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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0-03-02 23:39:0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辽源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 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按照 本规定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领导机构及其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坚持绿色发展、环保优先、生态安全、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方针,按照党 政同责、一岗双责、权责一致、齐抓共管和“谁主管谁负 责”“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 生产必须管环保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

第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总责;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党委、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 部门职责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生态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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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班子成员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 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 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党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 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 作的方针政策,将生态文明建设摆在突出位置,融入经济社 会发展全局,依法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切实促进环境质 量改善、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二) 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和工作履职情况作为领 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配套制度,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进行严格追责。

(四) 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纳入党政领 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和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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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和执法队伍建设。

(六) 将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纳入党的宣传工作中, 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监督工作,支持新闻媒 体对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引导群众团体、社 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全面参与、主动支持环境保护工作。 (七) 支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环境保护违法犯罪行 为,支持审判机关依法审理各类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 案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做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的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工作。

(八) 协调推进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按规定审 议改革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 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批准并公布实施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规划,将环境保护工作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 严格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完成上 级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 大气、水、土壤、废弃物、噪声和核与辐射等环境污染防治,依法加强工业园区和环境敏感区的环境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维护环境安全。

(三) 建立并完善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对本行政区域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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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支持并保障环境监管队伍和能 力建设,组织所属相关部门加强环境保护执法监管,组织环 保执法检查,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取缔或关闭严重 环境违法的企业。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监管网格,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落实监管方案。 (四)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需要,加大保护和 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环保部门能力建设的财政 投入,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 等政策。

(五) 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 改善环境质量。支持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 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态保 护补偿政策。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加强 饮用水水源地建设和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 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 等环境保护工作。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保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 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六) 加强环境应急管理,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环境污染监测预警机制,做好突发环 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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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将环境宣传 教育纳入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范围,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 识;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建立监督参与平台,引导公众参与 环境保护。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 境保护工作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并接受监督。 (八) 建立环境保护部门协调机制,实行由政府负责召 集、有关部门参加、各相关主管部门承担日常工作的环境保 护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 问题。

(九) 制定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应督促指导本辖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环境保护措施,配置必要监管人员,落实监管网格的环境监管责任,加强隐患排查,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组织本辖区内各单位和居民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强畜禽水产养殖等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秸秆禁烧,抓好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加强农村饮用水源和耕地保护。

第三章 党委工作机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第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工作职责:

(一) 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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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的违纪问题进行责任追究。

(二) 检查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 受理因生态环境损害被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的 党员领导干部的申诉。

第十条 组织部门工作职责:

(一) 将生态文明建设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绩作为领 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和选拔领 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二) 检查督促环境保护系统组织工作和领导干部履职 情况。负责监督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加大力度培养环境保护系统党政领导干部人才,提高环境保护系统干部队伍 素质。

(三) 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 制度,会同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责任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进行责 任追究。

(四) 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内容纳 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保障党政领导干部参加生态文明建设及环境保护教育培训的课时数。

第十一条 宣传部门工作职责:

(一) 规划、部署、实施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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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制定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宣传计划,推动生态环境和 资源保护理论学习与研究工作。

(二) 组织协调各级各类媒体围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 进行宣传,加强舆情监测,统一协调环境突发事件宣传报 道,及时发布准确、权威信息,正面引导社会舆论。

第十二条 编制部门工作职责:

(一) 指导、协调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 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二) 加强各级环境保护部门队伍建设,充实环境保护 力量。推进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第十三条 信访部门工作职责:

(一) 引导群众理性表达环境诉求,依法维护群众环境 权益,把环境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应对无理缠访闹访 问题,配合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以环境信访为名的非访闹访违 法行为,大幅减少重复信访、越级信访、非法信访、无理信 访数量。

(二) 推行环境信访复查复核制度,及时解决环境信访 突出问题。

第四章 政府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第十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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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组织制定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的 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

(二) 协调环保产业促进有关工作。

(三) 组织协调节能减排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四) 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五) 实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推进能源结构转型。 (六) 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生态补偿制度。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工作职责:

(一) 依照国家规定和政府的决策部署,根据经济社会 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将环境保护工作经费纳入 预算管理,保障环境执法、环境监测等相关经费支出,不断 加大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财政投入。

(二) 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的财税政策和经济政策。 (三) 依法加强排污费征收和使用管理,贯彻落实环境 资源税改革,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监督 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工作职责:

(一) 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参与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编制。

(二) 依照环境保护法律规定,依法办理有关工业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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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项目的核准手续。

(三)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淘汰落后产能计划, 并向社会公告,对落后产能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四) 指导工业企业节能示范工程和相关新产品、新技 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五) 负责核应急组织协调工作,健全核应急体系,提 高应急处理能力。

(六)配合环保部门推进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全部实现达标排放。落实重污染天气工业企业临时管控措施,实施错峰生产和停产限产,有效减缓工业企业排污对环境空气质量造成的影响。

第十七条 国土资源部门工作职责:

(一) 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和用途管理制度,编 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保护和合理 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

(二) 依据土地管理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办理建设项 目用地的土地审批手续。

(三) 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做好地质灾害防治 工作,依法查处非法采矿行为;会同环境保护、农业等部门 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部门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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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法规和体系制度,对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负责综合协调和统一监督管理。

(二) 监督管理实施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环保 “三同时\"、排污收费、污染总量控制、污染减排、区域限 批、企业环境行为监管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三) 负责制定生态保护规划,负责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编制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 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报政府批准后组织 实施,指导、协调、监督各类保护区域的保护和环境管理, 负责生态县、乡创建工作。

(四) 负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管。

(五) 负责环境监测管理工作。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信息)网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环境应急监测和预报、预警。

(六) 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包括核 与辐射、危险废物在内的各类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 部门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

(七) 负责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报政府批准后实施。在 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协 调处理污染纠纷。

(八) 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政策,组织指导排污权有偿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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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和交易工作。

(九) 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指导和推动环境科技进 步和环保产业发展,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 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环境保护。

(十一) 负责环境信息发布工作,编制并发布环境质量 状况报告、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发布重大环境事件 处置情况信息,依法公开环境信息,指导并监督重点污染企 业环境信息公开。

(十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受本级党委、政府委托,将环境保护重点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和下一级党委、政府,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考核,结果报请本级党委、政府实施奖惩。

第十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工作职责:

(一) 依法组织编制、实施城乡规划,积极推进住建领导域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

(二)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提高绿色发展水平。

(三)负责监督建筑施工单位文明施工,标准化作业,对建筑施工超时作业、噪声污染、扬尘污染等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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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 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一)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公园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对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等环境要素的保护。 (二) 负责城镇生活垃圾、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建设,采取措施,保证处理设施正常运营。

(三) 负责城市公共供水、排水和污水厂的建设、运营与管理,保障出水水质安全达标。依法查处城市管网覆盖区域内雨污混接,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污水直接排入外环境,不接入城市管网的违法行为。

(四)制定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发展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供热,加快淘汰供热燃煤小锅炉,完成集中供热锅炉脱硫、除尘和脱硝治理,实现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五)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海绵城市建设,完善城市再生水利用设施,促进再生水利用。

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管理局工作职责

(一)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将环境保护列为规划研究重要内容。

(二)立足城市发展实现需要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优化城市发展空间布局和城镇建设规划,科学确定发展强度。

(三) 依法行使餐饮服务业噪声和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焚烧祭祀物品、沥青、塑料、垃圾污染,排放有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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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和恶臭气体污染,露天焚烧秸秆和落叶等烟尘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四)依法行使占道经营,违法建筑、张贴广告等影响市容环境的行政处罚权。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门工作职责:

(一) 监督交通建设项目落实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二) 加强机动车维修和营运车辆检测的监督管理,配 合环境保护部门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检测。配合环境保 护部门做好交通工程施工和港口码头、交通工程物料堆放和 装卸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 污染防治工作。

(三) 负责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组织实施船舶油气动力改造,协助政府妥善处理公路交通运输事故次生环境污染和流域船舶污染事故处置工作。

(四)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特种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监督管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第二十三条 农业畜牧部门工作职责:

(一) 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计划,指导农 业节能减排和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原、宜农湿地及农业生 物物种资源保护管理。

(二) 加强耕地质量保护、监测和修复治理工作,加强农业野生植物、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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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牵头管理农业外来入侵物种;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和 农膜等生产资料,防止和减少农业生产资料形成的污染;会 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对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三) 指导和管理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推进农 业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加强畜牧业污染治理和生态建设的日常管理,推进统筹规划养殖区合理布局,严格畜禽和水产养殖环境准入,强化畜禽粪污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四)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积极开展生态村、生态乡镇创建工作。

第二十四条 水利部门工作职责:

(一) 制定水资源保护规划,划定水功能区划,建立健 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 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严格取水许可和入江河、湖泊排污口设置审批。

(二) 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办理水利建设项目 审批手续。

(三) 组织开展地下水保护和水土流失的预防及治理, 预防和治理河道的生态破坏,依法查处河道弃土、弃渣和采沙等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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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组织指导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农村饮用水安 全工程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依法开展水功能区水质监测。

第二十五条 林业部门工作职责。

(一) 制定和实施林业生态建设规划,负责对林业(含 国有林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及 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

(二) 负责造林绿化、森林资源保护、防沙治沙、湿地 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与利用等工作。

(三)实施退耕还林工程,依法查处森林和植被破坏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经合部门工作职责:

坚持“环保优先”,严把招商引资环境保护准入关口。

第二十七条 商务部门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商品流通行业的监督管理,推进流通领域各环节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二) 负责报废汽车管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和再生资源回收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按期推进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双层罐,完成防渗池设置和油品质量升级工作。

(三) 落实清洁煤炭供应、劣质煤炭退出市场等工作措 施,推进洁净煤炭储配送体系建设。

第二十八条 教育部门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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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组织指导各类学校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积极开展环境保护科普教育和志愿服务活动,培育学生的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保护意识。

(二) 在突发环境事件和恶劣空气状态下,可能危及师 生安全时,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保护措施, 保障师生安全。

(三)组织、督促“绿色学校”、“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等创建活动。

第二十九条 科技部门工作职责:

加强环境保护关键技术的研发和技术集成,推动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提升环境保护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条 公安部门工作职责:

(一) 依法查处涉嫌环境刑事犯罪案件和因环境违法需 给予行政拘留等处罚的行政案件。

(二) 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娱乐噪声和交通噪声的污染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实施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对机动车尾气污染进行管理。 (三) 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和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对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五)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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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购买许可证和道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进行管理。

(六)依法保障环境保护等部门行政执法活动,严厉查处阻碍环境保护等部门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建立执法联动协作机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活动。

第三十一条 民政部门工作职责:

(一) 依法加强对环境保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二) 依法参与涉及环境公害事件的社会救助工作。

第三十二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职责:

(一) 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普法的重要内容,推 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全民法制宣传教育。

(二) 依法加强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机构及司 法鉴定人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服务指导。指导建立健全环境 保护领域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加强对环境保护纠 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开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 加强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的规范管理和执业监督。加大因环境损害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困难群众法律援助工作。

第三十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职责:

(一)会同纪检监察和环境保护部门,按照确定的环境问题责任追究调查结论,对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干部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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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落实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二)负责将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组织相关部门加强考评,落实奖惩。

第三十四条 文广新部门工作职责:

(一) 加强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文学艺术宣传,提高社 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二) 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文化娱乐场所的环境管理,防 止噪声、震动等污染环境。

(三) 协调媒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发布环境保护公益 广告。

(四) 指导和监督媒体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对 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配合 相关部门加强正面舆论引导,依法依规查处利用环境问题恶 意炒作和新闻敲诈等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 卫生计生部门工作职责:

(一) 加强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对 自来水厂出厂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

(二) 负责指导和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暂存、转运和处置的管理。配合和支持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查处医疗机构环境违法行为。

(三) 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加强医用辐射设施设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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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和放射性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 调突发环境事件中伤亡人员救治和相关疾病的预防工作。 (四) 根据国家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 及研究结果,做好与环境污染有关疾病的预防和控制。

第三十六条 审计部门工作职责:

(一) 加强对环境保护治理专项资金的检查指导和审计监督,开展专项资金审计,促进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二) 把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使用纳入领导干 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下级政府及有关 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审计工作的绩效考评。

(三) 根据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编制的自然资源资产负债 表,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经济责任试点审计。

第三十七条 工商部门工作职责: (一) 严格依法办理企业登记。

(二) 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吊销环境行政许可的 市场主体,根据环保部门公示到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吉 林)的处罚信息,责令市场主体到工商部门依法办理经营范 围变更或注销手续。

(三) 依法查处在市场中出售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 品的违法行为。

(四) 推进企业信息归集共享,严格实行企业信用信息监管,协助环保部门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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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质监部门工作职责:

(一) 负责工业产品和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管理,审批中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国家有关要求,把好环境保护关。

(二) 负责机动车安全、环保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配 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对机动车尾气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 负责环境监测设备、仪器、仪表等的计量检定、校准和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四) 按禁塑令要求,加强生产企业管理,依法查处违规生产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生产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生产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等行为。

第三十九条 食药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加强对食品、药品的安全监管,协助督促餐饮服务经营 者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和医学药品制造行业废弃物的规范管理。

第四十条 安全监管部门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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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贯彻实施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 程,监督检查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 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二) 及时通报安全隐患信息和安全事故处置信息,防 止造成二次环境污染。

(三)负责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

第四十一条 统计部门工作职责:

(一) 将环境保护有关统计指标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 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

(二) 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社会 发展数据统计,依法查处弄虚作假行为。依照统计法律、法 规,及时提供数据,支持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减排统计核算、领导干部环境保护经济责任审计和环境问题 (事件)责任追究调查。

第四十二条 旅游部门工作职责:

(一) 加强旅游发展规划与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环 境保护规划的衔接,科学合理利用旅游资源,防止环境污染 和生态破坏。

(二)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各类旅游景区景点、旅游宾馆 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加强旅游者、旅游经营者生态 环境保护意识,引导开展文明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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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会同环境保护部门指导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建设, 并组织实施生态旅游示范区的评定。

第四十三条 机关事务工作管理部门职责:

(一) 推进各级机关各部门落实绿色采购的有关规定。 (二) 加大机关节能环保工作力度,大力开展“绿色机 关”建设。

第四十四条 人防部门工作职责:

负责应急机动通信指挥支援,应急防化检测支援。

第四十五条 法制部门工作职责:

(一) 积极推进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建设, 依法审查相关草案。

(二) 对拟以政府、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环境保护方面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 加强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依法办理 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四十六条 物价部门工作职责:

(一) 建立健全资源环境价格体系,推进资源环境价格 改革。组织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差别水价、差别电 价,积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完善城镇污水处理收费等 价格政策。

(二) 负责价格管理与监督,对排污费征收、排污权有 偿使用的指导价格、排污权交易底价进行调控,加强环保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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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监管。

(三) 负责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完善资源环境的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

(四) 监管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差 别电价等节能减排电价政策。

第四十七条 金融监管部门工作职责:

(一) 完善企业征信系统的环境保护信息,加强授信管 理,依照法律法规严格管控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信贷。

(二) 积极采纳环境保护部门的信用评价结果,实施绿 色信贷,支持企业污染治理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

第四十八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工作职责:

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督促保险机 构依法履行保险合同,加强理赔管理。

第四十九条 供电部门工作职责:

(一) 对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 企业实施停、限电措施。

(二) 负责输变电企业落实输变电工程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措施。

(三) 对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善自投产的企业,不予受理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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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第五十条 气象部门工作职责:

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加强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提供重大突发环 境事件的气象应急服务,加强大气污染气象监测、预警和应 急气象服务管理工作。

第五十一条 地震部门工作职责:

(一)加强地震与火山监测台网规划、建设,以及地震 与火山活动监测的管理与信息服务。

(二) 指导地方政府妥善处置地震与火山灾害引起的次生环境污染事件。

第五十二条 通信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负责组织各基础电信企业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第五章 法院和检察院职责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工作职责:

(一) 推进环境资源类案件的集中审判和专业化审判, 充分发挥审判机关职能作用,依法办理环境刑事、民事、行 政案件及非诉执行案件。

(二) 依法审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依法惩处破坏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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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污染环境犯罪行为。

(三) 依法审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强化行政执法司法 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环境资源监督管理职责。 (四) 依法审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加强对自然人、法 人和其他组织环境权益的司法救助及保护。对可能造成破坏 生态、污染环境严重后果和危害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的案件, 积极发挥行为保全和先予执行等预防、减损功能措施。 (五) 依法审理各类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政府相关部门 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有效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和国家所有者权益。

(六) 加强对下级法院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的指导工作。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工作职责:

(一) 依法履行检察职能,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案件专业化办理。

(二)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 接,加强涉嫌环境刑事犯罪的法律监督,严肃查办生态环境 保护领域职务犯罪。

(三) 加强环境公益检察保护,积极开展检察机关提起 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加大环境领域民事、行政案件检察监督 力度,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四) 加强对环境资源保护领域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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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和环境保护部门依法监管职能,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第六章

督促检查

第五十五条 党委和政府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的落实,把生态环境保护各项任务分解为若干具体目标,制定易于执行检查的措施,建立严格的督促检查制度、考核评价制度、奖励惩戒制度。

第五十六条 各级党委常委会应将执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党委全会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应当将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的情况,作为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五十七条 党委和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督促检查范围,加大专项督促检查力度,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和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第七章

奖励与问责

第五十八条 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工作成绩突出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给予褒奖。对受到嘉奖的领导干部,应当将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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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十九条 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 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所列职责和责任的,应当按《党政领导 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5〕 45号)、《吉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 细则(试行)》(吉办发〔2016〕44号)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年6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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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

冶金行业环境保护职责规定(试行)

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

生态环境保护

生态环境保护

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承诺书

青岛红岛经济区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

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822)

环境保护工作小组工作职责

环境保护处工作职责

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
《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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