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楼乡第三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暨
棚圈建设项目承包合同书
甲方: 海楼乡人民政府 乙方: 魏德书
身份证号码: 372925197012212195 甲方在海楼乡村建设棚圈150座,由乙方承包施工,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合同如下:
一、承包方式
采用包工包料方式承包,乙方提供各项所需材料,同时,乙方提供劳务及人员施工、技术及所需设备。
二、承建项目
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在海楼乡村建设150座棚圈。
三、承包价格
项目总价壹佰伍拾万元,每座补助壹万元,总工程款按是实际工程量决算,超出部分由农户自筹。
四、项目资金来源及付款方式
资金来源:2016年第三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暨海楼乡村棚圈建设项目补助资金壹佰伍拾万元,每座补助壹万元,不足部分由农民自筹资金。
付款方式:项目启动后,付预付款50%,待工程全部完工,经验收合格后,付清全款。
五、质量要求
乙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组织施工。每座棚圈不小于100㎡,前墙不得低于1.2m,后墙不得低于1.8m,必须为砖木结构,打混凝土地基,混凝土高度25cm,宽度40cm,棚圈顶部支架规则、标准,铺草席、上房泥,有条件的屋后留专用通道。不合格由乙方负责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负责。
六、工期要求
该工程为天,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计算,乙方必须于年月日前完工,不能以各种原因拖延甲方施工项目完成时间。
七、安全事项
乙方应文明施工,如出现工伤或因施工造成人员伤亡等事故,由乙方承担连带责任,一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八、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乡财政所一份,报县民宗委一份,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2016年第三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暨 海楼乡棚圈建设项目委托协议书
本协议由沙雅县民族宗教事务务委员会(委托方名称)(以下简称甲方)和沙雅县海楼乡人民政府(受托方名称)(以下简称乙方)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订。
1、项目名称
本协议对应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名称:
项目总价150万元。
2、内容及标准
150户农牧民修建棚圈100座,要求及规格按2015年第三批小数民族发展资金暨棚圈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内容执行(修建棚圈100座、每户1座,每座棚圈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结构为砖木结构,每户补助10000元) 不足部分由乡(镇)村或农民自筹。
3、选择施工企业
甲方将项目委托给乙方实施,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征求住村工作组意见的基础上,采取竞标、议标或发包的形式选择施工企业(个人),并召开党委会议研究确定。确定施工企业后,将会议记录、施工合同等相关材料上报甲方。
4、检查和验收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要求修建棚圈,项目竣工后,由乙方通知甲方,验收由甲乙双方、相关单位及住村工作组联合进行,如果检查和验收发现项目未能按要求实施,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5、付款方式 付款可分两种方式:一是采取两次拨款方式,在乙方全面开工后,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向乙方支付50%的工程启动资金;二是按照工程进度拨款,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项目工程进度情况,将资金分批拨付给乙方。
6、相关要求
乙方必须按实施方案执行,附(2015年第三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暨海楼乡棚圈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该项目在实施前由乙方负责在实施第张榜公式7天以上。
7、适用法律
本协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8、协议生效
本协议应在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
沙雅县民宗委沙雅县海楼乡人民政府
地点 地点
沙雅县 沙雅县 日期 日期 年月日 年月日
签字 签字
盖章 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