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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办公楼工程造价标准

发布时间:2020-03-02 23:24:4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湖南省人民政府文件

湘办发[2007]7号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

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2007年6月27日)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中办发〔2003〕3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湘办发〔2003〕2号)等文件精神,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重要意义

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是发扬艰苦奋斗和勤俭节约优良传统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客观要求。近年来,全省各级各部门按照中央要求,在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方面采取了一些积极措施,取得一定成效。但是最近一些地方违规建设办公楼等楼堂馆所现象又有所抬头,有的违反审批程序,越权审批;有的擅自提高标准,扩大建筑面积;有的盲目攀比,贪大求洋,搞豪华装修;有的超过自身财力,不惜贷款举债,甚至挪用其他专项资金,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反映十分强烈。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违反规定建设办公楼等楼堂馆所,追求和攀比办公场所豪华气派,是一种严重的铺张浪费行为,也是一种滥用权力的腐败行为。这种做法不仅浪费国家财产和资源,加重人民群众负担,而且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危害党和人民的事业。同时还要看到,虽然我省经济社会在加快发展,但仍属于经济欠发达省份,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需要办的事情还很多,必须牢牢把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继续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全面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带头弘扬新风正气,坚决抵制贪图安逸、追求享乐等不正之风,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上来。

二、严格审批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

今后,所有新建、扩建、迁建、购置、装修改造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根据中办发〔2007〕11号、中办发〔2003〕3号、湘办发〔2003〕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省级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程序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省直厅(局)级单位和市州、县市区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市州、县市区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市州发改委核报市州人民政府审批。今后一律不再审批党政机关新建、改扩建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目,也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用于现有此类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推进所属接待设施或场所经营管理的社会化进程,实现与所属部门彻底脱钩。

各级党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的直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参照党政机关办公楼的审批程序审批。自收自支的直属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办公楼等楼堂馆所,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按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实行审批。

三、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标准和建设规模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必须体现庄重、朴素、实用和节约资源的原则。

1.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党政机关办公楼面积标准要严格按照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执行。各级领导干部办公室的使用面积,要严格控制在《通知》规定的标准内。要防止单位擅自提高标准或以业务用房、技术用房、招待用房等名义变相增加办公用房面积。办公楼主入口不得设置大门厅,门厅高度不得超过两层楼高。不得在办公区域内以任何理由建设阶梯式和有舞台灯光音响、舞台机械、同声传译的会堂、报告厅、大型会议室。建筑物内不得设置阳光房、采光中厅、室内花园、景观走廊等。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要简洁朴素,办公设备的配置要科学实用。电梯、采暖、空调、供配电、弱电等设备以及各类建筑材料均应选用高效、节能、环保的国产产品。凡新建、改扩建的,必须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成后应进行建筑节能测评,凡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2.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各级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办公楼存量资源,增加存量供给。对办公用房确有困难的,应首先考虑从现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存量中调剂解决;确需新建、改扩建的,应打破系统、部门之间界限,实行集中建设,集约用地。

3.严格控制投资规模。要充分发挥限额设计在控制投资和建设标准方面的作用,坚决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工程造价标准。党政机关办公楼单位综合造价(不含土地有关费用及市政配套建设费),省级不得超过4000元/平方米,厅(局)级不得超过3000元/平方米,县处级及以下单位不得超过2500元/平方米。凡超过规定标准的,一律不得受理。除明显物价上涨以及国家政策性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一律不得突破和调整。

四、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资金来源和管理方式

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楼项目建设投资,统一由本级政府预算内投资安排,不得使用

银行贷款,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或捐赠,不得搞任何形式的集资或摊派,不得向其他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楼建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财政性资金建设办公楼的,在申报项目时要出具财政部门对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财政性资金的审核意见。

加快推进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代建制工作。按照《湖南省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湘政办发〔2005〕52号)的要求和规定,凡符合代建制管理条件和要求的,要积极推行由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建成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建设管理模式,依法依规招标选择代建单位。省、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明确项目建设管理方式,原则上不再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建设,自行组织建设的,需要说明理由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投资和规模较大的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省、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应按照审批权限对项目施工图进行复核,对不按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批复要求编制的施工图,建设和设计单位必须按要求进行修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使用单位不得随意干涉。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前,由纪检监察机关、审计、财政和发展改革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投资、资金来源进行全面检查。

五、全面清理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

全省各级各部门要对2005年1月1日以来,在建、新建、翻建、迁建、购置、扩建、改造、装修的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情况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制定清理工作方案,督促各级各部门认真开展清理工作。对清理中发现的问题,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凡是违反规定拟建和在建的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必须坚决停建或缓建;凡是没有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设的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一经查实,要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要视具体情况作出腾退超标面积或全部没收、拍卖处理。对招标交易单位不按批复规模、标准受理招标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人员的责任;对设计单位不按批复规模、标准设计的,有关部门要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并禁止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业务;对项目未按批复规模、标准实施,监理单位未及时制止并向发展改革部门报告的,有关部门要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并禁止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理业务。

六、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监管机制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相关制度和实施办法,并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本实施意见落到实处。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审批责任制和内部监督机制,对违规审批等行为要严肃处理。财政部门要严格公共财政支出管理制度,增强预算透明度,对未经审批的办公楼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下达财政预算;把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预算支出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设部门要加强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初步设计、施工预算编制的管理和工程造价标准的制定工作。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有令不

行、有禁不止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本实施意见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实施意见。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执行本实施意见。

党政机关办公楼单位综合造价(不含土地有关费用及市政配套建设费),省(部)级不得超过4000元/平方米,市(地)级不得超过3000元/平方米,县(处)级及以下单位不得超过2500元/平方米。在不超出上述限额的前提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党政机关办公楼单位综合造价标准。

要充分发挥限额设计在控制投资和建设标准方面的作用,坚决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工程造价标准。党政机关办公楼单位综合造价(不含土地有关费用及市政配套建设费),省(部)级不得超过4000元/平方米,市(地)级不得超过3000元/平方米,县(处)级及以下单位不得超过2500元/平方米。在不超出上述限额的前提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党政机关办公楼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凡超出规定标准的,投资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受理。除明显物价上涨以及国家政策性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一律不得突破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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