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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山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发布时间:2020-03-03 04:06:2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铅山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管 理 办 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县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损失,切实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为城乡工程建设提供科学的抗震设防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上饶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铅山县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使用和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应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

第三条

县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立项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和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

县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等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县城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必须按照不低

1 于地震动参数0.05g(相当于地震基本烈度6度)的抗震设防要求,经批准确认后进行抗震设防。学校、医院、大型商场、体育馆、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所在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经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确认后进行抗震设防设计和施工。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五条

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项目可行性论证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工程设计及施工许可的依据和必备内容。对项目可行性论证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工程设计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或者抗震设防要求未达标准的建设工程,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审批手续。

审批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建设规划方案时,有关部门须通知同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参加。

第六条

县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在县行政服务中心设立行政审批服务窗口,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建设工程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者项目申请立项报告时,建设单位应依法向工程所在地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窗口提出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申请。

(一)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县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通过委托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机构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在收到该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审定确认的抗震设防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单位。

(二)对一般建设工程,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审定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单位。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抗震设防要求。

县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

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乡建设以及工业与民用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抗震设计和施工的监督管理。

县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等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专业建设工程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抗震设计和施工的监督管理。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计要求对抗震设防措施进行监理。

3 建设单位不得拒绝和阻碍抗震设防的设计和施工。

建设工程竣工时,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设防要求进行验收,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八条

下列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一)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医疗、广播、通信、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工程;

(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和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四)其它工程。

1.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五千米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

2.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的建设工程;

3.位于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城县、新建开发区的建设工程及长距离生命线工程。

第九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小区划、震害预测等业务的单位,必须

4 按照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取得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按照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并到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进行业务登记,接受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应当按照《江西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的规定,由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和建设单位委托方共同协商、合理确定。

第十一条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其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有鉴定资质的单位申请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 重大建设工程;

(二) 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 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四) 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第十二条

农村的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公用建筑必须根据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施工。

各级人民政府对于农村民居等建筑,应当制定相应政策,采取建设示范点、免费提供设计图纸等扶持措施,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引导村

5 民采取必要的抗震设防措施,逐步提高农村民居的抗震能力。

县建设主管部门和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民居抗震设防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而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不改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和《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有关规定,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予以处罚:

(一)对工程投资总额不足1千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工程投资总额在1千万元以上2千万元以下的,处9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工程投资总额在2千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四)对工程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五)对工程投资总额在3亿元以上的,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县负责防震减灾工作的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应当出具抗震设防要求的意见而不出具或者不按规定出具的;

(二)超出规定的权限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擅自降低抗震设防要求的;

(三)对项目可行性论证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工程设计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予以审批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五)其他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铅山县防震减灾局 2014年4月18日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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