:

①采样人员应了解采样目的,并做好采样文书、工具、容器、仪器设备、材料和试剂的准备工作;

②工具与容器应保持清洁干燥,需要作微生物检验的,应预先经灭菌消毒处理;

③熟悉仪器、设备性能、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④仪器应经过计量检定、点检、校正; (2)采样现场的操作:

①现场采样必须由2名以上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执行,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及采样依据,告知被采样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在被采样者的陪同下进行样品的采集;

②避免样品受到污染,并遵守被采样人的卫生安全规定; ③对于第五条前三项样品应采取随机抽样方法,注意其代表性;对于后三项的样品应选择典型样品,提高阳性检出率;

④采样数量服从有关专业规范,采样的样品应进行统一登记编号,并加帖采样封条;

⑤在抽取的样品应当为同批次双份,其中一份样品备查; ⑥必须制作《样品采样记录单》。 (3)样品保存和送检:

①特殊样品要在现场作相应处理后送检; ②盛装样品的容器或包装要牢固、防止破碎;

③备查样品应按样品规定的条件进行保存。保存期限为自检验报告送达生产企业之日起30天,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样品,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延长保存期限; ④样品应在规定时限内送达检验机构,并填写技术鉴定委托书。

(四)现场监督检测工作要求

1、检测点的选择:

在检测前,应根据被检测对象的性质、规模大小,相应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确定检测点数量、位置;

2、检测项目的确定

(1)根据检测目的,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地方卫生标准的规定确定检验项目;

(2)没有国家或地方卫生标准的,可参照同类卫生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标准确定检验项目;

(3)特殊情况下根据卫生监督需要和受检对象提供的有关资料予以确定。

3、检测频率

(1)定期检测频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应卫生标准的规定予以确定;

(2)不定期检测频率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卫生监督要求执行。

4、检测方法

各项检测均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检测规程进行操作。

5、检测步骤 (1)检测前: ①现场检测人员应熟悉检测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

②详细阅读仪器的使用说明,熟悉仪器性能及适应范围,能正确使用检测仪器;

③每件仪器应按计量规定定期进行检修,修理后的仪器应重新进行计量检定,每次检测前应对仪器进行常规检查;

④采样仪器的流量于每次采样之前进行流量校正,校正流量时必须使用现场采样的吸收管。

(2)检测时:

①应由不少于2名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共同执行,并主动出示证件、说明来意;

②现场监督检测人员应参加检验全过程,不得擅离职守; ③必须如实记录现场监督检测数据,并得到管理相对人的书面确认;

④现场监督检测结论应以正式检测报告为准;

⑤应制作《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或《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3)检测后: ①数据整理

测定数据与监测仪器灵敏度和分辨度有关。测定结果低于检出限的数值,应记录为低于该检出限,并同时记录方法的检出限;

在仪器分辨度以下数据的判断和计算数据的判断只能保留一位,且不宜作过细的判断;

在测试分析中一旦发现明显的过失误差,应随时剔除由此产生的数据,以便测定结果更符合客观实际。但在未确定其是否为技术性失误所致之前,不可随意取舍。

②检测报告

及时将数据归类、分组整理,提出平均值、检出最高值和最低值范围,并与卫生标准比较并以合格率的方式描述。

根据检测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制作正式检测报告。

(五)检验结果的公布与处理

1、本单位各科室应当及时将不合格样品的名称、检验项目等,以《检测结果告知书》书面通知该样品的生产经营单位。

2、生产经营单位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说明理由。由本单位作出是否同意复检的决定。

3、微生物检验结果不复检,检出致病菌时,保留菌种1个月。

4、须向社会公布的,检测的结果应及时进行统计上报,协助市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公布前各科室应当将样品经当事人书面确认真实性。

(六)附则 用语解释

(1)采样:就是从大量被检测物质中采集能反映这些被测物质质量的一小部分样品或从整体产品中取出的可代表其质量的一部分或一个单位的该产品。

(2)现场监督检测:系指在现场监督过程中,运用物理、化学、生物学的原理,采用快速检测的手段,对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质量以及人们生产劳动、工作、生活、娱乐和学习环境中与健康有关的因素进行检测。

六、卫生行政强制措施程序

(一)强制措施种类:

1、取缔

2、封存、查封;

3、强制洗消处理;

4、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源携带者,乙类传染病的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5、对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强制医学观察;

6、责令公告收回;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

(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要求

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须已取得确凿的证据;

2、应按规定向被检查人出具强制措施的书面通知,并送达到执行人;

3、书面通知中必须载明实施强制措施的理由和依据、所采取的措施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4、按规定需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必须经批准后方能实施,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5、卫生监督机构实施强制措施后,应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解除强制措施或进一步处理的决定。

七、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一)简易行政处罚程序

1、适用范围。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监督机构可当场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

(1)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2)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3)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2、要求

(1)卫生监督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加盖卫生行政机关印章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中必须包括告知和申辩的程序。

(2)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项、目)、具体处罚规定、时间、地点、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由监督员签名。

(3)卫生监督机构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在处罚是决定书中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4)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7日内报所属卫生行政机关备案。

3、当场收缴罚款 (1)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当场收缴罚款:

①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②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2)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卫生监督执法机关及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二)一般行政处罚程序

1、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坚持先调查取证后裁决、合法、适当、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2、管辖。

(1)负责查处辖区内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2)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可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处理;也可根据下级卫生监督机构的请求处理下级卫生监督机构管辖的案件。

(3)两个以上县(区)级卫生监督机构,在管辖发生争议时,报请其共同的上级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管辖。

(4)卫生监督机构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及时书面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卫生监督机构。受移送的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函告移送的卫生监督机构。受移送地的卫生监督机构如果认为移送不当,应当报请其上级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5)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有关解决管辖争议或者报请移送管辖的请示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具体管辖决定。

3、受理。卫生监督机构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1)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 (2)卫生检验机构检测报告的; (3)社会举报的;

(4)上级卫生监督机构交办或下级卫生监督机构报请的; (5)有关部门移送的。

4、立案。

(1)卫生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

①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 ②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 ③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 ④属于本机构管辖。

(2)卫生监督机构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立案报告,经批准,确定立案日期和2名以上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3)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①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4)当事人有权申请承办人回避,回避申请由受理的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5、调查取证

(1) 调查取证要求

①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时,应遵循公正、客观、合法、全面的原则;

②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注意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正、反两方面的证据;

③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经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审查或调查属实,可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所取证据之间应有一定的关联性。

(2)现场检查程序。(略) (3)现场行政强制程序。(略)

6、调查终结。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其内容应当包括案由、案情、违法事实、争议要点、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款项等。

7、合议

(1)合议的内容

①认定事实。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向参加合议人员详细介绍案件的事实情况及调查情况,参加合议人员在了解案件事实的情况下逐项审查证据与所述案件事实是否相符,确认证据是否充分确凿,对已经有证据证明属实的案件事实予以认定。

②确定案由。在事实认定的前提下,对案件的性质进行分析判断。对确属违法应予处罚的,应当确定其案由,以作为违法性质的判定。

③衡量情节。对已确定违法案由的案件,应当按照法定的情节规定认定情节的轻重。无法定的情节规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影响及一贯表现和悔改程序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④适用条文。根据认定的事实、确定的案由、衡量的情节,对照法律规范的条文,引用能够直接适用该案件违法行为,并与其性质、危害程度相一致的条款。适用的法律规范条文主要有两种:一是该违法行为直接违反的条款,以作为认定其违法性质、程度的依据;二是处罚所依据的条款,以作为对其作出具体处罚的依据。

(2)合议的要求

①合议必须由三名以上单数的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进行。 ②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

③当合议人员对案件有不同意见时,应当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并将不同意见记录在案。

(3)合议结论

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

①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意见; ②违法行为轻微,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③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④违法事实不清的、证据不充分的、程序违法的,提出补充调查或者撤消案件的意见;

⑤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⑥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在移送司法机关的同时,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⑦报送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按规定报批。

上述除①、④、⑦项外,承办人员应制作结案报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8、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1)卫生监督机构在合议后,认为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处罚种类及其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事先告知可以书面形式告知,也可以口头形式告知。若以口头形式告知的,应当留有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在文字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3)卫生监督机构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的罚款(具体额度由省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确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9、陈述申辩。陈述申辩是被处罚人对卫生行政机关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提出其不同观点或意见的, 一种途径。

(1)当事人委托陈述申辩人的,受委托的陈述申辩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

(2)陈述申辩时,卫生监督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陈述申辩记录》。

(3)当事人提出新的理由或事实、证据的,应当进行复核。 (4)经复核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并经重新合议后书面告知当事人。

(5)卫生监督机构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10、处罚决定

(1)证据确凿、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承办人应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稿,报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批。

(2)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制作《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

(3)因违反不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同一法律法规的不同条款须分别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应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4)同一《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可能涉及的不同法律法规,如不同法律法规的诉讼期限不同时,应分别告知。

(5)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进间的,应当报请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11、责令改正。查实违法行为时,应当立即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应使用责令改正通知书或卫生监督意见书,但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可当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在执法文书中注明改正要求。

12、送达

(1)《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承办人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签收,受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的规定,将《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2)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承办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注明拒绝签收的理由和日期,由承办人和见证人签名(盖章),将《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处,即视为送达。

(3)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就近的卫生监督机构代送或者用挂号邮寄送达,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4)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据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的,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13、执行

(1)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2)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3)对于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按照罚缴分离的原则,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4)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卫生监督机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4、结案

(1)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

(2)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将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在结案后一个月内报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备案。

(三)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1、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对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额度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确定)的,适用听证程序。

2、听证步骤

(1)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在接到卫生行政部门的听证通知书后,案件调查人员应就案件的有关材料、依据,做好听证准备。

(2)在听证时,案件调查人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和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案件调查人员对认定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具有举证责任。

(3)听证结束后,案件调查人应当对听证笔录审核并签名。

3、结果。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听证意见书》的要求,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事实与原来认定有出入的,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查清事实后,重新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四)其他有关事宜,依据《卫生行政处罚管理制度》。

八、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程序

(一)行政复议

1、卫生监督机构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后,及时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答辩意见。

2、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卫生监督机构不得自行向行政复议申请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

3、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责令卫生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后,卫生监督机构依法提出重作具体行政行为的建议。

4、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的,卫生监督机构协助卫生行政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二)行政诉讼

1、卫生监督机构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应及时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答辩状。

2、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卫生监督机构不得自行向原告和其他证人收集证据。

3、法院作出责令卫生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后,卫生监督机构以依法提出重作具体行政行为的建议。

4、原告逾期不上诉又不履行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卫生监督机构协助卫生行政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程序

(一)总

1、为了建立组织健全、反应灵敏的应急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特制定本程序。

2、本程序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3、各科室在处理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必须遵守本程序。

(二)组织和职责

1、本所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领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的现场指挥和有关卫生行政控制措施的落实。

2、成立应急技术处处置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处理、依法报告和资料汇总等工作。

3、制订应急处理预案并不断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根据预案开展工作。

(三)应急处理

1、各科室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要详细询问疫情和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报告时间、报告人、联系电话等,填写记录。立即向所领导汇报。

2、所领导确认必须启动应急程序的,应立即派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小组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处理。同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并通知疾病控制机构。

3、初步调查,提出假设。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与疾病控制机构共同核实情况:对事件的基本情况进一步核实,对所有患者进行个案调查,了解病史、接触史、进食史、体征和检验结果,找出共同特征,综合分析提出初步假设。

4、采取控制措施。对原因比较明确的,可在进行上述调查的同时,对现场采取应急控制和消除致病、中毒、污染因素的措施,特大及影响范围广的疫情或污染中毒事故应视情况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区封锁、人员疏散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争取配合和支持。

5、确认。根据疾病控制机构提供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和检验结果,确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6、解除控制措施。无续发病例或继发污染、泄漏时,可解除控制措施。

7、实施卫生行政处罚。根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立案,调查取证和实施行政处罚。

8、撰写行政报告、汇总归档资料。

9、报告根据相关专业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准确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十、附则

1、本制度规定的实施程序与国家法律、法规、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相抵触、相冲突的,从其规定。

2、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卫生行政处罚管理制度

为规范卫生行政处罚管理,严格处罚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卫生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它是指对于违法情节简单、事实清楚、证据明显、处罚较轻、勿需立案调查,当场即可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实施当场处罚须遵守如下基本要求:

(一)适用当场处罚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

2、有处罚明文规定。

3、罚种限警告和罚款。

4、罚款幅度:公民50元以下,法人或组织1000元以下。

(二)当场处罚程序要求:

1、表明身份(着卫生监督制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记录主要违法事实,收集必要证据。

3、告知当事方拟予处罚的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申辩。

4、制作《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5、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条件的(对公民罚款50元以下,对在本市无开户银行的单位罚款1000元以下),开具罚没款收据,当场收缴罚款。

6、当事人对处罚有严重异议的,可转按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调查处理。

7、处罚后七日内报告、备案(当事人有异议的及时报告),并及时上交罚款;

二、卫生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一)案件受理

1、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接到有关卫生违法行为的社会举报(如电话、来信、来访等),应作好登记;认为符合受理条件(举报对象明确,内容可信,本所有管辖权,有对该行为的明文处罚规定)的,填写《案件受理记录》,报本科室领导审查决定受理;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耐心解释。,

2、对不属于本所管辖范围的举报,应向举报人介绍正确举报途径,其中来信举报的,经举报人同意,可代为转送应受理部门,并办理转送签收手续。

3、对举报案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后,案件承办人应及时告知举报人,并在举报登记上注明。

4、决定受理的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的,指定人员尽快查处,需履行一般程序的,应在七日内报请上级批准立案。

(二)立案

1、卫生监督科室、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受理举报、接收交办、移送的案件或者通过监督监测、疫情处理、事故调查等发现卫生违法行为,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即填写《立案报告》,报所主管领导批准立案。

2、所主管领导接到《立案报告》后,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在七日内批准立案:

①有较明确的违法行为人、违法事实或后果;

②案情较复杂,需进一步调查取证,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③当事人对拟予当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持有较大异议的; ④属于本所管辖范围,有对该违法行为的明文处罚规定,且未超过法定追责时效的。

3、先立案后调查是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基本要求。但在实施经常性卫生监督、疫情处理、事故调查中,当场已查清违法事实,取得足够证据,勿需再作调查的,经上级统一规定,可省略立案程序。上级未作统一规定之前,应在三日补办立案手续。

(三)调查取证

1、案件一经立案,有关卫生监督科室应立即指定两名以上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尽快展开调查;在指定人员时,应注意回避。

2、案件调查必须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和上级有关执法程序的具体规定进行,做到方法科学,手段合法。

3、案件调查须由两名以上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进行并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4、实施案件调查时,当事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调查取证的,记录、拍摄现场情况及在场证人证言等,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拒绝、阻碍调查取证的,申请公安机关协助。案件调查人员不得越权强行搜查取证。

5、现场检查、勘验应有被调查方人员陪同,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分别制作《询问笔录》;收集证据应在现场检查笔录或调查笔录中记载;证据需要保全时,应制作;证据应是原件原物,其复制品须由被调查方认定、签字,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

6、调查中发现伪劣产品或高度可疑不合格产品,应制作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当场责令暂停销售、使用,并根据情况抽样取证;证物有可能被转移、灭失时,报经所主管领导批准,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7、实施物品控制须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先行登记保存不得超过七天;冷冻、鲜活物品不得超过其保鲜期;对责令暂停销售、使用的物品应尽快进行鉴定或检验,经鉴定或检验不合格的依法处理;合格的及时以《证据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的形式书面通知被调查方恢复销售、使用;暂停销售、使用的时限参照临时封存时限规定。

8、疫情处理、事故调查采取物品、场所等临时控制措施,执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要求、时限、程序。

9、关于违法所得的计算:根据《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和卫生部有关解释,违法所得系指违法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全部营业收入(包括成本和利润)。核实违法所得应根据当事方提供的账目、单据、登记、电子储存资料等原始资料;当事方不能提供、不能如实提供或者拒绝提供证明其违法所得资料,难以认定违法所得款额的,按“没有违法所得”规定的罚款幅度适罚;其他卫生法律法规对此有特别规定的,按该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10、调查结束,必须告知当事人调查结果,拟予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权。当事人当场陈述申辩的或者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的,记入询问笔录;主要负责人不在场,又无人代为陈述申辩的,可约定时间专门听取陈述申辩或者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

11、对已经查实的违法行为,应当场制作送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其责令改正。

12、各种调查文书、资料须交由被调查方审阅、认可、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注明原因并由两名调查人员依次签字,并尽可能邀请在场其他人员签字作证。

(四)合议

1、合议是案件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对案件进行综合讨论分析,形成处理意见的活动。合议可以一次亦可多次进行,若出现新的案情,需统一认识,可随时再次组织合议。

2、重大案件(职业中毒、食物中毒或拟处罚金额5000元以上等情况)、违法事实较为复杂案件的合议必须由3名以上单数的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进行,由市卫生局指定部门或市所卫生监督综合办公室主持,召集案件承办人进行,并制作《合议记录》。违法事实清楚的普通案件(拟处罚金额5000元以下的情况)以及必须现场做出初步处理的案件(如必须立即取缔和告知罚款数额以减少处罚执行环节等)可报经分管所领导批准后现场组织3名以上单数的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进行合议

3、参加合议人员依次就案件的事实(情节、性质、危害、后果)、证据、程序、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是否具有从轻、减轻、不予处罚或者应从重处罚的情节以及适罚意见和依据等发表意见,最后由合议主持人综合形成合议意见。当合议人员对案件有不同意见时,应当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并将不同意见记录在案。

4、经合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予处罚的,呈上级领导批准予以处罚;认为事实不够清楚,证据不够充分的,进一步调查取证;认为无违法事实或者已无法查清事实、取得证据的以及依法属于不予处罚的情形的,写出《销案报告》,呈批准立案的领导批准销案。

5、处罚裁量应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平、过罚相当)原则,裁量中应注意:

(1)法条规定“可以”予以某种处罚的,可自由裁量;法条规定“并处”某种处罚的,必须适用;法条无上述特定规定的,应依次适用处罚。

(2)拟予从轻、减轻、不予处罚或者从重处罚,必须说明理由、依据;其中拟予减轻处罚须从严掌握。

(3)关于分别裁量、合并处罚。《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对同一案件有两种以上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适用中须注意:所谓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系指性质不同、互无关联、不构成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如果两种或几种违法行为具有明显的关联性、因果性、牵连性(如因制售禁止性食品导致食物中毒发生;又如因从业人员未体检,带病上岗,造成疾病传播等),则勿需分别裁量,遵循对一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原则予以处罚。

(4)处罚裁量过程属于行政内部行为,裁量意见应在《合议记录》中记载,并摘要记入《行政处罚审批表》,而不应载入《行政处罚决定书》中。

(五)听证

1、听证是拟作出较重的处罚决定之前,组织专门会议,就案件涉及的事实、证据、程序及拟给予的处罚,当面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活动。

2、听证范围:

①责令停产停业的(取缔适用责令停产停业除外); ②吊销卫生(执业)许可证的;

③对公民罚款五百元以上,对法人、组织罚款二万元以上的;

卫生监督所

卫生监督执法

卫生监督工作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执法情况

卫生监督所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

卫生监督所职责

卫生监督所工作总结

卫生监督所工作总结

卫生监督所简介

卫生监督所工作总结

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制度
《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制度.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