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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房屋建筑抗震设防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3 03:07:3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陕西省房屋建筑抗震设防暂行规定

1 总

1.0.1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基于对汶川特大地震造成的建筑物破坏的调查和分析,并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建筑物抗震性能,使建筑经抗震设防后,减轻建筑的地震破环,减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制定本规定。 1.0.2本规定适用于陕西省城镇及村镇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房屋建设工程。

1.0.3村镇自建房抗震设防应按照《陕西省村镇建筑抗震设防技术要点(试行)》执行。 1.0.4 房屋建设应严格执行建设程序。

1.0.5 建筑物抗震设防类别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大中城市的二级医院,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的乡镇主要医院住院部、医技楼,抗震设防类别应划分为乙类。

2 教育建筑中的幼儿园、中学、小学教学楼、学生宿舍楼,抗震设防类别应划分为乙类。

3 福利院、专供老年人、残疾人集中使用的住宅及公共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分为乙类。

1.0.6 房屋建筑设计及施工除应满足本规定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2 建筑设计

2.1规划选址

2.1.1规划选址时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中抗震防灾规划要求。 2.1.2规划选址时必须进行地质勘察。

2.1.3规划选址时避免选择在不利建设地段,如地震断裂带、滑坡、崩塌、溶岩、软弱土、低洼地带、泥石流、洪水等自然灾害及次生灾害影响的地段。

2.2总体布局

2.2.1 应符合建筑防灾安全布局要求,考虑地震带来的建筑倒塌对疏散的影响。

2.2.2 中小学校教学楼、学生宿舍楼、医院门诊、病房楼、幼儿园,其周围应避免与其他高大建筑物、构筑物毗邻;当与基地外其他建筑物相邻布置时,其间距不应小于15m。

2.2.3 上述建筑物周围应有保证安全疏散的道路、通道。

2.2.4 中小学校内应有集中的运动场或空地,保证全校师生的集散需要,并兼顾为社区提供避难场所。

2.3 建筑单体

2.3.1 建筑平面应简单、规整。

2.3.2 在保证建筑功能要求基础上,建筑体型应简洁。

2.3.3 结构选型应选择对抗震性能有利的结构型式。

2.3.4 小学教学楼、幼儿园总层数不得超过3层;中学教学楼总层数不得超过4层。 2.3.5 外廊式中小学、幼儿园建筑不应采用无廊柱悬挑外廊形式。 2.4 建筑构造及装饰

2.4.1 建筑物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基础上,应减少装饰附加物;且装饰附加物必须满足抗震要求。

2.4.2 建筑物外廊及阳台应采用安全可靠的现浇混凝土护栏或金属护栏,不得采用砖砌护栏。

2.4.3 中小学校、幼儿园不得采用玻璃护栏。 2.4.4 中小学校教学楼、学生宿舍楼、幼儿园不得采用砖砌女儿墙。

2.4.5 中小学校、幼儿园如采用玻璃采光顶,要有防玻璃坠落的安全保护措施。 2.4.6 建筑幕墙(玻璃、石材、金属幕墙等)与主体结构应有可靠连接。中小学、幼儿园不应采用大面积玻璃幕墙。

2.4.7 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不应采用玻璃雨蓬。

2.4.8 坡屋面采用烧结瓦时,应有栓结或粘结措施,防止滑落。 2.4.9 空调室外机安装应有牢固的安装措施及防坠落保护措施。

2.4.10 中小学校教学楼、幼儿园在满足天然采光要求条件下,窗口面积尽量减小。 2.4.11 外墙装修采用贴面砖时,必须达到国家外墙饰面砖工程相关要求,采用专用贴面砖粘接剂、勾缝剂。 2.4.12 中小学校、幼儿园外墙装修采用贴面砖时,贴面砖应采用重量轻、规格小的材料,其厚度不应大于6mm。

2.4.13 不得缩小建筑物的抗震变形缝尺寸,应以金属板等材料进行柔性封堵。

2.4.14 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楼地面面层应选用可靠的防滑材料,楼梯踏步面层应有安全防滑措施。

2.4.15 建筑物内不宜采用重型装饰吊灯,中小学校、幼儿园不应采用重型灯具。 2.4.16 学校课桌布置不应阻塞教室安全疏散通道。

2.4.17 室内装修时不得破坏原有建筑物的结构承重体系,不宜破坏原有建筑物的非承重填充墙,以保证建筑物的抗震性能。

3 结构设计

3.1 场地、地基和基础

3.1.1 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有工程地质勘察资料。

3.1.2 依据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应严禁在抗震危险地段建造房屋。建筑场地应优先选择开阔平坦地形,覆盖层较薄和密实均匀土层的地段。

3.1.3 因条件限制需在抗震不利地段、场地复杂地段建造房屋时,应采取有效抗震防治措施。 3.1.4 当无法避免条状突出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土梁、陡坡和河岸边缘等不利地段时,房屋应考虑不利地形对地震动参数产生的放大作用,可将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αmax乘以增大系数1.2~1.6。

3.1.5 同一结构单元不宜部分采用天然地基,部分人工地基。同一结构单元的地基不宜设置在性质截然不同的地基上。当无法避免时,应仔细分析地基在地震时变形的差异对上部结构的影响,采取有效的应对防止措施。 3.2 建筑结构的规则性

3.2.1 建筑平面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设计方案。

3.2.2 建筑的平面形状及其抗侧力构件的平面布置宜简单、规则、对称。建筑的立面形状及竖向刚度沿高度宜连续、均匀,避免出现突变。建筑的平面、立面不规则性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3.4.2条,表3.4.1-

1、3.4.2-2进行判断。

3.2.3当建筑存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表3.4.1-

1、3.4.2-2中所列举的平面或竖向不规则类型时,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3.4.3条要求进行水平地震作用和内力调整,并对其薄弱部位采取相应的抗震构造措施。

3.2.4当建筑体形复杂,建筑平面立面特别不规则时,可根据建筑需要在适当部位设置防震缝,形成多个较规则的结构单元。 3.3 结构选型 3.3.1 基本要求 3.3.1.1 结构体系应根据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建筑高度、场地条件、地基、结构材料和施工等因素,经技术、经济和使用条件综合比较确定。 3.3.1.2 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 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其支撑(支承)构件应保证地震时结构的稳定。

2 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抗震能力或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

3 应具备必要的抗震承载力,良好的变形能力和消耗地震能量的能力。

4 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提高抗震能力。

5 楼盖体系的选择应满足结构分析的假设要求。 3.3.1.3 结构体系尚宜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 宜有多道抗震防线。

2 宜具有合理的刚度和承载力分布,避免因局部削弱或突变形成薄弱部位,产生过大的应力集中或塑性变形集中。

3 结构在两个主轴方向的动力特性宜相近。

3.3.2 竖向构件宜上下连续,当采用砌体结构时,严禁竖向构件不连续。

3.3.3 公共建筑、房屋的悬挑部位及相应的平衡部位、标高变化的楼屋盖不得采用装配式、装配整体式楼屋盖。 3.3.4

6、7度地区多层砌体房屋应优先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屋盖,如采用预制钢筋混凝土楼屋盖时,应保证预制板与圈梁有可靠连接;8度地区多层砌体房屋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屋盖。

3.3.5 结构的抗侧力构件布置不均匀时,楼屋盖应采用现浇整体式楼屋盖。

3.3.6钢筋混凝土结构屋盖及楼盖不宜有错层;当存在错层时,对错层引起的局部短柱应提高其抗震构造措施。

3.3.7 砌体结构的楼屋盖不应有错层,当楼面、屋面标高变化时,其高差应小于600mm,楼屋盖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盖,标高变化处用钢筋混凝土现浇圈梁连接,圈梁下的纵横墙交接处及横墙内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且横墙内的构造柱间距不应大于2.0m。

3.3.8 幼儿园、中小学教学楼及学生宿舍、医院的门诊楼、住院楼和医技楼、专供老年人及残疾人集中使用的住宅应优先选用抗震性能较好的钢筋混凝土结构。 3.3.9 房屋选用砌体结构体系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中小学教学楼,

6、7度不应超过二层,8度不应超过一层。

2 幼儿园不应超过一层。

3.3.10 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筋混凝土房屋应根据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

2 6度时,钢筋混凝土框架房屋应优先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屋盖;

7、8度时,钢筋混凝土框架房屋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屋盖。 3.4 结构分析

3.4.1 结构分析除满足条要求外,尚应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及其它规范的要求。 3.4.2 采用扭转耦联振型分解法计算时,结构的扭转周期宜小于计算方向的第一平动周期。 3.4.3 质量及刚度分布明显不对称的结构及扭转不规则的结构,应计入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 3.5 结构构件设计 3.5.1 一般规定

3.5.1.1 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结构构件在正常维护条件下,应能保证其使用功能,而不需进行大修加固。

3.5.1.2 结构构件必须进行抗震设计,地震作用及其他荷载值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规定确定。 3.5.1.3 结构构件应满足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 3.5.2 混凝土构件

3.5.2.1 对现浇混凝土构件必要时应进行施工阶段的验算。

3.5.2.2 混凝土构件抗震等级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确定。

3.5.2.3 混凝土构件计算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第6.2节规定调整。 3.5.3 砌体结构构件

3.5.3.1 砌体结构中不得采用独立砖柱作为承重构件。

3.5.3.2 砌体结构构件计算应满足现行规范对高厚比的相关规定。 3.5.3.3 计算强度时,墙段如有削弱,截面应按规定予以折减。

3.5.3.4 多层砌体房屋,防潮层以上墙体宜采用混合砂浆砌筑。若用水泥砂浆时,应按有关规范折减强度。

3.5.3.5 受压构件的计算高度H0应根据房屋类别和构件支承条件等按《建筑砌体规范》采用。

3.6 抗震构造要求 3.6.1 材料

3.6.1.1 砌体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烧结普通粘土砖和烧结多孔粘土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

2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7.5。

3.6.1.2 混凝土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构造柱、芯柱、圈梁及其他各类构件不应低于C20。

2 抗震等级为

一、二级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普通钢筋时,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且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3.6.1.3 普通钢筋材料性能指标尚宜符合下列要求: 1 普通钢筋宜优先采用延性韧性和可焊性较好的钢筋;普通钢筋的强度等级,纵向受力钢筋宜选用HRB400级和HRB335级热轧钢筋,箍筋宜选用HRB3

35、HRB400和HPB235级热轧钢筋。

2 在7度及以上地区,现浇构件的纵向受力钢筋不宜使用冷加工钢筋。

3.6.1.4 在施工中,当需要以强度等级较高的钢筋替代原设计中的纵向受力钢筋时,应按照钢筋受拉承载力设计值相等的原则换算,并应满足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和抗震构造措施的要求。

3.6.1.5 钢筋混凝土构造柱、芯柱砖房中砖抗震墙的施工,应先砌墙后浇构造柱、芯柱。 3.6.2 混凝土

3.6.2.1 梁的截面尺寸宜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 截面宽度不宜小于200mm; 2 截面高宽比不宜大于4; 3 净跨与截面高度之比不宜小于4。

3.6.2.2 梁的纵向钢筋配置尚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 沿梁全长顶面和底面的配筋,

一、二级不应少于2Φ14,且分别不应少于梁两端顶面和底面纵向配筋中较大截面面积的1/4,

三、四级不应少于2Φ12;

一、二级框架梁内贯通中柱的每根纵向钢筋直径对矩形截面柱不宜大于柱在该方向截面尺寸的1/20,对圆形截面柱不宜大于纵向钢筋所在位置柱截面弦长的1/20。

3.6.2.3 梁端加密区的箍筋肢距,一级不宜大于200mm和20倍箍筋直径的较大值,

二、三级不宜大于250mm和20倍箍筋直径的较大值,四级不宜大于300mm。 3.6.2.4 柱的截面尺寸,宜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 截面的宽度和高度均不宜小于300mm,圆柱直径不宜小于350mm;

2 剪跨比宜大于2;

3 截面长边与短边的边长比不宜大于3。 3.6.2.5 柱的纵向钢筋配置,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 宜对称配置;

2 截面尺寸大于400mm的柱,纵向钢筋间距不宜大于200mm。

3 边柱、角柱及抗震墙端柱在地震作用组合产生小偏心受拉时,柱内纵筋总截面面积应比计算值增加25%;

4 柱纵向钢筋的绑扎接头应避开柱端的箍筋加密区。 3.6.2.6 柱的箍筋加密范围,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柱端,取截面高度(圆柱直径) ,柱净高的1/6和500mm三者的最大值;

2 底层柱,柱根不小于柱净高的1/3;当有刚性地面时,除柱端外尚应取刚性地面上下各500mm;

3 因设置填充墙等形成的柱净高与柱截面高度之比不大于4 的柱,取全高; 4 一级及二级框架的角柱,取全高。

3.6.2.7 柱箍筋加密区箍筋肢距,一级不宜大于200mm,

二、三级不宜大于250mm和20倍箍筋直径的较大值,四级不宜大于300mm,至少每隔一根纵向钢筋宜在两个方向有箍筋或拉筋约束;采用拉筋复合箍时,拉筋宜紧靠纵向钢筋并钩住箍筋。 3.6.3 砌体

3.6.3.1 幼儿园、中小学、教学楼、医院门诊楼、住院部、医技楼墙厚不应小于240mm。

3.6.3.2 跨度大于6m的屋架和跨度大于下列数值的梁,应在支承处砌体上设置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垫块;当墙中设有圈梁时,垫块与圈梁应浇成整体:

1 对砖砌体为4.8m;

2 对砌块和料石砌体为4.2m;

3 对毛石砌体为3.9m。

3.6.3.3 对240mm厚的砖墙,当梁跨度不小于6m时,其支承处宜加设壁柱或采取其他加强措施。

3.6.3.4 预制钢筋混凝土板的支承长度在墙上不宜小于100mm,在钢筋混凝土圈梁上不宜小于80mm,板端伸出钢筋应采取拉结措施。

3.6.3.5 预制钢筋混凝土板面应增设40~60mm厚C20细石混凝土现浇层,内配Φ4@300钢筋网片。

3.6.3.6 幼儿园、中小学、教学楼、医院门诊楼、住院部、医技楼等采用多层普通砖、多孔砖房时,应在下列部位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1 外墙四角,横墙与外纵墙交接处,大房间内外墙交接处,较大洞口两侧。 2 内墙(轴线)与外墙交接处,内墙的局部较小墙垛处;楼、电梯间的四角,内纵墙与横墙(轴线)交接处。

3.6.3.7 幼儿园、中小学、教学楼、医院门诊楼、住院部、医技楼等采用多层普通砖、多孔砖房屋的构造柱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构造柱最小截面采用240mm×240mm,纵向钢筋宜采用4Φ12,房屋四角构造柱纵向钢筋采用4Φ14;箍筋采用Φ6@100~200mm,加密区高度600mm。

2 构造柱与墙连接处应砌成马牙槎,并应全长设置,沿墙高每隔500mm设2Φ6拉结钢筋。 3 构造柱与圈梁连接处构造柱的纵筋应穿过圈梁,保证构造柱纵筋上下贯通。 3.6.3.9 砌体结构房屋,应在屋盖处及每层楼盖处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对于现浇楼屋盖与墙体有可靠连接的房屋,应允许不另设圈梁,但楼板沿墙体周边应加强配筋并应与相应的构造柱钢筋可靠连接。

3.6.3.8 小砌块房屋设置钢筋混凝土芯柱、圈梁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的要求进行。

3.6.3.12 多层普通砖、多孔砖房屋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应闭合;遇有洞口,圈梁应上下搭接;圈梁宜与预制板设在同一标高处或紧靠板底。圈梁的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20mm,配筋4Φ12,Φ6@200。基础圈梁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80mm。

3.6.3.13 楼屋盖的钢筋混凝土梁或屋架应与墙柱(包括构造柱)或圈梁可靠连接。

3.6.3.14 突出屋顶的楼、电梯间,构造柱应伸到顶部,并与顶部圈梁连接。内外墙交接处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2Φ6拉结钢筋,且每边伸入墙内不应小于1m。

3.6.3.15 坡屋顶房屋的屋架应与顶层圈梁可靠连接,檩条或屋面板应与墙及屋架可靠连接,房屋出入口处的檐口瓦应与屋面构件锚固;顶层内纵墙顶宜增砌支承山墙的踏步式墙垛。 3.6.3.16 门窗洞处不应采用无筋砖过梁,过梁支承长度不应小于240mm。 3.6.3.17 砌体填充墙应采取以下措施,减少对主体结构的不利影响:

1 多层砌体结构中,后砌的非承重隔墙应沿墙高每隔500mm 配置2Φ6 拉结钢筋,与承重墙或柱拉结,每边伸入墙内不应少于500mm。 8度和9度时长度大于5m的后砌隔墙墙顶尚应与楼板或梁拉结

2 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砌体填充墙,宜与柱脱开或采用柔性连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填充墙在平面和竖向的布置宜均匀对称宜避免形成薄弱层或短柱。 2) 砌体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 墙顶应与框架梁密切结合。

3) 填充墙应沿框架柱全高每隔500mm设2Φ6拉筋,拉筋伸入墙内的长度,

6、7 度时不应小于墙长的1/5,且不小于700mm ,8度时宜沿墙全长贯通。

4) 墙长大于5m时,宜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且墙顶与梁拉结。 3 框架结构的外填充墙应按下列要求采取加强措施:

1)沿墙、拐角处设置构造柱,构造柱间距不应大于4.2m。

2)墙全长设置拉接钢筋,沿高每隔500mm设2Φ6拉筋。

3.6.3.18 设防烈度7度及7度以上时,砌体结构中跨度大于6m的屋架和跨度大于4.8m的梁,应在支承处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3.6.3.19 建筑物不得做易倒塌的门头、门脸、高山墙等装饰构件;突出屋面高度大于500mm的女儿墙及烟囱等非结构构件应按有关规范的规定进行抗震设计。 3.6.3.20 地震区的过梁应采用钢筋混凝土过梁,当过梁的跨度较大时门洞边经设置构造柱。 3.6.3.21 非结构构件,包括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自身及其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按有关规范进行抗震设计。

3.6.3.22 在有人员停留区域及安全疏散通道附近的构筑物,(如围墙、水塔等)应满足抗震设防要求。 4 建筑施工

4.1 施工基本条件

4.1.1 拟建工程场地应与规划、勘察、设计文件一致。

4.1.2 房屋建筑施工前应办理施工许可证等施工相关准许手续。

4.1.3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必须有完整的施工图纸,施工图应通过审查。

4.1.4 施工前应由设计人员向施工单位﹙人员﹚进行抗震设防措施交底,明确抗震设防要求和重点控制部位。

4.1.5 施工单位应根据单位工程规模大小、复杂程度、施工环境条件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4.1.6 施工单位应具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施工资质,作业人员应具备与从事工作相适应的施工素质,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岗位资格证。

4.1.7 施工作业应优先考虑选用先进的施工机具,尽量减少手工作业。

4.1.8 施工单位不得对工程抗震设防措施和要求随意变更,更不得应建设方要求任意增加房屋层数、扩充长度、改变结构等。 4.2 结构材料基本要求

4.2.1 用于结构工程施工的主要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泥、钢材应采用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并有材料质量合格证,钢材品种、级别、规格应符合设计规定。

2 混凝土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规定。

3 砌体结构所用块材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烧结普通砖、烧结承重多孔砖的强度不能低于MU10,混凝土小型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防潮层以下的砌体应采用水泥砂浆砌筑,防潮层以上砌体应采用混合砂浆砌筑。

4 用于抗震等级

一、二级框架结构的纵向受力钢筋,其基本力学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钢筋屈服强度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5 预应力筋的力学性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满足设计要求。

6 木结构应选用干燥、纹理直、结疤少无腐朽的木材、圆木柱稍径不宜小于150mm,圆木檩稍经不宜小于120mm。

4.2.2 用于结构施工的主要材料应按规定实行见证取样,抽样复试合格后方可应用于工程。 4.2.3 钢筋焊接,粗直径钢筋机械连接,施工前应进行工艺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使用。 4.2.4 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与予应力筋组成组装件,作静载锚固性能实验,合格后方可应用。

4.3 预制构件应进行结构性能检验,结构性能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用于混凝土结构。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预制楼板不得用于工程。

4.4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钢筋混凝土中氯化物的总量不得超过。

4.5 地基、基础施工

4.5.1 工程开工前需先对拟建场地进行普探,并对发现的墓坑及问题坑进行处理,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施工。

4.5.2 基坑开挖后,须验槽核对与地质报告是否相符,一致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否则应按照实际地质状况修改地处理施工图纸后才能施工。

4.5.3 人工复合地基应通过具有专业资质机构检测合格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4.5.4 桩基工程必须保证在持力层内设计要求的嵌固深度和在筏板内的锚固长度。 4.5.5 对高低错落的工程须先施工深基础,后施工浅基础。

4.5.6 灰土地基施工应严格计量,拌和均匀,不能过夜后夯实,层夯实时接搓部位不得留在轴线处或独立基础下面,且接搓宜留成踏步搓,宽度不得小于1m,相邻高差不宜超过500mm,切记石灰为磨细生石灰粉,严禁用熟石灰粉。 4.6 主体工程

4.6.1砌体结构

4.6.1.1 砌体工程应符合《砌体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XXX的规定。

4.6.1.2 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施工程序是:先绑扎构造柱,次砌筑墙,再浇混凝土。砖墙与构造柱的交接面须砌成马牙槎,先退后进。浇筑构造柱之前,应将砌体和模板浇水润湿,并将模板内的垃圾清理干净。

4.6.1.3 门窗洞口处须设置钢筋混凝土过梁,过梁支承长度不得小于240mm。

4.6.1.4 窗洞上口宜设厚度不小于50mm的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压顶,深入墙内大于100mm.。 4.6.1.5 砌体砂浆须逐盘计量,机械拌和,楼层堆放下铺铁皮,严禁随意堆放和加水现象发生。

4.6.1.6 填充墙植筋前,须先划皮树杆,后在皮树杆处植筋,并拉拔测试合格,严禁墙拉筋墙随意弯折行为发生。

4.6.1.7 填充墙不得一次施工到顶,最上一皮砖至少在整墙砌筑完一周后施工,采用斜砌顶紧砖应割角,倾斜角度宜在45-60度,或采用后浇小于50厚的膨胀细石混凝土填塞密实。 4.6.1.8 硅酸盐砌块砌筑时,块料生产日期应在一个月以上。

4.6.2 钢筋混凝土工程

4.6.2.1 混凝土拌合须按照调整后的配合比严格计量,并按规定在浇筑现场检测塌落度,制作标养和同条件试块,且记同条件试块须放在实体结构同楼层同条件养护。

4.6.2.2 混凝土浇筑高度大于2 m 时须设串筒或溜槽,防止离析;振捣应快插慢拔,间距宜控制在振动棒作用半径以内,梅花位置,以防漏振,棒头深入下层混凝土内不得小于50mm ,且记振动棒振捣时不得碰撞钢筋。对于长墙混凝土下料应分层循环下料振捣,严禁一次下料到顶,分层厚度宜控制在500mm为宜。

4.6.2.3 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按施工技术方案及时采取有效的养护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浇筑完毕后的12小时以内对混凝土加以覆盖并保湿养护,无法覆盖的框架柱、剪力墙需增加养护频次,以能保护混凝土处于湿润状态为准。

2 采用塑料布覆盖养护的混凝土,应始终保持塑料布内有凝结水为准。

3 混凝土浇水养护的时间:对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拌制的混凝土,不得少于7天;对掺用缓凝型外加剂或有养护要求的混凝土,不得少于14天; 4 混凝土强度到达1.2MPa前,不得在其上踩踏或安装模板及支架; 4.6.2.4 清水模板钢筋保护层厚度采取措施不得有负差,板上负筋保护层须有可靠密度支撑点措施,以免踩踏下沉影响结构受力。

4.6.2.5 钢筋的连接接头位置,锚固强度必须符合规范规定。框架梁柱节点核心区箍筋宜在梁钢筋就位前,按设计要求固定好,严禁少绑和漏绑;次梁吊筋端头箍筋加密,且保证长度。当上柱钢筋总面积大于下柱时,其超值部分钢筋应插入下柱,并满足钢筋锚固长度。 4.6.2.6 后浇带梁板处模板及支撑系统应自成独立体系,混凝土浇筑前应采取措施垂直封堵,待其后浇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时,方可拆除模板及支撑体系,以确保结构安全可靠。 4.6.2.7 高低层错落结构,宜先施工高层,后施工低层。 4.6.2.8 下列施工项目应编制专项施工技术方案:

1 高度大于8m,线荷载大于15kN/m,面荷载大于10kN/m2,梁模板及其支撑体系。 2 结构转换层施工。 3 4 5 6 外脚手架(含整体升降脚手架、挑架、爬模架)工程。 预应力施工。 塔吊安拆。

外用电梯安拆。

7 高大独立柱。 8 吊装工程。

9 30m以上高空作业。 4.6.3 装饰工程

4.6.3.1 室外幕墙工程必须有专项设计,承重骨架及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经过设计计算,面板与骨架的连接构造合适,连接牢靠。

4.6.3.2 用于连接的结构硅铜胶的粘接强度和耐候性能应经过检验,符合设计要求;连接挂件应采用耐锈蚀材料,并确保具有足够的拉接强度。 4.6.3.3 外墙面砖镶贴前应作粘结强度检验,粘结强度不应低于0.4Mpa,基层应作界面处理。 4.6.3.4 室内采用粘结材料干贴饰面板材时,必须有足够的粘结点和粘结面积,除四角必须粘结外,中间每0.2m2至少有一个粘结点,每个粘结面积不应小于10cm2。

4.6.3.5 室内不同墙体材料交接部位,墙面装饰层施工前,应对接缝部位进行处理。嵌填弹性腻子或在粉刷层中增设加强材料,宽度不小于20cm。 4.6.3.6 吊顶的吊挂点数量不得小于设计要求,吊点与结构的连接应采用后锚固技术连接的,应经拉拔试验合格。

4.6.3.7 室内设置的附着吊挂装饰件应固定牢靠。

4.6.4 安装工程

4.6.4.1 室内管道支架、吊架的形式、间距应符合规范、规定,固定牢靠。 4.6.4.2 穿越结构缝的管线应采取软连接或其他适应结构较大变化的措施。 4.6.4.3 穿越楼板、墙体的给水、采暖管线应设置套管。

4.6.4.4 公共建筑内的应急照明系统应设施配置齐全,试运行可靠。

4.6.4.5 大型灯具安装前吊挂件应进行拉力试验,满足要求后方可吊挂灯具。

4.6.4.6 屋面避雷带跨越结构缝部位时,结构缝两侧均应设立拄。避雷带设欧姆弯,留置足够的变形量。

陕西省房屋建筑震后重建抗震设防

抗震设防

咸阳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

抗震设防类别

抗震与抗震设防

高层建筑的抗震设防

建筑抗震设防类别

山东省抗震设防实施细则

做好抗震设防管理工作

抗震设防唐山标准

陕西省房屋建筑抗震设防暂行规定
《陕西省房屋建筑抗震设防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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