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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项目立项程序

发布时间:2020-03-02 09:42:1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企业投资项目立项程序

2004年投资体制改革确立了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减少政府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干预,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一、投资体制改革的主要创新 点: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制改为核准制和备案制。今后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政府只对其中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进行核准,对其它项目实行备案制。

核准制与审批制的区别:

适用的范围不同。审批制,只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政府性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则适用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限制类项目。

审核的内容不同。过去的审批制,政府既从社会管理者角度,又从投资所有者的角度审核企业的投资项目;核准制,政府只是从社会和经济公共管理的角度 审核企业的投资项目,审核内容主要是“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

审核的程序不同。审批制,一般要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三个环节,而核准制只有“项目申请报告”一个环节。

实行备案制。对于大多数企业投资项目,政府将不再审批,而是由企业自主决策,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有效地实行备案制,政府可以全面掌握投资意向信息,及时、准确地监测投资运行情况,适时发布投资信息,引导社会投资方向。

二、项目核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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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核准范围:国家的《核准目录》规定,对农林水利、能源、交通运输、信息产业、原材料、机械制造、轻工烟草、高新技术、城建、社会事业、金融、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等十三个重要领域和行业中的重大和限制类投资项目进行核准。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目录》以外的项目,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外,实行备案制管理。根据情况变化,可以适时调整《目录》。

核准机关: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19号令明确解释: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地方政府发展改革委和地方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发展改革委和经委的关系:经委只管工业、不需国家协调和综合平衡的项目

(二)项目核准权限:

国家:13个行业65类核准项目,国家核准61项。主要涉及总量平衡、宏观调控、经济合理布局、重要战略资源配置、经济与环境安全等方面需要国家调控的项目。

省级以下地方政府核准:对国家核准权限以下的项目进行核准,其中规定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11项,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有18项。

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核准权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对中央下放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按照贯彻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需要,规定了可由盟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共7项。

(三)项目核准形式:

项目申请报告: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报国家核准的,甲级;报自治区核准的,乙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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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报告主要内容:项目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与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与可研报告比,侧重于宏观布局、资源与环境、社会影响)。

附件:城市规划意见;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评审批意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同级主管部门出具)

(四)项目核准内容: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地区布局合理;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影响我国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核准文件及其效力:

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法律效力文件。可以据此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有限期2年。变更需确认或重新办理。

(六)核准程序

1、受理:

材料登记:申报材料由办公室或窗口负责接受和登记,提出拟办意见后,转项目主管科室承办。

一次告知:项目主管科室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需要项目申请单位修改、补充有关材料或澄清情况的,由主管科室提出书面意见,填写告知事项通知书,经分管主任审核,自接收申报材料3个工作日内送委办公室。委办公室根据主管科室意见,以传真、邮寄、电子邮件或直接送达等方式及时告知项目申请单位。逾期不告知,视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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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正式受理:申请我委核准(包括重新送达)的项目申报材料,经主管科室审核确认并填好受理通知书后送委办公室。由委办公室及时向项目申请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

(七)咨询评估与征求主管部门意见

报我委核准的项目,如有必要,应当进行咨询评估。评估采取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评估和组织专家评估两种方式需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项目,由主办科室出具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报告),征求意见函由相关科室分管主任审签,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八)做出核准决定

核准文件拟制:项目核准文件由主办科室拟文,经科长、分管主任审核。 涉及其他科室业务的项目,实行会签制度。由主办科室确定会签科室,文稿先由主办科室分管主任审核,然后会签其他科室。经办公室核稿后,按照委内核准权限由委主任、分管主任签发。

(九)时限与义务

项目正式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7个工作日)作出核准决定。若有特殊原因,经委主任或分管主任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不含补充、完善内容和澄清有关问题的时间)对于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请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请单位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

项目申请单位对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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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目备案制度

(一)备案范围

核准目录以外,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项目。

(二)备案机关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地市发展改革部门 ;县发展改革部门 。

(三)备案权限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备案:跨行政区域的项目或投资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

项目所在地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投资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

项目所在县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

(四)备案形式

项目申请单位应填写《新疆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一式2份; 按照属地原则,直接到相应项目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待各方面条件成熟后,逐步推行网上申请和受理。

附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与建设项目有关的相应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审查内容

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是否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而不应实行备案的项目。

(六)备案确认书及其效力

项目备案确认书由项目备案机关对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后,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出具,是项目申请单位开展投资项目各项前期准备工作的初始依据。项目申请单位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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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机关出具的项目备案确认书,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等手续。

项目备案确认书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项目备案确认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备案确认书自动失效。已经备案的项目,当投资主体、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技术工艺、建设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化时,需重新申请备案。

(七)备案程序 项目受理

备案申请文件由办公室或窗口指定专人统一接收登记,转主办科室办理。相关科室接到文件后,若所申请备案项目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备案范围,项目单位填写完整《新疆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且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附件材料齐备有效,并填写《新疆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受理通知书》。

若不符合上述受理条件,相关科室经办人员应及时告知项目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对于项目单位来人办理的,应及时告知或送达;对于项目单位来函办理的,可以传真、电话或便函等方式告知或送达。

(八)备案审查

申请文件的批办:委办公室向项目申请单位告知项目受理后,填写新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批办单,按照申请备案项目所属行业归口,于出具备案受理通知书的当日批转委内相关科室进行备案审查。

(九)合规性审查

委内相关科室确定责任人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合规性审查工作完成后,由主办科室填写项目合规性审查意见。

(十)备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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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审核: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完成后,由项目主办科室提出审核意见,经本科室科长或分管主任审核确认。

项目会签:申请备案项目若涉及其他科室主管业务的,主办科室在出具备案确认书前会签其他业务科室,如无特殊情况,会签科室须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工作。

出具确认书: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由相关业务科室拟定备案确认书,附新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批办单,委分管主任签发。

(十一)备案登记

各相关业务科室出具备案确认书或不予备案书面通知书时,应及时填写“新疆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统计表”或“新疆自治区企业投资不予备案项目统计表”,上述两张统计表于每月度末2个工作日内交投资处汇总。

(十二)时限与义务

时限:对正式受理的备案项目,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或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的,经委主任审批同意,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对于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应在收到备案申请文件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项目申请单位,并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上级项目备案机关在出具备案确认书,或不予备案的意见时,应抄送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项目备案机关。

项目申请单位对项目备案机关作出的不予备案的决定或项目备案确认书的实质性内容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四、项目审批制度

(一)项目审批范围

政府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项目;政府转贷项目;投资补助和贴息超过一定限额的项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贴息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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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亿元或超过3000万元且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50%的项目);地方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目录》内的项目(建议书)。(资金审批、补助和贴息、转贷资金)

(二)政府投资领域

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项目;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市场失灵)。

(三)政府投资方式

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转贷。

(四)项目决策制度

项目审批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审批 ;项目评估(专家决策、评估意见);项目公示制度(媒体、内容、期限、采纳)。

(五)资金审批

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的资金情况,包括资金来源和到位情况;项目申报的理由;项目实施后的社会、经济评价和效果预测。

附件: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影响分析报告批复文件;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审查意见;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对申请贴息的项目已使用贷款的,应提供贷款银行付息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计划编制

国家:建议计划,并附项目审批、核准文件,项目法人营业执照,资金筹措及到位证明(分投向)

自治区:地市上报计划,有关附件证明材料,主管处室意见,行业部门意见(分情况),分管主任意见,委务会会议讨论,分管主席意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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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项目监管

各项制度: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财务管理制度,代建制

(八)监管方式

稽察机构;审计部门;监察部门;财政部门;中介机构后评价。

四、问题与对策 问题

核准、备案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申请报告文本尚未确定;审核、评估标准体系尚未建立;后评价体系尚在探索阶段;部门之间沟通不及时,动作不协调;各类政府投资资源分散,管理不统一;投资计划编制效率偏低;代建制需要规范与统一。

对策

完善核准备案制度;研究制定规范的示范文本、评估标准与指标体系;建立项目后评价制度;加强部门协作,统一行动步调;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专家评估,科学决策;推行公示制度,强化民主监督;推行公益性项目代建制;区别不同的项目类别,简化审批程序,规范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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