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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副校长讲话稿

发布时间:2020-03-02 00:54:1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法制副校长讲话稿

一、执法为民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政府属性的本质体现

胡锦涛总书记在“七一”讲话中,突出地阐明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具体到行政执法机关来说,就是要在实际工作中坚持执法为民。能否做到让手中掌握的权力为人民服务,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检验政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际效果的重要标志。

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政府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政府的一切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是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的。执法为民是人民政府属性的本质体现。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党和政府的神圣职责,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二、执法为民的内涵

(一)依法行使职权,不能做侵犯人民群众利益的事

执法为民要求执法机关要依法办事,不能做侵犯人民群众利益的事。当前的执法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执法机关某些工作人员的观念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相适应。有的执法人员特权思想严重,脱离群众;有的滥用执法权力,徇私舞弊,以权谋私。行政执法存在的许多问题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执法人员没有从思想上弄清“权从何来,为谁用权”,违法行使手中的职权,侵犯了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达到执法为民的要求。胡锦涛总书记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指出,要忠于祖国,一心为民,坚持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始终做人民的公仆(来源:公务员在线 http://***)。因此,我们必须认真解决好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真心实意地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切实维护群众利益,才能赢得群众的衷心拥护。

(二)执法活动的公正、高效、文明是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

执法为民要求执法机关的执法工作要达到公正、高效、文明的要求。在执法、司法活动中不徇私情、不谋私利,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执法为民不是一句空话,必须落实到具体的执法工作中,即落实保护人民、打击犯罪、制裁违法、定分止争、化解纠纷、解决矛盾的过程中去。对一切违法犯罪要依法及时有效地查处和公正审判,使社会正义得到恢复和伸张,努力提高行政工作效率,高效地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文明执法,要求执法机关公平、公正地对待犯罪嫌疑人、行政相对人和利益相关人,尊重和维护其应有的权利。要坚决纠正执法中态度生硬、举止粗暴的现象,努力强化执法为民的意识,认真履行好自己的法定职责,自觉做好人民的勤务员。

(三)保障公民权益是执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执法为民的基本内涵就是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行政执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执法工作中做到以民为本、为民服务,要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公平、公正、高效地执法,切实维护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三、当前践行执法为民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切断执法活动与执法者的利益关联

“利益驱动”是导致有的地方或部门“执法为钱”现象的深层次原因。一些部门的执法工作还没有摆脱利益关联,许多地方变成了维护部门利益、集团利益、个人利益的手段。要遏制执法机关借权谋利的现象,最关键的制度保障是通过编制综合财政预算,实现政府税收与非税收入的统筹安排,真正做到执法机关的经费由财政足额保障,切断一切执法活动与执法者的利益关联。要用科学的方法来平衡国家各区域、各类执法机关的行政经费与工资收入,防止执法机关之间互相攀比,通过违法行为来创收。同时,还应当建立和完善客观执法、公正执法的标准,既要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又要避免过度执法、恶意执法,从责任、法律、荣誉等方面对执法者施以严格的激励与约束,而不是通过“收费、罚款分成或返还”之类的利益机制去“刺激执法”。

(二)强化执法的服务功能执法为民,还必须大力强化服务意识,将亲民、爱民、为民的观念贯穿于执法活动的始终。执法与服务,是一项工作的两个方面,是执法为民观念的辩证统一。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面对的当事人,在袋些情况下是执法活动服务的对象。要牢固树立起群众观念,按照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要求,从制度设置到工作作风,乃至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言行,都要体现出执法为民、执法便民的宗旨和要求。

(三)倾听民意,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焦点、热点问题

必须正确处理执法工作与坚持群众路线的关系。一方面,要加强执法机关的专门机构建设,保障执法机关有能力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另一方面,要通过各种形式了解人民群众对执法工作的要求和愿望,使行政执法措施符合实际,有效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焦点、热点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克服官僚主义和衙门作风,努力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树立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法制副校长讲话稿

各位老师、同学们:

最近我们身边常出现一些较严重的违纪现象,如有的同学带违禁物品来学校、动手打人„„种种现象,令人担忧同时也催人深思,因此我今天讲话的主题是“做遵纪守法的小学生”。先听这样一个例子: 广州新华市华润化妆品厂发生特大火灾爆炸事故,当场烧死11人,损失9.8万多元,惨剧原因是该厂违法使用大量易燃易爆化学品丁烷。从这宗惨剧我们可以得到什么教训?守法可以使惨剧避免!趋利不可忘法! 那么,什么叫遵纪守法呢?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遵守有关纪律,依法办事,严格恪守法律规范就叫遵纪守法。有的同学认为,讲纪律就没有自由,讲自由就不能受纪律的约束。这种看法是错误的,俗语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自由是相对的,是有条件的。鸟在空中飞翔,它们是自由的;鱼在水中嬉游,它们是自由的。但如果把鸟放入水中,让鱼离开了水,那么它们不仅得不到自由,而且很快就会死掉。人走在马路上是自由的,但如果不遵守交通规则,乱走马路,被车辆撞倒,那就失去了行走的自由。因此,世上没有不受约束的自由。此外,纪律限制自由,又保护自由。如当你走进阅览室,里面静悄悄的,只能听到偶尔翻书的沙沙声。对于想看书的人来说,这一片宁静多么宝贵!因为人人都遵守阅览室规则,大家可以享受这静心阅读不受干扰的自由。若有人不守纪律,高声谈笑,这自由就消失了。

我们小学生正担负着努力学习,将来建设祖国的重任,祖国、社会都要求我们知法懂法、遵法守法。在学校里,同学间总会有些矛盾和摩擦,同学们要互相关心和尊重,友爱相处,团结合作。如在做什么事时意见不同、出现矛盾,一定要冷静处事,决不可意气用事,更不可挥拳相向,伤及自身或他人。我奉劝同学们遇事要冷静,要有法纪观念,不能做害人害已的事。我们学校有着严肃的校纪和优良的校风,我们作为柯桥小学的学生,更应该与同学和睦相处,理智冷静地对待和处理问题,让我们严格要求自己,让我们无愧于祖国,无愧于社会!

法制副校长讲话稿

各位同学:

你们好!

今天,我给大家上一堂法制课,希望大家进一步提高法制观念,在学法、知法、守法上有所帮助,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我今天要讲的题目是《小学生应当了解哪些法律常识》

一、学生为什么要学习法律

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学生学习法律知识是当今法治社会的需要。首先,学好法律才能做到知法、守法,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法商”,知道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自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用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正确适用法律对待和处理自己周边的纠纷,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违法犯罪,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护法。

其次,学好法律才能正确地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学生享有法律赋予的生命权、受教育权、继承权健康权、名誉权、人身自由权等权利受法律保护,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例如:有的个别学生父母让自己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辍学,学生:你遇到这种事情怎么办?你学了《义务教育法》就知道你的父母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父母必须使适龄子女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规定,可以向学校或有关单位报告,求得解决。再如:某家养的狗咬伤了行路的学生怎么办?你学习了《民法通则》等127条后,就知道: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总之,只有学法,才能知法、懂法,才能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学好了法律才能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法律体现人民利益,违法就是违背人民利益,损害了人民利益,国家的法律靠全体人民来维护,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不仅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学习了法律,就知道那些是违法犯罪的行为,从而自觉遵守法律,正确地运用法律武器来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建设顺利进。因此,中、小学生学习法律非常必要。

二、学生应当学习哪些法律

作为在校学生,你们的年龄基本都介于6至12周岁之间,这个年龄是心理成长,变化最大、也是逆反心理最重要的阶段,用一颗平衡的、正直的心态沿着正确的人生方向走下去,便是“条条大路通罗马”!每个人都会在不同的事业中取得辉煌的成绩。相反“一失足便成千古恨”!走错了路也许会贻误终身。我们应当了解一下,在哪些法律中的什么样的年龄段应当负责什么法律责任,从而来了解我们中小学生应当掌握的哪几种法律常识。

(一)18周岁以下均为未成年人,作为未成年人,我们首先应当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从而知道当我们受到伤害时应当寻求哪些保护。

(二)14至16周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16周岁:完全行为能力人。《刑法》规定16周岁为刑事责任年龄;《治安管理罚法》(修改前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1条规定14周岁为治安处罚年龄,也就是年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对自己的违法具有一定的认识能力,但认知能力较弱,因此《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名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的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以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我们学习了《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就知道自己如果违了法犯了罪,将会得到什么样的处罚或刑罚,从而做到自觉守法、护法,请同学们注意的是:法律不因为你不知道法律的规定,而实行违法犯罪的行为而不追究责任,形象的说:“法盲”触犯了国家法律同样要追究其法律责任!这就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三)、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他们正处于成长发育的过程中,是不成熟和不稳定的,也是最容易给他人造成伤害的群体,应由本人及其监护人共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伤害的,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12周岁以上方能骑自行车上路。 第六条第四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1、学生乘车时应该注意的安全:①头部、手不要伸出车窗外;②上、下车不要拥挤;③不要强行搭乘机动车;④乘车时不要向车外乱扔东西。⑥坐在前排的人不要与司机聊天,影响司机安全驾驶„„

2、学生行走时应该注意的安全:①靠右侧靠边行走;②在公路上不要追跑、玩游戏、打球等;③横穿公路时,要前后观看清楚后,确保安全通行,有横行斑马线或天桥的地方,要走斑观线或天桥,不要闯红灯!④不要向过往车辆抛杂物„„

同学们!让我们利用团、队活动时间,来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律学习,提高自己的“法商”,让法律陪伴我们一起健康成长!

法制副校长讲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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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课讲话稿(法制副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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