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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农取款协议书(阳春加)

发布时间:2020-03-02 20:51:3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阳江分行_______ “银行卡新农保便民取款服务”

服务协议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阳江分行 ____ 支行(以下简称“甲方”)与”银行卡新农保便民取款服务”申请人(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请开展“银行卡新农保便民取款服务”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银行卡新农保便民取款服务”是甲方为乙方布放“商易通”电话设备,以签约方式绑定乙方固定电话号码、邮政储蓄绿卡借记卡(以下简称“绿卡”)卡号和密钥卡卡号,通过固定电话网络为客户提供余额查询,资金转出、转入,小额现金提取服务等业务。

其中,密钥卡是指置入电话设备中,存储密钥并对交易数据进行加密的芯片卡。

二、乙方申请开展“银行卡新农保便民取款服务”时,应提供本人绿卡借记卡、有效实名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所绑定电话前三个月内任一月份缴费单原件及复印件,填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商易通”业务申请(修改、撤销)表》,并保证所填写的申请表和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有效。甲方应及时将审核结果通知乙方。

三、审核通过后,甲方在系统中绑定乙方固定电话号码、绿卡卡号和密钥卡卡号,并由甲方人员上门为乙方安装“商易通”设备。乙方在电话设备上刷卡开通业务后,即可通过“商易通”进行正常交易。

四、乙方如需修改“银行卡新农保便民取款服务”申请信息,应持本人有效实名证件,到甲方原受理机构办理,填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商易通”业务申请(修改、撤销)表》,甲方在完成信息修改后通知乙方。

五、乙方如停止“银行卡新农保便民取款服务”,应持本人有效实名证件、电话设备和密钥卡,到甲方原受理机构办理,填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商易通”业务申请(修改、撤销)表》。乙方如需重新开展“银行卡新农保便民取款服务”,应重新申请。

六、“银行卡新农保便民取款服务”中所有转出交易必须刷卡并验证密码。

七、客户在绿卡账户余额内提取小额现金时,乙方应按照每卡每日提现不得超过1000元;“银行卡新农保便民取款服务”中乙方不允许向客户收取任何费用。

八、乙方在申请“银行卡新农保便民取款服务”时设定的单笔转出限额和当日累计转出限额不得高于甲方设定的最高限额。当日绑定绿卡对应账户从包括“商易通” 在内的各种渠道办理的转帐业务,不得高于甲方设定的最高限额。

九、甲方有义务及时准确执行乙方发送的交易指令,并向乙方返回业务处理信息。“银行卡新农保便民取款服务”过程中,若因线路、设备故障等到造成的不确定交易状态,以甲方后台账务处理系统电子信息记录为准。

十、乙方如对“银行卡新农保便民取款服务”及“商易通”设备有疑问,可通过甲方进行查询,甲方有配合乙方查询并告知结果的义务。

十一、乙方通过“商易通”设备进行异地转账交易,收费标准以甲方的公告为准。甲方有权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十二、乙方须按甲方要求开展年检工作,含工商、税务年检。

三、乙方开展“银行卡新农保便民取款服务”,交易过程产生的市话费用由甲方承担。

十四、乙方应妥善保管绑定绿卡、绿卡密码以及密钥卡,不得随意拆卸密钥卡。

五、如绑定的绿卡丢失、绿卡密码泄露或被盗、密钥卡毁损或丢失的,乙方应

及时到甲方原受理机构办理相关挂失补办业务,因乙方未及时办理挂失补办手续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六、甲方对乙方提供的申请信息、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十七、甲方向乙方提供“商易通”电话设备,甲方拥有该电话设备的所有权,乙方在本协议期内享有电话设备的使用权,乙方不得擅自买卖、转让、拆卸和毁坏电话设备及加密部件。乙方终止“银行卡新农保便民取款服务”后,甲方有权收回“商易通”电话设备及密钥卡。

十八、在协议期内,“商易通”电话设备如有故障,并经证实属正常使用,甲方负责免费维修。如由于乙方非正常使用电话设备或密钥卡致其损坏无法修复或者丢失,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电话设备或密钥卡成本费。

十九、乙方主动撤消业务或者服务协议终止后,乙方应归还“商易通”设备和密钥卡。

十、乙方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甲方责今改正,给予警告;如再次发生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开展“银行卡新农保便民取款服务”的资格,终止协议并收回“商易通”电话设备:

1、未按甲方要求登记《“银行卡新农保便民取款服务”台账》的;

2、未按相关要求对持卡人进行身份确认进行办理业务,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提现现金未经点钞机进行鉴别真伪直接交客户的;

4、无理由拒绝客户提现,刁难客户的;

5、未按甲方要求悬挂统一标识牌等;

6、未经甲方同意停办业务3天以上的。

二十一、乙方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开展“银行卡新农保便民取款服务”的资格,终止协议并收回“商易通”电话设备:

1、发生虚假交易、套现、洗钱等非法行为的;

2、将“商易通”电话设备转借他人或用于其他非正当用途的;

3、未按相关要求对持卡人进行身份确认进行办理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办理提现业务中,故意使用假币的;

5、私自拆卸“商易通”电话设备,或私自连接其他设备的;

6、

“商易通”电话设备使用不当,多次损坏的;

7、“商易通”电话设备长期闲置不用,连续3个月未发生交易的;

8、未按甲方要求建立和登记《“银行卡新农保便民取款服务”台账》的;

9、用“商易通”设备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利;

10、其它有损甲方权益的情况。

二十二、乙方应按照甲方开展“银行卡新农保便民取款服务”交易类型进行合法交易,若违反此规定,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十三、如遇下列情况发生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1、乙方申请此业务时,因提供的资料不实造成的损失;

2、乙方办理业务时,弄虚作假造成的损失;

3、乙方操作和使用不当引起的损失;

4、因乙方电话欠费导致交易不成功而造成的损失;

5、因自然灾害,电力中断,电话、电脑、网络等通讯故障,或不可抗力、不可预测等因素延误乙方资金划转而造成的损失。

6、乙方备付金发生的任何损失。

二十四、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五、本协议自乙方在甲方提供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商易通”业务申请(修改、撤销)表》上签字,并经邮政储蓄机构签章后生效,有效期一年。协议到期前一个月内内双方均无书面异议的,协议有效期自动顺延一年。签约任何一方如要求终止本协议,须提前十五个工作日通知对方。

二十六、甲方支付乙方手续费用为:

(一)补贴标准:每月100元保底补贴,当月业务酬金收入高于100元的,按实际业务酬金结算;当月业务酬金收入低于100元的,按100元结算。

(二)酬金标准:取款业务0.5元/笔

上述费用如有其他调整,按最新收费收费办法结算。

二十七、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可通过补充协议方式进行明确。 二十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阳江分行 _____ 支行

甲方代表:

乙方: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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