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企业投资项目立项手续

发布时间:2020-03-02 18:19:3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企业投资项目立项手续

【来源】 投资处

【时间】2011-04-06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一、关于项目核准

1、核准机关。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行中央、自治区和盟市三级核准管理制度。中央项目核准机关是指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自治区项目核准机关是指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盟市项目核准机关是指盟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2、核准权限。自治区政府根据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制订和颁布《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划分各级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3、核准申报材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由自治区、盟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请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项目申请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需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项目申请单位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核准程序。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隶属单位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报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可直接向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报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可直接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其它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经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后,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自治区管理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投资建设应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项目所在地盟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其它企业投资建设应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经盟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后,向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企业投资建设应由盟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盟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核准机关如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请单位,要求项目申请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项目申请单位按要求上报材料齐全后,项目核准机关应正式受理,并向项目申请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核准申请后,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果承担责任。咨询机构在进行评估时,可要求项目申请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如涉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项目核准机关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请单位,说明延期理由。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对于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请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请单位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

项目申请单位对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二、关于项目备案

在自治区境内投资建设《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跨行政区域的项目或投资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备案;投资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盟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旗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按照规定需要进行备案的项目,项目申请单位应填写《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一式2份,并按照属地原则,直接到相应项目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项目申请单位在报送备案申请表时,应附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与建设项目有关的相应资质证书复印件。

项目申请单位按要求报送材料齐全后,项目备案机关应出具受理通知书。项目备案机关只对申报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二)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

(三)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四)是否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而不应实行备案的项目。

对于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向项目申请单位颁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的,经项目备案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对于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应在收到备案申请文件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项目申请单位,并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上级项目备案机关在出具备案确认书,或不予备案的意见时,应抄送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项目备案机关。

项目申请单位对项目备案机关作出的不予备案的决定或项目备案确认书的实质性内容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企业投资项目立项程序

项目立项手续梳理

办理项目立项手续

企业投资项目立项程序解析[定稿]

投资项目立项 项目建议书 范本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程序说明

证券投资项目立项材料清单

开发企业项目立项申请

项目立项

项目立项

企业投资项目立项手续
《企业投资项目立项手续.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